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成果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美国在加入GPA后,在电信领域仍长期不对欧盟供应商开放。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成果

9.3.1 开放领域渐进的国际经验

开放领域的渐进是指,在市场开放结构方面,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结构特点与各行业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制定政府采购开放策略。(11)

GPA的优惠和例外给了各国特殊的适用幅度,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现状确定其政府采购准入体系的具体次序、标准。如在政府采购结构开放方面,由于该协定没有确定政府采购结构开放的种类,参加方可以首先选择与外国产品或供应商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适度开放。例如,美国在加入GPA后,在电信领域仍长期不对欧盟供应商开放。欧盟《公用事业指令》中的供水、交通能源服务,也是在欧盟与美国签署“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备忘录”之后才对美国供应商开放的。奥地利的供水领域不对加拿大和美国开放。又如,英国法规定,政府采购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等要向本国企业购买。有统计数据表明,外国供应商要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并非易事,美、日、加、西欧13SDR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16%,加拿大为20%,西欧只有1%(亚非,2007)。据专家研究,加拿大、欧盟、日本和美国,政府采购的90%是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而其他成员自身内部采购约占60%(王金秀、汪博兴、吴胜泽,2006),一些小的成员的购买反而更加国际化,如我国香港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产品比例超过了90%(12)

9.3.2 我国开放领域的渐进性原则

从开放领域来看,GPA成员在货物项目和工程项目基本上都开放,但服务项目开放差异很大,而且研发、分销、邮政教育医疗等服务等项目基本不开放(屈丽丽,2008)。我们应加强研究,在借鉴GPA成员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运用GPA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规定,在其他缔约方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的过渡性措施,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行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确定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产业。具体而言,就是先开放那些事实上已经开放的领域;我国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御外资入侵的行业和部门,如计算机硬件、办公设备、纺织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可适度开放;对我国比较重要而又比较落后的一些产业和领域,如机电化工、信息产业、汽车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及其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则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而对于有关国计民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产业或部门,则可运用GPA中的相关条款和国际经验合法规避不予开放。(13)

以工程建筑业为例,目前稳健的财政政策刺激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我国每年都有巨额资金投入经济建设支出,我国巨大的工程建设市场,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对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如前所述,(14)虽然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财政投资工程都应该实行政府采购,可由于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或其他经济利益,我国各地财政投资工程采购做法混乱,多数不能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这种做法的后果不仅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大量浪费,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把工程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就意味着我国巨大的建筑市场完全对外开放,国内建筑业就只能按照WTO原则与国外同行展开公平竞争。而我国建筑行业,无论是工程技术、材料质量、工程监理,还是市场营销和工程维护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建筑业相提并论。近年来日本、欧美和新加坡等国外建筑企业纷纷盯准我国建筑市场,这给我国建筑业造成了极大压力

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桥梁、电站等建设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如果将我国巨额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工程采购就只能适用于WTO的一般贸易规则,而不能受到《政府采购法》的有效保护,一旦失去政府采购这张保护伞,国内薄弱的建筑企业势必会被国际竞争的浪潮淹没。因此,应将我国财政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财政资金,又可以达到保护国内建筑产业的目的。而建筑企业也可以借助政府采购,避免与国外同行直接冲突,扩大业务范围。当然,运用政府采购保护建筑产业并非长久之计,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高。

【注释】

(1)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vision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t 8 December 2006Article IV 3.另参见第44.2.2

(2)韩国和新加坡是GPA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其中韩国未加入GPA以前,一直贯彻控制进口的政府采购政策,通常只要国内同类产品、建设能符合用户要求即不进口。韩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才参加了GPA

(3)即选择性招标。

(4)Article VGeneral Principles.National Treatment and Non-Discrimination 1.With respect to any measure regarding covered procurementeach Partyincluding its procuring entitiesshall accor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goods and services of any other Party and to the suppliers of any other Party offering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any Partytreatment no less favourable than the treatment the Partyincluding its procuring entitiesaccords to:(adomestic goodsservicesand suppliersandbgoodsservicesand suppliers of any other Party.See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vision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t 8 December 2006Article IV Developing Countries4b.2006-12-9].http://www.wto.org.(www.daowen.com)

(5)案件详情见:THE INIERNATION LAWYER VOL.35.NO.2The Korean Airport Casep.400;白光.WTO壁垒漏洞与争端案例.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6)诚然,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之间还存在差异因而需要调整,《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也亟需衔接,有关此方面问题,详见第1212.212.3

(7)至于欧美对我国GPA出价清单提出的“全面囊括各级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和“其他实体”要求的不合理性分析,详见第77.5及本章其他相关内容。

(8)Commission Communication.Public procur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XV/5500/98-EUBrussels1998-3-11.

(9)这两项歧视性条款是:如果来自第三国的产品价值超过投标产品总价值的一半(50%),采购机构则有权拒绝该项供应合同的投标;把第三国供应商的报价和高于该报价幅度不超过3%的国内供应商的比较视为相同投标的方式给予国内供应商优惠。即在政府采购采取国际招标时,给予欧共体内部供应商3%的价格优惠。

(10)刘慧.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7.

(11)马海涛主张“实行结构性开放策略”,但对于何为结构性开放并未予以解释。马海涛,姜爱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0-151.

(12)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21;王习武,臧发臻,王黎.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国政府采购,20022);徐焕东.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你准备好了吗?中国政府采购,20064);佚名.应对《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积极参与国际市场.2007-4-5].http://www.ccgp.gov.cn.

(13)参见第1212.4

(14)参见第88.2.4和第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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