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的转换:现状与前瞻(1)
“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2)而合法性资源是指那些可以证明政治系统统治合法性的有形的物质利益或无形的价值符号。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既定的政治系统都必须拥有一定的合法性资源,这是政治系统有效运行的重要政治文化条件和政治心理基础。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指出:民众对于一个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信仰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对系统合法性的一些适度的信奉,任何系统都不能延续,至少不能延续很久”(3)。同时,对于任何一个政治系统来说,合法性资源从来不是静止不变的事物,而是始终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在一个时期称得上是合法性资源的事物,在另一个时期则未必就是适宜的合法性资源,反之亦然。这就是说,不同历史时期的执政者需要不同的合法性资源来为其进行辩护,从而也就形成不同的合法性模式。这大致是因为,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会造成某些合法性资源功用的式微(甚至丧失),执政者要想继续执掌政权,就必须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加以弥补,并以新的合法性资源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否则,就极有可能引发执政的合法性危机。这对于任何一个执政者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因此,他们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就推动了不同时期合法性模式的转换。在中国共产党执政60余年的时间里,其执政的合法性模式也经历了变化和转换。通过对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转换的分析,不仅可以看到中共在不同时期所依赖的合法性模式的不同,而且也可以看到中共为增强自己的执政基础所做的努力。
一 从意识形态合法性模式到经济绩效合法性模式: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的历时性变迁
所谓历时性分析,是一种跨时间段地观察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研究方法。进行历时性分析的目的是了解某一事物或现象一个时期内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它有利于对某一事物或现象的动态了解。(4)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其执政所面临的任务和国内外环境等因素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其执政可以依赖的合法性资源自然也就有所差别。在“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5)两大历史时期,分别形成了以意识形态资源为主导的合法性模式和以经济绩效资源为中轴的合法性模式。
1.“毛泽东时代”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模式
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在谈到社会主义国家非常规的社会演进时,把它概括为这样一个公式:I(意识形态)→P(政治体制)→E(经济)→C(社会阶层)。(6)根据迪韦尔热的解释,这一公式用在中国就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意识形态(I)在中国取得成功,获得了政权;中国共产党按照共产主义原理建立了一个新型的以无产阶级专政(P)为基础的国家,旨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E);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摧毁资产阶级的制度并建立无阶级的社会(C)。由此可以看出,中共所推动的社会革命并不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在社会发展常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高举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夺取政权的。这样,随后建立起来的新政权对合法性的诉求不可避免地要求建立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之上,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也就自然地成为指导政权的建构和运行,形塑人们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具有国家伦理色彩的意识形态。很显然,中共认识到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对于新政权的价值。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强调无产阶级的领导即预告了这一点。(7)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共为确立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国家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地位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确立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的过程中,中共特别注重运用教育和灌输的手段,力图把意识形态的力量“下移”到普通群众和社会的各个角落。可以说,中共此举填补了清末以来中国广大底层和农村社会的国家意识形态或价值形态方面的真空,通过这种意识形态教育“下移”措施的实施,促进了民众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和接受。
对于广大普通民众来说,他们之所以乐意认同和接受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乐意“把自己的才能和力量献给国家,并使个人的目标服从于国家的需要”(8),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依据:(1)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向人们描绘了一幅人人平等,没有贫穷、没有剥削与压迫的美好图景,这对于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的国人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2)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在工业化方面的巨大成就和卫国战争的伟大胜利,向人们展现了社会主义的光明前景和强大生命力;(3)中国近代的民族主义给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导思想的中共执政提供了不可估量的合法性支持,中共被视为中华民族历史使命的担当者,大大加强了民众对中共的支持程度。约翰逊(Johnson)在谈到中共在和国民党的斗争中取得胜利的根源时,认为中共领导的革命从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诉求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他说:“中共领导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民族主义的农民,这一点与该党上升为全国政权的争夺者有联系;共产主义革命从民族主义的诉求中,而不是从社会经济改革中为自己争取了主要的力量。”(9)
对于中共来说,它高举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完成了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历史任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也就自然地成为了中共获得执政合法性的理论依据,成为了中共执政初期最为重要的合法性资源之一。
在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意识形态同样也成为中共执政核心的合法性资源。这是因为,虽然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统治绩效(尤其是经济增长)的限制,但是,意识形态合法性功能的时间限度(10)在这一时期还没有显现出来,其合法性功能还具有相当的发挥空间。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虽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作的许诺因这一时期统治绩效平平的限制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兑现,但是,人们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提供的远大理想目标的感染和激励下,还可以去忍受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并继续保持着旺盛的革命热情,从而为中共执政提供合法性来源。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提供的合法性资源,最为突出地反映在它对民众进行的关于“社会主义本身的优越性和承诺”的宣传教育和理论灌输之中。“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提供的合法性支持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对资本主义经济生产方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固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自己的主要革命力量,但是,不同的革命力量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又是完全不同的。对此,列宁即曾明确指出:“农民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是不同意义上的革命,农民运动的完全胜利不会铲除资本主义,恰恰相反,它将给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更广泛的基础,加速和加强纯粹资本主义的发展。农民起义的完全胜利,只能造成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支柱,在这个共和国内,无产阶级将第一次开展纯粹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11)同时,只有无产阶级及其所进行的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实现人类最终的自由和解放,而且无产阶级领导下建成的社会主义将是人类最为先进和发达的社会形式。与资本主义相比,社会主义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而在这种优越性的背后,隐含着如下观念:(1)社会主义拥有拯救人类的使命;(2)资本主义对生产力作出贡献的时代已经结束,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换句话说,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一切形式都是落后的、腐朽的;(3)社会主义优越性还表现在它所独具的道德优势之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是更加高尚、纯洁的新人,他们会自觉服从集体利益。与之相对的资产者则必定是低劣的、个人主义的。总之,社会主义自身体现出优越性。(12)
这种社会主义优越性经过意识形态化之后,即成为中共执政合法性的强化工具。当中共能够对社会主义优越性做出切实有效的承诺时,自然能够提升意识形态的解释力;当政策过程和结果可能会使人们对社会主义优越性产生怀疑时,中共也可以借助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包含的终极目的来“释疑”,甚至把错误和曲折解释为实现理想目标须付出的代价。
“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目标,全面向共产主义过渡,不仅要超英赶美,而且是要比苏联更快地实现共产主义。“大跃进”,简单说就是在向共产主义过渡过程中,突破生产力的限制,实现突飞猛进。“人民公社”其实是生产关系的改革,通过建立比原先高级社规模更大、更集中化的公社,实现生产方式全面更新。这些非理性的政策设计以及民众表现出的热情呼应,虽然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是重大失误而且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是意识形态合法性则始终支撑着中共执政地位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合法性执政模式排除了人民质疑社会主义的可能。于是,在“毛泽东时代”,甚至像十年“文化大革命”这样长时期的社会动乱,都没有撼动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而且,中国共产党自身也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几乎被全盘打乱的体制和系统,却并未导致其政党危机的产生。这种独特的政治景观,离开意识形态合法性执政模式很难得到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2.“邓小平时代”的经济绩效合法性模式
如果说毛泽东可以依靠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个人魅力来吸引广大民众,进行有效的政治动员,以构筑其合法性基础的话,那么,对于邓小平来说,这两者已不再能够继续有效地发挥合法性的效力了。因为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时间限度此时已发生作用,更何况,由于过去一个时期的执政有效性不足而导致的民众改善生存状态的愿望落空,进一步导致了意识形态关于“未来的允诺的号召力已很有限”(13)。因此,有学者明确指出:“革命的价值观同国家民族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构成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政治的特点。而在毛泽东以后的时期里,现实工作的成就就更多地成为领导合法性的因素之一。”(14)这就是说,在毛泽东之后的邓小平时代就必须以能够让广大民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执政绩效即经济增长来取得合法性了。应当说,对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变化及其对中共执政合法性提出的新的要求,邓小平有非常深刻的体认,并促成了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的成功转换。
正是因为对过去错误路线及其实践的“拨乱反正”,邓小平走到了中国政治的前台,开启了“邓小平时代”。他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清醒地意识到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就不能继续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而只能依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来解决。只有经济增长,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进而巩固中共的执政地位。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只有这样,中共执政才能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正是基于对中共过去执政实践的清醒认识以及未来中共执政合法性来源的政治空间的敏锐洞察,邓小平紧紧地抓住了以经济增长来培育中共执政合法性这根主线。
对于中共执政合法性转换到经济增长上来,邓小平多有阐述。他在总结过去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就指出:“近三十年来,经过几次波折,始终没有把我们的工作着重点转到社会主义建设这方面来,所以,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得太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快、不稳、不协调,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更使我们吃了很大的苦头,造成很大的灾难。现在要横下心来,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就要始终如一地、贯彻始终地搞这件事,一切围绕这件事,不受任何干扰。就是爆发大规模战争,打仗以后也要继续干,或者重新干。我们全党全民要把这个雄心壮志牢固地树立起来,扭着不放,‘顽固’一点,毫不动摇。”如果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因此,“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过去二十多年,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太沉痛了”。(15)针对“四人帮”的“宁要穷的社会主义,不要富的资本主义”的谬论,邓小平深刻指出,正是这一谬论,导致了我国处于停滞和贫穷状态,当然也迫使我们重新考虑问题。考虑的第一条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而坚持社会主义,首先就是要摆脱停滞和贫穷。因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穷的共产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是不存在的。相反的,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的,它就站不住。”(16)他在1980年4月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也明确指出:“现在说我们穷还不够,是太穷,同自己的地位完全不相称。所以,从去年起,我们把工作着重点转到了经济建设上。我们要把这条路线一直贯彻下去,决不动摇。经济发展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问题,要付学费。现在我们正在摸索比较快的发展道路,我们相信这方面是有希望的。……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总不能叫社会主义。人民生活长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总不能叫社会主义。”(17)他在许多场合反复强调这样一个主题:“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而“所谓政治,就是四个现代化”(18)。他说:“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全国人民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是决定祖国命运的千秋大业。……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19)从上述的引文中可以看出,发展经济在邓小平心目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他之所以如此强调发展经济,就是因为他真正认识到了发展经济、推动经济增长对于巩固中共执政合法性具有别样的意义。他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如果经济发展老是停留在低速度,生活水平就很难提高。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20)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才会有大变化,才能带来“真正的安定团结”。
从经济增长的实践层面来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实行了改革开放,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绩效。应当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到对“两个凡是”的否定和“以阶级斗争为纲”路线的抛弃,从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启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所有这些改革的举措,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表1的内容即反映了邓小平时代经济发展的情况。
表1 1980—1996年中国经济发展状况
(续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0页。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不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他们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他们从内心里拥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的良好执政绩效,不仅成为中共摆脱改革开放之前因“左”的错误而造成的执政合法性危机的根据,更成为这一时期中共执政合法性新的基础性的来源。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正是因为这一时期有了快速的经济增长,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中共执政合法性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得中共成功地经受住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外严峻形势的考验。这足以说明经济增长在这一时期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对此,邓小平明确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如果没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六·四’这个关我们闯不过,……为什么‘六·四’以后我们的国家能够很稳定?就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21)这就是说,只有经济增长了,人民群众生活改善了,人民群众才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总之,在邓小平时代,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主要是建立在经济绩效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的。
二 经济绩效合法性的限度:当前经济绩效合法性模式面临的问题
虽然在经济绩效和合法性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正相关关系,但从总体上看,对于任何一个政治系统来说,其合法性的建立和巩固,都是离不开统治有效性,尤其是经济增长的支撑的。因此,S.M.李普塞特(S.M.Lipset)指出:“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则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而“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予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22)因为恰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所说的那样,通过经济增长可以消除极度的贫困和改善生活水准,从而有助于减少社会和政治冲突。(23)
对于中共来说,由于它是在一个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国度里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对于中共执政合法性的产生和巩固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通过经济增长可以改变落后的现实,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从而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对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直接体认。再则,由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向民众描绘了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生活富足的美好未来,恰如毛泽东在1958年所说的那样:“一张白纸,没有负担,好写最新最美的文字,好画最新最美的画图。”(24)这即可以看作是中共执政所作的承诺,它成为中共实现经济增长和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因为关于美好未来的描述和承诺要想成为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加以实现和兑现,才能发挥持续的合法性辩护功能。同时,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民众对中共执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和支持的程度,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才能得以生成和巩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经济增长的过程就可以看作是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形成和巩固的过程。
应当说,在中共执政的过程中,对经济发展及其合法性功能的发挥一直都是十分重视的。而且,正是经济的持续发展保证着中共执政合法性的形成和巩固。毛泽东在1955年所说的一段话即可以看作是他对经济绩效合法性功能的自觉。他说:“过去我们同农民在土地革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那个联盟,现在农民不满意了。对那一次得到的利益,他们有些忘了。现在要有新的利益给他们”,“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的就不相信我们,他们会觉得跟共产党走没有意思,分了土地还是穷,他们为什么要跟你走呀?那些富裕的,变成富农的或很富裕的,他们也不相信我们,觉得共产党的政策总是不合自己的胃口。结果两下都不相信,穷的不相信,富的也不相信,那末工农联盟就很不巩固了。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25)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经济发展作为一种合法性资源,其作用的形成和功能的发挥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的制约。
首先,经济不增长的制约。经济增长可以为中共执政提供合法性支持,假如不能实现经济增长,或者经济绩效平平,不仅不能为兑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出的承诺提供相应的物质基础,而且可能会因此产生对执政合法性的形成和巩固的不利影响。
其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制约。从理论层面上讲,“社会主义理想的核心始终是平等的观念。无论是阶级的消灭,要求公平分配生活中的佳肴盛宴,或者是渴望一种人们不再被特权的鸿沟所分裂、彼此都意识到他们的共同人性的社会,等等——一句话,在作为一个政治运动的社会主义当中具有真正特色的每一件事物,最终都导源于平等这个观念”(26)。正是这种对实质性正义的追求和观念,对于曾经处于受剥削、受压迫地位的广大民众而言,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因此,在具体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切实做到维护社会公正,实现实质性正义,就成为中共获得执政合法性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民众对中共执政合法性的判断,基本上就是根据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高低。也因此,在经济领域,仅仅有经济的增长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以体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虽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是严重的贫富分化同样也不是社会主义。这一点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值得引起关注的重大问题,否则,将不利于中共执政合法性的形成和巩固。
再次,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制约。在一定时期内,人民群众为了“国家长远利益”、“社会主义美好明天”等可以心甘情愿地忍受物质生活方面的困难,但是,正如邓小平在谈到物质利益和革命精神之间的关系时所指出的那样:“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27)所以,当对美好未来的期盼变成似乎漫长等待的时候,即使有了经济总量的增长,即使有了导弹、卫星等可以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媲美的高精尖的技术产品,却未能带来广大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能实现社会公正。这时,中共再去要求民众忍受所谓“暂时”的困难,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了,那些关于“美好明天”的承诺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的分量自然也就会大打折扣,民众对中共执政合法性的认同也就随之降低了。因为诺言得不到兑现,不能满足广大民众的物质利益,势必造成这样一个结果:“开初把一些人吸引到共产主义方面来的道德上的热情最终消失了。”(28)
由上可见,经济绩效对于执政合法性的支撑不是绝对的。世界各国发展现象告诉我们,生产力发展滞后和民众生活水平低下的社会,其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必然受到挑战,而经济获得发展的社会却未必一定能够确保执政的合法性。经济绩效提供的只是执政合法性来源中的一部分,如果其他合法性资源提供不足,依然会引发执政危机。深刻认识这个道理是十分重要的。必须明白,物质利益的满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是社会期待的构成之一,与人们追求的社会期待相比并非是最高层次的目标,更何况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期待和生活水平的要求是一个永远在攀升的动态变数。社会财富增长并不意味着政治认同的自然积累,“碗里吃着肉,嘴里骂着娘”现象是任何执政者都不愿意看到的。总之,经济绩效执政合法性模式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它所能提供的合法性资源是相对的,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绝不能长期依靠经济绩效来获得执政合法性。
三 从经济绩效合法性模式转向法理型合法性模式: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除了一些短暂的波折外,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增长,综合国力迅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整个国家呈现出经济繁荣的景象,这成为中共执政合法性不可或缺的重要来源。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事物的另一面,那就是:邓小平时代所开启的是一条渐进式改革道路,而渐进式改革运用的策略是先易后难,即先从微观、外围和增量领域入手,然后再对宏观、核心和存量领域进行改革。因此,随着渐进式改革的推进,它会逐步涉及更深层次的结构性、制度性的问题,也因此,改革越是到后期,问题便越复杂,难度便越大。所以,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内容,在邓小平时代和其继任者那里还是有所差别的。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纪念大会上,江泽民指出:“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9)这些变化是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转换的时空条件。有学者则明确指出了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转换的内容:如果说邓小平开创了我国历史上的“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那么,在邓小平之后我国将进入“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因为中国要实现现代化,不能仅仅是经济现代化,还要实现制度的现代化,这是社会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这一任务已经历史地摆在了党和政府的面前。(30)那么,这些变化也势必会对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促成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的转换。换句话说,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的转换,是新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客观要求和内在动力。
总体而言,新时期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的转换,将主要表现为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建构向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法理型合法性模式转换,或者说,法理型合法性资源将成为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中的主要支撑。
其实,中共对向法理型合法性模式的转换这一客观要求是有所体认的。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邓小平就曾多次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31)在邓小平的积极推动下,党和国家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在邓小平去世后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中共明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中共执政合法性模式向法理型转换的要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2)因此,“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已开启了法理型合法性建构的大门,并把“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改革的目标。中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开始注重国家的制度建设,表现出了法理型合法性培育的自觉。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由经济绩效合法性模式转向法理型合法性模式,是有其可行性的。这种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政建设的成果为确立法理型合法性模式提供了制度基础。近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宪政建设的稳步前行,一系列为中国社会发展和稳定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政府行为的规范性较之以前也有了明显改观,政治制度化建设步入新阶段,这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积极的认同和支持。这些成果为确立法理型合法性模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因此,只要中国共产党能够继续坚持宪政方略,致力于制度化建设,强化法理型权威,就能够获得合法性的支持。有学者指出:“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纲领为契机,中国共产党至少很有可能开辟一条通过政策‘合法化’来实现统治‘合法性’的道路。”(33)当前,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则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国内外新形势和新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构建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的法治国家。在未来中国的政治发展中,政治制度化建设将成为一项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任务,而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来源也将转向主要依靠法理型合法性资源建设的进展。(www.daowen.com)
其次,现代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为确立法理型合法性模式提供了政治心理基础。与改革开放相伴随的是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升,公民不仅意识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更尝试以各种方式来捍卫和实现自己的法定权利。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发展,有利于使人们在服从法律与认同制度的前提下培养对执政党的心理支持和价值认同,这为获取法理型合法性提供了政治心理和政治文化基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在客观上约束执政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领导国家建设,必须将法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重要内涵,以法律和制度为载体培养社会共识。
再次,中国共产党对于发展观认识的转变,为确立法理型合法性模式提供了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提出了“五个统筹”的目标和任务,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发展要义和发展本质的认识发生了重要转变,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转向寻求可持续发展,从强调经济发展转向关注多元协调式的全面发展。中共在发展观指导思想上的调整,有助于突破以经济增长为一元目标的绩效观,从而确立更为科学的发展目标、执政目标体系。只有在这种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之上,深入开发法律与制度价值,不断强化法理型权威,才能为中共提供源源不竭的合法性资源,奠定坚如磐石的执政之基。
迄今为止,虽然在中共文献资料和中共领导人的讲话中,还没有出现执政合法性的概念表达,也没有合法性模式的话语系统。然而,执政合法性是世界政党政治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学理研究不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只要有政党执政,就必然有合法性的问题。各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千差万别,执政合法性的构成和来源也就各不相同,其中既有普遍性意义,又有特殊性意义。中国共产党凭借自身组织优势和制度特长,拥有极其丰富的执政合法性资源。但是,合法性资源需要科学的模式加以整合和聚拢,执政模式的合理化关系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挖掘和开发。当代中国,在执政合法性模式的建构方面,适时地推进向法理型合法性模式的转换,将对中共执政地位的巩固起到重要的作用。
【注释】
(1)本文原发表于《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11期。
(2)[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3)[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页。
(4)[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5)本文中,“毛泽东时代”特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6年9月9日毛泽东逝世的中国共产党执政时期,而“邓小平时代”则是特指1978年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7年2月19日邓小平逝世的中国共产党执政时期。
(6)[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6页。
(7)张健:《合法性与中国政治》,《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
(8)[美]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下,金光耀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35页。
(9)[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2页。
(10)所谓意识形态合法性功能的时间限度,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意识形态的解释力将随之下降。亦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功能将随之而递减。
(11)《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5页。
(12)[匈牙利]雅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张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47—48页。
(13)[美]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下,金光耀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34页。
(14)[美]弗里德里克·泰韦斯:《毛泽东权威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载萧延中:《外国学者评毛泽东:从奠基者到“红太阳”》第二卷,中国工人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1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250页。
(1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1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
(18)同上书,第194页。
(19)同上书,第208—209页。
(2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
(2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371页。
(22)[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0页。
(23)[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6页。
(2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2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08页。
(26)英国社会主义同盟:《20世纪的社会主义》,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4页。
(2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8)[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大失控与大混乱》,潘嘉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29)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7月2日。
(30)胡鞍钢:《第二次转型——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3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页。
(3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日报》1997年9月13日。
(33)张健:《合法性与中国政治》,《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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