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议:推进我国市场开放

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议:推进我国市场开放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发展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

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议:推进我国市场开放

电子化政府采购是全球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美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我们可以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改革的进度,确定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模式。建议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3.3.1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规章,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有赖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而政府采购的发展则有赖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因此,发展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首先应制定科学规范的采购制度、规章和标准,以确保政府采购规则、程序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并引导企业按照政府电子采购的标准进行规范化采购和信息化建设,从而促进整个市场的规范发展,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形成制约机制,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为使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到底,应立法规定违反公开原则的法律责任,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违规记录的信息档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其市场准入资格相挂钩,以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受害方的权利与利益。同时,为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应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围绕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公开、采购合同条件的公开、供应商资格预审和评标标准的公开、合同授予结果的公开等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并做到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易解性和易得性标准,以捍卫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知情权,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发布。

合法性是指采购方在履行其应尽的信息公开义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信息公开内容、格式、程序的规定。

真实性和全面性是指采购方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不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采购方披露的不真实信息越多,对广大供应商的危害愈深。由于采购方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存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致使供应商蒙受损失的,供应商有权向有过错的采购方提起损害赔偿讼诉。此外,采购方必须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是能够随时反映出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实变动情况的最新信息。如果在特定事实发生之后,采购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披露,致使其披露的信息不具有最新性,则应对因此蒙受损害的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面性是指采购方应将采购活动信息完全公之于众。

但必须注意的是,信息公开不等于所有信息都必须向社会放开。任何国家都重视保护本国信息安全,特别是那些已经对外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或组织,都有一套预警机制和保障机制,在保障可公开信息对外畅通的同时,防止国家保密信息泄露。因此,政府采购越开放,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机制越透明,就越需要研究新形势下的信息安全问题,以便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此外,例外保密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和维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立法应当规定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特定信息应予保密。

易解性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一般供应商能够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从而合理地作出是否参与投标、是否与采购方缔约的判断。因此,公开的资料和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语言尽量平实、易懂,不得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复杂化的用语。

易得性是指采购方所公开的信息能够较容易地为一般供应商所接近或者获得。为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公平、公开,GPA成员都建立了较完备的政府信息系统,我们应借鉴这些成员的做法。(10)为便于企业和社会公众从大众传媒查询政府采购信息,应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和网络、报纸、刊物三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的畅通。采购人应设立政府采购网站,且网址应予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中的词汇、代码和分类方法应尽快统一。政府采购信息除了在规定的媒介发布,还应便于公众查阅。

13.3.2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也有赖于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有规模才能发挥更大效益,节约更多资金,政府采购才能向纵深方向发展,也才能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打下良好的基础。目前,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比较小,还未达到合理的规模效益,今后应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为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奠定基础。(11)

13.3.3 加大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第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要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从信息系统的角度来说,对其统一性要求非常高,对于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如何从管理上、运行环节上进行有效监管,还需要积极探讨与研究。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尽管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模式不同,但统一和集中管理是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设这一网络系统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和物力。而且考虑到政府采购制度和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金和规则上的差异、便于监督等因素,在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都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开发建设,国家只设一个交易平台,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都在这个统一的交易平台上操作。

第二,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库。电子化政府采购需要搭建一个覆盖所有政府机构的信息处理系统,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尤为重要。首先,要建立科学、权威的市场信息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供应商、产品以及市场变化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为政府采购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其次,对相关数据库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为数据库所涉及的众多信息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此外,通过业务信息系统整合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资源,最终实现预算、采购、支付、统计等信息系统的有机统一。

第三,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完成某一阶段后,应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追踪调查,不断进行调整。

13.3.4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和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首先,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化政府采购要求。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引导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并以此保障其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执行主体的地位,并赋予其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执行管理职能;澄清部门集中采购等模糊概念,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扩大集中采购范围;客观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使之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将政府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程序。(www.daowen.com)

其次,尽快出台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子采购流程,使电子化交易行为合法化。由于现有法律没有规范和说明电子化采购流程和交易行为,一旦发生争端,没有依据予以解决,因此,为确保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安全和规范,应尽快修改现有法律条文,并尽快出台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电子技术的几个关键问题,如明确电子采购程序、电子采购文件、电子采购安全标准以及冲突的解决方法等。

13.3.5 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任何一个新型系统工程的建立,都需要专业人才将理念转化为现实。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是一个基于信息技术的大型网络工程,离开专业人才几乎无法进行任何实际意义上的发展。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后,需要有专业的运营机构和维护队伍,针对系统的特殊要求,需要培养专门的人才来满足这种需求,任何技术的核心是人才,在系统建立初期就应积极开展人才储备及培训工作,这是所有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

专业人才储备的资源既可以是具有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对政府采购有较为深入认识的职业人士。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建立并不是仅仅靠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或政府采购系统的原班人马就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一个系统的建立往往需要政府各个部门、各方面人才的通力合作,才能使各方面衔接恰当,稳定运行。

【注释】

(1)笔者2005硕士研究生张蕾参与了本章第一版的部分写作。

(2)根据多边发展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成立的e-GP工作小组的定义,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在采购活动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国际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采购形式。电子化政府采购分为电子招标(e-Tendering)系统和电子购买(e-Purchasing)系统采购过程。前者主要通过电子化公开招标过程,对公共部门采购数量小但价值高、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项技术对e-GP有广泛的影响,可分步引入,开发成本较低;后者是为了方便政府部门,购买一些量大但价值低的标准化商品和服务的过程,后者因须建立在标准交易的模块上,系统复杂、开发成本高,故需逐步开发。

(3)参考的计算方法,见刘飒.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风险的规避.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9).

(4)即金卡工程、金桥工程和金关工程。

(5)政府“三网一库”主要是指政府的内网、专网、公众信息网以及建立在该三网平台上进行交互共享的政府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6)参见第66.1.66.1.7

(7)例如,完善的采购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坚实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统一的技术标准;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人才。

(8)详见第1212.3

(9)参见第1212.2.4

(10)详见第1012.1.3

(11)详见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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