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常见说法探讨:《节目主持人通论》揭示真相

常见说法探讨:《节目主持人通论》揭示真相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Host”意为“主人”,在一些国家是对谈话类主持人的一种称呼,意思是主持人以“主人”的身份请客人参加节目的交谈。

常见说法探讨:《节目主持人通论》揭示真相

二、对常见几种说法的探讨

由于概念界定的分歧长期存在,多年来人们对节目主持人概念的理解,基本是直接沿用国外的一些说法。其实国外的说法涵义不一致,不可随意移植,比如,现在美国将“新闻节目主持人”称作“Anchorman”;“新闻现场主持人”称作“Commentator”;“谈话主持人”称作“Talk-master”;“热线电话主持人”称作“Hot-liner”;“气象主持人”称作“Weathergirl”,“Weatherman”;而在日本,甚至“播音员”(Announcer)和“播报员”(Caster)也有区别,前者的任务是准确、清晰地照稿朗读,后者则要将稿件转换为自己的语言,有点如我们的“说新闻”……可见,生搬硬套不行,一知半解地运用外语词汇,很容易造成概念的误解,[38]比如以下情况:

一是说节目主持人是“Presenter”。

“Presenter”原意为“展示者”,是针对某些文艺类节目主持人的作用而说的;当它被我们广泛引用时就很容易因为理解的失当而认为主持人的主要任务就是“自我展示”,这就难怪我们有些主持人把所主持的节目看作是“一展风采”的大好时机了。

二是说节目主持人是“Moderator”。

“Moderator”意为“协调人”、“仲裁人”,这本是美国娱乐、游戏类节目主持人的一种称呼,它显然不适用于一切节目主持人,可是却被我们有些人当作是对主持人概念的周延性界定,就可能会走入误区。

三是说节目主持人是“DJ”。

“DJ”即“Disc Jockey”,原意是“无线电唱片音乐广播员”。如果“DJ”仅是特指音乐类节目主持人又当别论,现在却被有的人用来泛指一切节目主持人,就不恰当了。广东有一本《DJ的天空》的书,图文并茂,内容是推介广州人民广播电台各个栏目的30多位节目主持人,其中绝大多数不是音乐节目主持人,但书中全部称之为“DJ”[39]

四是说节目主持人是“Anouncer”。

“Anouncer”意为司仪、报幕员,虽然其在文艺演出中的功能与节目主持人相近,但严格地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它泛指一切节目主持人。现在的情况是,“司仪”、“报幕员”似乎已经消失,都称之为“节目主持人”,也是名不符实。

五是说节目主持人是“Host”。

“Host”意为“主人”,在一些国家是对谈话类主持人的一种称呼,意思是主持人以“主人”的身份请客人参加节目的交谈。国外的这个说法在我国广播电视圈内,包括理论界很流行,也最为大家所乐意接受。但是客观地说,它只是对节目主持人在特定节目中所处地位和所发挥作用的一种描述,笼统理解容易产生歧义。主持人在节目中发挥的是“主导”作用,面对受众,主持人只是全心全意为之服务的“仆人”。即使是在特定的节目中是所谓“主人”,也不可摆出“主人”的架势,而要遵守待客之道。总之,可能淡化一点“主人意识”,才会少一点居高临下的自恋意识,才可能有节目主持的成功。

我国新闻学很年轻,概念的混乱非始于今日,也不仅是“节目主持人”或“主持人节目”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它引起思想的混乱和运作的迷茫,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20世纪末出现过编撰新闻辞典的风气,有的是国家“立项”给予资助的,这对于建立专业概念体系当然有一定的用处,但遗憾的是,一些辞书的编写过于草率,质量不高,这就削弱了学科建设的意义。

1.《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的界定

199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列入“八五”出版规划的重点图书《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出版,遗憾的是,辞典230万字,竟没有列入“节目主持人”和“主持人节目”的条 目。所幸的是列有“新闻节目主持人”的辞条 :

在广播电视新闻节目中,用自己的语言直接为听众服务的专业人员。他们在节目中以个人身份向听众介绍新闻节目内容,主导节目进展,给听众以节目主持人的认同感。由于新闻节目主持人最主要的工作是播音,因此中国目前节目主持人的专业职务归播音员序列。[40]

这个辞条 很长,作者不仅定义“新闻节目主持人”,而且是为“节目主持人”下定义。作者在阐释部分强调:“主持人以口语播音为主要传播形式”(即“主持人最主要的工作是播音”)。在同一页的“播音员”辞条 中,作者又将“担任各种类型节目的主持人”一律归入“播音员”之中。我们认为这样解释“新闻节目主持人”存在着明显的缺憾:(www.daowen.com)

第一,这个辞条 解释不够周延。该辞条 给出的定域是“在广播电视新闻节目中”,而辞条 涵盖的却只是“广播节目主持人”,因为表述中只提“听众”而不提“观众”,难道看电视新闻主持人节目的观众是只“听”不“看”吗?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明显的疏漏?显然,可能因为辞条 的作者旭东、徐曼是广播电台的播音员,职业的惯性思维造成偏于一隅的轻率和片面,这样是很容易造成辞条 解释以偏概全的失误的。

第二,主持人的语用方式不是“口语播音”。辞条 的作者强调:“主持人以口语播音为主要传播形式”、“主持人最主要的工作是播音”,简而言之,主持人与播音员基本上是一回事。

但是什么是“口语播音”?这个提法没有区分“播音员”与“节目主持人”在语言形态、语用方式、业务职能等方面的明显差别。主持人口语的言语生成的再造加工性,它的原发性和即兴性,它对动态语境的依附性,它的话语形态的生活化和自由度等,与始终依照书面文字的“播读”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关于所谓“中国目前节目主持人的专业职务归播音员序列”。众所周知,我国人事部门对职务系列的归并与工种的划分,一直囿于现实状况的纷繁复杂,只是暂时让一些不科学、不合理分类方法保留,那些条 条 块块的划分与归并,具有人所共知的模糊性、权宜性。如果稍有一点理论研究的严谨和对权威辞书的负责态度,是不应该将这类并不具备概念论证价值的行政条 款作为概念界定的依据的。

第四,关于所谓“给听众以节目主持人的认同感”,这明显是“同语反复”。作者借助客体的“认同感”解释主体的本质属性,这是逻辑上的错误。就好像用“要给人以播音员的认同感”来解释什么是“播音员”一样的荒谬,因为这对概念的本质属性没有作出任何揭示,说了等于没说,而且越解释越糊涂。

2.俞虹著《节目主持人通论》的界定

俞虹著《节目主持人通论》出版已有10年,多次再版,2003年又作了修订,现在她对“节目主持人”概念所下的定义是:

节目主持人是在电子媒体中,以个体行为出现,代表着媒介群体观念,用有声语言、形态来操作和把握节目进程,直接平等地进行大众传播的人。[41]

这个定义用语比较精炼,给我们提供了一条 完善概念的思路。俞虹将概念界定基点放在“Anchor”上,符合国情。“Anchor”的意思是唐·休伊特所言“接力赛的最后一棒”,俞虹对这“最后一棒”的职责、功能和操作方式作了比较全面的解释。

但是毋庸讳言,俞虹的表述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我们曾遵循主持人节目研究会的要求,为概念的完善与之交流并撰文与之探讨,遗憾的是,作者在该书多次再版时没有作一字更动,而最近的“修订本”只将“在广播电视中”改为“在电子媒体中”。面对如此的“理论自信”,我们只能就这个存在谬误的概念界定直而言之了。

俞虹对“节目主持人”所下定义共5句话,我们发现每句话都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第一句:“节目主持人是在电子媒体中”这句话存在两个不妥之处。一是“在电子媒体中”说法不周延。因为“在电子媒体中”可以涉及“电子媒体”方方面面,没有必要“在电子媒体中”处处安排“节目主持人”;二是“节目主持人”不仅出现“在电子媒体中”,其他如文艺舞台、社团聚会演出等,都有节目主持人活动的天地。1999年白谦诚先生在概念界定研讨会上提出这样的要求:“定义要科学,能涵盖所有的主持人。”但是俞虹的定义没有“涵盖所有的主持人”。

第二句:“以个体行为出现”有两处不妥。一是“以个体行为出现”与下文“用有声语言、形态来操作和把握”语义重叠,不够简洁;二是说主持人是“以……行为出现”,语法上说不通,改为“以……身份出现”较为妥帖。

第三句:“代表着媒介群体观念”这一句里“群体观念”的说法模糊宽泛,缺乏区分性。“群体观念”指“大伙儿的意愿”,国营媒介不是“群体”构成,也不是“群体观念”在指导。就节目主持人而言,他们以节目或栏目组为单位开展工作,他们始终依附和服务于特定的节目,如果一定要强调所“代表”的“群体观念”,外延宜限制于所“代表”节目的意图、主旨,所以改为“遵循节目主旨”或“体现节目意图”为宜。

第四句:用“有声语言、形态来操作和把握节目”其中用“形态”来“操作和把握节目的进程”令人费解。显然作者是把“形态”与主持人的“体态语”混为一谈。但按词典解释,所谓“形态”,是指“事物或生物体外部的某种形状,多为静态”,而“静态”(Static)是不可能“操作和把握节目进程”的。

第五句:“节目主持人是……进行大众传播的人”,这里将概念的最终落点泛化界定于“大众传播”,可能将“节目主持人”的外延模糊化。“大众传播”范畴宽泛,但节目主持的“大众传播”方式有一个区别性特点,就是共时性的“共享与交流”。而主持人节目的本质特征就是运用“人际传播”的“社会交际方式”完成“大众传播”的任务——这个观点已成为广播电视界的共识,在界定“节目主持人”概念时应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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