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法规制度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我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和基本框架,为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法进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财政部根据《预算法》的有关原则规定,于1999年4月17日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公证处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7月1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内容的部门规章。与此同时,各地也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9月29日和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分别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修订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外,广东省、海南省和深圳经济特区先后颁布了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修订的《政府采购法条例》,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www.daowen.com)
目前,我国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立法的空白,但该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立法线条较粗糙,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性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性不足、法律适用范围较窄;《政府采购法》与GPA存在诸多差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较差;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等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相比,其法律程序设计不够具体和合理,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地方及部门立法不规范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缺失和滞后,已经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效益的重要瓶颈。我国已经开始加入GPA的谈判,为了迎接市场开放的挑战,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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