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1.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特点及作用
根据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枠,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印章是合法的数字化印章与数字证书绑定的,用其私钥进行了数字签名的权威性的电子文件,其中包含了用户身份、印章信息、公开密钥、有效期等许多相关信息。通俗地说,电子印章就是电子签名加上印章图片。安全电子印章是将电子签名技术与符合国家标准的印章印迹通过高科技手段捆绑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级信用体系。
为使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障条件。枟电子签名法枠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具有三个作用:一是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电子签名保障了在网络交流中各种行为主体身份的唯一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方便了公安机关的管理。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可广泛应用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活动中,如签发公文、网上报税、电子结算、企业网上年检、网上签合同和开发票等。
2.电子印章的制作、使用和保管
安全的电子印章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印章和印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如要申请,必须去国家认可的电子印章制作部门,填写单位信息、单位负责人信息、经办人信息、持章人信息、电子印章信息等,个人电子印章需填写经办人信息、持章人信息、电子印章信息等,完成订购手续后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去有关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备案和批准后才能刻制。通过批准刻制的安全电子印章将会按照订购时确定的印章制作单位、交货日期、送货方式等信息进行,在制作时加密,捆绑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数字证书,灌制在授权密码的密匙中,并可为印章加上水印、隐性编码等防伪标识,还可附加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等功能。
秘书人员在使用电子印章时,首先在电子邮箱里接收制作部门发送的对应启用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此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需将一个智能钥匙(私钥)与电脑相连,在键盘上输入相应的密码,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的空白处,就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等。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保证电子印章的安全使用,应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电子印章私钥的完整性,防止私钥的泄露和损坏,禁止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使用。
(2)一旦发现私钥丢失或泄露,立刻向有关电子印章审核部门报告。
(3)如果发现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内的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立即通知电子印章审核部门。
(4)如要撤销电子印章,可以向电子印章审核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撤销手续。(www.daowen.com)
3.电子签名的使用及保管责任
机关或单位必须通过向第三方数字签名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由认证机构进行审查,颁发数字证书来取得自己的电子签名。秘书人员要携带有关证件到认证机构填写申请表并进行身份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得到装有证书的相关介质(IC卡或密匙)和密码口令。使用时需要登陆认证机构的网站下载证书私钥,才可在网上操作时使用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通过网络发送和接收,其发送可以有以下形式:经发件人授权发送;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也视为发送。
电子签名接收的时间、地点的确认方式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2)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3)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4)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5)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秘书人员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应密切注意,要妥善保管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如果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数据。如果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的,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电子签名的认证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枟电子签名法枠规定,如需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才能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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