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国家公园社区参与旅游:比较中英管理制度及可持续发展

中国国家公园社区参与旅游:比较中英管理制度及可持续发展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区社区管理在国家级风景区旅游可持续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已经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从制度层面进行社区参与旅游及旅游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虽然还很薄弱,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中国国家公园社区参与旅游:比较中英管理制度及可持续发展

一、中国国家公园社区参与旅游

(一)社区参与旅游现状不容乐观

英国一样,我国的风景区也大多拥有较长的人类开发历史和人口比较集中的成熟聚落,当地居民是国家风景区的重要利益主体。根据学者对55个国家级风景区的调查结果,我国国家级风景区的居民人口平均密度为268人/平方千米,是同期全国平均人口密度的2.27倍(陈勇,吴人韦,2005)。

我国实行的是政府行政主导下的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三级联合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一种相对集权的管理模式。在中国,由于保护区在设置、管理和旅游开发过程中普遍将当地居民排除于决策进程之外,以至于我国保护区居民与保护区的冲突广泛存在并且逐步增强,造成对国家级风景区有价值的生态系统、生境、动植物的持续破坏;如果这一问题继续得不到解决,中国的保护区体系很可能会没法实现其在国家及国际层面上的生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功能和作用(Han,2000;Crooks,2001;Jim & Xu,2004)。郑易生(2004)将我国风景区内居民社区的状态概括如下:原居民为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所做出的牺牲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原居民从风景区所得利益与利益集团从中攫取的利益相差悬殊;原居民难以参与风景区的决策活动;风景区成为所在社区的一块“飞地”,被掠夺性开发,不能成为带动社区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事实表明,1997年,在已开发旅游的中国保护区中,只有10.7%的保护区能让50%以上社区居民受益,而22.7%的保护区从未让居民受益(Li & Han,2001)。所以,虽然很多保护区居民能够总体上正面积极地看待保护区旅游发展及其影响,但是很多居民仍然对保护区旅游发展持冷淡或者反对的态度(刘敏等,2007)。刘敏等(2007)对此作出的解释是:很多风景区通常是由景区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进行开发并设置有专门的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与景区所在地基层政府相互独立,景区的日常管理完全与当地无关,当地居民的旅游业参与度较低,从景区中直接受益少;但旅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完全由当地居民承担,居民与景区管理部门之间已出现了较大的矛盾。所以才会出现当地居民虽感知到旅游的积极影响,但对本地旅游业发展并不十分支持的矛盾选择。

(二)社区参与的法律支撑比较薄弱(www.daowen.com)

另外,我国的国家级风景区多分布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经济基础弱,保护区居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所掌握的技能有限,这些都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保护区社区居民的利益很容易被忽略。目前,风景区社区参与在法律层面缺少支持,在立法上缺少足够的重视和尊重;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及《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两大相关法规并无条文对风景区内社区居民的权益、地位及作用进行规定,这应是造成我国保护区社区居民在旅游开发中被忽视的根本原因。

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中只有第24条规定涉及风景区内的居民,即“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这一规定也只是对当地居民的义务规定,但当地居民的责权利以及风景区内社区居民应该在风景区管理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却并无提及。我国《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有多条规定涉及居民,但大多是对居民活动与权利的限制,及旅游设施和为旅游服务的基础设施在居民社区内的布局与设置规定。在居民活动与权利限制方面,有“限制某些地区聚居人口的过量化发展(第2.0.14条)”、“在风景游览区内,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第4.1.2条)”、“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第4.6.4条和4.6.6条)”等;而在居民区的设施配置方面的规定,则有“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第4.4.8条)”、“在旅游村镇和居民村镇宜采用集中给水、排水系统,主要给水设施、供电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排在居民村镇及其附近(第4.5.6条及4.5.6条)”等。总之,除了对风景区内社区居民的义务规定和权利限制,我国并无法律条文规定风景区社区居民在国家风景区开发保护中的作用、地位和经济政治权利。我国风景区社区居民在风景区规划管理中始终是处于一种从属的、被领导、被管理甚至是被忽视的地位。

保护区社区管理在国家级风景区旅游可持续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已经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从制度层面进行社区参与旅游及旅游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虽然还很薄弱,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陈飙、杨桂华(2008)探讨了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制度的形成及其社会功能;保继刚、孙九霞(2008)探讨了社区如何在制度层面进行增权的问题;刘相军,杨桂华(2009)以梅里雪山雨崩藏族村为例,探讨了传统文化视角下的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制度变迁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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