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1 抓紧加入GPA前的时间,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
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运用范围和程度,尚没有达到GPA所允许的发展中国家使用水平,特别是《GPA2006修订本》所规定的对发展中成员给予特别的考虑,即要求缔约方给予加入GPA的发展中国家最惠国待遇,同时在其他缔约方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过渡性措施。更不用说达到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发展的程度。因此,我国在利用政府采购作为实现公共政策工具方面还有极大的空间,我们应抓紧加入GPA之前的时间,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保护国货的公共政策体系,作为加入GPA谈判的条件。
11.1.2 与经济有效性的作用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足
经济有效和政策工具是决定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基本因素。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要贯彻社会经济政策,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政府采购真正实现政策目标的作用却很有限。从1996年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一直着重强调节省采购性财政开支,并作为评价政府采购工作主要乃至唯一的标准。而政府采购的政策工具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至少在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区域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对外贸易保护等公共政策功能远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正常发挥。(1)所以,我们需要首先依法进行平衡性调整,落实法定政府采购公共政策项目,应当构建执行公共政策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和管理体制,例如,构建如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机制和管理体制,更加注重诸如发挥环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照顾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实现政府职能的需要,扩大公共政策的适用领域和范围。(www.daowen.com)
11.1.3 扩大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不会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发生影响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领域主要集中在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范围,运用公共政策的项目仍然有限,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建设所占比例较低。虽然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从1998年的0.04%和0.29%增加到2010年的2.10%和9.37%,但远未达到10%~20%和30%左右的国际平均水平。(2)因此,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会影响我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11.1.4 我国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扩大提供了物质保障
如前所述,实施政府采购有可能比采用其他方式更能节省财政投入并且更有效率,但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不同于发达国家,我国不是因为政府财政支出困难,而主要是要改革传统计划经济的财政支出制度,建立公共财政制度。而且,我国政府当时非但没有缩减财政开支,而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财政支出刺激国内需求。加强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将增加政府采购财政开支,例如,购买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中小企业或特殊群体产品,可能会比购买普通产品的价格高,采购的经济性效应可能不如商业消费市场采购。因此,如果实施政府采购、扩大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为实施政府各项公共政策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使得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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