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提出和科学发展观的深入推行,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已成为全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方向和内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是全面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社会物质基础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到2020年再翻两番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目标的需要,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最可行的重要途径。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可持续生产和可持续消费模式。政府绿色采购(15)因具有消费规模大和市场带动作用明显等特点,可以成为引领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重要手段,因此,是我国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的重要切入点。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11.5.1 政府绿色采购国际经验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德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以来,政府绿色采购发展非常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利用政府采购调节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积极推行绿色采购,以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为代表的一些国际组织也组成了绿色采购联合会,很多国际知名大公司以及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组织自愿实施绿色采购,绿色采购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万秋山,2005)。
由于足以影响某些产品的市场份额和消费取向,因此政府采购是否符合绿色精神已成为当今焦点。就采购范围而言,绿色采购几乎涉及了政府办公的所有环节。例如,作为政府绿色采购重点的办公用品,小到室内的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吸尘器、照明设备和各种小型工具等,大到室外的各种车辆、小型船舶、除草机和车用起重机等。它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已经被要求必须达到环保、节能、低排放和低噪声标准,其中计算机的国际绿色采购标准不仅涉及辐射和节能标准,甚至连关机的功率消耗和键盘是否符合人体工程学都有专门规定。此外,政府绿色采购对照明的要求是节能和尽可能使用天然采光,对水龙头则要求有节水性能,对大量消耗的纸张,要求广泛使用再生纸和两面使用等(陈军,2004)。在实践中,各国纷纷推出各项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制定绿色采购的法律条令;发布各种指导手册;列出绿色采购产品清单等。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国家。1976年,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案要求联邦政府用“再生物资利用最大化的方式来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20世纪90年代,采购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生态农产品法案、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相继推出。
美国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依据是联邦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总统令。1991年美国总统令规定政府机关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在联邦政府的带动下,州、市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关措施,贯彻绿色采购理念。1993年总统令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必须采购“能源之星”标志产品(陈军,2004),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能源之星”标志制度的发展,并使其成为国际节能基准。
目前,美国政府主要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如1998年第13101号总统令,“通过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及联邦采购来绿化政府行动”,以及美国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第6002条(沈晓悦,2005)。其中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还授权美国环保署(EPA)评估联邦机构执行RCRA第6002条的进展。依据RCRA第6002条与美国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的规定,EPA应指定含有回收材料的产品,并颁布采购这些产品的指导纲要。一旦某项产品列入EPA指定目录,使用联邦经费进行采购的部门就必须尽可能采购含有最高回收物质比率的该类产品(陈军,2004)。美国政府采购法也对使用循环材料和如何采购生态型产品和服务,以及采购政策的制定宗旨等方面做了名为“环境、自然保护、劳动安全和无毒的工作场所”的规定。目前,美国对绿色采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提出采购价格优惠办法,再生制品的价格可高于同等功能的非再生制品的5%~15%;提出年度采购比例,明确每年采购再生制品的比例为50%(王军,2006)。
目前,美国主要绿色采购对象包括建筑物、餐饮业、清洁产品、电脑、影印机、电力、家具、病虫害管理、旅馆、会议、办公室用品、油漆、印刷、车队等。
2.日本
日本被公认为在政府绿色采购事业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94年日本滋贺县率先制订绿色采购方针,开始了日本有组织的绿色采购活动。日本政府亦撰写了绿色采购的基本准则。为推动此项行动计划,1996年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联合成立了绿色采购网络(Green Purchasing Network,GPN(16)),目前发展的会员单位包括日本所有地方政府及大多数知名公司,并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不同采购产品的绿色采购纲要,建立了供应商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为实施绿色采购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2000年日本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该法规定,政府机关可采用第三方认证体系或绿色产品信息系统作为采购绿色产品的参考准则。该法令同时还强制国家政府机关每年撰写采购政策、进行实际采购活动以及定期报告执行结果,并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积极参与绿色采购活动。2003年7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JGPSSI),建立了绿色采购的信息咨询、交流制度。这种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共同组成的绿色采购团体和联盟虽然不同于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政府的采购,但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宣传绿色采购观念、提供绿色采购信息以及为会员间信息交流起到很好的作用。2004年10月,日本的Sendai市举行了世界上第一次国际绿色采购会议,37个国家的1 000多位代表签署了Sendai绿色采购宣言(万秋山,2005)。
3.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环境标志认证的国家,也是较早开展绿色采购的国家。德国于1978年开始推行“蓝天使”环保标志(Blue Angle Mark)制度,规定政府机构优先购买环保标志产品,绿色采购的原则包括禁止浪费、产品必须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维修、容易弃置处理等条件。在1994年9月27日通过的循环经济法第37章中对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机关应拟定工作计划,进行采购、使用有关物品;拟定建设计划,采购和使用满足一定的耐用性、维修保证、可再利用性等规定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冯之浚,2004)。目前,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类别已经涵盖了机动车辆、建筑材料、室内装修、信息技术、办公用品、园艺等多个领域。通过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既对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起到了引导作用、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也促进了企业自愿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了绿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份额。
4.欧盟
许多欧盟国家的政府很早就开展主动性环境采购计划,各国之间的绿色采购合作也日益密切。在借鉴日本绿色采购网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欧盟执行委员会总理事会以委托契约的方式,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uropean Green Purchasing Network,EGPN),该组织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欧盟各国绿色采购的背景和法律法规资料、拟定相关的绿色采购指南、编制绿色采购工作手册,为促使地方政府进行绿色采购提供经验与信息交流。2001年制定的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2—2012)中的自然资源管理与废弃物领域涉及了绿色采购的内容。在“整体性产品政策(IPP)”中,将环境保护与产品的质量相结合,采用减少税收、融入生态设计及环保要求、使用生态标志三种措施来促进“绿色产品”的提升。为了避免混乱、进一步协调各国的行动,2004年8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万秋山,2005)。该手册主要用于指导欧盟各成员国如何在其采购决策中考虑环境问题,为此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一个采购信息数据库,包括产品说明书、生态标签信息等,还提出了一般采购建议。欧盟通过《政府绿色采购手册》统一了绿色采购纲领。目前,欧盟的公共采购占其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约为14%,其中绿色采购占公共采购的平均份额约为19%,瑞典、丹麦、德国、奥地利、英国均超过欧盟的平均值(吴昊,2005;王军,2006)。
除了以上各国政府外,还有很多国际间合作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有:北美绿色采购行动组织,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可持续发展采购合作组织。这些组织都通过开展国际间会议,提供更广泛的信息,发布评估工具,通过交流和合作协助成员开展绿色采购活动。
11.5.2 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绿色采购”是促成“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加速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不断恶化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国已具备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国内外条件,因此,我国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源环境瓶颈问题日益突出,发展循环经济为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战略机遇
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出现的资源环境瓶颈问题日渐突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消费需求从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人们越来越关注商品和服务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影响,绿色消费体系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必然需求。
但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主要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的,经济运行尚未摆脱粗放发展模式,不仅获利微薄,而且许多发展是建立在资源浪费和大量的环境污染基础上的,资源消耗巨大,环境成本高,难以为继。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约低10个百分点,是世界上产值能耗较高的国家之一(黄河,2006)。
我国经济面临着城市化加快、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并由重化工产业主导、就业压力巨大、资源供给短缺、环境污染总量增大等一系列挑战,资源和环境两大“瓶颈”凸显出来。到2020年,只有实现以GDP衡量的单位经济产出污染排放总量降低到2000年水平的1/4以下,生态环境的产出效率提高到2000年水平的4倍以上,才能保证生态环境有所好转(解振华,2005)。作为世界人口大国,我国的人均资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重要资源依赖进口日益严重,我国出口商品相当一部分为高能耗、高度依赖于原材料加工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商品,粗放型的出口增长加剧了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之间的矛盾,我国目前已经是一个能源和资源消耗大国。近几年来,随着加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在“效率优先”的短期利益驱动下,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环境污染严重,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多年处于较高水平,城市空气污染普遍较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大于自然界承受能力。如果我们继续保持这种以高能耗、高原材料消耗为基础的粗放型出口增长,那么我们所消耗的能源和资源并不是为我国生产和消费的所消耗的,而是为其他国家生产和消费所消耗的,让本来已经十分脆弱的资源和环境来承担这种高消耗的发展道路,虽然换取了短期利益,却让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产和消费形势已出现了向“大量消费、大量生产、大量废弃”模式的升级和转型。这是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进程中走过的老路,他们曾经为此付出了惨重的环境破坏的代价,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
综上所述,从中国目前发展情况来看,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构筑和谐社会,就必须改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技术范式,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为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减少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企业,多发展环保和低能耗的第三产业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2.政府绿色采购可引导生产和消费模式以及社会生活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很大、范围广,加之政府行为的表率作用,这些综合因素足以引导生产和消费模式以及社会生活。首先,政府推行绿色采购会引导供应商生产和提供绿色产品。供应商为赢得政府这一最大客户,必将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进行技术创新,以满足绿色采购提出的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减少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要求。此外,政府绿色采购可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可持续生产体系。政府绿色采购因其量大面广,培育了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促进了绿色清洁技术的发展。美国有近1/3的家用电器是在“绿色旗帜”下推出的。另外,政府绿色采购对消费者消费趋向具有强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自2003年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迅速,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公用事业的快速发展,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将会持续增长。因此,只要将环保准则纳入政府采购模式,加大绿色产品的购买力度,对市场中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必然产生重大影响。
3.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不违背GPA原则而且符合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推行绿色采购、实现环境目标的同时还会产生另一作用,就是通过绿色壁垒的设置实现对民族产业的保护,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往往是重合的。(17)
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一种手段,歧视性政府采购的做法在世界各国都由来已久。随着国际间双边的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对歧视性政府采购的限制,一些国家开始另辟蹊径,利用更为隐蔽的手段,实施歧视性政府采购,而绿色采购则成为最佳选择。《GPA2006修订本》第3条“协定例外”第2款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协定例外”的情形,其中(b)规定的情形是,“缔约方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的需要”,从中可看出,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并不违背GPA原则,这就给制定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政府采购政策开了一个口子,成为国家限制对外国商品购买的重要贸易保护措施。(18)而且《GPA2006修订本》新增加了环保条款,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采购中考虑的因素。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采购中合法的新壁垒,这将有利于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工作。在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已经是一种事实,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应该重视这个事实,一方面,在警惕并抵制发达国家绿色歧视性政府采购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实施环保要求的经验,做到环保和贸易双发展;另一方面,抓紧时间研究和运用有关国际协定的有关条款,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将有助于我国克服绿色贸易壁垒,对维护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保护民族经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此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是一种趋势,更是实现人与自然、环境、资源协调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全球化趋势对政府实施绿色采购提出了要求。早在2002年,联合国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全球可持续发展峰会的声明中就明确提出,“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改革,积极开发、采用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目前,各国政府都依据这一号召积极推行绿色采购。2010年8月26至28日,政府采购国际会议“2010年国际公共采购大会”在韩国首尔召开,会议首次提出公共采购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公共采购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在经历2008年以来的经济危机中,各国均采用了一系列增加公共支出的财政刺激政策。
4.我国具备了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和制度基础(www.daowen.com)
政府采购有巨大的社会政策功能,利用政府采购推行国家的社会政策目标,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主要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对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还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04年开始,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建立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定期调整制度,不断完善和扩大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标志着我国探索实施“低碳经济”的战略决策拉开了序幕。2006年10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正式开始实施,也使《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变成了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操作性的不足,为我国在实践中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2011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其中公布了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同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调整公布第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提到,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19)2011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首次提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节水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比重出现在“十二五”规划草案的“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篇章中,也说明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政策功能得到认可。(20)
5.我国已具备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市场条件
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绿色采购产品的规模来看,我国已具备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市场条件。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全球“生态标志”运动发起了中国环境标志计划。我国在产品绿色标准制定方面及时跟踪国际同类标准发展动态,并协调有关工业协会和企业,使我国环境标志标准技术日趋成熟。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方面积极完成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促进了国内绿色消费市场的培育和绿色、清洁技术的发展,使我国的绿色采购产品市场具备了一定规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已基本涵盖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已经达到了60%左右,环境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到提高。2007年至2009年我国节能环保类产品采购金额大幅提高,从2007年的164亿元提高到2008年的303.1亿元和2009年的302.1亿元;节能环保类产品采购金额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从2007年的3.52%提高到2008年的5.06%,2009年该比例有所下降,为4.08%;单位GDP能耗情况逐年降低,(21)2006年至2009年分别降低1.79%、4.04%、4.59%和3.61%。目前,我国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有28类3.1万种,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4类1.5万种。“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 726亿元,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王保安,2011)。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取得显著成绩。(22)
11.5.3 建立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建议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构筑绿色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和突破口,目前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我国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具体建议有如下方面。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专门立法形式鼓励或强制推行绿色采购是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并且这种方法的成效较为显著。如美国于1991年发布了总统令,规定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加拿大的环境责任采购法案要求政府使用环境标志产品;日本于2001年开始实施绿色采购法;韩国于2004年底颁布了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可以说立法是发达国家成功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保障(张瑛,2006)。目前,我国政府绿色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首要措施。
迈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绿色采购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主要有:2003年我国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正式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同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其中也明确要求实行政府绿色采购。
2006年10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2007年1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施意见》和首批《采购清单》的出台,是我国政府绿色采购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标志着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正式开始实施,也使《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变成了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而缺乏操作性的不足,为我国在实践中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但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有关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对政府实施绿色采购虽均有所涉及,但由于过于原则,不够明确,因而导致了政府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很难自觉履行绿色采购义务。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发布的一系列有关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还尚未达到立法的层面,而且存在多标准的现象,例如,《实施意见》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如出一辙。但由于我国现行涉及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至少已有《政府采购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3部,因此,再出台一部专门的绿色采购法显然不太现实。因此,当务之急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绿色采购条例,从政府绿色消费的要求出发完善和细化《政府采购法》,通过条例来规范、引导甚至强制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履行绿色采购义务。但从长远看,我国应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在立法的层面上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发布进行明确规定。另外,要避免多标准的现象,建议立法时将绿色和节能两方面综合在一起,以避免政府采购多标准的出现。
2.健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23)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是政府制订绿色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的重要基础。环境标志的目的是通过开展环境标志计划引导消费者购买低环境影响的产品,以此鼓励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消费及提供环境友好的服务,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除去国与国间不同的环境标志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14000系列也可以作为各国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如ISO14024,规定了按生命周期要求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进行认证的基本规定,被称为Ⅰ型环境标志。ISO14021标准规定了从生产到处置过程,产品原料和过程控制及废弃物处置利用的12条自我环境声明,被称为Ⅱ型环境标志。ISO14025标准,规定了量化环境信息的公告要求,被称为Ⅲ型环境标志。
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从国际经验看,环境标志产品是各国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重要基础。为了核查和审计的方便,许多国家都将环境标志产品与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挂钩,要求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指南的制定都以环境标志产品为依据和基础。如德国1978年率先采用“蓝天使”标志、日本的“生态标志(Eco-mark)制度”、法国的“NF环境”、加拿大实施的“环境选择方案”(ECP)、澳大利亚推行“环境选择制度”等等(刘波,2005)。因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配套制度。
3.制定适宜的绿色采购标准和准则
在环境认证制度完善的条件下,政府可以依据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制订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选择合适的方法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准则。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要具体、具有针对性、实用,要具有操作性,采购人员可以根据标准简便地判别所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建设原则。为了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制定工作的质量,可以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如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和重大项目开展试验示范。
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准则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是“绿色清单法”。所谓“绿色清单法”是指政府在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中,为了达成节能与环保等绿色目标,基于政府认定的节能与环保标准,搜集和监测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节能与环保功能,形成政府确认的节能与环境保护产品清单。政府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采购与节能和环保有关的产品时,需要参考或遵行这个清单的规定,优先或者按照清单列举的产品采购(徐焕东,2005)。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将政府的政策意图落到实处,使采购人的节能与环保型采购有了明确的依据,是一种务实有用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会造成另一些问题。首先,列入清单的产品是否真实、全面地反映实际情况,列举的过程是否科学、公正及合理?如果不能做到,就可能产生不公正,从而会导致事实上的歧视行为,而且,在清单列制过程中可能产生寻租和腐败行为,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实际效果。因此,对清单列制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此外,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目录必须是动态的,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扩大清单范围,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产品名单,同时对于已列入清单的产品,其认证证书有效期如果过期,或生产过程中环境技术指标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应除去被优先采购的资格。
另一种方法是“绿色标准法”。即政府并不直接列出节能环保清单,而是由国家相关标准管理部门从节能、增效、环保等多个方面对机械、电子、IT产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制订明确的采购标准,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相关标准,限制或禁止采购节能、环保标准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徐焕东,2005)。因为标准法给采购者提供的是一种标准而不是某种特定的产品,所以可以杜绝形成歧视行为及制订清单时的寻租行为。但要保证“绿色标准法”的有效实行,必须要制定正确的标准。
4.采取经济补贴手段
多数绿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要高于非绿色产品,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处于价格不利地位。西方国家在面对这个问题时采取的手段是价格补贴,即对进入绿色清单的产品允许以高于市场价格采购,这被实践证明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除此之外,也可以对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开展绿色产品开发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通过财政补贴以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的治理费用和保护稀缺资源,引导、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绿色生产。如德国政府对生产绿色食品的农场给予每公顷300马克~500马克的补贴(左少君,2006)。财政补贴可以改变相对商品价格,改变资源配置结构,将政府的政策意图转化为绿色的市场信号,从而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地加入绿色行动中。
同时,通过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以降低厂家生产成本,激励公众消费绿色产品,从而形成一个利于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好氛围。对浪费性消费和污染环境的生产课以重税,如开征高额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税收实际上是一种负的补贴,是消除市场行为外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型和资源浪费型生产企业之所以可以生存到今天,是因为他们不用为“清洁环境”付费并且省去了开发新能源和新生产工艺的研究费用,对他们进行税收惩罚,可以减少社会的超额负担,并使社会所有主体认识到只有走绿色发展之道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我国目前的政府绿色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详细的配套设施与指导,绿色产品供应商的长期配合等,还应建立完善的绿色采购实施计划,才能收到良好的绿色采购成效。
5.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环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发布产品清单的重要依据。日本的绿色采购产品非常重视环境信息的规范和发布。其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注重环境信息的获取、利用和发布,积极获取有关产品生产和出售企业的环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规范发布,成为绿色采购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也需要制定公开产品相关环境信息的规范,并公布政府绿色采购的实际执行情况,建立人大和公众等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监督机制。
为了使采购人员及厂商及时了解绿色采购的信息,需要建立一个供应商、采购人员之间的信息平台,不断地更新国内和国际上最新的绿色采购产品信息和技术信息,并定期公布符合绿色采购的品牌清单和进行绿色采购的机构名单。同时,为了保证采购人员能够严格按照采购规范来执行,需要设置配套的监督机制对其加强管理。并对承诺绿色采购的政府单位进行监督,包括公布其年初的采购计划和年终的采购结果,可以规定以报告的形式公开,借助社会的舆论力量加强宣传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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