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道德的一般理论
一、道德的起源
道德源于生活,用于生活。中国古代对道德的思考则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在商朝出土的甲骨文中,已经有了“德”字,西周初期,人们已具有“明德”的思想。《尚书·康诰》中说“克明德”,“明德”具有修身正心,教化人民的意思,要求人们按照当时的规范去行事而有所得。在最早的典籍中,“道”与“德”是分开使用的,“道”表示事物运动和变化的规律,“德”表示对“道”的认识,践履而后有所得。
道德源于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从产生之日起,就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体与类之间的抗争”,这一矛盾具体表现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是人类道德产生的根源。道德的功能就是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达到和谐与统一,这是道德的反功利性。
道德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道德是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而作为经济关系集中表现的利益关系直接决定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现实道德的原则与规范。这是道德的功利性。
道德表面是反功利的,但它归根结底又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因此研究道德不能离开利益。道德的产生始于人类利益的纠纷,终结于利益的调整与均衡。从理性的高度来看,道德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从发生条件的角度看,社会关系的形成和意识的产生是道德发生的前提。从道德形成和发展的现实动力来看,社会分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中,分工使个人利益与所有交往者的共同利益之间有可能发生矛盾冲突,而共同的利益又是需要共同维护的,因为只有存在共同利益,才使职业的分工、交往活动和社会管理成为可能。由于发生了个体利益与群体共同利益的矛盾冲突,因此产生了明确调整二者利益关系的自觉要求,从而逐步形成了特定历史时代人们所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从此,道德就开始履行自己调节利益的义务,服务于人类生活。考察道德的起源,有利于澄清道德的内在含义以及道德的价值和功能。
二、道德的内涵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道德调节的独特性之一在于其自律性。它不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和方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自觉自律程度很高的方式如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榜样感化、思想教育等发生作用,从而达到自动调整人际关系的目的。道德调节的特殊性之二是节制性。这一特点体现在典型的义利之辩的古老命题中。就是说,道德要求个体在“利”上作出必要而合理的节制,社会提倡的是舍利取义的德性准则,以必要的自我利益的节制和牺牲为前提来调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至此,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事实:道德因利益纠纷而产生,孕育于利益这个母体,但追逐利益又是和道德要求背道而驰的。
道德究竟是什么?我们主张把道与德分开考察。道是指特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外在要求,具有社会性和他律性。德是个体行为的效果,是一种内在状态,是个体之所得,具有个体性和自律性。在中国道德智慧的文化母体中,德与得是相通的。老子曰:“德者,得也。”“得”有两层含义:一是得“道”,即个体分享、获得了作为普遍生活原则的“道”,进而凝结为自己的“德性”。这揭示了“道”与“德”的关系。在这里,“德”便具有“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之意。二是得于人之意,德是得的途径和方法,得是德的目的和指向。这就是德得相通,它指出了“得”与“德”的关系,并构成中国道德的元点精神。在中国道德发展史上,德得关系的实质就是义利关系。德者义也,得者利也。重义轻利是中国道德的价值取向。
道德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儒、道两家解释各有不同。儒家认为道是政治信念,德是个人修养(“志于道,据于德”)。道家认为道是万物的本体,德是品德(“道生之,德畜之”)。到荀子才把道德并称,说是学了礼就达到道德顶点。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庄子》等书中,“道”和“德”两个字就开始连用。《荀子·请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就是说,如果一切按照“礼”的规定去做,那就是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境界。道德和礼是同义语,都是古代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人在一定情况下,自然而然地进行某些动作的习惯倾向,就是习惯。习惯成自然,自然成习惯。天下绝对没有毫无习惯的人,也绝对没有两个习惯完全相同的人。某些习惯本无善恶之分。如见熟人就亲热、谈天,这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售货员在上班时聊天,见了熟人留好的商品,这就有善恶之分了。因此,道德是习惯行为,而又不能等同于习惯。
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道德是不相同的,有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而且在一个社会中,整个社会生活大体又可以划分为三大领域,即职业生活领域、家庭生活领域、公共生活领域,反映每个生活领域的道德,相应就有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社会公德。
说起道德,人们并不陌生。从上幼儿园起,家长和老师就一再告诫我们:“要做一个好孩子”,“对人要有礼貌”,“不要浪费粮食”,“见了叔叔、阿姨、爷爷、奶奶要问好”,等等。实际上,这就是对我们进行道德教育。等到上小学、中学、大学,工作,讲道德更是随时随地都离不开的问题。比如,早晨起来去上学、上班,有的要乘公共汽车,就有个排队依次上车问题。在车上,是自觉地把座位让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抱孩子的同志,还是闭目装睡,视而不见。这就是说,道德问题是生活中每日每时都会遇到的问题,也是大家经常议论的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科学体系中,道德这个概念反映了人类社会的特殊性。人是社会的人,一个人在生活中每日每时都要和别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活动,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家里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关系;在学校里有师生、同学关系;在单位里有同事、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社会上有朋友、同志、亲戚、集体、民族、阶级、国家等关系。有了这样复杂的社会关系,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如何对待这些关系,处理好这些矛盾,除了依靠政治、法律等手段外,由一定的阶级利益而引申出来的行为原则和规范,就有个道德问题。处理得好,就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快乐和幸福;处理得不好,也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烦恼与痛苦。可见,做人不讲道德不行。道德,就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由一定阶级关系所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约束力量来实现调整处理人和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例如,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处理家庭关系、同志和朋友关系,要用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等道德规范;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要用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等。所以,道德就是要求和指导人们在对待各种人际关系时应该遵循的一种正确的行为规范。这个概念有两种意思,一方面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发生联系的行动规范或行为准则,即客观标准;另一方面指个人的道德品质,即主观标准。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范畴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并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许有人会问,法律也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如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道德也要求人们爱护公共财产。这样,道德和法律还有什么区别?表面看来,道德和法律都要求爱护公共财产,好像没有区别,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它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通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来强制执行的。没有这些执法机关认真执行,法律就等于零。道德则不同。它不是由国家制定和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深处的信念和教育的力量来起作用的。比如,一个人盗窃了公共财产,法律依据他盗窃行为的程度,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况处以罚款、拘留或判刑。从道德上讲,他盗窃了公共财产,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社会舆论也谴责这种盗窃公共财产的行为。同时,他内心深处,即我们常说的良心,也会谴责自己。这里,社会舆论的压力、良心的责备,往往对他的教育是极为深刻的。所以,道德和法律虽有一致的地方,但是它依靠的力量、作用的方式和程度,与法律有很大的不同。道德就是依靠社会、传统习惯、教育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从深层看,道德是每个民族传统文化中最深厚的积淀,从根本上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织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对社会经济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表层看,道德和法律是维系社会稳定的两大支柱。
三、道德的本质
关于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众说纷纭。主观唯心主义者说道德是精神的产物,如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孟子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意思是说,仁义之类的道德规范根源于我的心,是我先天固有的“良知”。客观唯心主义则把道德归结于“上帝”、“神”或“天”的意志。如汉代董仲舒说:“今善善恶恶,好荣憎辱,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也。”西方基督教神学家认为,道德是上帝意志的表现,上帝造人时,就把德性赋予了人类,“摩西十戒”中的孝敬父母、不杀人、不奸淫、不偷盗、不陷害他人、不贪不义之财等,都是上帝的要求,是万世不变的道德戒律。旧唯物主义者认为道德是人性的自然表现,是人真实健康的本性,道德与物质利益有关,并不是先天就有的,也不是“天”、“神”赋予的。如我国春秋时代思想家管仲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意思是说,生活富裕,衣食不愁,人们自然会讲礼节、道德;相反,生活无保障,也就无所谓道德了。即他认为道德与物质生活有关,且物质生活的高低决定了道德水准的高低。德国的费尔巴哈说:“德性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和住居……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即他认为人的德性与物质利益、物质生活紧密相关,离开了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就无法谈论“道德”问题。旧唯物主义者从与人们的实际生活条件特别是物质利益生活的联系来考察道德本质时,仅仅只是直观地去理解社会经济生活,往往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把道德的本质解释为是人的“生理本能”和“感性需要”。
所以,无论是主客观唯心主义者还是旧唯物主义者都不能正确地解释道德的本质,即道德是由什么决定的问题。只有马克思主义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才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
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这段话告诉我们,第一,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是道德关系的基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性质的道德体系。所以,不同社会形态下的道德体系是不同的,没有万世不变的道德体系。第二,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道德的基本内容就是人们的利益关系问题,道德就是从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关系方面,来反映和表达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状况和要求的。这种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许多方面,但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则在于是追求个人利益,以整体利益服从个人利益;还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以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各种社会或阶级的道德体系都是根据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来确定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的。所以,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的道德原则和主要规范各不相同。这也就是不同社会或不同阶级对它的道德评价不尽相同,甚至根本对立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如果社会上根本不存在共同的利益,也就根本不会有全社会统一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只有在社会上有着根本一致或完全一致的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大体统一或完全统一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第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决定着道德的变化。由于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关系改变时,道德也要随之而改变,以服务于新的经济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引起了某些道德关系、道德观念、道德行为的改变。人们承认差别、敢于致富,批评墨守成规、封闭保守,社会鼓励和保护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等,这些符合新的经济关系的积极的道德关系都是过去没有或很少有的。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有一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使一些人产生“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追名逐利,以假充真等,对人们的道德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需要我们在今后的道德建设中加以克服。第四,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关系决定了道德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各阶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甚至对立,由此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道德观念。有什么样的阶级利益,就产生什么样的道德,一定的道德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体现。这就是在同一社会中对同一问题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评价的根本原因。
总之,道德的本质问题,实际上是道德与经济的关系问题。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它以特殊方式广泛反映和干预社会经济关系来调节个人与他人和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
四、道德的特点
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同其他行为规范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这里着重阐述道德和法律这两大最重要社会规范的不同点。二者的相互区别,主要体现在所依靠的力量不同、作用的范围不一样。
首先,从所依靠的力量看: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量,而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信念。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国家为了强制执行法律,设有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凡违法者,轻者被罚款,重者触犯刑律的则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以至失去生命。道德具有自觉性的特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道德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就是说,道德是建立在人们高度自觉基础上的。社会舆论对主体选择道德行为是重要的,但它也只有转化为人们的信念,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作用。一个人从小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所形成的善恶、荣辱观念,是一种深刻的信念,也是支配人们行为的内在力量。人们在社会、家庭生活中遵守道德,大都出于自己的信念,具有很强的自觉性。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准则,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通常都会受到良心的谴责,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谴责会使当事人感受到痛苦和耻辱,从而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而且在许多时候,人们可以在自己信念的支配下,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要求。这种不是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道德调整,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比法律的作用更为深刻和持久。
其次,从所起作用的范围看,道德规范比法律规范更为宽泛。法律只是对有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起作用,而道德所起作用的范围要比法律大得多。它渗透进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许多不违反法律或无法律可适用的不良行为,只能用道德加以调节。有些不文明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法律不能制裁,但是,从道德方面来说,却应加以谴责。例如,法律不能把说脏话的人抓起来治罪,但舆论可以指责说脏话的人,使其改正错误。
道德和法律虽存在区别,但是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从内容上看,两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作用上看,两者相互补充。
五、道德的分类
道德的分类是多种多样的,依据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来划分,道德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三个层次。
社会公德是指为维护公共生活、调节人们之间关系而形成的公共生活原则和行为准则,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职业道德与社会分工紧密相连。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职业道德是与人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以责任、权力和利益为基础,是在工作中协调个体、群体与社会的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它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是担任一定社会角色的个体和群体所应该自觉遵守的特殊道德。
家庭美德即家庭人伦道德,如尊老爱幼、男女平等。
第二节 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内涵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为了贯彻落实20个字的基本道德规范,首先需要对这些道德规范的内涵进行深入的认识。
一、爱国守法
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爱国主义是团结、凝聚我国56个民族的人民以及广大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的一面旗帜,是振兴中华的强大的精神动力。
爱国主义是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对祖国的爱是一种博大的爱,热爱祖国的行为是一种崇高的行为。爱国主义的情感和行为,历来都被视为品质高尚的象征。自古以来,中国人民最钦佩和敬重的是那些赤胆忠心、鞠躬尽瘁的爱国者。最痛恨的是那些丧失国格人格、卖国求荣的民族败类。从屈原、岳飞到孙中山、毛泽东,无不受到万众称颂,被千秋景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热爱祖国的思想和行为,更加具有深刻的社会道德意义。爱国已经成为人们衡量和鉴别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的一个重要尺度。人的能力有大有小,对祖国的贡献也有所不同,但只要他为祖国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尽了一份心,出了一份力,他就是一个爱国者,就是一个值得人们尊重的人。相反,一个人再有本事,如果他对自己的祖国没有感情,不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不愿为祖国的发展进步尽心尽力,他就不是一个爱国者。因此,培育爱国之情,陶冶爱国主义的道德情操,是历史和时代对每一个人提出的基本要求。但我们也看到,确有一些人,爱国奉献的精神淡漠了,有的甚至为了蝇头小利,不顾国格、人格,丧失民族气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
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守法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知法、守法、护法。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的宗旨是维护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守法”在我们为推进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建立一个法治国家而奋斗的时候,是每一个公民必备的品质,也是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基础。
二、明礼诚信
《诗经·大雅》讲“令仪令色,小心翼翼”,意思是人要保持良好的仪态和容貌,态度谦和。《晏子春秋·内篇谏上》则讲“凡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礼也”,指出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是人知礼。明礼是指待人接物时言谈举止要讲文明礼貌。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要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文明礼貌是公民在现代社会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方面。“诚”主要是讲诚实、诚恳;“信”主要是讲信用、信任。“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一是为人要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二是对他人给予信任。
“诚信”首先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孔子讲“民无信不立”,是指国家的统治者应取信于民,否则就得不到老百姓的支持。孔子讲的是国家与民众的关系。把孔子的话引申开来,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以说是“无信不立”。国“无信不立”,统治者“无信不立”,领导者“无信不立”,家庭“无信不立”,个人当然也是“无信不立”。今天我们在公民道德建设中,要大力倡导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以信待人、以信取人、以信立人的美德。
“诚信”其次还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突出强调“诚信”规范,无疑具有明确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针对性。在经济领域,当前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十分猖獗,不仅仅是一般的商品假冒伪劣现象严重,而且连统计、审计、财会和合同,也出现了严重的欺诈现象。可以说,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已遍及当今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的背后,本质上是“诚信”的危机。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是把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个人的收益寄托在“诚信”之上,而是豪赌在坑蒙拐骗之上。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前提。没有信用,交换就无法进行。
在一些发达的国家,信用制度比较健全。一个人的身份证丢了,还可以补办,而信用没了,就寸步难行。所以,在那些国家,贷款不还、借款赖账的行为,无异于自断生路。诚实守信首先是在经济领域里不可或缺的道德品质,但又并不局限在经济领域。在政治领域,政党、政府、官员,要不要取信于民?许下的承诺要不要兑现?在生活领域,朋友之间、情侣之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要不要守信用?如果都不要,这世界就充满了谎言、欺骗、背叛、表里不一、两面三刀,那时我们还能相信谁?而诚实、诚恳、忠诚,言必行,行必果,忠于信仰、信念,坚持操守,这些品德都是最为宝贵的。
一般来说,“明礼”是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诚信”是人的内心状态。“明礼”只有表现了人内心“诚信”的本质,才不会流于虚伪的形式或繁文缛节;“诚信”只有通过“礼仪”、“礼让”的形式才能够最恰当、最真实地表现出来。“诚”于内而“礼”于外,是对“明礼”与“诚信”相互关系的最好的解说。
三、团结友善
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团结则兴,不团结则衰;团结则存,不团结则亡。中华民族的复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全体人民的幸福,都需要全体中国公民加强团结,共同奋斗。
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善良、与人为善等。
要做到团结友善,必须要看到他人的长处,要反省自己的短处。人都一样,不可能身上没有缺点,做事也不可能永远正确。这一点对别人是适用的,对自己也同样是适用的。一个人如果能想到这一点,就要在与人交往时,对于别人的某些缺点和错误有宽容之心,不必事事都斤斤计较;对于自己要时常反省,看看自己有什么对不住人、做得不好的地方,从而对自己严格要求。对己严、待人宽,就容易做到团结友善。
团结是目的和结果,友善则是手段和过程。一个人对他人不怀好心,当然达不到与人团结的目的。只有从善良的愿望出发,事事对人好,能够真诚地帮助别人,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
团结友善,这一品德在当今时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同时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种工作都与其他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工作离开了他人的配合与协作都无法正常地运转。既然任何岗位和工作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与其他岗位和工作有机联系的整体之中,那么,就应树立同舟共济、精诚团结的“团队精神”,杜绝钩心斗角、互相拆台现象的发生,坚信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才能干好各自的本职工作,成就我们共同的事业。
四、勤俭自强
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古人认为“勤能补拙,俭以养廉”。
从“勤能补拙”来看,一个人在事业上的成就,最重要的就是竭尽能力,持之以恒,不断努力。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在《劝学》中也说:“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这是告诫和劝勉人们,只有勤奋努力,坚持不懈,才能取得事业的成功。
就“俭以养廉”来说,也包含着深刻的人生经验和哲理。一个在生活上厉行俭朴和注重节约的人,就不会被各种物质欲望所引诱,也不易被一些腐朽思想所腐蚀。一个人在俭朴的生活中,最容易培养和形成一种淡薄享受和廉洁奉公的思想品德。“俭朴”不是“吝啬”,而是一种“节制”。从我国当前的许多腐败受贿的事例来看,几乎所有的腐败行为都与腐败分子个人追求奢侈、贪图享受有着内在的联系。
“勤俭”和“自强”这两个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一个能够厉行勤俭的人,必然是一个自强不息的人。勤奋努力、坚持不懈,就是自强,离开了勤奋努力,也就不可能有什么“自强”可言。同样,一个“自强”的人,不但要“勤”,要自强不息,永不停息地发愤图强,而且要“俭朴”和“节制”,否则,他就会陷入奢侈和享乐,也就不可能“自强”了。
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自尊,也就是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持自己的操守。一个能够尊重自己人格的人,就一定会在事业中兢兢业业、切实负责、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自立,就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在生活和事业上努力奋斗。一个人,不但在生活上要自立,而且在事业上要自立。我们常常说“自力更生”,就是说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原来的情况,使我们个人和国家兴旺发达起来。
自励,就是克制自己、战胜自己的弱点,激励自己不断前进。老子说:“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在人的一生中,总是要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承受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引起思想和情感上的变化。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持清醒的理智,做出正确的选择,克服一切干扰,这是事业成败的一个重要关键。要做到“自强”,就必须要能“自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古人才强调,战胜了别人,只能算是“有力”,还不能算是“强”,只有能战胜了自己的各种弱点,从始至终,都能勇往直前,这才算是“强者”。
一个人是这样,一个国家也是这样,只有厉行“发愤图强”和“勤俭节约”的方针,把“勤俭”和“自强”结合起来,动员全体人民自力更生和勤俭建国,才能达到自强和振兴的目的。
当然,提倡勤劳节俭、艰苦奋斗,并不是反对提高生活水平,也不是要求人们都去做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而反对的是奢侈享乐之风。“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其实,每个社会成员,必然有正当的物质和精神享受,如果失去这种享受,就会失去对美好未来的追求,也必然失去或减少为祖国现代化建设立业的动力源泉。但是,人要追求正当享受,就必须付出巨大努力,进行艰苦创业。不爱劳动,不付出艰苦努力就想获得优厚的报酬,即使能够得到,也是暂时的,甚至会遭人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人追求正当享受的满足程度,应该与其艰苦创业精神成正比。我们必须用艰苦奋斗精神来推动现代化建设,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要以诚实劳动的态度和手段,踏踏实实地劳作,干好本职工作,创造价值,从而去获取利益和财富,争取美好的生活。
五、敬业奉献
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是忠实地履行职业责任,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精益求精,甚至在必要时不惜以身殉职。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真正做到敬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说来,条件好、工作轻松、收入高的岗位,做到敬业容易。相反条件较差、工作艰苦、收入不高、又远离城市的岗位,做到敬业就不易。另外,有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心情比较浮躁,对自我缺乏正确的评价,这山望着那山高,随时想“跳槽”,连爱岗都谈不上。在这种情况下,把敬业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每个从业人员要真正做到敬业,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首先,必须从爱岗做起。就是说,不论做什么工作,不论职务高低,都要立足于本职工作,严肃认真,兢兢业业,脚踏实地,一丝不苟。
其次,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业务上精益求精。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技术含量日益增加,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对每个劳动者来说,文化知识、业务水平、技术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一个公民如果只有敬业的良好愿望,却没有敬业的本领,敬业就没法落到实处。
最后,坚守岗位责任,干一行,爱一行。履行职责是每个公民的本分,岗位责任就是社会责任,是社会对每个公民的义务要求。所以,每个在职业岗位上的公民都要有明确的、执著的责任意识。敬业与奉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必定能在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
奉献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是克己奉公,助人为乐,服务社会,造福人类。有这种境界的人,从事工作的目的和敬业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名利,也不是为了家庭的名利,而是为了有益于他人、社会和国家。
奉献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最高境界,也是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我们的社会中,像雷锋、孔繁森、徐虎等同志,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尊敬,就是因为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地为社会作出了无私的奉献。
今天我们讲奉献,并不是讲付出劳动不要报酬。而是讲一种精神,在公与私、义和利、奉献和索取之间,把前者放在首位。如果把自己从事的职业作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和手段,那么在工作中就会套上无形的枷锁,摆脱不了名利的羁绊,最终将一事无成。只有树立起奉献社会的精神,培养自己对工作岗位的深厚感情,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乐于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才会有所建树。
大力倡导上述基本道德规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万丈高楼平地起,最基本的东西,也是最基础的东西。把基本道德规范建设搞好了,社会主义道德大厦才能建立起来。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以基本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基本行为准则。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应该大力倡导,使基本道德规范成为社会生活遵守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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