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逆周期监管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2007年金融危机表明,单个金融机构稳健并不必然等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加入宏观审慎监管是本次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共识,而逆周期监管则是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各国金融监管层面普遍认同,要建立逆周期的金融监管机制以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
逆周期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进展及2007年金融危机后各国强化以逆周期为基础的金融市场监管架构,对我国加强逆周期监管,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架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我国金融监管有如下启示。
一、健全逆周期监管的手段
在监管手段方面,要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建立动态损失准备制度、逆周期资本缓冲制度等;改进原有的资本协议、杠杆率、拨备计提等监管工具与手段,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质量、资本充足率,并建立与经济周期挂钩的杠杆率标准、前瞻性拨备制度等;同时推进公允价值会计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以及衍生品交易和清算体系等的改革,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等。其主要目的是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内,缓解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减少其对经济波动的影响。
二、建立宏观审慎指标体系
宏观审慎指标在于反映宏观经济周期变化,是金融监管部门运用监管工具的依据。由于宏观经济的复杂性,我国应构建宏观审慎指标体系以避免单一指标不能全面反映宏观经济周期的缺陷,可以综合考虑GDP增长率、产出缺口率、信贷增长率、资产价格指数、投资增长速度以及CPI、PPI、PMI等指标综合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揭示金融体系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对金融监管历史数据的分析与监测,建立监管工具与宏观审慎指标之间动态关系数学模型,为动态运用监管工具提供科学依据。监管部门根据经济运行状况动态运用监管工具,在经济繁荣周期中实施从严的标准,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积累与扩散;在经济萧条时期采取宽松的标准,增强金融体系的赢利能力,促进经济复苏。
三、完善逆周期监管工具
为有效实施逆周期监管,各国对微观金融机构稳健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首先是改革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建立超额资本要求,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以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其次是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提出了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分别用于度量在短期压力情况下(30日内)的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和中长期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业务发展。最后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对董事会职责、风险管理、透明度以及银行集团业务运营结构等方面加强约束,同时各国也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薪酬的约束机制。
我国应在“巴塞尔Ⅲ”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金融体系特点选择合适的逆周期监管工具。在对目前国际通行的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拨备率、杠杆率等监管工具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补充债务收入比率、贷款价值比率(抵押比率)等指标作为商业银行逆周期监管的工具。此外,可以借鉴商业银行逆周期监管的理念,对证券公司以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为主要监管工具实施逆周期监管;以保险偿付能力、基金最低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等指标为核心,对保险与基金行业实施逆周期监管。(www.daowen.com)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和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虽然金融衍生品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这次金融危机也让我们看到了它风险放大的一面,这对于目前衍生品刚刚起步的中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需要完善从业人员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制度,及时跟进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在建立严格的问责制的基础上,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确保金融衍生品风险不会扩大为系统风险。
2007年金融危机中美国投资银行倒闭引发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表明:一旦投资银行业务出问题危及了存款、汇款、支付清算等基础性商业银行业务,就可能动摇金融体系根基。虽然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度,没有自营和投资业务,但是可以通过“理财十信托”结构性融资、开立信用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人民币保函、办理委托贷款等方式办理表外业务,且近年“理财+信托”业务增长速度超过100%,通过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将银行贷款业务表外化的趋势比较明显,存在的风险也在逐步扩大。因此中国可以借鉴美国“沃尔克规则”的监管思路,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五、加强金融体系压力测试
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纷纷加强金融体系压力测试,将其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工具。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压力测试工具与模型,进一步完善与改进现有的压力测试技术与系统,实现金融体系压力测试对业务与风险类型的全覆盖,全面评估与预测金融体系在不利场景下的可能损失,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与意见。同时,我国应逐步提高压力测试工作的透明度,向公众全面披露压力测试的过程与结果,稳定市场的预期,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六、建立我国金融监管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
我国实行“一行三会”监管框架,欧盟采取的是“三局一会”的跨国界金融监管框架,而美国采取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三者较为类似,所以这次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中对各监管机构协调机制的调整对我们有重大参考价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产品的要求更加综合并且多样化,这就要求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者能够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与服务。这使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成为必然趋势。因此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也将面临不同行业监管的协调问题,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和证监会自2009年9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是理论上三个机构是平级机构,协调上还是存在一定阻碍。因此我国应该参照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的体系,建立一个综合的金融监管机制或类似欧美系统风险委员会的模式进行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金融危机后,欧盟诸国已经意识到欧盟“金融监管仍然处于各国单独行动的状态,忽视了目前金融市场的整体性以及跨国金融机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建立了整个欧洲跨国界超主权的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也面临着单独行动的问题。虽然要求中国组织全球各国一起建立超主权的监管体系短期内不太现实,但是可以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对话与协调,增进金融监管当局间的交流与协作,采取更加合理的改革举措,推动世界金融体系和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