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护区的概念及其管理体系:国家公园的比较研究

保护区的概念及其管理体系:国家公园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论保护区分类体系随着时间及人类保护区实践如何变化,国家公园历来就是全球保护区体系的重要组成。他们认为“国家公园是保护区域管理的最常见方式……也该有其他不同的类型来补充,他们合起来才能够为土地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保区护土地管理大幅度一系列的立法和管理选项”。

保护区的概念及其管理体系:国家公园的比较研究

一、保护区的概念及其管理体系

(一)保护区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普遍将保护区视为保护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主要工具。IUCN定义保护区为“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手段,致力于长期保护自然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而设立和管理的清楚界定的地理空间”;含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首要目标的陆地、内陆水体、海洋及海岸区等任何界定的地理区域(IUCN,2007)。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目前全球的保护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Ⅰ主要为了科学研究和荒野地保护:Ⅰa为严格意义的保护区,Ⅰb为荒野区;

Ⅱ主要为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娱乐(国家公园);

Ⅲ主要为了特殊自然特征的保护(自然纪念物保护区);

Ⅳ主要为了通过管理干预对生境和物种加以保护(生境/物种管理区);

Ⅴ主要为了陆地/海洋景观的保护和娱乐(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区);

Ⅵ主要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利用(资源管理保护区)。

(二)保护区管理体系的发展历程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全球保护区分类体系虽然目前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却是国际社会进行生物和生态系统保护及保护区建设管理多年实践的结果,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保护区建设及管理思想的发展演变过程。但不论保护区分类体系随着时间及人类保护区实践如何变化,国家公园历来就是全球保护区体系的重要组成。

1933年,人类首次对保护区的名称进行界定,国家公园在那时候就已经位列于保护区之列。1933年在伦敦召开的国际动植物保护大会建议设置四种类型的保护区:国家公园、严格的自然保留地、动植物保留地和禁止狩猎采集的保护地。

1942年,西半球泛美自然与野生生物保护大会也确认了保护区的四个基本类型,即国家公园、国家保留地、自然纪念地和严格的生物保留地(Brockman,1962)。

1960年成立的国家公园国际委员会很快成为IUCN组织的国家公园与保护区委员会(CNPPA),1996年始,它又更名为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PA)。1961年,IUCN出版了第一份世界国家公园及保护区名录;1962年,第一届世界公园大会在美国西雅图召开,会议围绕保护区的命名产生了争论。1966年,IUCN发布了第二份保护区名录,在这份名录中,保护区体系被划分成三大类型:国家公园,科学保留地和自然纪念地(Holdgate,1999)。1969年,IUCN大会在印度新德里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对于国家公园的具体定义。这次会议上,国家公园被定义为:“由一个或几个生态系统组成的面积较大,本质上未受人类开发改变和占用的地区”。该会议还同时就“国家公园应该得到国家最高级别的保护,允许进行包括教育、娱乐休闲的开发”达成共识(Richard W.Butler and Stephen W.Boyd,2000)。这次大会同时也号召一些国家不要将不具备国家公园定义资格的区域命名为国家公园。

1972年,在第二届世界公园大会上,IUCN高级生态学家Ray Dasmann博士提交报告对自然及文化保护区域的分类体系进行了发展,他所提出来的保护区分类体系如下:

(1)保护人类区:自然生物区,种植景观,特殊利益区。

(2)历史考古保护区:考古点,历史遗址。

(3)自然保护区:严格的自然区,管理的自然区,荒野区。

(4)多用途区。

(5)国家公园。

(6)相关的保护区:省级公园,严格的自然保留地,管理的自然保留地,国家森林和相关的多用途保留地,人类学、历史或考古保留地。

随着全球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IUCN关于保护区研究的人员及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发展出一种对各种种类型保护区进行很好分类的能够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术语”的呼声日益增强。1975年,在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下,以Kenton Miller博士为首的CNPPA委员会提出一份关于保护区标准与命名法的讨论案。该委员会(CNPPA)基于新德里会议对于国家公园定义的共识认为,国家公园只是许多保护区保护中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他们认为“国家公园是保护区域管理的最常见方式……也该有其他不同的类型来补充,他们合起来才能够为土地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保区护土地管理大幅度一系列的立法和管理选项”。该讨论案基于1969年新德里大会共识认为,新的保护区类型与命名体系应当是基于管理的目标而不是其国家给定的名称来将所有的保护区视作“一个由同等重要的成员组成的大家庭”。1978年,这份讨论案成为IUCN去除保护区分类命名的混乱状态、指导保护区分类的指导性文件,并公开出版。其分类体系具体如下:

A组:CNPPA将担负特殊职责的保护区类型

Ⅰ科学保留地;

Ⅱ国家公园;(www.daowen.com)

Ⅲ自然纪念地/国家地标;

Ⅳ自然保护保留地;

Ⅴ保护性景观。

B组:对IUCN而言很重要但是又没有纳入CNPPA范围的其他类型保护区

Ⅵ资源保存地;

Ⅶ人类学保留地;

Ⅷ多用途管理区。

C组:属于国际保护项目的其他类型

生物圈保留地;

Ⅹ世界遗产地(自然)。

在这一分类体系中,国家公园位处A组第二类。需要说明的是,除了C组以外,其余的分类都是基于保护区管理的目标来进行类型划分的,且所有的保护区类型都是同等重要的,政府应该采取多种保护方式建立自己的保护区体系。最主要的是,这一分类体系试图影响保护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以达到保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前单纯地强调一味的保护。但是由于这一保护体系缺少对各类保护区的明确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的界定,再加上其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晰,而且它只局限于对陆地保护区而缺少海洋环境保护,因而其所标榜的普遍性并不适用。这些局限性决定了这一体系在后来的适用和实践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和改进建议(IUCN,2000)。

1992年在加拉加斯召开第四届世界国家公园与保护区大会,会议确认了基于保护区管理目标设定由六类保护区组成保护区体系,并将其通过导则的方式进行解释并向各国政府推荐。在与各国与保护区相关联的管理者、规划者、研究人员、政治家和平民群体进行广泛沟通交流并取得共识的基础上,1994年召开的IUCN大会正式确认了一套新的保护区管理类型体系,并呼吁CNPPA拿出最后的导则以对此进行解释(见表2-1)。

表2-1 IUCN保护区管理的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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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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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IUCN,State of the world’s protected areas,2007,p5。

这一分类体系最主要的设置基础是保护区的管理目标而不是其管理效力。虽然这一体系仍然强调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同等重要,但是它也隐含了人类对于不同类型保护区的不同干扰。从第Ⅰ类到第Ⅵ类保护区,人类对于生态系统的干扰越来越大。第Ⅰ类保护区只允许极少数人的参观,且尽可能地使基础设施和技术干扰达到最小;对于第Ⅱ类和第Ⅲ类保护区,则允许在保护区内的小部分地区建有旅游基础设施如道路、游客中心和野营场地等;在第Ⅳ类保护区里,允许有消费性的娱乐活动,如打猎等。对于第Ⅴ类保护区,则允许相当水平的人类干涉,包括农业、住宅和广泛的旅游设施;同样的,第Ⅵ类保护区在第Ⅴ类保护区的基础上还允许有各种开采活动,包括采矿林业商业渔业和一整套娱乐业。在这一分类体系里,国家公园被作为生态系统保护区的一个类型而入列其中。然而英国的国家公园虽然叫作国家公园,但是更像是第Ⅴ类公园保护区,即保护性景观。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人类影响下的半自然景观,并且在地区规划控制下受到人为影响。当然,这类分类系统因为不能适用于历史文化景观的保护且并没有能够精确地界定出游客或者旅游业在保护区管理保护中的作用,结果导致很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推行了一套与此有别的保护区体系(Eagles & McCool,2002)。

相较于1978年体系,1994年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明显的进展:

(1)在1978年体系里,Ⅰ~Ⅳ类保护区内的人类占用或资源利用是不受欢迎或者说是不容接受的。然而1994年体系明确地认识到人类在保护区内的永久存在可能会发生在除Ⅰa(严格的自然保留地)以外的所有保护区类型里——虽然在某些保护区内只是少量的存在(Ravenel and Redford,2001)。

(2)相较于1978年体系,它对于各类型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叙述和界定更具有弹性。

(3)1978年体系的基本思想就是:所有类型的保护区管理的目的是为更广泛范围内的公众利益;而1994年体系则意识到不仅是广泛的公众利益,保护区的本土居民以及其他地方团体的利益也应该得到考虑。

而第Ⅵ类保护区类型——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利用作为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诉求的一种响应,使得这一体系更加具有适用性和可行性。

这一分类体系于1994年由IUCN向各国政府推荐后就一直在全球的保护区管理体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和影响。2004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大会正式采用了这套保护区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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