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全面推进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全面推进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01年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就尽快加入GPA作出承诺,为履行承诺我国政府一直在做积极不懈的努力。此外,我们还积极开展与包括欧盟在内的GPA缔约方的交流,并成立了研究组对GPA进行研究。2011年11月30日,我国政府所承诺的第三批GPA出价清单提交至WTO。至于清单中未纳入国有企业,是因为国有企业并不适用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加入GPA存在法律障碍,而且国有企业采购是商业行为。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全面推进

2001年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就尽快加入GPA作出承诺,为履行承诺我国政府一直在做积极不懈的努力。一是我国于20022月已申请成为GPA观察员,并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WTO的相关活动。作为GPA的观察员,我国派出代表团列席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和非正式会议,旁听会议内容,在会议正式议程进行完毕之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接受政府采购委员会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化工作小组的质询。二是建立和完善我们的政府采购体制。200311日,我国实施了《政府采购法》,此后又制订了一系列配套实施办法,目前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体系。三是加强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此外,我们还积极开展与包括欧盟在内的GPA缔约方的交流,并成立了研究组对GPA进行研究。上述的这些努力得到了WTO成员的肯定。

但在20065月以前,我国一直未能迈出启动谈判的关键性步伐。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既有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又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一是GPA目前的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运行了200多年,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只有9年多,(14)还面临着诸如政府采购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制尚不健全、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缺乏等许多现实困难;二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一些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部门之间协调困难;三是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比较低,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国际竞争经验;四是对GPA和发达成员的政府采购实践以及GPA对国内制度的影响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等。

即使是在上述种种困难情况下,我国还是主动承担了与我国发展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于20071228日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程序,向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并与GPA成员展开了加入谈判,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国建立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决心和为国际间政府采购作出最大努力和贡献的诚意。

GPA成员却普遍认为,我国出价过于保守,并希望我国对初步出价清单做出实质性改进。2008年,我国与主要GPA成员进行了两轮谈判,但都无果而终。2010426日,中国美国商会发布了2010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其中有关政府采购部分在对我国开展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工作加以肯定的同时,对我国GPA出价清单表示了不满。综合美国和欧盟等GPA成员的观点,对我国加入GPA谈判,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将中央政府实体(及其下级实体)范围扩大到《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实体;全面囊括各级地方政府采购实体,以达到美国和欧盟GPA市场准入覆盖范围的质量水平;列出政府采购中参与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如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降低出价清单各附件门槛,使之与现有GPA成员的门槛大体相当;修改例外清单与宽限期,使之与其他GPA成员的市场准入规定相当;废止现行的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国货或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www.daowen.com)

虽然何时加入GPA取决于GPA各方谈判进程,我国加入GPA日期尚不确定,但我国一直在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谈判(王保安,2011)。20107月,我国政府向WTO提交了修改的出价清单,美欧等GPA成员对我国该份清单中的地方政府、准入门槛和国有企业等出价仍表示不满。

20111130日,我国政府所承诺的第三批GPA出价清单提交至WTO。新清单最显著的变化是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和浙江省5个次中央级政府的171个实体首次被纳入其中,清单的另一改进是建筑业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国有企业仍被排除在外。美欧在肯定我国新清单的同时,仍认为新清单中存在准入门槛过高、未包含国有企业和例外范围非常广泛等问题。我国驻WTO代表团认为,虽然新清单提出的次中央机构仅有5个,但含金量颇高,因为其采购总量占了地方采购总量的30%;同时我国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对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则缺乏了解,这也是这些地区难以纳入清单的原因。另外,虽然准入门槛高于其他成员,但我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和规模远远超过现有GPA成员,因此在市场准入金额和数量上与发达国家仍有对等空间。至于清单中未纳入国有企业,是因为国有企业并不适用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加入GPA存在法律障碍,而且国有企业采购是商业行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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