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在中国:现实景观与理论拓展(1)
近年来,中国学术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在研究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时候,开始把目光投向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试图以协商民主理论为分析工具,用来解释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及其对国家政权的建构和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并设计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路径模式。毋庸置疑,这些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有利于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中国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完善。但是,我们也要理性地看到,当前中国有关协商民主的研究还是初步的,既缺乏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深入解读,也没有形成学术研究的合力,而且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简单化、牵强附会的倾向,很多需要明晰的概念、相互关系没有得以厘清和说明。显然,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解决清楚,其他的相关研究都将失去基础,甚至会偏离方向。有鉴于此,本文拟就一些重要问题加以梳理、辨析,希望能推动理论界的进一步讨论。
一 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完全偶合吗?
对协商民主问题的探讨发源于20世纪80年代西方理论界。它之所以在中国能够产生“共鸣”,原因之一是中国民主政治内涵的“协商”元素与西方“协商民主”所追求的包容、公开、讨论等原则和理念有相似之处(正因如此,中国的翻译者很愿意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协商民主”)。例如,两者都要求最大范围地包容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人,使其以公开、说理的方式进行协商,努力在公共问题上与其他参与人达成一致。除此之外,两者在实际生活中都重视协商讨论的优势:西方协商民主强调,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公众或其代表都应该参与集体决定,而这种集体决定是明事理的参与者通过讨论、协商的方式来形成的。中国的协商民主同样重视协商:在政治生活领域,有人民政协在发挥协商、参谋的作用;在社会生活领域,有群众组织、利益团体等行动单位或个体在社会治理中参与协商、讨论。正是这些偶合因素,使不少中国学者在研究协商民主时,在心理上和理论上不由自主地以西方协商民主为参照,试图用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来架构中国的协商民主。
然而,协商民主本身并不追求一个普适的模式,各个国家、地区都有其自身有关协商民主的理论认知和实践样式,差异性远大于共同性。也就是说,上述相似之处,并不表明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完全偶合的。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
首先,从词意看,西方协商民主强调政治共同体中平等、理性、自由、知情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对话、讨论、交流和妥协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政治社会生活而成立的一种民主形式。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在运作过程中,理性思考和积极讨论是至为重要的,即协商的过程是在适当讨论以后,参与者依据其学识和良知在对相关证据和辩论进行充分思考的情况下决定支持某一个集体行动的过程。(2)正因为如此,“deliberation”或“deliberative”被翻译成“审议”或“慎议”,意为“审慎的讨论”,比较合适。中国协商民主中的“协商”虽然也强调自由、平等的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社会生活,以尽可能地赋予政治社会生活更大的合法性,追求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对话、讨论与沟通,但是,它多被看作“咨询”(consultation)、“商议”(negotiation)。(3)这非常符合中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实际情景,但咨询、商议、讨论所蕴涵的实际地位不平等与西方协商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的理念明显不同。因为,在西方协商民主理念中,权力当局是不能影响参与者的实际地位的。这种不同之处,使得中国的协商民主呈现出非对称性协商特征。在协商的过程中,参与方在影响公共决策的资源占有上是不平等的,占有资源的双方既相互支持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冲突。
其次,从理论性质看,西方协商民主更多地体现了直接民主理论的复兴。它竭力倡导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公开的协商讨论,倾听不同的意见,转换自身的偏好,在政治互动中形成共识。但是,它并不是否定西方的民主制,而是在发挥一种建构性的作用,希望西方民主能在“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不断走向完善。(4)正如金安平等所言,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政治理想而非解释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民主应当如何而不是实际怎样的问题。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并非如此。结束皇权专制、开创民主共和是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阶级状况则决定了中国只能建立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力量的多阶级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在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各党派、各社会力量以民主团结、协商共议的方式建立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在掌握政权以后,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将其作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共同推动、发展着中国民主政治。建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制度建立以后,更需要相应的机制来强化制度的可运作性。在中国的政治生态环境下,这个运作机制就是协商:它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参与体系、群众路线的工作程序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为基础,体现着权利主体在政治生活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它既有利于改变传统政治生活的专制色彩,也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的民主运作。由此可见,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在发挥批判性作用,是对专制制度及其行为的一种替代性设计和安排。(5)
最后,从实现的前提条件看,在西方学者的理念中,只要协商民主的结构满足了包容、平等、明理、公开等条件,协商的理想就能实现。进一步而言,理想的协商民主,主要依托于以下三个条件: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平等参与受宪法保障;公民享有决定什么是善的观念和个人自由,即使这一观念与政治目的无关也应该视为合法;公民的自由、独立高于公共利益。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以及中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形式的协商,既要体现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完善民主决策的要求,又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因此,中国协商民主的实现条件更主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并且积极利用各种条件推动民众民主意识的增长。
鉴于此,我们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在中国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围绕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议题,通过咨询、商议、讨论的方式,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形式。它既强调协商程序的合理性,也强调结果的共识性。国家、政党和社会层面都有这种协商民主内涵的体现,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公共论坛、基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等。也就是说,在中国,协商民主同一般层面上的民主形式一样,体现于国家民主、政党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各个层面。
二 中国的协商民主与协商政治、政治协商、政协民主是一回事吗?
协商民主把协商看作是民主的一种程序、形式和手段,其趋向是既让民主的主体获得民主参与和实践的空间,又让民主能产生理性的政治产品,避免民主的非理性结果。(6)但是,任何政治生活都离不开四大要素:组织、价值、制度与程序。作为一种具体的行动,协商民主直接体现出的是程序安排和行为方式,一旦政治生活按照这个程序展开,那么,作为程序存在的协商就会逐渐上升为政治生活的一种原则,并因此而渗透到政治生活的组织、价值和制度中,从而影响政治活动的组织形态、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在这种政治生态下,整个政治生活将因协商因素而呈现整体特性,协商政治因此而生。换言之,协商政治是基于民主程序的协商性价值偏好和由此产生的协商性运作程序、制度体系运作及其发展的民主政治。
在协商政治中,作为民主程序的协商上升为一种政治生活的核心原则,从而使现实的民主“既会产生不同于共和主义把国家当作一个道德集体之表现的区别,也会产生不同于自由主义把国家当作一个经济社会守卫者之表现的区别”(7)。在协商原则基础上所孕育出来的协商政治,将通过“一个包容所有人、而又不压迫或排斥任何人的政治之观念形成和意志形成的操作方式”,发展出拥有“不使任何人处于边缘或被排除在外的交往方式,并且还要向最弱者的利益保证同等的政治上的考虑”的新型民主模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民主还不是中国民主建设的目标,中国民主建设要发展的不是一种作为程序、机制、手段的协商民主,而是要发展一种基于内在协商资源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政治,即中国特色的协商政治。在中国政治架构下,协商政治的基本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即它不仅决定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而且决定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决定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协商政治的关键在于:民主程序通过运用各种交往形式而在商谈和谈判过程中被建制化,而这些交往形式则使所有按照该程序得到的结果都是合理的,更符合人性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协商政治把公民公共意志放在首位,同时也重视政治精英的利益协调,是公民协商与政治组织相结合的新的民主模式。这种民主模式期待达成共识的过程,“所有涉及全社会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规范的事务都可以受到检讨,形成意见和意志。非正式的意见的形成慢慢地融入到制度化的投票决定中和立法的表决中”(8)。由此可见,协商政治以协商民主为基础,但不等于协商民主,它本质上是人民民主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而得以有效运行与实现的民主政治方式,既包含着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也包含着协商民主的形式规定。
协商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治协商。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政治就是协商的政治,协商是政治决策的基础性环节,协商的结果是代议机关进行决策的基本依据。(9)在现代民主中,政治权力系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需要协商,通常体现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不同部门之间、执政党内部及政党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从本质意义上讲,政治协商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实践成果。它虽然涉及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参与者,但其运作的单位主体是党派与界别组织。协商政治并不等于政治协商,协商政治包括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它是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在民主运作程序和价值偏好的选择基础上的有机结合。它在本质上超越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之间的机械分野。不论政治协商还是社会协商,都按照协商政治的内在原则来确立和发展。
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有着内在的关联。这种关联主要表现在,政治协商内含着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如公民主权、共识拓展、妥协宽容、和谐发展,两者都力图通过对话和协商寻求一种扩大其决策合法性基础的机制,都倾向于强化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但是,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之间的差别也是明显的。其一,协商主体的范围不同。中国政治协商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而协商民主除八个民主党派外,还将有诸多的团体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协商。协商者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精英,还扩展到普通的老百姓。其二,协商渠道不同。政治协商的渠道主要是依靠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而协商民主有丰富的渠道和程序来容纳不同阶层的参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更多的团体组织的形式。其三,协商领域不同。政治协商体现的是政治生活的民主,体现的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而协商民主还注重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民主,更关注政策过程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协调,意味着从国家形态的民主发展到公民形态的民主,以此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合作互动、良性共治。
所以,在中国,协商民主更不等于政协民主。协商民主与政协民主之间固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在于化解分歧、消除误会、达成共识,因此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人民政协弘扬团结精神,高举团结大旗,不断增进社会各个阶层的团结和睦。但是,若将“协商民主”完全等同于“政协民主”,就有可能忽视中国协商民主的其他各种形式,诸如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政协外的协商”、基层民主恳谈会、各类听证会等等。
三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彼此对立的吗?
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传译到中国以后,不少人即用之反观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并认为,基于中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内在规定性,在民主程序价值偏好的抉择上应更注重稳健、实效与适用,决不能以竞争性民主的方式贸然建立高度竞争性的国家和社会关系架构。据此,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建设在民主程序的选择上,应该用协商民主的方法处理前进中的社会矛盾,将内涵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实现的协商性民主作为首选项。并因此进一步地简单推理:既然中国在协商性民主与竞争性民主之间只能以二选一的方式选择前者,那么,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也就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协商民主,因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彼此对立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这种观点把选举民主直接等同于竞争性民主。从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看,民主可以分为竞争性民主、非竞争性民主和协商性民主。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都以社会的多元分化为基础,而非竞争性民主则以可控的和低度的社会分化为基础,对于这一点,人们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然而,关键的问题是,提到竞争性民主,人们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选举民主,认为竞争性民主就等于选举民主。我们认为,民主,必须有选举;选举,必须有竞争。所以,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但是,选举民主并不是竞争性民主的唯一体现。选举(election)是由竞选(campaign)和投票(vote)两个相互联系的过程构成的。选举的本义是选民对政治精英的选择,选择即意味着主体对多个客体的认知、比较与接受。因此,选举的首要含义是多个候选者的竞争。这种竞争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候选者对自己的道德形象和政治形象的树立,而实质上是对选民进行政治与道义的承诺。投票则是竞选过程的结束与结果。选举民主正是伴随着这两个过程而开始,并随之终结。而竞争性民主,按照近现代诸多政治学家,如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罗伯特·A.达尔(Robert A.Dahl)、塞缪尔·P.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等的论述,其本质意义是一定政治系统中的政治主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自由、公平、平等的模式下,通过选举、公决等竞争性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形式。它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即在竞争过程的前后,选民对竞选者有监督与制约的权利。选民的这种监督与制约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下一次选举过程中对竞选者作出再选择,表现为竞选者在作出承诺后所承担的政治与道德压力。由此可见,竞争性民主包含选举民主,但并非只有选举民主的一种民主形式。政党政治、三权分立与制衡等民主形式都是竞争性民主的形式。
其实,中国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仅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共同的历史渊源,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是相互渗透的。中国基层的协商民主之所以逐渐发展起来,其重要原因就是选举民主为其奠定了发展基础:基层选举民主提高了民众的选举意识和政治沟通能力。实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是当代中国政治经验教训和理性认知的产物,它在中国的实践必将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跨越式发展。中国浙江省的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实践充分表明,在近些年选举民主有了发展的乡村,协商具有可行性和真实性。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协商民主并不能替代选举民主,选举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协商民主完全发挥作用,协商民主的发展也要求选举民主来推动。因为,第一,当协商民主遇到不能达成共识、分歧意见仍然存在的情况时,就会采用投票的方法来解决争端,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就是这样操作的(10)。第二,公民要求真诚的民主协商,这就要求有相应的选举权利,这样可以防止一些权力操纵者做假、蒙混过关的现象。第三,协商民主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政治:各种不同观点、政策理念和价值取向之间的竞争。这与选举民主中的竞争有异曲同工之处。
进一步而言,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家从来就没有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对立起来。正如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所言,协商不能仅通过强调讨论而不是谈判或投票来区分。(11)协商民主理论家只是将协商与聚合相区分。按照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n)和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的理解,协商与聚合的区别在于:当面对根本的分歧时,前者试图通过合理论证以转换不同的偏好并最终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而后者则按照偏好的多少进行决策。(12)聚合很少去注意偏好的形成过程,因为偏好都已经被简单地指定,只能用选举的方法把各种偏好聚合起来。相反,协商则相信偏好应当由有思想、有能力的公民(或他们的代表)深思熟虑地生成,这种深思熟虑就是协商民主的关键所在。在追求最佳理性和公意中,人们的偏好会改变。对协商民主而言,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依赖于受决策影响的那部分人参与协商决策内容的权利与能力。正如乔治·M.瓦拉德兹(Jorge M.Valadez)所说的协商民主的合法性“不仅仅处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13)。所以,与协商相对应的是聚合,而非选举;选举既不等于聚合,也无法与协商相对立。而且,协商民主也不是对选举民主的替代。最明显的原因就是,选举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权力的来源问题,而协商民主则是在解决权力的运作问题。权力来源问题并不能消除或替代权力运行的问题,两者有相对独立性。同时,协商民主也没有完全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协商民主只是通过列举代议民主的缺陷而声称其更加优越,它无法证明在代议制下的所有问题都能在协商民主下真正解决,而且不会产生其他新的问题。截至目前,人类还没有达到只依靠协商而无需选举就能理性地达到筛选和决策的程度,人们一直在追求将协商精神、机制渗透和贯穿到选举民主的运作过程的始终。事实上,选举竞争民主和协商民主各有优缺点。选举民主是选人,不管事(选出的领导人管事)。协商民主是管事,公民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在选举民主中,每个公民都有投票权。在协商民主中,只有少数公民(或指定、或自愿、或随机抽出)参与协商过程。在选举民主中,公民参与主要是投票、竞选活动。在民主协商中,公民参与是争辩、讨论各种政策。选举政治是多党竞争权力。协商民主是各方竞争最好的政策,而且可以避免政党权力的影响。最理想的民主化模式是综合选举和协商审议的优点,尽管现实还难以有两者的结合。
四 传统文化一定有利于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吗?
文化的传承性和历史性使得任何国家的政治行为、制度的建构都渗透着其独特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正因如此,在研究中国协商民主问题时,很多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和谐、平等、民主等核心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所蕴涵的和谐、中庸、和合等内涵是相吻合的。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和”。儒家推崇“和为贵”,强调“君子和而不同”,把“和”视为政治的最高境界。“和”的内在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传统文化还强调“民本”政治,《尚书·洪范》所谓“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其职责是推行“仁政”,爱民如子,养民、保民和教民。这些文化基础为协商民主的运行提供了一定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所以,很多学者得出的结论是传统文化有利于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
客观而言,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协商民主的理念、价值追求相契合的,也能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但是,在探讨传统文化与中国协商民主的关系时,当前的研究是否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传统文化在现代性的冲击下,一定能对协商民主的发展施加影响吗?二是如果传统文化能施加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就完全是积极的而没有任何消极作用吗?
传统文化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和抗震性,这是不可否认的。正是这一点,使得不少人不假思索地作出肯定性判断:传统文化在现代性的冲击下,是决不会断裂或发生危机的。然而,我们要理性地看到,一种传统文化是否发生危机,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其一,这种传统文化是否有严格意义上的推崇者,即这种传统文化是否能够得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实认同和实践维护;其二,这种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结构是否还存在,即这种传统文化的生长根基是否还延续着。(14)用这两点来考察中国的传统文化,就会发现中国的传统文化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当代中国经过多次社会变革已经很少有传统文化的严格推崇者。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与封建政治势力的联系过于密切,以至于在推翻封建统治的过程中及其以后,很多人都把它当作封建统治的替罪羊或一丘之貉的同谋,以无比尖刻的批判锋芒,猛烈地摧残着传统文化。这种反叛情结使得传统文化被人逐渐丢弃遗忘。虽然不断有人呼吁复兴以儒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但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和社会急剧转型的大背景下,这种努力终究是杯水车薪,极力推崇传统文化的人士依旧日渐减少。其次,客观而言,传统文化是生长在以家庭为根,以农业为本,以孝为立国之策,以忠义为做人之本,半天然半教化的社会结构之上。在历史进程中,虽然传统社会结构“耕读传家”的特点甚是鲜明,但自中国倾全力以西方意义上的工业化为强国之术之后,这个结构日益衰退,几近消亡。在乡村社会,乡绅和有社会地位的农村文化人阶层(比如秀才、举人)不断消失,家族结构正在丧失曾有过的文化含义(比如家规、祖训)和良性循环的特点,越来越趋向浅层的利益结合和简单的排外,以致人们的生存结构逐渐趋向无机化,家庭越来越小,家族之间的联系越来越淡。总而言之,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结构日趋消弭,传统文化的生长根基不复存在。
事实上,现代化脚步的加快,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日趋迅速,现代性所包含的理性、秩序、统一等规则,以及现代化所带来大众化消费和娱乐生活方式如巨大的浪潮席卷中国。现代社会已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维系的文化共同体,而是具有多样性共同联系的现代共同体。因此,中国也出现了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说的情况:“一些仍然维持传统的社会也正变得非传统化(detraditionalized)。”(15)因为其现代性远未完成,从总体上看仍旧是一个“维持传统的社会”,但是现代性对于很多人来说已经并不陌生了,尽管它是以一种“碎片的、枝节性的、萌芽的形态或方式出现在某些个体的意识中”(16)。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交往范式、公共管理等各个方面冲击并解构着传统的一切方式。自然,传统文化也包含在内。其明显的表现就是,传统文化已不能再主宰社会的道德趋向、价值观念以及人生的重大选择,其独特的语言和思想不能再存在于当今人们表达思想和感情的话语以及艺术形态之中。(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在中国处于现代性的冲击下,传统文化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是否能施加影响,是难以预料的。最起码,不能完全肯定地断定传统文化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对协商民主的发展一定会施加影响。
再深一层,假如说传统文化在现代性的冲击下,依然能对协商民主的发展施加影响,那么,其影响是否必然表现为积极的作用呢?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传统文化也一样。其积极因素的推动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消极方面的阻滞作用也不可忽视。中国传统文化富含了很强的伦理文化色彩,它以严格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其主要社会功能。比如孔孟儒学,其整个体系都是围绕着人伦道德而展开的;加上宗法制度与专制制度相结合,使中国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范式,以家为核心所形成的宗法伦理规范被广泛地推而广之,由社会道德生活领域直接深入到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万事均必由家族推演到国家是中国伦理政治型文化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色。这种伦理型政治文化培育了顺从型的奴性人格和安守本分的臣民型文化,参与型公民文化因此而缺失,社会空间、公民的主体地位都受到超强抑制,从而导致公民主体意识的孱弱。个人被重重包围在群体之中,个人首先要考虑的不是自己的利益需求,而是自己对集体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种文化土壤很难滋生出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平等、自由、参与等精神。同时,传统文化也非常重视义利关系。经过历史的沉积,“以义为重”、“以义抑利”的义利观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它培育了中华民族讲仁、求义的高风亮节,创下了无数可歌可泣的光辉业绩。然而,“以义抑利”、“重义轻利”的文化价值取向,也使得中国人养成了羞于言利的国民性格,甚至连自己正当的利益都不敢去追求。显然,这也不利于协商民主所强调的理性追求。因为,民主本身就是调解人类利益冲突的一种机制,是提升人类理性能力的方法。
五 如何实现中国协商民主研究在视角和方法上的拓展与创新?
理论与学术的突破和创新,首先应是视角和方法上的拓展和创新。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兴起的协商民主研究,汇集了政治学界、社会学界、哲学界、历史学界等领域的诸多学者,但是由于研究刚刚起步,其研究视角和方法存在诸多阙如。在此,我们选取最明显的问题予以讨论。
从研究视角看,当前中国协商民主的研究,其主要着眼点在“国家层面”。研究者花费大量笔墨于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探讨协商民主如何在权力运作、政治文明建设、执政党执政地位巩固及其执政能力提高等方面发挥作用。这种研究视角对于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中国而言是很现实的。因为,中国是一个规模巨大、内在同质化程度有限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建构,需要强有力的国家的积极推动。但是,过于刻意地倾向于“国家”,而忽略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及作为其对立面的“社会”,也是不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作为一个亘古而常新的问题,是政治学中最重要和最具有核心意义的基础理论问题。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资料生产为基础的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社会理论的抽象性和神秘性,揭示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社会的唯心史观。马克思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应该从历史和现实的过程中去把握,国家的本质问题归根到底应从“物质生活关系”中而不是从理念中得到解释。也就是说,国家的本质根植于市民社会,国家不是社会的主宰物,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17)因此,在中国,虽然协商民主的生长是在行政主导下的国家领域内进行的,反国家的传统和思想亦无助于在实践中发展协商民主。但是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其视角必须拓展,不能只见“国家”不见“社会”,反之也不行。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国家”与“社会”是在民主政治过程中如何协商的,在中国的场域背景下如何使“国家”与“社会”在协商的过程中实现双赢。如浙江省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就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架构起了一座协商、沟通的桥梁,既使政府感兴趣,也使民众满意。
当前中国协商民主的研究视角的狭窄还体现在,研究基本上处于译介层面。专注于翻译介绍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固然有利于中西学术交流,但是,译介不应该是为了译介而译介。其目的是汲取其精华,以构建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协商民主理论框架。因此,应在借鉴西方协商理论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探讨、明晰中国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制度框架、发展路径等内容。
从研究方法看,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确实进步不小。“从单一方法研究走向多种方法的研究”已是中国政治学的一大发展趋势,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等已被引入政治学研究,调查研究、定量分析、经验设计、个案研究等具体方法也不同程度地被运用。很多学者认为,中国政治学正开始走向多学科、交叉学科研究,除了运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外,已广泛吸收、借鉴和运用当代国外政治学研究的一些新方法以及当代科学发展中其他学科的新成就。但是,从总体上看,当前中国有关协商民主的研究方法依然单一、刻板,盛行规范研究,往往以定性研究为主。在已有的规范研究方面也是规范研究不规范,如缺乏理论预设、问题意识,文献引用、评论不规范,陈旧单一;经验研究不似经验研究,资料获取途径单一、资料分析方法单调。实际上,正是由于研究的规范性严重不足,使得研究者对不少论文除了运用研究类型这一判断标准外,甚至难以分辨它们在研究方法与类型上的特色。因此,在进行规范研究的同时,实证研究是不可忽视的。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具体描绘出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协商”行为是如何进行的,可以明确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和实际可操作性的特征,考察它是否发挥出了协商民主理论所阐述的优点,协商行为的运行存在哪些障碍,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安排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等等。值得肯定的是,当前在中国基层民主生活中,出现了不少协商民主的实验和新举措,它有利于人们从实践层面认识协商民主。然而遗憾的是,还很少有人对它作出比较系统的归纳、分析,这就期待中国学术界在今后的研究中取得突破。
【注释】
(1)本文原发表于《学术月刊》2008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政治学》2008年第8期全文转载。
(2)Robert E.Good in,“When Dose Deliberation Begin?Internal Reflection versus Public Discussion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 Vol.51,2003,p.269.
(3)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新视野》2007年第5期。
(4)[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力、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5)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6)[美]詹姆斯·博曼、威康·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俊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8页。
(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关于协商政治的概念》,靳希平译,载中国学术论文城网http://www.chinalwcity.com.cn。
(9)朱勤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协商民主探析》,《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0)景跃进:《行政民主:意义与局限——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1)[美]乔舒亚·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载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73页。
(12)Amy Gutmann,Dennis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p.155.
(13)[美]乔治·M.瓦拉德兹、何莉:《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14)刁志萍:《从传统文化模式的利弊反思全球危机的实质》,《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2期。
(15)[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16)衣俊卿:《现代性的维度及其当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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