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GPA加入谈判进展及发展空间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GPA加入谈判进展及发展空间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向WTO提交出价清单,并与GPA成员展开加入谈判。实证分析结果同时又显现出更深层次经济含义,即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性支出相关项目对GDP增长的促进作用并未充分体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GPA加入谈判进展及发展空间

1)在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中,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占据重要地位。GPA属于诸边协定,WTO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该协定,协定条款仅对签字加入协定的成员发生效力。而且,GPA有相当多的诸如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可以作为非歧视原则例外的条款,并且允许成员方采取分别承诺的方式,加上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这些都为我国加入该协定的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例如,政府采购规模持续扩大,采购范围及构成逐步趋于合理,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不断加强,集中采购管理逐步强化,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拓展,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增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围绕“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积极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3)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然选择,也是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共享全球发展机遇的需要。20071228日我国政府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向WTO提交出价清单,并与GPA成员展开加入谈判。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加入GPA出价清单的实体涵盖范围、门槛价、协定例外以及过渡期等承诺必然不同于其他国家,更不可能与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我国的发达国家市场准入条件相当。在加入GPA谈判中,我国应本着尊重主权、考虑国情差异原则,强调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现状,控制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度。

4)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具有两面性,在享受他国开放市场好处的同时,也要承担开放本国市场的义务和责任,对像我们这样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以辩证和战略眼光来看待我国加入GPA

5)加入GPA谈判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立刻开放,从GPA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实践看,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因此,我们应抓紧对GPA条款的研究,在借鉴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和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6)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更是走上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全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改革逐步推进。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规模效益低、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狭窄等问题依然很突出。因此,我们应采取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中央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合理编制采购预算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www.daowen.com)

7)本书就1978—2010年我国政府购买性支出相关项目对GDP增长的贡献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政府购买性支出相关项目与GDP间确实存在如凯恩斯经济理论所阐明的一定的正向关系,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带来了国民收入总量的上升。实证分析结果同时又显现出更深层次经济含义,即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性支出相关项目对GDP增长的促进作用并未充分体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8)经过十多年的创新、推广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经济有效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政府采购的政策工具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运用范围和程度,尚没有达到GPA所允许的发展中国家使用水平。因此,我国应抓紧加入GPA之前的时间,构建执行公共政策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和管理体制,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同时也可作为加入GPA谈判的条件。

9)目前,我国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政府采购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该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性不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性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该法与GPA存在诸多差异。我国已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因此应参照GPA规则,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协调立法间不一致之处,以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也为保护本国产业寻求合法的手段。

10)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手段。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起步晚,仍存在共享程度低、资源浪费、各地发展不平衡、标准不统一、法制不健全、信息发布不规范、公开程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规章,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加大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制定和完善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11)完善、规范的政府采购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做支撑,同时,更离不开符合要求的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人员。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以建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长效机制为重点,着力建设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队伍,以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参与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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