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欧洲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与中国对策研究

美国、欧洲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与中国对策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标志着一个跨越国界、超越主权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成立,这一空前的机构将彻底改写欧盟的金融监管格局。

美国、欧洲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与中国对策研究

第二节 美国、欧洲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洲国家根据各自金融市场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实际情况,拓展监管领域,成立新的监管机构,构建了更加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新的监管框架,赋予监管者更多的权力

美国决定建立一个对系统风险监管的新框架,即通过设立一个由财政部、美联储、美国证监会、OCC、FDIC、CFTC等机构的最高领导者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来协调和统一不同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委员会被授权向主要金融监管者推荐制定监管标准,以应用于任何其认定为增加系统性风险的活动中。监管者被授予新的权力来限制系统性非常重要的公司的规模、增长和一些业务,包括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分拆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权限制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和系统性重要的非金融公司的并购和扩张;当一个公司有“违规或者违规危险的行为”时,如果这些行为可能存在导致影响美国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时,委员会的财政部长有权使该公司脱离常规的破产程序而执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的特别有序清算程序,从而使该公司不受当前破产制度的保护。法案设定了一些条款来提高美国证监会的管理,要求证监会定期向国会提交关于已登记法人内部管理控制效果、公司财务档案调查审查和内部运作架构资金运用情况的评估报告。同时,为了控制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财政部内部将建立一个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对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

(二)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法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和掉期市场的参与者和交易工具制定了更为全面的监管框架,监管范围包括交易行为和清算过程。

针对交易行为,法案要求银行将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分拆到附属公司。银行能够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新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把农产品掉期、无须清算的大宗商品掉期、多数金属掉期以及能源掉期业务都划归到附属公司。

针对清算过程,法案要求美国期货管理委员会和美国证监会对掉期交易商和主要的掉期参与者制定资本和保证金要求及商业行为准则,并要求执行它们强制的清算要求,通过清算中心进行交易。法案还对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掉期活动作出了重要限制。

(三)强化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保护投资者,法案要求证监会进行专门研究,来评估为私人投资者提供建议和投资推荐的经纪商、交易员、投资顾问的现有监管措施,决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信用标准。法案还对美国证监会的组织架构提出了一些改变措施,包括新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IAC)、投资者律师办公室和一位巡视专员来协调零售投资者和证监会的关系。

为了保护消费者,法案决定将在美联储内部成立一个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并赋予其决策权和部分执行权,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实施监管。这一新机构将有权对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额贷款公司、支票兑现机构以及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执行监管,以确保消费者存款安全。(www.daowen.com)

(四)制定“沃尔克规则”

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向对冲基金和股权私募基金的投资规模不得高于银行一级资本的3%,同时禁止银行向其投资的对冲基金提供救助,这又被称为“沃尔克规则”。

二、泛欧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一)成立跨国界、超主权的新金融监管框架

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以“三局一会”为基础的新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其中,“一会”是指一个全新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各国央行行长、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欧洲保险和养老监管委员会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组成,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通过实施整个欧洲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三局”是指设立在伦敦的欧洲银行监管局、设立在法兰克福的欧洲保险与养老金监管局、设立在巴黎的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三大监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和解决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争端,保证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等。

“三局一会”跨越国界,处于欧洲不同的国家,但是它们构成一个工作网络,把欧洲各国的监管部门串联起来,以保证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当然,仅仅依靠风险委员会和旗下“三局”跨越国界是不足以维护欧洲金融业稳定的,为了防止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还需要超越主权的权力,而法案给予了风险委员会这个权力——“监管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发生冲突时的最终仲裁权”。这标志着一个跨越国界、超越主权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成立,这一空前的机构将彻底改写欧盟的金融监管格局。同时,法案创立了监管高层定期会晤机制,通过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明确界定资本金概念,规范证券化负债等措施,提高跨国银行监管水平。

(二)基于超越主权的权力,统一欧洲金融体系监管

基于超越主权的权力,法案规定欧盟监管局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暂停或限制某些有可能威胁到欧盟金融系统稳定的特定金融活动或产品,并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禁止这类产品或活动。比如新监管法案要求市场上的卖空行为必须透明化,并且限制“裸卖空”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基于超越主权的权力,法案引入“欧洲学期”制度,每年对各国预算进行为期6个月的审查。审查结束后,欧洲理事会将在成员国最终确定这一预算之前再次审议并提出政策建议。这一制度能进一步改善欧盟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有助于强化预算纪律,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提高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力度

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一样,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也通过了类似的规范经营和存款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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