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概念的一种完型表述
我们认为,对于“节目主持人”概念的界定可以用“概念实体化”(Hypostatization)方式进行表述,即:
节目主持人是在大众传播活动的特定节目情境中,以真实的个人身份和交谈性言语交际行为,通过直接平等的交流方式主导、推动节目进程,体现节目意图的人。
这样界定“节目主持人”概念得到业内人士的基本肯定。原广播电视主持人节目研究会副理事长胡妙德先生曾表示,这是目前比较周密的定义;《视听界》杂志和全国广播电视主持人节目研究会刊物《主持人》、《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也发表了本定义的相关阐述文章,未见异议。
这里作简要的说明:
本定义涵盖广播电视节目在内的一切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节目主持人,也可以包括“Cyber Jockey”(网络节目主持人)。我们也将“节目主持人”概念界定基点放在“Anchor”上,但重点体现主持人行为的交际性传播的特点。(www.daowen.com)
定义突出主持人角色行为对语境(“节目情境”)的利用和依赖。“大众传播的特定节目情境”即是对“节目情境”作必要的限制。现在“主持人”用得太泛,脱离节目“情境”(Situation)的“主持人”不是我们所要界定的概念。
定义把节目主持人工作的主要手段概括为“交谈性言语行为”。因为主持人的工作始终处于现实的或假设性的“交谈”之中;所谓“言语行为”(Speech Acts),是语用学概念,它是社会交际的基本单位。主持人的主持行为是“言”与“行”合一的,不仅是“言有所述”,而且“言有所为”、“言后有果”,所以从本质上说,节目主持人都是“言语行为”的实施者。
定义突出了主持人的主要职责,那就是“体现节目意图,主导、推动并完成节目的进程”;定义突出主持人应以“真实的个人身份”主持节目,这是为了凸显节目主持人的角色行为准则。
这里附带提及某些主持人的“角色化”(如儿童节目主持人的“人偶”)现象,那是为了适应“节目意图”的需要,正是主持人的职责,这种特殊情况可以不在概念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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