对乱伦的禁忌与容忍
上述的证据虽然展现出简洁而具说服力的概念,但是离避免乱伦的全盘解释仍然很远。我们还没有结论性的证据,可以证明韦斯特马克效应是源自天择作用下的遗传进化,但是,所有的征兆当然都是指向那里。避免乱伦能降低近亲交配,因而能产生更多健康的下一代。即使人们对童年玩伴的性反应只具有很低的遗传变异,也已经足以造成适应性的强烈变化,至少在族群遗传学理论上,已经足以使韦斯特马克效应在10个世代的短短时期内,由非常低的发生率发展成普遍现象。进一步的证据来自我们从其他灵长类动物身上观测到的韦斯特马克效应,包括我们现存的动物近亲黑猩猩在内。在这些动物之中的这个效应,无疑是来自遗传,而非文化。然而,仍然没有人尝试估量这项人类反应的遗传性,或试图找出设定这些现象的基因。
这项研究的第二个缺点是,我们对韦斯特马克效应确切的心理来源并不了解。我们也无法指出引发这项抑制作用的童年刺激是什么,不能确知它们是源自嬉戏、一起饮食、无可避免的互相攻击,还是其他较隐晦也许只存在下意识的感受。这些极具影响力的刺激可能来自任何或大或小的事物,可能来自视觉、听觉或嗅觉,而且不一定是普通成人的感觉可以了解的。依照生物学家的解释,本能具有一个特性,只要是真实生活中的相关事物所提供的简单暗示,就足以引发本能。在关键时刻出现的一种气味或一个身体接触,就会触发或抑制复杂的行为。
人类避免乱伦的故事,还因为第三道防线而变得更加复杂,那就是对乱伦的禁忌,这是借由文化传递的一组规章,禁止近亲发生性行为。许多社会允许甚至鼓励表亲之间的婚姻,尤其是当这种婚姻能够促进群体团结和巩固财富的时候,但禁止亲手足间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手足间建立婚姻。(www.daowen.com)
这些禁忌是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而不再是简单的本能反应;它的细节会因社会的不同而有极大的差异。在多种文化当中,它还牵涉到严格的亲族分类和异族通婚契约。在史前社会里,一般把乱伦视为与同类相食、吸血鬼和黑巫术相关,这其中的每一项行为本身都会受到惩罚,而现代社会则以立法的形式来防止乱伦行为。英格兰在克伦威尔(Cromwell)父子主政时期,也就是从1650年到1660年王政复辟这10年之间,乱伦是可以处死刑的。在苏格兰,这个行为直到1887年在名义上仍是该当死罪,尽管实际上最多只会被终身监禁,少有更严重的处罚。在美国,一般视乱伦为重罪,会处以罚款、监禁或两者并罚。对儿童的性侵害如果额外涉及乱伦,就更是令人痛恨。
历史记载的往往是例外事件,尤其是在记载人类的一般道德标准时。仍然有些社会对近亲交配有某种容忍度,包括印加、夏威夷、泰国、古埃及、苏丹的赞德人(Zande)、西非的达荷美共和国(Dahomey),以及乌干达的恩科勒人(Nkole)、布尼奥罗人(Bunyoro)和干达人(Ganda)。其中,每一个社会的近亲交配行为(或是在现今已经终止的过往例子)都有仪式相伴,并且只局限在王族或其他的上流社会团体。男性除了在近亲交配的安排中产生“纯种”的后代之外,还会有其他的女性伴侣,而生下异姓交配下的后代。主要的家庭是父系家庭,或者说,在过去是如此。对居高位的男性而言,要达到最佳的基因适应,是与亲姐妹交配,产生具有自己百分之七十五共同血统的后代,而不是平常的百分之五十;他们也会同时和其他没有遗传关系并较可能产下正常孩子的女性交配。根据完整的记录,公元前30年到公元324年间,当埃及受到罗马帝国统治时,老百姓之间也普遍存在兄妹成婚的现象。这是比较不容易解释的。这个时代的古代文献无可置疑地显示,有些兄妹确实可以毫无顾忌地具有正式的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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