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的管理体系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用仿生学的观点来看,整个国民经济应当像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生物肌体,那么企业就是这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生物体的细胞。
细胞不同于“砖头”、“算盘珠子”……它本身就是一个有生命、有活力的肌体。它能自动地进行呼吸、吐纳、繁殖等新陈代谢的活动,对外界的刺激能产生自动反应的机制。一个生物体(国民经济)的生命力的强弱、盛衰,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所拥有的细胞(企业)的活力大小。
我国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历史性的变革,把整个国民经济从僵化的产品经济模式,改革成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模式。这场变革并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尽管如此,这场变革所引起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而广泛的变化,不亚于一场革命,其目的是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体实施的方式与方法。在不改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不同的体制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会起促进作用,也会起阻滞作用。几十年来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改革经济体制成为社会主义各国普遍面临的历史任务。
经济体制改革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进行改革究竟应当从何入手?这是改革进程中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改革实践都证明,确立企业这个国民经济细胞体的形态,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了“企业改革”这一命题。
企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细胞,有它的独立性,但绝不是孤立的。它和整个国民经济肌体是联结在一起的。因此,企业改革绝不是也不可能是孤立的在企业内部进行改革。我们说,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要以企业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或者说要从确立企业模式入手,只是说要以企业模式为基准,据此来构造整个经济体制模式。因此,所谓“企业改革”包含着两大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确立企业的模式,使它成为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此作出一系列的质的规定,和整个经济体制联结起来,这是一大方面的内容;在这个前提下,当然还有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问题,也要相应地进行一系列改革,使它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活力与生命力,这又是一大方面的内容。
本书所探讨的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有关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涉及的问题也很多。如果说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是个大系统,那么从企业这个微观来看,也是一个系统。它是相对独立于国民经济系统的子系统。
一、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
(一)企业的含义
我们研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不能不首先对企业这一概念,做一些必要的基本分析。
企业这个词,我们是经常说的。但是究竟什么是企业,概念并不一定清楚,或者说,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不少人把工厂和企业当做同义语,似乎任何一个工厂都可以同时叫做企业。其实不然。工厂是进行物质生产的场所,但并不一定是企业。它可以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例如专门为某机关印刷内部文件的印刷厂,它是工厂,却不是企业。又有许多人把公司和企业当做异义语,似乎公司不是企业,或者认为公司是管理企业的机构,这就出现了大量的所谓“行政性公司”。其实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本身就应该是企业。如果不是企业,而是政府管理企业的行政机构,那就大可不必叫什么公司,不如还按政府序列,叫厅或局;硬把政府的行政机构翻牌为公司,不但不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反而混淆了政企界限,阻碍了政企职责分开的实现,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完全证明了这一点。以上这些概念上的混淆,是和我们过去实行政企不分的产品经济的经济体制分不开的。在以产品经济为特征的旧体制下,严格说,没有真正的企业,因此企业和工厂成为同义语,它们都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怎么叫都无所谓;引入公司这个词,也被用来充当一级政府机构,这也是很自然的事。
我们现在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它有特定的含义。如果给它下一个简要的定义,应当说:企业是拥有一定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从事独立的经济活动(生产、经营),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首先,它是一个经济组织,或者说是一个经济实体。它既然是一个经济组织,就区别于政权组织或者政治组织,既不是政府的分支机构,也不是政党的基层组织,党、政、企在组织系统上就不应该混淆不分。
其次,它还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就区别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企业必然要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经营的结果——盈利或亏损负责。有些事业单位,如机关附属的工厂、食堂等等,实行“企业化”的生产经营,那只是一种经济责任制,在机关内部强化附属单位的经济责任,最终盈亏还由主管机关负责,这种工厂或食堂等等,仍然是事业单位而不是真正的企业。
最后,在法律上企业是一个法人。我国法制体系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于1986年通过,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登记,可取得“企业法人”的资格,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
法人这一概念,对于我们许多人来说还是生疏的,因此也出现一些概念不清的现象。例如,有些“行政性公司”为了管辖所属的企业,提出了所谓“两级”法人的概念:公司为一级法人,企业为二级法人,由一级法人管辖二级法人。行政性公司是政企不分的变相产物,现在又把行政管辖关系,胡乱地套在法人的概念上,把法人的概念给歪曲了。
所谓法人,是个抽象的概念,它区别于自然人。企业法人是以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在法律上把企业整体作为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单位。法人是独立的,法人与法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如果一个总公司是法人,它下属的分公司或工厂,都是它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就不具备法人地位。如果这些分公司由总公司投资,作为独立经营的单位,经申请取得法人地位,它是与总公司平等的法人企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对这些独立的“子公司”,只能通过产权关系加以控制,而不是在法律上构成上级法人与下级法人的关系。澄清这些概念后,才能正确地实施法人制度;而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对企业的独立性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法人的确立,还明确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所有者。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但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将财产授予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经过这个授予,全民所有的财产就成为企业法人支配的财产。企业法人对全民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却有支配权,可以运用这些财产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企业破产,企业以它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清偿债务,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对企业的债务不另行承担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要有一个法人代表,他可以是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等,由他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法人的职权和职责。有些同志把厂长、经理说成是法人,也是对法人概念缺乏必要理解的表现。法人指的是整个企业,厂长、经理等只是法人的代表,而非法人本身。
(二)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
以上所谈有关企业的概念,对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都是适用的。那么社会主义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又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在于企业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根本不同,这就派生出社会主义企业的一些特征。
社会主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在本书绪论中已经指出,它在生产关系上有四个基本特征,下面对此再作一些必要的阐述:
第一,社会主义企业在所有制与经营制度上,必须体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企业实行公有制,资本主义企业实行私有制,这是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区别。但是仅仅这样说,还没有说到问题的本质上。我们要问,为什么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呢?
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必然要被公有制所取代,并非出于某种道义的信念,而是分析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而得出的结论。公有制之所以要取代私有制,主要有两方面的必然性:一是就宏观经济来说,生产资料的私有性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源。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由社会统一地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克服经济盲目发展所带来的危机和巨大的损失浪费。过去我们在计划管理上缺乏经验,把计划管理绝对化,形成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而且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相对立,否定商品经济,使经济僵化,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个历史的教训。但是,吸取这个教训,不能否定社会主义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正确的提法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要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从宏观角度,有计划地引导国民经济健康地发展。
实行公有制的另一个必然性,是就微观经济来说。资本主义企业是以人格化的资本为主体,作为资本的雇佣劳动者则是企业的客体。因此在企业内部形成物(资本、生产资料)统治人(劳动者)的反常现象。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他们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地位,自然不可能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实行公有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任务,就是“剥夺剥夺者”,消灭剥削,并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企业的主体。只有改变了物统治人的反常现象,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在内的劳动集体,才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充分发挥其集体创造力,使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就微观经济而言,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体还是客体,是区别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标志。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除了在所有制上要体现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之外,与此同等重要的还要体现企业劳动者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劳动集体应当成为企业的集体经营者。如果在经营制度上劳动者仍处于无权的客体地位,就很难说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正因为这样,企业的社会主义自治逐步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趋势,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先后都把劳动者自治问题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二,社会主义企业在劳动制度上,必须体现企业是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整个国民经济则是这些联合体的大联盟。
劳动制度是企业生产劳动者的组成方式。社会主义企业以劳动者为主体,这些劳动者不是被雇用者,因此它的组成只能是由自由平等的生产劳动者自由结合而形成的联合体。企业作为法人,这个联合体就是法人的主体,由它选拔或选聘优秀的代表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
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结成联合体,当然要有民主制定的联合体章程或公约,成为联合体成员共同遵循的准则,并根据这个准则吸收新的成员或解除个别严重违背准则的成员。
第三,社会主义企业在分配制度上,必须体现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全面物质利益原则。
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归根结底是对劳动集体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的分配与再分配。新增的价值,首先,要“扣除”一部分上缴国家,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的公共支出。其次,要按一定比例分配为积累基金和职工消费基金。其中积累基金又要按一定比例,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再分配;上缴给国家的积累基金,由国家统筹用于重点建设;留给企业的积累基金是企业集体的自我积累,用于企业的自我改造与自我发展。职工消费基金总额,是企业集体所取得的按劳分配部分,它占新增价值的一定比例,应随着新增价值大小而上下浮动。消费基金总额的一部分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大部分则在企业内部按职工个人的劳动贡献而进行合理的分配。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企业的重要特征。由于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的收入多少取决于集体和个人的劳动贡献大小,而不是劳务市场供求规律所形成的劳动力价格。因此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不是商品。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
但是,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使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劳动贡献大小相联系。社会主义企业的劳动者不是单纯的生产劳动者,他同时又是企业的集体经营者和部分所有者。因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除了主要和劳动贡献相联系之外,还要和企业的经营效益相联系,和企业资产的损益相联系。采取一定的形式,使劳动者的收入和企业经营效益挂钩,还和企业的资产损益挂钩,才能体现全面的物质利益原则,促使劳动者全面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第四,社会主义企业在领导制度上,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劳动者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体,在企业领导制度上必然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即在职工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建立高度集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现代企业的生产是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在生产经营的日常活动中,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指挥,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必须服从一个统一的意志,这是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向着现代化、高技术和集约化生产发展,越来越要求每一个生产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资本主义企业在劳资对立的条件下,也不得不研究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想方设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我们社会主义企业则有充分的条件,使劳动者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企业。因此,把民主集中制运用到企业,实行民主决策,集中指挥,既是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也是生产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以上四点是社会主义企业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而这四项基本特征的核心问题则是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体,它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标志。
(三)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
传统的观点认为公有制形式有两种:一是全民所有制;一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事实上已经突破这种观念。例如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就出现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典型的由劳动者集资举办的合作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俗称“小集体”);一种是由劳动者历年集体劳动所积累的资金,形成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俗称“大集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之间进行横向联合,又出现了而且还将出现更多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但就目前来说,全民所有制还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全民所有,严格讲,作为所有者的“全民”是个很抽象的概念:它既包括当代活着的全体人民,也包括已去世和未出世的人民。因此所谓全民所有,实际上是抽象的总体劳动者共有。
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民”来行使所有权,只能由人民的政府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上又成为“国有”企业。
传统的观念认为企业归谁所有,也就由谁负责经营管理。全民所有的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我国从来都把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叫做“国营”企业。企业由政府机关直接经营管理,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并由此而形成一整套以产品经济为特征的经济体制,是造成整个经济活动僵化的重要根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时,就指出必须克服政企不分的现象,以后采取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政府机构实行简政放权等措施,但是还没有找到政企分开的适当形式,而且每当宏观管理与微观搞活发生矛盾时,又加强行政管理的控制,使政企分开的任务未能完全实现。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政企职责必须分开,并作了若干规定;同时还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为政企职责分开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迄今为止,事实上政企分开也还没有完全实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除了可以用改革要有必要的过程来说明外,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没有用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来处理政企关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关系。
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原因就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由国家行使,政府部门既是国家的政权机构,又是企业的所有者。这两者合为一体,要求政企分开是很难做到的。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政企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作些分析。
社会主义国家有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它自然也要管理在国土范围内的各种企业,形成一个简单的语句,即:
政府——管理——企业
(主语)(谓语)(宾语)
这里政府是主语,是行使政权职能的管理者。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它有义务接受政府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而进行的行政管理。企业在这里是宾语,是被管理者,是政府管理的对象。
这里所说的企业,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在内的企业,都应当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对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有的企业都要进行注册、颁发营业执照等管理工作;又如税务局,对所有企业都要进行征税,等等。
这样,政府与企业之间就存在着一种“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包含的内容很多,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技术标准管理、市场管理、物价管理、税务管理以及计划管理等等。传统的计划管理以下达指令性计划为主,而指令性计划又只对全民企业,似乎计划管理不是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应当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既然是指导,也就不限于全民企业,应当对所有企业都进行指导;至于指令性计划,应改为国家订货,所有企业也都有接受国家订货的义务。因此计划管理在本质上也属于一般行政管理范畴。
以上所说的政企关系,政府作为管理者,企业作为被管理者,本来就是分开的。政府是在企业的外部,对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它对企业在法律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是无权干预的。因此在这种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不存在什么政企不分问题。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是企业内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是企业资产的投资者,它可以是私人(私有),也可以是集体或国家(公有);可以是独资所有,也可以是合资所有。
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包含着三种不同职能的人群,即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和生产者都是企业的劳动者,经营者从事经营管理性劳动(一般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生产者从事直接或间接的生产劳动(一般来说,直接生产劳动以体力劳动为主,间接生产劳动,如从事设计、工艺等工程技术工作,以脑力劳动为主)。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指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权责的划分。它与政企关系是不同的范畴。国家如果在企业里有投资,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划分的问题;国家如果对企业没有投资,就不存在所有权,如国家对集体企业、对私人企业,有政企关系,却不存在所有权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什么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两权分离问题。但是集体企业或私人企业本身,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仍然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划分的问题。可见,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是具有不同含义的两个范畴,现在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造成概念的混乱。
另外,还有一层概念的混乱问题,即把经营者与经营权混为一谈。一般把企业的经营者理解为就是厂长、经理个人,或者扩大到包括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在内的小集团,被称为“经营者集团”。其实不然,企业的经营者不仅有厂长、经理等领导者,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全体人员在内。至于由谁行使经营权是另一回事。一般把企业的经营者限于厂长、经理,因此也认为两权分离后,即由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其实也不尽然,经营权是可以分层次的。就经营决策权而言,有带根本性的“方略”决策,如决定企业的主业经营方向,这种方略决策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中,必然还要由投资者,即所有者作出决策。正因为这样,我们才说两权适当分离,而不是绝对分离。其次是全局性、较长远的“战略”决策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营”决策。日常的经营决策毫无疑问应当由厂长、经理集中行使决策权,至于战略决策是否由厂长、经理个人行使决策权,则不一定。一个私人企业或小企业可能采取这种个人决策的方式,一个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公有制的大中型企业,在战略决策上实行“一长制”的个人决策,是值得商榷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大公司,多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行使战略决策权,经理则行使日常的经营决策权。社会主义企业应当怎么办?最早提出两权分离原则的保加利亚,他们明确规定: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劳动集体。目前正在厉行改革的苏联,在他们制定的《企业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权属于企业劳动集体。其他如波兰、捷克也都作出这样的规定。把战略决策的经营权授给劳动集体,这就说明经营权并不一定必须交给经营者,更不一定都交给企业的领导人。哪些经营权由哪些人行使,是可变的,并非天经地义只能由厂长或经理一个人掌握全部经营权。
二、工业企业管理的性质和职能
现代工业生产是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它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按照社会分工的要求,承担一定的专业性的生产任务,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工业产品或劳务,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但是工业企业所要完成的专业生产任务,并不一定也不可能完全靠企业本身的生产能力来实现,可以广泛地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生产协作或联合来实现,比完全靠企业本身“小而全”、“大而全”来实现,往往经济效益会高得多。这是生产社会化在企业外部的体现。二是企业内部也要合理地分工与协作,以取得生产社会化的效益。现代工业企业之所以需要管理,正是由于上述这种内外部分工协作关系而产生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可以单独进行生产劳动,独立完成一定的生产成果,那就无所谓管理不管理了;如果必须是许多人进行协作劳动,就不能没有管理,这种协作的范围愈广,管理的必要性也就愈大。
但是,管理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一般是从管理的职能或功能来进行分析。国外研究管理的学者,对管理的功能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形成许多学派。最早系统提出企业管理职能的是法国的法约尔,他认为管理的功能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五个方面,因此被称为“五功能学派”。以后出现了主张四功能、三功能、二功能、七功能等不同的学派,除了上述五种功能外,还提出了人事、激励、调集资源、通讯联系、创造革新、决策等管理的功能。但所有这些学者共同提到的管理功能则有三项,即计划、控制与组织。
通过分析企业管理的功能,来理解管理的含义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管理的职能或功能是多方面的,可以分得很细,也可以分得粗一些,很难绝对地说只限于哪几项功能。如果按中国的词义来说,管理的功能最概括地说,也可以归纳为一项功能,即广义的“组织”。但是组织可以分解为“静态的组织”和“动态的组织”。静态的组织即狭义的组织,如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就属于静态的组织;计划、控制等管理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动态的组织,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与控制,就是动态的组织。按照以上概念,可以说企业管理就是按照生产经营的客观规律,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合理组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以取得最高的经济效益。这就是企业管理最一般的含义。(www.daowen.com)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纯粹在企业内部的活动,这部分是以生产活动为中心,包括基本生产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生产和技术准备过程,以及为以上过程提供的服务工作等等。对于这些活动的静态组织和动态组织,我们通常把它概括为“生产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
企业的另一部分活动,涉及企业的外部,联系到社会经济的流通、分配、消费等过程,包括原材料、动力等物资的供应,设备、劳动力的调整和补充,技术的引进,资金的筹集,生产的协作,市场的调查与预测,产品的销售和为用户服务等等。这些活动我们通常把它概括为“经营管理”。但这是狭义的经营管理。广义的经营管理则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从企业的经营决策到各项组织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包含在内。因此在管理学界,对经营的概念,有“大经营”概念与“小经营”概念之争。为了便于说明企业管理对象,我们在这里采取“小经营”的概念,即把企业的活动分解为上述的两大部分:一是广义的生产活动过程;二是狭义的经营活动过程。如果说管理的功能可以概括为组织,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则是组织的对象。按照对象来划分,企业管理就包含生产管理与经营管理两大部分。
任何事物的运动过程,都存在着相对静态和相对动态的两种形态。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例外,也存在着相对静态与相对动态的两种形态。因此组织工作必然也可分为静态的组织和动态的组织两种职能。
静态的组织,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布局和规定,如在生产结构上的布局,包括厂区布置、车间内部的生产线或生产岗位的布置等等;又如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种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生产技术定额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等等。这些组织工作都属于静态的组织。这些布局和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并非永远不变,因此它们是相对的静态组织,不是绝对的静态组织。
动态的组织,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控制,如对生产经营发展的预测,对生产经营目标的决策,根据决策而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长短期的实施计划,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指挥、控制、调节、调度,对执行情况的信息进行反馈和分析,对执行结果进行统计、核算、总结,然后作出新的预测和决策。如此往复循环的组织工作就是动态的组织。动态组织工作也具有相对性,不论是计划、控制还是总结,都要在连续的运动过程中确定一个相对的静止点,如计划要按年度、季度、月度等时间而制定。
由以上不难看到,把管理的职能概括为组织,又把组织划分为静态的组织工作与动态的组织工作,就把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管起来了。
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基本上是一个物质运动的过程。从原材料进厂开始,经过产品的设计、制造,制成产品,作为商品出售,到了用户手里,然后对用户进行售后服务,再将用户的反映反馈回来,作为改进设计与制造的依据……这样一个再生产的过程,基本上是一个物流过程。但在这个反复循环的再生产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少不了人去主宰它。整个过程又是人的劳动过程,是人与物结合的过程。因此管理的组织职能,不论是静态的组织还是动态的组织,不仅以物为对象,还要以人为对象。
人与物都是生产力的要素,而人是生产力中的积极因素,也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因此管理的组织职能,在组织物流运转的同时,更重要的任务还在于组织人的活动,发挥人的积极作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人具有两重性。他既是企业生产力的主要因素,又是企业生产关系的主体。因此企业管理的组织工作,不仅在生产力的组织上,要把人的组织作为重要任务,还要在生产关系上,把人际关系的组织作为更重要的任务。社会主义企业优越于资本主义企业,就在于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更合理地处理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问题,从而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种优越性只是潜在的可能性,不会自然地呈现出来,只有通过正确的组织工作,才能把这种优越性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对人的组织,也包含着静态的组织和动态的组织两个方面。有关劳动组织、劳动制度、领导制度、责任制度的规定等等属于静态的组织工作,有关人才的开发,积极性的激励等等则属于动态的组织。
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发展史来看,开始只是重视物的管理,把劳动者视同劳动工具一样来对待,以后才开始重视对人的管理,重视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但是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者是资本家的雇佣,对人的管理是站在资本主义的立场,研究如何驾驭雇员和雇工,使其更有利于资本的剥削。尽管在劳资对立这一根本矛盾不可能解决的条件下,由于采取了各种激励手段,以及实行职工参与管理等改良措施,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刺激劳动者积极性的一定作用。社会主义企业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为合理处理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充分发挥人的积极作用,创造了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条件。但是如果不能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特色的管理体制,这个有利条件也会不起作用。因此如何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做好社会主义企业的人的组织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三、“两制四全”的企业管理体系
企业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活动的实体,它的活动必然自成系统,是一个既联系又独立于国民经济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管理组织的对象,对象既然是一个系统,对象的管理也必然是一个系统。因此研究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研究企业的管理体系。
社会主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管理体系?这不但是企业管理的实际工作者经常要考虑的问题,更是企业管理的理论工作者不能不探讨的重要问题。它明显地表现在有关企业管理教科书的编著上,每一个编著者都是按照他对企业管理体系的理解而确定他的著作的内容体系。本书不是教科书,而是研究企业管理体系的专著。本书作者的共同观点是用“两制四全”来概括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的管理体系。
所谓“两制”,即民主集中的领导体制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所谓“四全”,即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和全面人事劳动管理。关于“两制四全”体系及其有关问题的具体阐述,将在以下各章中分别论述,这一章的任务只是扼要地说明为什么企业的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两制四全”,以及“两制四全”各项内容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企业的静态组织与两项基本制度
在本书绪论里我们阐述了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模式问题,它涉及企业的所有制、经营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和领导制度五项制度。这五项制度是带根本性的制度,它体现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这些制度对企业内部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它并不是纯粹的内部组织管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确定企业的性质和地位而必须确立的原则和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
这里所要说的“两制”和上述五项制度是有联系的,但这里所说的两项基本制度:民主集中的领导体制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是侧重对企业的内部组织而言的。
我们在前面说过,企业管理的职能可以概括为组织,而组织又可分为静态组织和动态组织两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一系列的具体内容。就静态组织来说,我们认为最重要的组织有两项:一是从上到下的纵向组织,即按民主集中原则而建立企业领导体制;二是分工协作的横向组织,即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通过这一纵一横的组织,建立起企业内部相对静态的管理体系,把全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安排在一个明确的“管理点”上。他们既是管理者,又都是被管理者,只是管理分工的不同,分别在不同的“管理点”上,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能。
企业的领导制度,首先要解决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对于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也就是要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所有者将它的投资授权给经营者负责经营,它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有权选择适当的经营负责人。资本主义的公司企业,一般是由股东会任命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企业的经营,这种体制体现了资本是企业主体的资本主义性质。尽管某些资本主义企业为了调和劳资矛盾,采取了职工参与制,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但并没有根本改变以资本为主体的本质。我们认为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体现职工是企业主体的原则。社会主义企业实行公有制就意味着职工拥有相对的所有权。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那么至少经营权应授予全体职工,由全体职工承担企业经营的责权利。这就决定了企业的领导体制在企业内部,即在集体经营者的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原则,也就是说,要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高度集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职工的民主管理与厂长(经理)的集中指挥是不矛盾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由厂长(经理)提出方案,经过集思广益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再由厂长(经理)负责实施,不但保证了决策的正确性,而且成为全体劳动者的自觉行动,只会加强厂长(经理)行使指挥权的权威性,而不是削弱厂长(经理)的指挥权威。
企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的领导体制,就民主而言,全体劳动者处于管理者的主人翁地位;就集中而言,民主决策之后,全体劳动者就要服从一个统一指挥的集中意志,他们又是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的被管理者。这正是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特色。
按照上述民主集中的原则,企业的负责人也不能像资本主义企业那样,完全由所有者选择,应当由行使集体经营权的全体职工选举或招聘厂长(经理),或选聘董事,组成董事会再选举董事长,报请所有者组织审定批准。这样在经营负责人的产生上,也体现了民主集中的原则,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两权分离。
按照上述民主集中原则,所谓职工民主管理主要体现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由职工民主决定。决策一旦确定,它的实施,日常的生产行政指挥和具体的经营决策,则应当完全授权厂长(经理)集中执行。因此必须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从副厂长(副经理)到基层行政负责人,都应由厂长(经理)任命,并对厂长(经理)负责。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也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但决定权仍属于各级行政负责人,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度统一性。
企业内部的组织,除了依靠民主集中的领导体制从纵向加以组织外,还需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从横向加以组织。
经济责任制是规定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单位以至每一个生产和工作岗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实现企业经营决策目标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应享有的权限和经济利益。它还体现了各个部门、单位、岗位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因此它发挥了横向的组织作用。
通过领导体制的纵向组织和经济责任制的横向组织,使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以至每一个岗位,成为权责利都十分明确的“管理点”。这种相对的静态组织,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组织打下了基础,为企业有秩序、高效率的运转创造了条件。因此,就企业内部组织体系来说,我们认为民主集中的领导体制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是两项基本制度。
(二)企业的动态组织与四项全面的综合管理
企业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活的肌体。它每天每时都有原材料、劳动力等资源的投入和产品、劳务等产出,形成它内部的广义的生产过程;又有从产品的销售到资金与信息的回归,形成它外部的狭义的经营过程。企业管理的另一主要职能就是对这两大过程进行动态的组织。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从原始的综合管理逐步走向专业分工,形成一系列的专业管理,而且分工越来越细,建立起许多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一个中型的工业企业,这种职能科室就会有二三十个,而且还要在基层单位(分厂、车间、工段等)设置相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分工细,无疑可以提高专业管理的精细程度,有利于加强专业管理的效能,但同时也带来各个专业管理之间的协作与协调的困难。因此向管理理论提出一个课题:对于这众多的专业管理是否需要重新加以组合,建立起新的综合管理。这个问题对于企业最高领导层的组织有着重大意义。一个厂长或经理,不可能直接领导几十个科室,势必要设置若干副职,协助他分管若干科室。但是,简单地把职能科室分为几摊,分别交给几个副职分管,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果不从系统的观点,分析动态组织的内在关系,寻找出若干子系统而进行更高一层的综合管理,只是把已有的专业管理分组而分管,其结果只是把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变为几个副职之间的矛盾而已。
我们主张在专业管理之上建立四项全面的综合管理,使其成为整个管理系统的四个子系统。这个主张绝不是拍脑袋思考出来的,而是从企业管理的实践,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的企业实践中得到启示,从理论上加以概括而得到的结论。
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企业从单纯的产品生产者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企业性质的改变必然导致企业管理的相应变革。所有的企业都面临一个“转轨变型”的问题:即由产品经济的轨道转向商品经济的轨道,由单纯的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型。因此企业普遍重视了市场机制对企业的影响,相应地加强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注意把生产过程与经营过程衔接一致。这一重大变化,使企业原来适应于产品经济的一套管理体系完全不能适应新的客观要求了。
早在1978年,我国机械工业系统就开始引进美、日等国“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所谓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专业管理的新型的综合管理,也可以说是一种系统管理。它具有两大特点:第一,这种管理是全厂性的管理,要企业各个部门都参与这项管理;它又是全过程的管理,要渗透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因此,它又是全员性的管理,要求全体员工都直接或间接承担这项管理的相应的职责。第二,这种管理不局限于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从市场的需要出发,将市场信息反馈回来,根据市场的要求组织企业内部的生产技术工作,制造出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再到市场去考验;把这样一个从企业内部到外部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反复循环,作为管理的对象。这样的新型的系统管理观念,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客观形势下产生的。它同样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在国家经委的倡导下,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在全国企业中得到了普遍的推广。
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启示下,引起我国企业界和企业管理理论工作者的思考:这种全面的综合管理方法,是否只限于质量管理?1979年上海柴油机厂的同志首先提出“全面经济核算”的概念,并在该厂初步建立了一套全面经济核算的方式方法。我在他们的启发下,补充了“全面计划管理的设想”,正式向国家经委提出了推行“三全”管理的经验。国家经委部分地采纳了这个建议,但改为另外的“三全”(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与全员培训)向全国推行。以后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同志们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逐步形成了“四全”(即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和全面人事劳动管理)的管理体系,并被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所采纳,在决定中写进了这些内容。全国许多企业也试行了“四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的论证,在方法上除了全面质量管理外,还不够具体完善,推广的面还不大。
以上对“四全”管理体系的来历,作了一个简要的历史回顾,只是说明“四全”管理体系的提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企业管理在新形势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本书的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论证“四全”管理体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全面的综合管理是涉及全厂、全过程并要求全员参与的系统管理,并不是任何一项专业管理都可以加上“全面”二字而成为综合管理。我们提出的这“四全”管理都是具有上述特征的综合管理,而且“四全”之间也具有内在的联系,它们是构成企业管理总系统的四个有机联系的子系统。
社会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的中心任务就是要生产出价廉物美的商品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实质上是商品的生产与销售过程。企业管理在动态的组织上,首先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组织商品生产。商品具有两重性,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价值。商品生产者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更适用的“使用价值”,又力图降低商品的“价值”含量。因此通过对决定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控制以提高使用价值,和通过经济核算的控制以降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就必然成为管理工作的两个主要环节。这两项管理不同于一般的专业管理,它们是涉及全厂各部门,渗透全过程的管理,也就是说,全厂每一个生产或工作岗位都有一个质量问题,也都有一个核算问题。因此这两项管理都是需要全员参与的“全面”管理。
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基本上是一个物质变化的物流过程,但是它的每一步变化和流转都是由人来控制的。人是这个物流过程的主体。企业的活力大小,关键在于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在内的人的素质和人的积极性。因此以开发人才和调动人的积极性为目的的“全面人事劳动管理”,是企业管理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人的组织管理,当然也是涉及全厂、全过程和全员的全面管理。
以上三项“全面”管理把企业生产的各种要素系统地组织起来了。但是企业的活动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盲目的,它是一种有目的、有目标、有计划的活动。它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其他外部条件确定企业的总目标,这表现为企业的决策。总目标确定之后,要实现目标就必须把总目标进行时间与空间的分解,把长期目标分解为短期目标,把全厂目标分解为各部门以至各个岗位的目标,这就表现为企业的长短期计划和分部门、分岗位的具体作业计划。因此计划管理是企业综合管理中最综合的一项管理。它同样也是涉及全厂、全过程以至全员的“全面”管理。
以上就形成四项全面的综合管理,即:
以实现企业经营决策目标为目的的全面计划管理;
以提高产品质量与工作质量为目的的全面质量管理;
以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全面经济核算;
以开发人才,提高人的积极性为目的的全面人事劳动管理。
(三)“两制四全”管理的相互关系
“两制四全”作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体系,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而结成的有机整体。
“两制”即民主集中的领导体制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是相对静态的组织。它通过领导体制的纵向组织和经济责任制的横向组织,把全厂或全公司的各个部门以至每一个岗位,安排在既分工又协作的一个特定的“管理点”上,形成一个相对静态的立体的管理网络。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载体,按照统一的规则,各司其责又相互制约,使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地进行。
“两制”又体现了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企业的具体形式。民主集中的领导体制体现了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则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劳动者联合体的具体联合形式。
企业管理以静态组织为依托,企业要进行有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还需要有动态的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包括原材料的供应和管理,设备和工具管理,产品设计与工艺设计的技术管理,生产的组织与生产管理,产品的检验,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调查和预测等等一系列的专业管理。但是更需要有全面性的综合管理,以发挥提纲挈领、统帅全局的作用。这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四全”管理。
“四全”管理是管理总系统的四个子系统。它们是平行的,但又相互交叉和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结成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如一个三棱锥体,我们把它形象地比喻为“松子糖”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从全面计划管理的角度来看,质量管理、经济核算和人事劳动管理都在计划之内;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来看,计划工作不但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计划,而且计划工作本身也有个提高质量的问题,经济核算与人事劳动的组织同样也有质量和质量管理问题;从全面经济核算的角度看,计划管理要讲经济效益与经济核算,质量与人事劳动工作同样也要讲求效益与进行经济核算;从全面人事劳动管理的角度看,不论计划工作、质量工作、经济核算工作都有人才的培养、使用和调动积极性的问题。因此这个三棱锥体可以随意翻滚,其中任何一项全面管理都可以作为锥体的顶端,而把其余的三项全面管理置于它的控制之下。
“四全”综合管理和各项专业管理之间也是渗透关系。全面的综合管理不能取代专业管理,也不是把某几项专业管理合并为某项全面管理。全面的综合管理是更高层次的管理,它们和专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有些专业管理和某项全面综合管理有比较直接的关系,如企业的经济计划科、生产计划科与全面计划管理有直接联系,质量检验科、理化实验室等与全面质量管理有直接联系,财务会计科与全面经济核算有直接联系;人事科、劳动工资科与全面人事劳动管理有直接联系。为了精简管理机构,也可考虑由这些有直接联系的科室兼管全面综合管理的工作,但就其职能作用来说,仍然是有区别的。
企业高层领导人员可以按全面综合管理而分工,一般可以由厂长或总经理直接领导全面计划管理工作,或专设总经济师掌管全面计划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掌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掌管全面经济核算,总人事师或设厂长(经理)助理,或设人事副厂长(经理)掌管全面人事劳动管理。这些领导人员可能还要分管若干专业的职能科室,但是全面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的职能仍然是不同性质的两类管理,必须区别对待。
四项全面管理都是涉及全厂、全过程的综合管理,最终要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因此又是全员的管理活动。社会主义企业的本质决定了全体劳动者都和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人人关心企业的兴衰盛亡,人人也乐于参与管理。因此只有社会主义企业才有可能彻底地实行全员性的全面管理。如果“四全”管理能够真正细分而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身上,那么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将为实现企业的总目标而分担自己的一份任务。因此每一个职工都会以主人翁的态度,确定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且按计划实现预定的目标;每一个职工都讲求工作质量,都为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作出直接或间接的贡献;每一个职工又都在自己岗位上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为实现企业经济核算的总目标而作出贡献,同时也相应得到个人的利益;每一个职工还重视学习、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与文化水平,同时也得到相应的晋升机会。这就是“四全”管理最终成为全员管理的表现。如果企业能成为这样一个团结一致、奋发图强的战斗集体,它就充分发挥出社会主义企业的巨大优越性,也必然会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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