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群体事件

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群体事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一、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时序上要抓住事件各阶段的主要矛盾1.预防阶段——未雨绸缪,预防为主。要强化各级领导的预警意识,建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预警机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矛盾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应引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重视,及早决策予以防范,避免事态不断扩大激化。

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群体事件

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一、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时序上要抓住事件各阶段的主要矛盾

1.预防阶段——未雨绸缪,预防为主。(1)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要强化各级领导的预警意识,建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预警机制。针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宣传、公安、司法、信访、政府信息中心和应急办、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应该建立起信息通报共享机制、维稳工作联动机制、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的调处机制、危机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早,判断准,行动快,处理好。(2)制定应急工作预案,组建处置专班。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前针对事件的性质、参与人数、可能达到的规模、等级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并落实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3)培训专门警务人才,增强处置能力。我国突发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线处置警力,往往都是临时抽调,警种构成复杂,有时甚至还因处置失当。必须加强一线处置警力在沟通技巧、心理战术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民警的处置能力。

2.处置阶段——及早控制、平息事态。(1)第一时间信息对称。(2)第一时间专班到场。(3)第一时间立案侦查。(4)第一时间报告实情。(5)第一时间控制局面。

3.善后阶段——“事要解决”、“反思自责”。(1)落实承诺。(2)依法处置。(3)切割问责。(4)总结得失。(5)持续改进。

二、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方法上要多种手段联合运用

1.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化解和控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1)法律防范机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矛盾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应引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重视,及早决策予以防范,避免事态不断扩大激化。为此,需要有一种程式化的、稳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即法律防范机制。(2)法律化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要消灭矛盾,而是要在矛盾出现时,能够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来化解矛盾。化解矛盾的方法多种多样,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化解矛盾是其中最和平、最理性的一种。(3)法律控制机制。群体性事件出现以后,只有做到快速反应,准确定性,果断决策,才能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将可能产生的后果控制在最小程度。应当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立即解决;应该解决而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理解;对于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对严重违法的,要果断依法处理,决不扯皮推诿。(4)责任追究机制。建议国务院应制订专门法规对因滥用职权违法违纪和扰民伤民等过错行为而酿成矛盾激化的,或因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事态蔓延扩大的,根据事件起因、大小、性质、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执政为民”的理念和从根本上遏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决心。

2.运用社会学和心理学原理,对社会群体心理进行疏导。(1)要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主要是针对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2)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3)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4)要加强事后的心理干预。(5)要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设。

3.运用传播学理论,构建噪音(谣言)管理与舆论引导机制。(1)做好日常舆情监测,迅速查找噪音的传播源。(2)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官方和权威信息。(3)及时回应虚假信息和社会关切。(www.daowen.com)

三、应对和预防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宏观上最终要实现民主和宪政

1.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切实保障公民合法合理利益。(2)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紧密结合现实国情。(3)建立“政府回应”与“社会回应”的畅通渠道和机制。(4)通过公民社会的完善,保证公民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得到同步发展。(5)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多样化与整合化,是完善我国权利救济机制的重要方面。(6)用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突破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建立的瓶颈。(7)法治政府建设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8)坚持权利理论变革与权利保障制度创新的互动。

2.要建立社会利益表达博弈机制。(1)要进一步拓宽利益表达渠道。(2)要大力扶持各种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3)建立健全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3.要进行司法改革,树立司法的权威。(1)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念。首先,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要认识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其次,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环境。(2)加强立法建设。司法权威的树立是以其依据的法律具有价值合理性并被人们认同、信仰为基础的。对于立法建设而言,就是合法的主体在坚持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程序制定出合乎现实、顺应民意、体现正当性、正义性的法律规则。(3)提高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水平。“打铁还要自身硬”,法官掌握着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要具备精良的法律专业知识,有为公众信服的业务素质是毋庸置疑的。(4)加强司法制度自身建设。首先从制度上根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其次,理顺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确保司法独立;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司法强制力的实现;及时、高效地完成司法行为,确保司法效益。

4.要提高国家的管治能力。(1)建立全面而有效的社会政治状况信息收集网络和科学评价体系,可以通过建立各种参数的分析模型,向决策者及社会公众发布真实科学的社会政治稳定的评价指数。(2)加强对现代危机的管理体系,建立特别事件处理制度。要求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有应对危机的决策,要求各级政府制定行之有效的关于社会泄愤事件的应急计划,并将如何处理社会泄愤事件纳入到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教育和考核之中。(3)加强社区警察建设。(4)在处理社会泄愤事件时要注意目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效果的问题。(5)要依法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

课题负责人:李延芳(沈阳化工大学)

课题参加人:朱春艳、张森、宋振玲、唐艳香、佟守琴、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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