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仅具有经济调控的作用,同时也是有效的社会政策工具,即对弱势群体与地区予以保护和支持,维持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弱势群体包括中小企业、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等;弱势地区则指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或内陆地区。政府通过授予这些群体与地区以采购合同,帮助他们增强竞争力,形成间接的社会福利。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种政策的调节作用比财政补助、低税负税等扶持措施运作成本要更低,而获取的效益更高。
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各国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易引发社会动荡不安,因此,各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则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
虽然在当今开放的世界,任何国家的发展都不可能置身于世界经济之外,但因各国都有其独具特色的民族工业,如果完全实行贸易自由化,民族工业必然会受到冲击,因此,这些民族工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保护,而政府采购正是世界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世界各国在政府采购中都把公共利益和保护国内产业放在首位,商业标准退居其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连接点应该在市场,政府对企业的限制与支持应通过市场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在不违背国际相关协定的情况下,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和民族经济,实行“国货优先”原则,通过购买国内企业产品或重点购买国内企业产品,支持民族工业,有助于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发展,从整体上提高民族工业和民族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起到培植财源、壮大国家经济实力的作用。
11.4.1 政府采购向国内企业、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国际经验
政府采购所具备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功能和作用是政府采购的深层次目标,它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制度价值。许多国家都将政府采购作为实施社会政策目标的主要手段,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淋漓尽致的,可以产生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这在各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和政府采购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姚聪莉,2005)。
例如,在美国,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政策目标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来实施,或者是在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体现。美国中小企业员工占全国就业人数的50%以上,美国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法规条款主要体现在《联邦采购法》和《购买美国货法》之中。《联邦采购法》规定,联邦政府23%的采购份额要给予中小企业。根据《购买美国货法》等法律,联邦政府1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10万美元的采购项目,要兼顾中小企业利益。兼顾中小企业的具体措施包括:中型企业6%、小型企业12%幅度的价格优惠;大型合同的25%要分包给中小企业;对分包给中小企业的投标,评标时要优先考虑。对于中小企业中的特殊性质企业,如残疾人企业、妇女企业、监狱企业、少数民族企业,还要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联邦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一般在20%左右(王金秀、汪博兴、吴胜泽,2006)。此外,在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中融入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要求承包商对其雇员采取公平的雇用政策,遵守清洁环境的倡议等。
再如,在英国,政府鼓励采购方取消不利于小公司参与竞争的障碍。在德国,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来支持一些需要政府扶持的企业和产品。意大利也鼓励将大宗政府采购合同按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联邦一级采购合同的10%要授予本国中小企业,并责成联邦财政部每年检查该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在韩国,政府引入了新的政府采购体系,以保护中小投标商,并从采购的开始就阻止非法建设的出现。(www.daowen.com)
11.4.2 平衡地区间经济发展、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及民族经济发展的建议
我国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节资效应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我们对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的认识及实施均不足,与市场原则的作用比例失调。我国自1996年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一直着重强调节省采购性财政开支,并作为评价政府采购工作主要乃至唯一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区域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对外贸易保护等公共政策功能远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正常发挥。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仅使用了“应当”二字,这个原则性或说倡导性的规定使得政府在采购时常常为了经济上的节省而忽略了社会发展的目标。
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发展的幼稚阶段,是弱势群体。它们需要政府在财政、金融、税收等多方面的扶持。因此,重要的是要用具体的措施或规定来加强公共政策功能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一是如何确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二是如何用量化标准确定倾斜的幅度。虽然我国已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标准,但对于对其倾斜的幅度,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每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授予中小企业的比例,并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证明,促进政府采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再如,规定国家每年的集中采购必须在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比例,促进边远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它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帮助;又如,放宽对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资格审查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其在符合必要条件下通过资格审查;公开政府采购计划,帮助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此外,建议设置独立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帮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解决实际困难,拓宽市场。同时,将全国各地的中小企业的供应能力编入计算机控制系统。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而且使政府采购机构熟知我国中小企业的生产情况及供应能力,从而有利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至于采用的优惠方法,究竟是采用门槛优惠法,或价格优惠法,或配额优惠法,还是采用其他更好的方法,尚待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研究。但对一般的倾斜幅度和比例应当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政府采购社会政策目标的具体办法,同时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各地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浙江、新疆等先后出台了给予中小企业优先购买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等措施,黑龙江、湖南、云南等地推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政策,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平台。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即行发布(王保安,2011)。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保护民族工业,并不是保护落后,而是扶持国内有竞争力的民族企业。“保护”是有前提的,民族工业自身应不断寻求发展之道,在“保护”中发展,而不是停滞不前。实践表明,只有在民族工业自身力量壮大的基础上,“保护”才是有效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民族工业更应该不断积蓄力量,努力争取在离开政府这把“保护伞”时也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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