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重点地区规划实施评估的背景

城市重点地区规划实施评估的背景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首次提出了规划评估的概念[1],标志着规划评估正式成为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法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目前城市规划评估工作在我国的开展却并不普遍。事实上,在2007版的《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各种规划评估尝试已经在我国多个城市陆续出现。

城市重点地区规划实施评估的背景

现代城市规划,已超越了单纯的工程技术领域,逐渐进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等领域。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国家公共政策理论的兴起,加速了传统城市规划范式的解构。城市规划突破了单纯的“物质性规划”,融合了技术、目标、价值判断等因素,成为一项具有社会性的政府职能和事业。从公共领域的角度,城市规划已经不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工作,而是更多地承担起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逐渐染上公共政策的色彩,譬如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城市经济、提升城市竞争力、保障社会公平、提高生活质量、消除贫困等,这些公共问题均与现代城市规划有着紧密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有其自身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其空间作用上,规划需要通过在空间上的落实来体现其干预的效力;其次表现在其渐进过程中,规划通过空间政策涉及并渗透到城市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缓慢实现的过程;第三表现在其利益协调上,规划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由于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它是一个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规划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影响力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体现出来,但是,决策者乃至公众往往希望城市规划能够立竿见影地达成预期的效果,或者至少在决策阶段能够知道规划在哪些层面上可以实现预期的目标。这一需求催生了规划通过一些系统的方法来对其可预期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在规划策略的多项比较中选取更合适的方案。

现代公共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社会资源的一种手段,越来越重视公共财政投入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特别是像城市规划这种动辄上亿投资的政府行为,怎样在实施过程中保证资源的有效使用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由于公众监督意识的上升以及政府行为透明度的增加,公众和政策决策者双方都十分关注政策的反馈,或者说政策的绩效。这些信息的获取来源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和跟踪,同时,这些信息也将为决策者提供关键的决策依据,以便他们在政策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修正。城市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涉及城市的各个方面,除了一般公共政策所涉及的社会公共领域之外,还影响着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变化,且由于建设周期等因素,这一影响可能更为长期和持久。对于如此复杂和长远的一个政策过程,我们很难在短期内判断其有效性和公平性,因此应建立起政策连续过程中的修正机制,并且,对其修正或终止的决定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政治经济学角度,城市规划对城市空间营造的实施过程就是对不同利益主体和不同公共群体占有或资源分配的影响过程。在此过程中如何保持规划的公平性,对决策者和公众均极为重要。在对一项规划所带来的成果进行评估时,也要对这些成果的分配是否公平进行评估。除此之外,在不同层次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类似的问题还会不断涌现出来,但是基本都与规划的投入、效果、经济性、效率、公平性等要素有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通过定期对一定阶段规划建设成果的回顾和理性客观的评价来进行,即通过规划评估这一手段来实现。评估通过对规划与实施的各个相关要素的跟踪和分析,可以为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规划政策有效性的判断依据,同时也为公众监督政府的规划行为提供途径。(www.daowen.com)

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首次提出了规划评估的概念[1],标志着规划评估正式成为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法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过目前城市规划评估工作在我国的开展却并不普遍。一方面,由于长期的“蓝图式”(Blueprint)规划工作方式使得规划师过分关注“终极理想”状态的描绘和政治口号式的规划目标的建立,对于其实现的过程没有具体的考核制度约束,于是导致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缺少固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当前城市建设的速度和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我国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相关评估工作比较罕见。由于缺少制度化、程序化地对规划实施过程的反思,“规划师只能根据对本身社会处境的自我反应和普遍性的情绪来判断规划的有效抑或失效,成功抑或失败”(张兵,1998)。同样,也正是由于缺少了制度化的评估机制,使得我国当前的城市规划常常因为其他方面政策失误引发社会问题[2]而受到诟病。

当然,评估对于中国的城市规划领域来说,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事实上,在2007版的《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各种规划评估尝试已经在我国多个城市陆续出现。最初的评估曾以“规划检讨”的形式出现,以2002年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3]为代表;随后部分省份开始进行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以《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导则基础研究》[4]为代表;而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评估工作已经成为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上海市2009年开展的《上海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就尝试了从7个方面[5]对上海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在研究中提出了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期阶段也要进行评估的要求。可见,规划业界已充分意识到规划评估在城市规划中的意义和作用,尽管《城乡规划法》刚刚提出了规划评估的要求,各地已先于法律开始各种规划评估的尝试了,但是规划评估工作的开展仍困难重重,由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评估操作办法,这就使得各地的评估工作不在同一框架内,对评估概念的理解、方法的运用以及评估的组织过程也存在着若干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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