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领导体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实践成果

企业领导体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实践成果

时间:2023-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是中国企业领导制度的特色。基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社会主义工业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下面主要论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

企业领导体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实践成果

第二章 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体制

企业领导体制,是企业诸种经营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它对企业经营管理总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工作起着领导、支配和制约的作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枢。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下,企业领导体制的模式是不同的。企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科学技术进步的程度、国家对企业的领导方式和企业传统的管理方式,都对企业领导体制的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建设中国式的企业领导体制需要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观念,需要从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是中国企业领导制度的特色。因为社会主义工业企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它所从事的是社会化大生产。同时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着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企业内部,存在着生产行政、党组织和工会、职代会等不同性质的组织,只有按照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企业领导体制,才能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才能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党、政、工等关系,才能符合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

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包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工业企业和个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基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社会主义工业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下面主要论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

一、民主集中制是企业领导体制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从事革命和建设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我们的传统制度。邓小平同志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他还说:“不应该误解,以为强调集中统一,就可以抛弃民主集中制的那个民主。为了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就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民主这一方面。有了这一方面,集中就有了基础,就可以真正集中统一起来。”[1]正是由于我们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正确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克服了各种形式的分散主义、命令主义、少数人或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才得以发展,国家才初步繁荣。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企业无论是在经营决策上,还是在建立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又在于企业领导体制必须体现这一原则的要求。

(一)建设又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体制的客观必然性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设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发展企业生产力和完善企业生产关系的共同要求,是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特征。

首先,又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体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现代工业企业,是一个生产、技术、经济有机结合的肌体,成千上万的职工为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在一起协同劳动,企业外部和内部都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分工协作关系,如果没有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马克思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2]列宁也指出:“任何大机器工业,都要求无条件的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以指挥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的共同工作。这一必要性无论从技术上、经济上还是从历史上看来,都是很明显的,一切想实现社会主义的人,始终承认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条件。”[3]

关于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统一意志、集中指挥和一个头领导这一点,通过三十多年我国企业管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人们的认识已比较清楚了。可是,对于社会化大生产是否需要民主,是否需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人们的认识不一定都是明确的。其实,民主与集中一样,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是一门科学,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丰富的。从西方企业管理理论的发展来看,它从泰勒的“科学管理”开始,发展到“行为科学”、现代的“管理科学”阶段,都和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劳动者的主动性在生产过程中越来越显出它的重要性,以致使西方的企业管理者也不得不重视人际关系问题,从而研究管理中的行为科学。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对于从事简单劳动的体力劳动者,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诸如监工制、延长工时等进行剥削,而对于从事复杂劳动,特别是富有创造性的工作的脑力劳动者,则不便采取上述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目前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里,劳动力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所谓的“白领”阶层(即脑力劳动者)的比重上升,“蓝领”阶层(即体力劳动者)的比重下降,而且“蓝领”阶层在生产中的脑力劳动消耗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激励雇佣劳动者的积极性,西方企业管理学者,也提出了要把劳动者作为“社会人”来看待的理论,要求企业管理者从管事、管物为主发展到管事、管物与管人相结合,并以对人的管理为主。这就是在劳资对立的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方被迫实行职工“参与管理”,提出所谓管理“民主化”等口号的一个重要经济根源。十分明显,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缓和劳资对立的矛盾,激励雇佣劳动者为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工人阶级不仅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的代表者,而且作为劳动者,他们始终是生产力诸因素中的首要因素。因此,要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要形成生产指挥中的高效的统一意志,就必须把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发扬民主,发挥企业全体劳动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通过集中指挥,发掘由于分工协作所产生的新的生产力,实现集中指挥下的统一行动。

其次,又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体制,是社会主义企业生产关系的体现。

社会主义企业不只是一个生产、技术、经济有机结合的肌体,还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生产资料公有制,彻底改变了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使他们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企业的主体。这个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一方面要求有自己的代表——领导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的集中指挥;另一方面又要求全体劳动者以主人翁的姿态亲身参加和过问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监督自己的代表——领导者按照劳动集体的意志管理企业。建立又有民主、又有集中的企业领导体制,正是基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形成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提出的客观要求。

最后,又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体制,是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基础。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社会。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最终是要解决政治民主的问题,而经济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基础。企业民主管理又是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基础。工业企业是组成国民经济的活细胞,企业民主管理搞好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就有了基础。因为劳动者作为国家的主人,他们首先应当是企业的主人。如果劳动者对自己所在的企业都当不了家,做不了主,他们又怎么可能当好国家的主人呢?劳动人民首先在经济生活上,真正处于主人翁地位,产生了主人翁责任感,才会进一步去关心国家、关心社会;而且也只有在企业里享有民主的权利与义务,受到实践的锻炼,才会更好地、更正确地去行使政治民主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企业是社会的缩影,社会主义企业是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大学校。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首先要在企业中实现,才能为全社会的高度民主奠定牢不可破的基础。

(二)建设又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体制的具体原则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领导体制的过程中,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具体地贯彻以下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

第一,企业领导体制的模式,要适应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模式。

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特别是宏观经济的统一性和微观经济的独立性有效地结合程度不同,形成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企业领导制度。当代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模式有两种:一是以集权为特征的苏联模式,强调社会主义经济的集中性和统一性。这表现在:整个国民经济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供产销活动由国家统一安排;政企职责不分,用指令性实物计划指标组织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是商品。因此,在企业内部主要实行“一长制”,厂长由国家任免,代表国家管理企业。二是以分权为特征的南斯拉夫模式,强调社会主义经济的民主性,实行工人自治。这表现在:整个国民经济是劳动者自由联合体,作为联合劳动组织的企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企职责完全分开,国家靠指导计划和市场调节组织国民经济活动。因此,在企业内部实行各级民主自治,工人委员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基本上是高度集中型的模式。同时,在企业领导体制的建设中,我们又继承了党委领导企业的传统经验,曾做了不同模式的试验。自1978年提出经济体制改革任务以来,为了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企业领导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探索。特别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企业的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要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把企业领导的权威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统一起来等等原则,为我们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企业领导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这就是说,企业领导制度的建设,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要体现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

第二,企业领导体制要符合发展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的需要。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管理时曾经指出,企业管理具有二重性,而且这种管理的二重性是“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那么,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随着大规模协作的发展,这种专制也发展了自己特有的形式”。[4]管理具有二重性,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企业领导体制,无疑也具有两重性。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过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管理既是组织社会大生产,不断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又是协调人和人的关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作为企业的领导体制,一方面要保证领导者对企业生产过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不发生无人负责和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使他们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力,使领导者和广大职工群众在劳动分工和实行个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共同协作,发展生产。

第三,企业领导体制要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关系的要求。

企业是组成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具有活力的细胞。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离不开社会环境,必然要同政府、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经济单位发生联系。因此,社会主义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处理企业内外各种关系的结合点。它既要体现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又要体现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的生产资料为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由国家掌握所有权,同时把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国家机构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但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就形成了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家的关系,是以经济关系为主,并附有一定的行政关系。这样,企业的领导体制便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关系。只有把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正确地结合和统一起来,才能既有利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又能把微观经济搞活。

第四,企业领导体制要正确地反映企业党组织、生产行政和工会等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

正确地处理党、政、群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显著特点。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无疑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领导作用。又由于党是政治组织,企业是经济组织,党对企业的领导就不能像对自己所属党组织那样采取政治的和行政的领导方式。同时企业还有党领导下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它们都有各自的职责和活动特点。我国企业领导体制的每次变革,都同怎样处理党、政、工三者的关系相关。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需要理顺这三者的关系,使三者形成一个系统,做到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上合;制度上分,关系上合,可以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总之,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企业的经济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企业的领导体制还是一个体系或者说是一个系统,它是包括企业决策权、指挥权和监督权在内;包括企业生产行政,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党组织等在内的责权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一个有机体系。

二、职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

(一)职工群众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体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要体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使用和支配权。在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中,重视和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是它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领导制度的分水岭。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企业归资本家所有,其经营管理大权掌握在资本家及其代理人手中,广大职工只不过是劳动力的出卖者。马克思说过,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之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资本主义企业领导制度的实质,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

社会主义具有资本主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就在于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劳动者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是为自己利益而劳动,并有可能发挥出极大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在经济领域和工业企业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和企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劳动者不但要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而且要管理企业。同时,劳动者管理企业是他们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基础。列宁早在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就多次提出要实行工人自下而上的监督,要使工人有权参与对企业领导人的选择,有权检查他们的工作,必要时有权“撤换”他们;并要求企业的领导人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发扬群众的民主精神。我们国家有着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始终把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看做是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最根本和最基本的权利。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企业这个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都是把职工群众当成企业的主体。我们扩权是把权扩大给以厂长为首的全体职工;要企业自负盈亏是要厂长代表全体职工自负盈亏,要企业成为法人是要全体职工成为法人的主体,厂长只是企业职工主体法人的代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当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各项制度中得到切实的保障,他们的劳动又与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的时候,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就能充分发挥出来。”可见,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重要表现是职工群众有权管理本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承担责任。这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立足点,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力量源泉。

尽管当今在一些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提倡“职工参与管理”,主张“管理民主化”,而且形式多种多样,甚至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中,也吸收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让他们参加高层次的管理活动。但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企业,人格化的资本始终是企业的主体,劳动者是资本的雇佣,是企业的客体。资本家无论如何强调“职工参与管理”,绝不会改变劳动者受雇佣、被剥削的地位,它只不过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某些调整。社会主义企业的民主管理是由企业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它必然要远远超越“职工参与管理”的界限,使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体,实现“自主管理”,由企业的劳动集体拥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同时对民主决策承担贯彻实施的义务和决策失误的责任。这就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和资本主义企业职工的参与管理,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二)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条件

要使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由理论变成现实,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形式。在社会主义工业企业里,保证职工当家做主的条件,一般说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治上的保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从国家政治制度上保证了全体劳动人民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管理一切事业的权力。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政治上的保证是企业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前提。

第二,经济上的保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企业的直接结合,以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都为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提供了物质条件。这是企业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

第三,制度上的保证。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保证,只有通过各种制度才能切实发挥作用。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形式,不是简单地只包含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所有的问题,而要渗透和影响到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包含劳动者对全民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同时这种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需要制度作保证。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的经济体制和企业的管理体制,而企业的管理体制,又主要集中在企业的领导体制上。过去,因为整个经济体制不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地位不明确,企业领导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党政企职责不分的情况,因而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扩大等,使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有了制度上的保证。假若国家的这些政治、经济和管理体制上的保证,不进一步具体落实到企业的领导制度上,职工对自己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无决策权,他们还只能是名义上的主人,实质上仍然是单纯的劳动者。所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绝不允许有任何的忽视和削弱。”

政治、经济和制度上的各种保证,归根结底要通过人的活动体现出来,因此,还需要解决人们在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认识上的疑义。诸如:

有人说,实行厂长负责制,完善企业领导制度,就是要扩大厂长的个人权力,使“一切权力归厂长”,职工只要服从厂长领导和保证完成厂长布置的任务就行了。这种把实行厂长负责制同职工民主管理对立起来的说法是不对的。现代企业的生产具有社会性,内外环境复杂,市场竞争激烈,需要统一意志,需要铁的纪律,然而领导者和全体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他们之间只是分工不同,厂长是代表全体职工行使管理企业之权,厂长和职工之间是集中与民主的关系。同时还应当认识,厂长的权力是国家给的,也是企业职工给的。赵紫阳同志多次指出,我们社会主义企业,总要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总要体现工人当家做主,明确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不如此,完全把权力集中在厂长一个人身上,是要出问题的。

也有人说,职工来自基层,对企业全局不了解,水平低,生产忙,很难对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参加管理也是形式。实践证明并不是这样。职工是一个整体,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应当是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工完全有可能通过各种形式对企业重大问题献计献策并作出选择。就职工代表参加讨论决策企业重大问题来说,一是职工代表的构成,除了生产第一线的先进工人代表外,还有一定比例的各级行政领导、工程技术和专业管理干部。职代会有了各方面的代表,就能够集思广益,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二是职代会讨论问题的方法应该灵活多样。开职代会的时候可以拿出两三个不同方案供代表比较选择,也可以事先把草案发下去,让代表在职工中征求意见,进行酝酿,然后再集中上来。至于说职工水平低、生产忙,那是相对而言。随着企业职工教育的开展,智力资源的开发,职工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思维能力都在不断的提高,我们不能用传统观念去看当代职工的水平,他们有能力、有精力去参加民主管理,关键是企业的领导者要为他们创造条件和提供各种有效的形式。

还有人说,职工群众关心的只是工资奖金、生活福利,对全厂的经营决策没有兴趣。这种现象的确过去和现在都存在。例如,有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全厂计划,半天就举手通过,讨论生活福利等问题却几天几夜反复争论。由此还引出一种议论,认为“对职工群众的觉悟不能过高估计”。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应当承认对职工群众的觉悟确实不能过高估计。因为工人阶级作为“自在”的阶级,是需要通过实践的锻炼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才能转化为“自为”的阶级。从这一点来说不能过高估计是恰当的。但是,出现上述不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只关心切身利益的现象,很大的原因却是体制造成的。现行的体制还没有很好体现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挂钩;在领导制度上职工群众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又只有审议权,没有决定权,对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问题才有决定权。所有这些,在客观上势必促使职工群众不关心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今后如果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能否继续留在本企业并不一定,这就可能更加促使工人群众的行为短期化,使他们只关心眼前利益,而不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另外,又有人说,实行职工民主决策,会导致对厂长的干预,影响厂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这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企业的经营决策有层次的区别。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也并非完全分离。企业的专业方向和长远发展方针,这种“方略性”的决策仍然要由所有者来决定。所谓职工民主决策,主要是对企业“战略性”的决策而言。包括年度计划、技术改造规划等重大决策,依靠劳动集体集思广益、民主决定;而日常的经营决策和生产行政工作,则应当完全授权厂长、经理全权指挥。职工代表大会半年或最多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绝不可能形成对厂长负责制的经常干预或干扰。

克服以上对职工群众当家做主的种种疑虑,使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企业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是从发扬经济民主问题而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他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他在强调扩大厂矿企业的自主权的同时,还指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但应该使每个车间主任、生产队长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而且一定要使每个工人农民都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他在1980年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又提出:“各企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这是早已决定了的,现在的问题是推广和完善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当范围的领导人。”这些指示和邓小平同志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指示,都是我们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改革企业领导体制的强大思想武器。

(三)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

我国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优良的传统,并创造了许多灵活有效的形式。这些形式可以基本上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型的民主管理,乃是由职工个人提出建议和要求,供领导和管理者考虑;另一类是群体型的民主管理,即由职工集体研究讨论,或通过选定自己的代表在有关会议上,与若干人共同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验证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小型企业为职工大会)是一种群体型的民主管理,它可以有效地发挥职工当家做主的作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领导制度的特征,是职工实现民主管理最基本的形式。

首先,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企业职代会的性质,体现了职工当家做主的程度。现今,有人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人认为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有人认为是群众性的咨询监督机构;有人认为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些不同认识分歧的关键,是职工代表大会应不应该拥有对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

从发展方向看,随着国有企业所有制的调整和改革,企业商品生产经营者地位的强化,国家对企业将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职代会应当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企业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如果我们只把职代会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或者作为群众性的咨询监督机构,使职代会对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审议权,没有一定的决定权;只讨论怎样动员职工去保证厂长决策方案和经营计划任务的完成,就会使职代会成为“表决机器”,变成徒有虚名的形式;使广大职工仍然感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主人,甚至产生是为厂长干活的雇佣观念。

可能有的同志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全民企业不同于集体企业,职代会如果是权力机构,把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放到什么位置上呢?我们说,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只是就企业内部来说的。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后,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所谓权力机构,是在企业内部行使相对独立权,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权力机构。厂长提出的重大决策方案,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后,必要时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因而职代会作为权力机构不影响国家和企业的正常关系。

当然,职代会具有决策权,并不是要求厂长事事都要提请职代会讨论决定。需要职代会作出决策的,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不包括日常的决策和生产指挥。有关企业的重大问题通过职代会民主决策,不但能做到群策群力,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而且能够增强全体职工对这些决策的责任感,动员他们为实现这些决策而努力。这对厂长负责制是有力的支持,更有利于提高厂长日常决策的正确程度和决策工作的效率。

其次,职代会作为权力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力:

(1)对厂长提出的战略性决策方案有决定权。这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的决定,重大的技术改革和资金的投放,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等。

(2)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比如:经济责任制的实施方案,职工工资、奖励形式和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与分配方案,重大劳动保护措施和开除、辞退职工等等,都应通过职代会讨论。

(3)对厂长、经理的选举、罢免或建议任免权,以及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评议、监督、质询和建议任免权。职代会可建议或选举厂长,报上级审批任命;对厂长和他任免的中层干部可以进行评议和监督,对成绩昭著者有权提出晋升、奖励的建议,对不称职者有权建议厂长撤换。

最后,要建立和完善职工三级民主管理体系。要搞好职工民主管理,仅有厂级职工代表大会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和健全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制度。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车间可以建立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少、规模小的车间可以建立车间职工大会,班组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最基层单位,可以建立民主管理会议制,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定期进行活动,对班组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让更多的职工都能参加民主管理活动,以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

(四)工会在实现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重要任务,是教育广大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高度民主包括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基础。高度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要进一步发扬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推进政治民主,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工会组织在这个新旧经济体制转换的历史时期,应当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级经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

可是,长期以来,人们把工会工作看成主要是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和文娱体育活动等,甚至还有人认为企业工会是处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行政的第二后勤,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这样三个从属的地位,模糊了工会的性质。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它在教育职工群众和发扬经济民主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其中推动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是它的首要任务。它在教育和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关系的同时,要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办事,替职工说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民主管理需要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单位,工会推动职工民主管理的着重点也应由生活福利和文体活动等进一步深入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能,推进技术进步,搞活企业的各个领域。

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和推动民主管理的工作中,关键是正确处理工会和职代会的关系。一些企业在试行厂长负责制过程中,理顺工会和职代会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1.一体型。就是工会与职代会从组织上完全融为一体,实行“五个合一”: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一,统称职工代表大会。②职工代表大会常任主席团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合一,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常设机构。③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的工作委员会合一,围绕落实职代会职权和工会各项工作,在企业工会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④分厂、车间(科室)的职工代表会与同级的会员代表会议合一,叫职工代表会议。⑤班组民主管理会与工会小组会合一,由工会小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活动。

2.结合型。就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名称同时保留,工会只是工作机构,人员和职代会合一。如: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称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与工会工作委员会等必要时可以结合在一起。

3.分开型。就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但名称独立存在,而且大会也分别召开。与两者有关的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工作和组织形式,可视情况有合有分,但不从制度上作合的硬性规定。

工会和职代会的一体型模式,尽管能使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更加紧密结合,把工会自身和组织职工民主管理统一起来,有利于改变工会和职代会各自分立的格局,以及减少民主管理工作中机构、人员的“重影”现象,但它混淆了工会和职代会的性质、职能和任务。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性质、职能和任务的不同表现在:职代会是一个企业的组织,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代表本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工会的会员虽然也是本企业的职工,但企业工会是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它必须履行上级工会的决议,维护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它的任务比较广泛,要成为职工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坚强的社会支柱;它必须确保自己的独立地位,并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工会和职代会在成员构成和待遇上也不一样。企业中的正式工、合同工和临时工都有权参加工会,但正式工可以被选为职工代表,合同工可以作为职代会的列席代表,而临时工则没有这两方面的权利。因此工会组织不应当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也不应成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尽管有些职能和任务具有共同点,工作上需要互相配合和互相监督,但工作的着重点应有所区别。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都要搞民主管理,但职代会是直接代表职工进行民主管理,而企业工会则主要是组织和帮助职工进行民主管理。至于职工民主管理活动中的一些具体组织工作,以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则是可行的。

三、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负责

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在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厂长负责制,保证厂长对本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为此,需要明确厂长的职能、厂长的身份、厂长的决策体系、厂长等经营领导者的经济利益等问题,以保证把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负责同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领导,同巩固和发扬职工的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领导体制。

(一)厂长的职责

明确厂长的职责,是确立厂长在企业中的地位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他代表企业行使法人的职责。厂长的职能应当与他作为法人代表的资格相适应。

厂长作为企业领导者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正确地处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和事、人和物、人和人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把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企业的经营方向和职工的志向意愿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如果把厂长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具体化,其中主要的是:

1.确立目标和进行决策。为了使企业经营成功,富有生命力,厂长需要明确企业和自己的责任目标。一般地说,厂长的责任目标就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的经营目标,少数是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的,大多数是企业依据国家的指导性计划和市场需求自行确定的。厂长要适时地提出决策方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把企业的经营目标具体化为长期和近期的经营计划,明确实现经营目标的先后顺序,使职工知道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努力实现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2.发现人才、使用人才和培养人才。职工是左右企业生存发展和经济效益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决策是否正确,经济效益是否好,关键是职工的素质和企业各级领导者的用人艺术。在我国历史上,齐桓公善用管仲而称霸诸侯,刘备有诸葛亮而得三分天下。现代工业处于多变复杂的经营环境下,厂长善于发现人才、使用人才和培养人才,是其尽职尽责的重要表现,是企业兴旺发达之本。

厂长发现人才的重要一环是要会识别人才。要在那些政治、业务和生产技术相当的人群中,发现和选拔那些勇于革新创造,善于出主意想办法,并且身处逆境不气馁,能适应环境变化,又有全局观点的人。厂长选人、用人和培养人切忌任人唯亲,以貌取人,凭印象和只听一面之词的做法。更不要为某些人虚假的所谓“好名声”所迷惑;不要因资历和听到某些不实的流言飞语在人才的任用上发生动摇;不要以个人亲疏、好恶、恩怨取人;不要只看人的一时一地一职之表现,要看他的全部历史、全部工作。

3.确立组织机构和管理规范。在企业的经营目标确定以后,厂长的职能就是如何用适当的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厂长是什么样的身份,曾引起理论界的争议。基本上有两种看法:

一种是双重身份论,即厂长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另一种是单一身份论,即厂长只代表国家或只代表企业。因为我国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又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在不同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企业里,实行的领导体制不同,厂长的身份也不同。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所有制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的厂长,主要是代表企业,对此争议不大。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究竟应该代表谁,人们的看法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如果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只代表国家,不代表企业,这与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与企业的法人地位,与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是相矛盾的;也不符合政企职责分开,以及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如果这样,还会像过去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时那样,企业没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只是国家主管机关的附属物,经营管理的好坏和经济效益的大小,最终还是由国家负责,厂长只是执行国家管理企业的意志。这不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只代表企业。由企业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这种说法认为,厂长主要工作在企业,他是代表全体职工行使经营管理权和承担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厂长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当企业与国家或与其他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特别是在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要求厂长代表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说厂长代表企业,应当说是合理的。

我们认为,研究厂长身份问题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含职工)的经济关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研究厂长身份问题的前提;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者说企业的经济性质,是确定厂长身份的基础。从企业的经济性质出发,不但能说明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厂长身份性质的不同,而且能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身份有差异的直接原因。但仅仅从企业的经济性质出发,还不能充分说明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厂长身份却有所不同这一问题。因此,决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具有不同身份的关键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程度。这就是说,实行不同经营方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应该具有不同的身份。此外,国家对企业的计划控制方式、企业的领导体制、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以及厂长产生的方式等因素,对厂长的身份也都有一定影响。当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基本上有三种经营方式,厂长的身份也应当有三种:

第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骨干企业,一般实行“全民所有,国家经营”的经营方式,厂长主要代表国家。这是因为:国家对这些企业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程度低,经营管理权有限;厂长由国家任命,直接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经营管理企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只有参加决策和监督干部的权力,没有直接的决策权。在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厂长尽管要尊重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但从总体上看,厂长主要是对国家负责。

第二,一般性的大中型企业,由于实行“全民所有,企业经营”的经营方式,厂长基本上代表企业。因为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实行间接控制,不是以指令性计划为主,而是以指导性计划为主。企业自主经营权比较大,自负盈亏的程度高,企业如果发生经营性亏损,厂长首先要承担经济责任,企业和职工都要减少收入。厂长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招聘,也可以由国家委派或招聘,但委派和招聘都须经职代会认可。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大问题的决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这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厂长虽然要代表国家利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对国家负责,但是,这种负责必须建立在对企业和职工负责的基础之上。如果从经济关系来看,厂长主要代表企业,又要维护国家利益;如果从法律上看,企业经营亏损追究法律责任时,厂长完全代表企业。

在这里,我们说厂长主要代表企业,是指代表企业职工向国家负责,是代表企业职工行使国家赋予的经营权和承担对国家的义务。当国家的整体、长远利益与企业的局部、眼前利益发生矛盾时,企业的利益要服从国家的利益,不能单纯谋求企业集体的利益。所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厂长都代表企业,但其性质却有根本不同。

在改革中可能会有介于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的经营方式,厂长的身份也会有所差异。

第三,某些生产一般工业品的小型企业,由于实行“全民所有,个人承包或租赁”的经营方式,这种企业的厂长是代表个人向国家负责。因为这些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活动都由厂长自己决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就可能被淘汰,承包人或承租者要承担风险。

(二)厂长的决策体系

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时,企业党委拥有集体决策权,厂长只有指挥权,职代会只有监督权,造成了党政不分,而且决策者不负责,负责者不决策的情况。曾经试点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其决策权由党委转到职代会,党委开始拥有监督权,厂长仍有指挥权,依然没有解决厂长责权脱节问题。而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三权也发生了位移,即厂长有决策权和指挥权,职代会有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党委主要是保证监督权。但决策权完全集中于厂长一个人,也有问题。为了使经营决策能集思广益,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不能只由厂长一个人决定,需要建立科学的,多层次的决策体系。

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应该分为三个层次:

1.企业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全局的、方略性决策,诸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方向,需要国家投资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指令性产品计划,厂长人选的确定,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以及企业破产的处理等等,一般应由国家作为所有者进行决策。

2.企业经营的战略性决策,诸如:企业年度以上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预决算,企业机构的重大调整和改革,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企业自留资金的投资方向,用自留资金进行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与其他单位的经济联合,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奖励等分配原则和方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等,应先由厂长提出方案,经决策参谋机构讨论,作出初步审定,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如果在企业有关经营战略问题的决策中,职代会与厂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报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3.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策略性决策,诸如:产品品种的改变和调整,中下层行政干部的调整和任免,日常供产销活动的调整和协调,一些职能管理科室规章制度的审批,月度生产、奖励等各种基金的使用和分配,以及生产行政工作出现临时问题的处理等,均由厂长直接决策。如果厂长认为需要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也可提交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但具有科学性、民主性,企业可以建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厂长的决策参谋机构。

企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正副厂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职代会主席、工会主席以及少量具有开拓精神、熟悉经营管理并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的职工代表组成,还可以吸收少数专家、学者参加。管委会成员一般不要太多,以便于讨论问题。现在有的企业主张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只作为管委会的列席代表,不作为正式成员。我们认为,为了使党组织和工会了解情况,参与决策研究,使他们作为管委会的正式成员比较好,这是发挥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的条件,有利于增强他们保证监督的责任心。

企业管理委员会同党委会、企业厂长办公会议等,有显著不同。管委会是由专家、内行组成,是企业管理行家领导下的委员会,它研究讨论的不是企业日常的生产行政组织工作,而是协助厂长草拟决策方案,有的作为草案提请职代会决定,有的由厂长付诸实施。因为它是厂长领导下的参谋机构,所以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而最后决定权在厂长。如果厂长与管委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认为可以暂时不作决定,让管委会成员继续调查研究,以后再议。如果必须立即决策,则由厂长决定,由厂长负责。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也可形成两三种不同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选定。

(三)经营领导者的经济利益

这里所说的经营领导者的经济利益,是指以厂长为代表的经营领导层的工资和奖励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我们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当做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似乎不论经济责任轻重,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贡献大小,所有职工的劳动收入基本上都差不多,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不同。其实这样做,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

在工业企业里,与社会分工相联系,存在着四个不同层次的生产性劳动。第一个是生产工人执行性的生产性劳动。企业广大工人群众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需要参加企业经营与管理,但是,他们经常的、基本的劳动是制造产品和进行工业性服务,是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企业和车间分配给自己的生产任务。第二个是干部开发性的生产性劳动。他们进行产品设计、技术改造等脑力劳动,是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个是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干部的组织性的生产性劳动。他们的任务是为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完成供产销任务而进行计划与组织工作,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第四个是以厂长为代表的最高层的决策、指挥性的生产性劳动。他们为企业确定各种具体的经营目标,进行经营决策,为达到经营目标和实现经营决策确定经营策略、制订经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平衡。厂长等经营领导者一般不进行具体生产技术活动。但是,他们必须高瞻远瞩,综合规划,是一种高层次的复杂劳动。

企业中上述四种生产性劳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共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对生产工人执行性的生产性劳动的重要作用,人们没有什么疑问。而对于其他三种生产性劳动,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是非生产性劳动。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观念。近年来,人们开始把开发性的技术工作引入生产性劳动范围,而把组织性管理工作,仍视为非生产性劳动,而贬低它的作用。特别是在管理工作中,忽视经营决策的特殊作用。这些都是过去否认商品经济存在所形成的旧观念的表现。现在我们不止需要认识管理者和领导者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而且要认识以厂长为代表的经营领导者的生产性劳动,还具有它的特殊性,这主要是:

第一,全局性。有效的领导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企业中起着中心与首脑的作用。他们对开发性、组织性和执行性劳动起着指导和决定的作用。如果厂长等领导者知识不足,经验缺乏,工作能力差,造成决策失误,指挥不当,协调无力,受损失的不止是企业某个单位或某些职工,而会危及整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谓领导是关键,其原因正在于此。而生产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误,对自己上下左右有关系的单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一般不会涉及全企业的成败,如果有强有力的领导,也容易得到及时纠正。

第二,复杂性。领导工作是个复杂的劳动过程,经常需要处理许多相互重叠的矛盾。他们既要处理生产技术问题,又要处理经济问题;既要抓好物质文明建设,又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既要处理人和人的关系问题,又要处理人和物的关系问题,同时要把生产技术和经济、把人和物、把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条件等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顺畅,经营效益最优,企业活力充盈。因此,厂长等经营领导者的生产性劳动就比较复杂,不像生产工人和一般技术和管理人员那样比较专一。

第三,繁重性。厂长等经营领导者不只是指挥员,有时还要当战斗员。他们有时要活动在生产活动现场处理问题,有时需要在办公室深思熟虑,远谋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战略。他们的压力大、责任重,工作时间往往不限于8小时,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消耗都比较大。

第四,不平衡性。由于领导者的任务主要是决策、组织、计划、控制和监督,他们的工作量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环境变化,遇到风险,生产活动出现不正常的态势,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的关键时刻,厂长的劳动量会急剧增加。而且这种情况,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是不可避免和经常发生的。因此,厂长等经营领导者工作量的这种不平衡性,需要他们思维灵敏,精力充沛,见识早,行动快。

鉴于厂长等经营领导者生产劳动的特殊性,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领导有力,经营有方,经营效益显著的企业的厂长,其劳动报酬高于一般职工,是合理的。现在,我们不少企业的厂长以国家利益为重,严格要求自己,先人后己,一般只拿全厂职工平均奖金,有的还低于全厂职工平均奖金,有的工资也比较低,这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这些规定,同样是处理厂长等经营领导者劳动报酬的依据。

为了使厂长等经营领导者的工资、奖金既保持与一般职工有适当的差距,又不过于悬殊,做到既合理又合法,需要明确四个问题:

一是要承认厂长的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劳动,而且是一种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繁重的生产性劳动。对他们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二是国家要明确规定厂长等经营领导者的工资、奖金一般应高于企业职工的允许幅度。这个允许幅度可以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平均盈利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等来确定,以便于企业参照执行。

三是厂长等经营领导者的工资级别和奖金的具体数量,可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厂长等领导者,还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在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授予特别奖励。这样,可以增强厂长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四是对厂长的奖勋必须与惩罚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厂长的任期目标责任制。这就是说,在明确厂长责任、权力和利益的前提下,贡献大者受奖,造成损失者受罚。有奖有惩,奖惩结合,就能更好地对厂长等的劳动起到激励作用。

关于那些由职工集体或职工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以及招聘厂长的企业,在企业与主管机关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在同厂长签订招聘合同时,就应当明确规定他的奖惩界限,并切实按照合同规定确保厂长利益的实现。

(四)厂长负责制与“一长制”的联系和区别

正确地理解我国20世纪80年代企业实行的厂长负责制与50年代初实行的“一长制”的异同,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领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的同志认为,厂长负责制就是“一长制”,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也有的同志认为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还有的同志认为,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不能等同论之。(www.daowen.com)

社会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任何事物的发展既不能是历史的简单重复,也不能割断历史的内在联系,都是呈螺旋式上升。厂长负责制与“一长制”有着共同点。因为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建立个人专责制,建立一个领导权威,以克服多头领导和无人负责现象。由于我们20世纪50年代实行“一长制”时,曾一度发生过党政工不协调的情况,以及后来片面的宣传,从而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列宁主张的“一长制”与“民主制”是对立的,而且必然会削弱党的领导。事实并不是这样。

列宁曾经多次指出,“一长制”同“民主制”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实行“一长制”的前提。列宁还不止一次地强调说:“……认为“一长制”无论同民主制、同苏维埃国家形式或者同管理方面的委员制都是势不两立的。这种意见真是错误到了极点。”[5]他还说:“我们应该学会把这种民主精神与劳动时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与劳动时绝对服从苏维埃领导者一个人的意志的精神结合起来。”[6]“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群众应当有权提拔任何工人群众担任领导职务”。列宁还设想由工人代表组成“类似议会”的机构,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列宁在谈到实行“一长制”和党的领导问题时说,党的领导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总和”,不能说任何一个基层党组织或者党员个人就代表了党的领导;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是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来实现的。列宁主张的“一长制”,主要是反对党组织包办一切,而党组织对企业应实行政治的领导。按照列宁的思想,联共(布)中央在关于“一长制”的决议中曾指出:“作为党的基础的党支部,特别是企业中的党支部,应做好自己的工作来实现对企业的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领导,以保证工会和经济机关能够执行党的主要指示,但不得干涉工厂委员会和厂长的具体工作,特别是不得干涉行政的业务命令,党支部应该积极促进实现整个生产管理系统中的一长制原则。”还指示:“党支部不能陷于企业的琐碎事务中,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有更大的可能来实现对群众和群众组织的政治领导,培养他们的阶级警觉性和维护社会主义企业利益的自觉精神等重要任务,从而更便于和工业及运输业中的危害行为作斗争,并促进生产财务计划的完成。”我们现在提出的实行厂长负责制,要求厂长在决策工作中集中职工的智慧,走群众路线,加强职工民主管理,要求党、政、工明确分工,各司其事,各尽其责,同心同德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各项任务,这些和列宁所主张的“一长制”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苏联在斯大林领导下所实行的“一长制”,以及我们学习苏联经验所实行的“一长制”和列宁的主张并不完全一致,才形成了脱离党、脱离群众的“一长制”,这种背离列宁原意的“一长制”是应该否定的。

尽管厂长负责制与列宁主张的“一长制”有上述共同点,但是,今天我们企业的地位、任务和外部环境,都有了新变化和新发展。过去,我们不承认社会主义还要实行商品经济,不承认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而,企业的任务是靠主管机关下达,不重视市场需求;企业在人财物、供产销方面没有相应的自主权,是自计盈亏,不自负盈亏,所以厂长的任务只是领导职工完成国家计划就行,至于企业经营好坏,是亏是盈,与厂长、职工自身经济利害都关系不大。现在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的权力扩大了,责任也加重了。厂长一般拥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生产行政工作的指挥权、物资的处理权、对职工的奖惩权和对外进行经济联合权等。同时厂长对国家、对社会和对本企业都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厂长如果失职,情节轻者要扣其本人的奖金和工资,重者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说明,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一长制”的理论依据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外部环境下,厂长负责的环境、负责的内容、负责的条件有所不同而已。我们今天实行的厂长负责制是在列宁所主张的“一长制”基础上发展的,并赋予了它某些新的内容。

四、企业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是我们的基本原则之一。建设社会主义的企业领导体制,必须坚持和改善党对企业的领导。问题是要明确究竟怎样实施党对企业的领导,党具体领导什么,尤其是在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企业党组织如何按党政分开原则进行活动和开展工作。

(一)党对企业领导的体现

传统观念认为,党对企业的领导,就是企业所有生产行政工作,都应该置于企业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把党对企业的领导,简单地、狭义地理解为就是企业党委的领导。这样做的结果,混淆了党和行政两种不同的组织性质,造成了党政不分,企业事无巨细,都须党委过问或拍板,甚至把党的领导变成了“书记一长制”,处处书记挂帅,事事书记点头。实际上既削弱了党的领导,又妨碍了厂长的统一指挥和全面负责。

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组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行政组织,企业是经济组织,党、政、企三者性质各异,它们的职责、职权和工作方法应该是有所不同的。新中国成立以前,党的主要任务是领导群众战胜敌人,为建立新的国家政权而奋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了执政党,党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引导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作为执政党,党的组织遍布全国各个地方和单位,它在全国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信。这样,执政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党中央总体的领导,又主要是政治思想的领导。从全国来看,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可以通过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提出有关战略发展方向等建议,并通过自己的组织系统和国家政权来实现。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些方向性和方针性问题的决议和建议,不但党的各级组织要切实贯彻执行,而且国家政权机构中的各级经济组织同样要切实贯彻执行。列宁说:“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的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7]因此,各个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的领导,是党对国家整体领导中的一环,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贯彻党中央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不是对行政事务细节的包办代替。由此看来,党对企业的领导就有多层次的含义,它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和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经济法规与制度规范等,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引导。

2.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党员自身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党的领导。

3.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行政机构和经营管理干部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对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领导和管理。

这些从不同方位和不同角度对企业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只要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都体现了党对企业的领导。如果认为只有企业基层党委的直接领导才体现党对企业的领导,是一种很不全面的观点。至于那种认为只有党包办代替行政事务,甚至只有党委书记才能代表党的领导的说法和做法,更是错误的。我们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正是要确立党作为政治组织的性质,改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内容和领导方式,而不是削弱或取消党的领导。

(二)企业基层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企业中党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决定》的精神和企业的实践经验,企业党委的领导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保证监督作用;对企业的各级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以及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起统一领导作用;对党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于企业党组织后面两个作用,人们没有疑义,而对党对生产行政工作进行保证监督的含义、内容和具体方式,需要从理论上和实际上进一步明确。

首先,党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本身就是一种领导作用,是一种特殊的领导方式。企业领导体制是通过处理、协调生产经营过程中人和人的关系,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者意志的领导形式。随着生产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领导权力逐渐分解为所有权、指挥权和监督权。这三种权力在企业实际工作中既分立,又互相制约、互相渗透,共同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在手工业工厂里,生产过程比较简单,资本需求有限,工厂可以为一个资本家所有,所有者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使企业的所有权、指挥权和监督权集于资本家一身。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管理的日益复杂化,不仅企业归资本所有者群体所有,而且资本的所有权、指挥权和监督权也逐渐分离。因此,资本主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是企业的权力机关,是所有权的体现。厂长(经理)则代表股东执行指挥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在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劳动者手里,企业的劳动者和领导者都是所有者中的一员,都有相对的所有权。所以,无论是党组织还是职工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证监督,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的体现。同时,社会主义企业从事的是社会化大生产,企业中又存在着党、政、工等各种组织,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和各个组织的性质,正确地划分和分别行使所有权、指挥权和监督权,才能保证企业经营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且这里所说的监督权,它不仅监督企业内部的活动,而且涉及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所以这种权力由领导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党的组织来行使是合适的。

有的同志认为,党只是进行保证监督,没有实权,不能体现为领导。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领导的作用是引导职工群众自觉自动地把企业搞活,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领导可以是直接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指挥管理,也可以委托别人去指挥管理,自己从外部和内部去进行保证监督,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志运营。监督有同级的监督,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我们所说的党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不是指对企业一般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业务的保证监督,而是要求党组织站在整个国家利益的立场上,保证监督企业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等原则性的问题。引导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

其次,党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与监督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要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与监督,既是企业党组织的权力,也是党组织的责任,两者是统一的。正如有的同志说,党组织只讲保证,不讲监督,是消极的保证;只讲监督,不讲保证,是挑剔的监督。只有把积极的保证和有效的监督结合起来,才能使企业很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一些先进企业的经验说明,党委的保证不是盲目地跟着厂长指挥权转或包揽行政事务,而是支持厂长作出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经营决策,发动全体党员和全体职工为实现正确的经营决策目标而努力,完成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监督不是厂长在前面做,党委在后面挑毛病,袖手旁观,事后指责,而是要主动同厂长交换意见,发现厂长工作中有不当之处及时提出,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提醒,把监督贯穿于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之中。保证是监督的目的,监督是保证的前提。保证和监督都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而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这对企业党委和党委书记来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基层党组织只有通过保证和监督,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党对企业的思想政治领导。

最后,党委保证监督的具体内容要明确,保证监督的形式应该多样化。在企业里,需要党委保证监督的有关方向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是多方面的,任务很重,不是像有些同志说的“实行保证监督,党委就无事可做了”。一般地说,企业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保证监督的主要内容应该是:

(1)保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主义方向,使企业具有良好的行为。

(2)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企业里的贯彻执行。

(3)保证监督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任务的完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保证监督企业按时足额上缴各种税金和费用,正确地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5)保证监督厂长正确地行使职权,特别是帮助厂长按照“四化”要求选拔和使用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6)保证监督和检查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的工作。

(7)保证监督企业职工正确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在职工群众中树立主人翁精神,提高素质,力争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为了使企业党组织切实实现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需要有正确的保证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否则保证监督就会流于形式,成为空话。其保证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1)通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

(2)听取厂长有关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厂长主持的决策组织和决策会议,一方面参与决策,另一方面了解决策任务情况,动员党员和职工奋力去完成。

(3)有选择地参加企业有关的生产行政上的各种业务会议,了解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运用党组织的力量帮助他们及时解决。

(4)通过工会、共青团组织和职工代表中的党员代表,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以及他们的要求和愿望,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党委委员和党的专职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先进典型,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生产行政领导反映,或者提出改进的意见。

(6)必要时也可查阅企业各种统计、会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帮助总结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党组织、企业行政和工会的关系

正确地处理党组织、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体现。在社会主义企业里,有共产党的组织,有工会的组织。工会这一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要接受党的领导。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和企业工会的支持下行使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是经济组织,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全权负责。这样,党组织、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处于企业活动范围之内,虽然各自性质不同,又有不同的活动特点和工作要求,但是它们的工作方向和目的是相同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协调和完善企业内部人和人关系的集中点。如果党、政、工关系不协调,企业就会形成“三驾马车”,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力量相互抵消。

为了充分地发挥企业党组织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制度上是否要规定,厂长要将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党委讨论?有的同志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这不妨碍厂长行使自己的职权,相反更有利于党委支持厂长正确地行使职权。但是,也有不少同志认为,不需要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哪些重大问题要由厂长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因为尽管党委的讨论意见是建议,而不是决定,也往往会增加决策的层次,同时党委组成人员多是政工干部,他们不一定都是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内行专家,有时讨论也会流于形式。我们认为,原则上不应把党委集体讨论作为实行厂长负责制决策重大问题的必经程序。如果作出这种硬性规定,无异于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应由以厂长为首的行政决策机构提出。至于厂长在工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征求党委成员意见时,可以由书记和厂长随机、随时商量,认为有必要时再提交党委研究。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决策层次,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使党委又重新陷于生产行政工作中,而影响党的建设。

要处理好党、政、工三者的关系,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党、政、工“三位一体”,分工不分家。一般地说,企业党组织和生产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有各自系统、各自职责,不能互相代替,但是,其目标是一致的,可以互相促进。不论哪个组织都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办好。而党对这些组织都要起思想政治的领导作用。

实行厂长负责制后,有同志认为党要还权于政,党组织的任务轻了,搞好生产主要是行政的事。也有的同志认为,现在强调厂长全权负责,工会和职代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也无关重要了。这些看法都是不对的。前面我们已说过,企业领导体制是一个体系,它本身就包含了党、工会和职代会的工作系统在内,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实行党、政、工分工,是强调三者职责上分,工作方式上分,管理制度上分,而在思想上、目标上和关系上则要强调合,即思想上分职不分心,工作上分工不分家,各按自己的系统和职权办事,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把企业办好。

其次,要变书记和厂长纵向的领导关系为横向的平等协作关系。党委书记是党组织的代表,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领导班子能否团结和谐,关键在于书记和厂长两个人的关系。过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党委是领导核心,书记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虽然也强调党政分工和厂长行政指挥的权力,实际上书记是企业的“一把手”,形成书记和厂长纵向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行厂长负责制,破除了“书记是‘一把手’,厂长是‘二把手’”的传统观念,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来说,厂长应该是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就厂长和书记的工作关系来说,是要建立起横向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新型关系。

要建立书记和厂长这种横向的平等协作关系,作为党委书记,要能适应新环境和新形势,转变旧观念,建立新观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领导艺术。诸如,在思想上不争权,工作上不越权,作风上不专权。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从三个方面处理好与厂长的关系:当厂长工作遇到困难时,书记要主动密切配合,帮助排忧解难;当和厂长意见不一致时,要本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精神,彼此理解,相互尊重,反复协商,求得统一;当厂长工作出现失误时,主要帮助总结经验教训,维护厂长的威信。正如有的书记说的:“明确职责分工,不当家长书记;坚持正确方向,不当糊涂书记;做好思想工作,不当影子书记。”作为厂长,不能因为生产经营活动由自己全权负责,就一切只是个人说了算。厂长在遇有重大决策问题时,应主动征求党委和书记的意见,要把依靠党组织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个活力充盈的企业,需要有开拓型的厂长,也需要有一个善于协调关系的精明书记,这样才能把大家团结在一起,形成坚强的领导群体,使职工有向心力和凝聚力。如果书记和厂长在企业工作中能够做到相互信赖,彼此尊重,密切合作,这样的企业肯定能团结协调,富有生机。

最后,建立党、政、工互通信息的制度。这是党、政、工能够通力协作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各自活动的条件。如果不掌握企业信息和经营情况,生产行政无法正确决策,党组织无目标监督,工会、职代会等也不知从何处去行使自己的民主管理权力。因此,企业应建立各种信息传递制度、学习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各方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如果有时有些事几个方面认识不一致,只要不是紧迫的事,应尽量通过信息交流,做到统一认识后再决定实施。当然,也不能变成事无大小都要协商一致,那就会背离厂长负责制原则,影响企业的工作效率。

五、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向

为了使工业企业领导体制富有中国特色,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并且在国内外企业领导体制的相互比较中,使企业现有的领导体制逐步趋于完善。

(一)资本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一般特征

资本主义企业一般都实行经理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经理有时既是资本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于一身。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经理负责制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董事由企业股东中推选产生,一般股票居多者为董事长。董事会选任经理及高级职员,并确定他们经营管理的权责。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战略规划;讨论、批准企业重要的决策和业务方针;审核企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成效;决定经理和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履行委托责任等。在这些企业里,一般股东只拥有所有权,董事会成员在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还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则主要是行使经营管理权。至于企业工会和职工的参与管理的权利,都是以不侵犯董事会和经理的利益与权力为限。

随着生产的发展,资本的集聚,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经营管理日趋复杂,资本主义企业日益向实行职业“软专家”和专家集团领导的董事会制度发展,并提倡职工参与管理,以协调劳资间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谋求企业的发展。不少大企业成立了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在董事会下面还设立若干个委员会,比较普遍的有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资红利年金委员会等等。这些办公室和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思想库”和助手,代替了过去由董事长、总经理一两个领导者决定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形式。在职工参与管理方面,除了职工“动脑筋会议”、职工建议制度、无缺陷活动等等外,有的还提倡“职工入股”,有的建立了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以及由职工或由职工与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的企业委员会等等。其中,西德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提倡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国家之一,逐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在西德股份制企业中,监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任免董事和监督企业业务管理”,在企业中还建立有职工代表委员会。职工代表委员会的任务是:①监督有利于职工的法律、条例、劳动安全规则、工资合同等的执行。②向雇主建议为企业和职工服务的措施。③接受职工和有关职工代表的合理建议,通过同雇主进行谈判以求解决。④安置重残工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工人。⑤筹备和举行有关职工代表的选举。⑥促成年纪较大的职工在本企业内就业。⑦安排外籍职工,促进外籍职工同西德职工搞好关系。另外,职工代表委员会在有关社会事务,如企业秩序、劳动的起讫时间、测定劳动成绩的技术设施、住房分配、工资形式、奖金数量等方面,有与董事会共同的决定权;在人事方面,如人员计划、职业教育措施,以及经济事务方面有一定的参与权。

资本主义企业领导制度的这种发展,既是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也是在劳资对立、阶级矛盾尖锐的条件下,刺激雇佣劳动者积极性,使他们对企业有向心力的一种手段。

(二)社会主义国家企业领导制度的比较

在苏联,列宁于十月革命初期为克服工厂管理中的多头领导、无人负责、效率低下和纪律松弛等现象,提出了在企业中实行个人负责制,即“一长制”。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坚持实行“一长制”。联共(布)中央在1929年通过的关于整顿生产管理及实施“一长制”措施的特别决议中指出,苏联的“一长制”是“行政(厂长)对工业财务计划和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负有直接责任。行政一方面领导行政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也领导企业的全部组织技术生产过程。下级行政人员和工人不论他们在党组织、工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所占的地位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行政上有关日常工作的命令”。[8]企业基层党组织的任务主要是实现对企业的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领导,行使对企业行政的监督权。工人群众主要是通过工会和生产会议等形式参加生产管理。由于斯大林在企业实施“一长制”的过程中,没有能够正确处理好职工的民主管理问题和党组织怎样具体对企业行政进行监督的问题,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党组织的作用曾有所削弱,和列宁所主张的“一长制”有很大差别。

20世纪50年代后期苏联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1965年,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完善计划工作和加强工业生产的经济刺激的决议》、《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等,扩大了企业在生产计划、物资处理、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对职工的奖惩权。由于扩权主要是把权扩大给了企业厂长(经理)等领导层,使“一长制”同职工民主管理的关系成了当时苏联领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苏联在扩大经理自主权的同时特别着重发展不同形式的联合公司,使企业的规模逐渐扩大,厂长个人独揽大权,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往往有所失误,并影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提出“扩大企业经理领导权力”的同时,也提出要“吸收劳动人民更积极地参加生产管理”,并在工业联合组织和生产联合组织条例中,提出了工业联合组织和生产联合组织在实行“一长制”的原则下,建立经理会议,负责审查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报告、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但当总经理和经理会议的意见有分歧时,总经理仍然可以执行自己的意见。苏联理论界把这种做法看做是“一长制”与会议制的结合,是“一长制”领导下的集体制。而职工参加管理问题和企业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问题仍同过去一样,没有得到解决。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苏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戈尔巴乔夫不断提出要“加深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劳动人民自治”,认为“在生产中发扬民主,始终不渝地在劳动集体的工作中采用真正自治的原则,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可见,苏联企业的领导制度正在向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匈牙利在1956年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到1980年12月召开的匈工会第24届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决定工人代表委员会是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最高机构。但实际上企业生产行政工作仍然是实行苏联式的“一长制”,如企业投资权,技术发展、生产计划,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生产协作等事务,劳动工资和利润分配,职工劳动关系确定等等,大部分仍掌握在企业行政领导人的手中。经理由国家任免,受国家委托在法律范围内对企业的全部活动负责。工人委员会的权利只限于:①代表和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权利。②企业在作出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决议、制定有关条例时有赞同权。③在征求企业领导人意见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福利和文化基金的分配及使用有决定权。④在制定生产计划时有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⑤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决定、合同等执行情况有监督权。⑥对企业领导人在涉及劳动者利益问题上违反有关法律、条例和社会道德准则的决定或措施有否定权。⑦对工会干部有保护权。这些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工会享有的权利。至于党组织的权力主要是体现在政治领导、协调和监督上。一般企业重大决策,需要取得党组织的同意。

自1985年起,匈牙利在国营企业试行三种领导形式:第一种即原来的经理领导制,只限于社会服务性企业以及由部长会议特别指定的企业。第二种是企业委员会制,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的代表组成,企业经理的任命、工资和奖金由原来上级决定改为企业委员会决定,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第三种是职工大会制或职工代表大会制,职权与企业委员会相同,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看来,匈牙利的企业领导体制也向着民主化方向发展。

南斯拉夫是对企业领导制度进行改革最早的一个国家。他们从1950年确立工人自治制度的时候起,就确定了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工人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超过30人的基层组织成立代表机构——工人委员会,有关企业的生产、分配、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都由工人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但由于受原来高度中央集权式的经济体制的影响,最初的工人委员会,实质上还是作为国家代表的经理的咨询机构。后来经过社会自治制度的发展,企业获得了扩大再生产的决策权和收入分配权以后,工人委员会的职权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其主要职权有:①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②通过计划和决算平衡表。③作出固定资金、投资、流动资金的使用和贷款等方面的决定。④通过总收入定期地核算结果。⑤作出纯收入的分配、个人收入基金和企业基金分配使用的决定。⑥选举参加议会代表团和其他机构的代表。⑦处理劳动中的相互关系问题。⑧选举和罢免本劳动基层组织的管理委员会等等。工人委员会下设分配、干部、技术革新、劳动保护、奖励、纪律检查和住房等若干专门机构。工人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它的工作对工人委员会负责。

在南斯拉夫的企业里,经理等领导人员在公开选聘的基础上,由工人委员会任命。经理不能被选为工人委员会的成员。但可以是管委会的当然成员,也不能担任管委会主席。经理的职权,根据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组织和领导日常业务工作,直接负责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经营和计划的完成,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机关的规定。经理对工人委员会负责;同时还对该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国家机构负责。经理作为法人,在法律上代表企业。

南斯拉夫已经否定了以党代政的做法,认为共产党不是政权组织,只是思想、政治上的引导力量,不能代表工人阶级去行使领导生产行政业务的权力。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业务的领导。南斯拉夫有关自治制度的方针、路线、政策和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和建议下制定的,企业党组织保证执行法令,就是体现党的领导。

罗马尼亚是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1967年12月,罗共党代会决定对工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取消了企业中的“一长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工人参加管理的制度。特别是1978年3月罗共中央全会提出企业自治、企业自我核算、财务自理、工人自行管理和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等改革措施以后,企业集体领导的制度有所加强。在罗马尼亚的企业里,劳动人民大会(规模大、职工多的企业为劳动人民委员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劳委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劳委会主席由企业党组织书记担任,第一副主席为厂长(经理),其他副主席分别由工会主席、团委主席和一名不脱产的工人代表担任。劳动人民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①按照工业中心确定的指标,编制长远、年度计划。②在上级规定范围内调整计划。③编制财务收支预算。④批准重要规章制度。⑤确定劳动定额。⑥决定任免车间、科室主任。⑦任命执委会成员。⑧决定职工奖惩等。厂长的工作对职工集体负责,执行职工集体的决定。厂长由国家机关任免,但劳动人民委员会对厂长等领导人员有撤换建议权。

从以上四国企业领导制度的演变梗概和现状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苏联和匈牙利,基本上实行的是“一长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拥有决定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主要是监督咨询。但匈牙利比苏联在职工民主管理方面有所发展。另一种是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基本上实行的是工人自治制度,工人委员会和劳动人民委员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厂长(经理)要贯彻执行工人委员会和劳动人民委员会有关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职工负责。但南斯拉夫工人委员会的权力相对于罗马尼亚的劳动人民委员会来说,在某些方面稍大,而南斯拉夫的经理对工人委员会的违法决定和行为,却有权告诫和拒绝执行,并在8天内向政府主管机关报告。

四个国家企业领导制度具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强调在生产行政工作中要建立厂长(经理)的个人负责制,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于统一意志和统一指挥的需要。厂长(经理)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工人委员会或劳动人民委员会对重大问题决定以后,有权领导和指挥企业的生产技术经济活动。二是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主要是实现政治思想领导,对生产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不具体处理和指挥生产活动。因此,在这四个国家的企业里,都不存在党政职责不分或以党代政的问题。四国的具体情况,可用表2-1简单表示。

表2-1

(三)中国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

纵观中国工业企业管理发展的历史,我国企业先后实行过以下几种领导制度:

1.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在1950年到1953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使其成为国营企业,广大职工从被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变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为了改变官僚资本统治时代企业各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继承和发扬我党在解放区管理企业的经验,并使职工亲身感受到当家做主的责任,党提出了企业要实行管理民主化,并从1950年开始,在国营工业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

工厂管理委员会是在上级管理机关领导下的企业中统一领导的行政组织。管委会的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定的生产计划,结合本厂实际,讨论和决定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生产组织、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重大问题。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工程师)和其他生产负责人,同时吸收相同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厂长(经理)任主席。管委会的决议,以厂长(经理)的命令颁布实施。大厂还在管委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

为了依靠职工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培养他们管理企业的能力,在200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实行工厂职工代表会议,而200人以下的企业则采取定期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的形式。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生产基层组织(如生产班组)选出,直接向其所代表的职工负责。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听取与讨论管委会的报告,检查管委会对工厂的经营管理及领导作风,对管委会工作进行批评和建议。职工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关于企业行政上的一切决议,须经管委会批准,由厂长以命令颁布后方为有效。[9]

这项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面临着缺乏熟悉生产技术和实际管理经验的大批干部的形势下,把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企业,用统一的、科学的管理制度来代替国民党遗留下来的混乱的、腐败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起到了保证作用。但由于实施中党组织的作用体现不够,厂长受管委会制约较多,不利于建立个人负责制,党政关系有时不协调,从而,有些企业提出了改革领导体制的要求。

2.生产行政工作上的厂长负责制(简称“一长制”)。

在1950年到1953年,一些企业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的同时,东北以及华北地区的部分国营企业在学习苏联企业管理经验的过程中,也学习了苏联的“一长制”,当时称为“生产行政工作的厂长负责制”。厂长由国家的经济机关委派,对生产行政工作负责管理。在厂长的领导下,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厂长必须召开管理委员会,讨论有关经济计划及其实现的步骤、管理制度、生产组织、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重大问题,并定期向职工代表会报告工作。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对厂、矿中的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厂、矿中行政生产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它根据国家的法令、上级经济机关的计划与上级党委的指示,用加强党的思想领导的方法,以实现经济计划为中心来统一思想,保证党、政、工、团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一致。[10]

“一长制”基本上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对加强厂长的个人责任和生产行政工作的统一指挥,克服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多头领导和无人负责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在执行中过分强调突出厂长的个人权威,以及党如何对生产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如何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等问题还缺乏适宜的形式和制度,因此,使党的领导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有所削弱。

3.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我国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深。它是从1956年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以后,为了克服“一长制”所存在的问题而实行的。除“文化大革命”十年被迫停止执行以外,从1956年到1966年,从1977年到1985年,我国大部分企业基本上是实行的这种领导制度(曾有一段时间称它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它主要是把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结合起来,规定企业党委是企业的领导核心,由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企业中的重大问题,日常的生产行政工作则由厂长负责,并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作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职工群众参加管理,监督行政领导,克服官僚主义的基本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我国不同时期又各有其特点。

一是在1956年到1966年期间,企业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时,由于频繁的政治运动,给人们造成总怕削弱或否定党的领导的心理状态,因此,特别强调党在企业中也要领导一切、统帅一切。规定企业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领导责任除了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保证实现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布置的任务外,还要讨论和决定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和监督对企业党委决定的执行。其中,必须由企业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有:①企业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②企业的扩建、改建和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案。③生产、技术、供销、运输、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④劳动、工资、奖励、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⑤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⑥企业主要机构的调整。⑦车间、科室以上行政干部和工程师以上技术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的开除。⑧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⑨企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企业党委对上述生产、技术、财务、生活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以后,由厂长下达,并且由厂长负责组织执行。[11]在这个时期,企业的一切权力归党委,厂长只是执行者和指挥者。

二是在1980年到1984年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的领导制度也开始了改革试点。尽管这个期间大多数企业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规定厂长是工厂的行政负责人,受国家委托,负责工厂的经营管理。但已开始强调党政分工,规定党委对企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党委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掌握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完成党和国家的任务。因此,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由党委讨论决定,企业的日常生产行政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指挥,全面负责,党委加以监督检查。其中,还强调党委对企业生产行政的领导要抓重大问题,不要直接指挥生产和包揽行政事务。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机构变动、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等重大问题;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人选;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车间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等问题,均由厂长拟订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和决定后由厂长负责组织实施。厂长对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仍不被采纳,厂长可以保留意见,在执行的同时请求上级主管机关裁决;在紧急情况下,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有权临机处置,但事后须报告党委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12]

尽管在这个时期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强调党政分工,主张“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但制度本身仍存在着以下主要弊端:第一,从根本上混淆了党委和企业生产行政组织的性质,有的企业把党组织变成了纯粹的生产行政机构,造成党政不分,党不管党,不利于党的建设,削弱了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二,造成厂长责任同权力的脱节,难以形成严格的责任制度。制度规定党委讨论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日常行政指挥由厂长负责,而什么是重大问题,什么是日常行政工作,往往又划分不清楚,很难使联合劳动统一在一个意志的指挥之下。第三,不利于发挥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中内行专家的作用和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由于党是政治组织,党委成员多数又是政工人员,使具有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才,对企业重大决策没有发言权,不但影响经营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再提到职代会讨论,往往只是走走形式。这样,在企业名曰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

4.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由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存在以上一些弊端,1980年国家提出了要改革企业的领导体制,并进行试点。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就是当时决定试点的形式之一。这种制度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即“民主决策,统一指挥,全面监督”。具体的做法是: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如管理委员会)行使企业的决策权,使企业的全体职工真正当家做主,把企业办成一个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由厂长(或经理)行使指挥权,建立一个以厂长(或经理)为首的强有力的行政指挥系统,执行决策和处理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党委则行使全面监督权,既对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进行监督,也对厂长(或经理)以及各级干部进行监督,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企业中贯彻执行,使国家的统一性和企业的独立性正确地结合起来。这样,就可以使职工代表大会和厂长(或经理)构成一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系统,承担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党委则处在这个组织系统之外,不存在党政不分的问题。但是党的组织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伍,它有责任教育党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全体职工遵守国家的政策与法令,维护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并对企业的实际贯彻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13]

把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工业企业各种领导体制实施情况,用简表比较如表2-2所示。

表2-2 我国工业企业各种领导制度实施情况比较

(四)我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

通过对国外企业领导体制的比较研究和依据我国企业领导体制变革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基本方向,应该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观点出发,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的同时,要继续强化职工的民主管理,实现劳动者对企业的自主管理。

为了实现劳动者对企业的自主管理,关于企业领导体制的具体模式,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这三个条例,是我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但也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不断充实完善。今后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应当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我国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会有所调整,并日趋合理化。例如,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将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会日益显露。同时,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随着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系的加强,彼此之间资金联合和技术经济协作的开展,必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结构复杂化。诸如,部分国有企业的股份化,国家控股公司的出现,各种混合经济(或称合作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对企业领导体制提出不同要求。这些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以及同一所有制内部实行不同经营方式和具有不同规模的企业,其领导体制势必多样化,不可能是目前所规定的厂长负责制一个模式。这就要求每个企业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以及生产技术特点和规模,因厂制宜地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

就全国大多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来说,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是实行厂长负责制。并且在实行厂长负责制过程中,基于企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的日趋复杂,职工主人翁意识的增强和经营管理效能的提高,职工民主管理的趋向会日益强化,厂长负责制将逐渐建立在职工民主管理更加宽广的基础之上。

在那些全民与全民、全民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进行经济联合的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应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企业决策的权力机构,它由联合企业的各方代表组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厂长(经理)由董事会选聘,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任命,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在那些全民所有、职工集体租赁或承包的企业里,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管理委员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并吸收正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人事师等厂级行政领导参加。厂长由职代会(或管委会)选举或招聘,报上级备案。

至于那些职工个人租赁、承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实行个人负责的厂长负责制。如果承租和承包人是党员,也可以实行党委书记与厂长一人兼的厂长负责制,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负责党的建设工作。这些企业同样要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

这些不同具体形式的企业领导体制的共同特点应当是:①职工的自主管理是所有企业领导体制形成的基础,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力量源泉。②以厂长负责制为主干,由厂长代表全体职工对企业经营成果负责。厂长有关企业更大的方略性的决策,都要经过职代会或管委会讨论决定,日常的战术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则由厂长全权负责决定。③企业基层党组织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对企业实施思想政治领导。我们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职工自立管理,厂长全面负责,党委政治领导。这是我们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基本方向,是企业领导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

【注释】

[1]《红旗》1987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

[3]《列宁选集》第8卷,第520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9页。

[5]③《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4页。

[6]《列宁全集》第27卷,第249页。

[7]《列宁全集》第32卷,第207页。

[8]《联共(布)决议汇编》第2卷,1941年俄文第8版,第332—333页。

[9]《关于国营、合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1948年8月10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

[10]《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1951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批准发布。

[11]《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案例(草案)》(1961年9月16日)。

[12]参见《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1982年5月)。

[13]蒋一苇:《论社会主义企业的领导体制》,载《红旗》1980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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