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GPA发展:协定例外条款排序上调到第3条!

GPA发展:协定例外条款排序上调到第3条!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又如,“协定例外”条款的排序也由1994年版GPA中的第23条上调为《GPA2006修订本》的第3条。

GPA发展:协定例外条款排序上调到第3条!

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和不断变化,为了使以后加入GPA更加便捷、高效,以鼓励更多国家或地区加入GPA并开放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2006128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GPA的全面修订(以下称《GPA2006修订本》)。(24)由于今后所有加入GPA的谈判都以《GPA2006修订本》为准,这就意味着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将以修订本为准。因此,《GPA2006修订本》将对我国加入GPA谈判和加入GPA以及国内的政府采购工作均产生重要影响。20071228日,我国已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各方抓紧对《GPA2006修订本》的研究就成为目前急迫的工作。以下是笔者对修订本的变化及其影响的粗浅体会。

4.2.1 条款排序及内容更加合理、明确和具条理性

GPA2006修订本》由1994年版的24项条款减少为22项条款。为便于新成员加入,《GPA2006修订本》无论是在排序还是内容方面都较1994年版GPA明确和更具条理性。例如,增加了“概念说明”,并作为第1条,明确了商品和服务、建筑服务合同、国家或地区、日、电子报价、书面形式、限制性招标、措施、常用清单、意向采购、补偿、公开招标、当事人、采购机构、合格供应商、选择性招标、服务、标准、供应商、技术规格等概念。

再如,为了更加符合政府采购实际操作顺序,修订本将条款重新进行排序。如,自第7条至第20条依次为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公告、参与条件、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期限、谈判、限制性招标、电子报价、评标及合同授予、采购信息透明度、信息公开、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的修订和变更、磋商与争端解决。又如,“协定例外”条款的排序也由1994年版GPA中的第23条上调为《GPA2006修订本》的第3条。

此外,修订本将分散在不同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合并和重新整合,使其更具条理性。如,修订本将1994年版的第1条“范围和领域”和第2条“合同估价”合并成第2条“适用范围”。该条款中还明确、具体说明了除缔约方附录一中的例外之外的不适用该协定的范围、附录应详细说明的信息以及估价等方面内容。另外,将1994年版GPA3条“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及第4条“原产地规则”合并为第5条“普遍原则”,而且在该条款中增加了“电子化手段的采用”、“采购执行”和“采购未明确的措施”3款内容。

总之,与1994年版GPA相比,《GPA2006修订本》对条款的文字表述和对协定义务的规定更加明确、易懂,这将有助于减少意见分歧,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新成员加入GPA的谈判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4.2.2 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条款进行了较大调整

GPA2006修订本》的突出变化之一就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25)首先,为了突出鼓励发展中国家加入GPA的目的,修订本将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条款排序从1994年版GPA的第5条上调至第4条。此外,该条款的名称也由原来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改成“发展中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GPA2006修订本》第4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应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统称“发展中国家”,除非另有说明)的发展、财政、贸易需求和环境circumstances)给予特别的考虑,因为各国的这些情况各有不同。所以基于本条和以上要求,各缔约方应对以下对象执行特殊的、有差别的待遇……”,同时该条第2款中要求“当一个发展中国家申请加入本协定时,所有缔约方应立即向其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最惠国待遇……”,(26)但修订本同时取消了发展中成员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规定,即1994年版GPA5条第4款规定的“一发展中国家可与根据本协定所进行谈判的其他参加方谈判双方接受的、该发展中国家范围清单所含部分实体、产品或服务对国民待遇规则的适用(例外)……”,至于新增加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比原有的排除国民待遇原则适用条款对我国更为有利,还须在实践中予以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还须注意的是,《GPA2006修订本》第4条第3款规定,在其他缔约方允许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时间表采取过渡性措施(Transitional Measures)。(27)修订本明确了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措施,因此,发展中国家只能享有条款明示的措施,这预示着与1994年版GPA相比,《GPA2006修订本》规定的补偿范围在缩小,例如,GPA逐渐会将一些采购实体或者行业引入这个清单或者覆盖范围。

另需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性措施条款不是自动适用的,能否享受该项权利以及享受的程度如何还须得到其他缔约方的允许,具体而言就是取决于与现有成员分别谈判的结果。(28)而且,过渡性措施条款是有期限的,根据《GPA2006修订本》第4条“发展中国家”的第4款(b)的规定,(29)在其他缔约方允许的前提下,在加入GPA谈判时,发展中国家可最多推迟3年履行除第5条第1款(b(30)项外的所有义务。

4.2.3 新增的环保条款有助于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和控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度(www.daowen.com)

GPA2006修订本》另一突出变化是增加了环保条款和环保内容。《GPA2006修订本》新增的环保条款具体体现在一是序言,二是“发展中国家”条款中的“…环境给予特别的考虑”,三是第10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中的第6款和第9款。(31)在序言以及在第4条“发展中国家”第1款要求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考虑的内容中,增加了“环境(circumstances)”,同时在第10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条件”新增了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Promote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or Protect the Environment)的第6(32),在该条第9款授予合同的评估标准中也增加了有关考虑环境特征(Environmental Characteristics)的内容。(33)GPA2006修订本》新增的环境条款和内容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采购中考虑的因素,充分体现了GPA对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视,这将有利于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创建,全面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社会物质基础。同时,修订本增加环境条款将使得环境保护成为政府采购中合法的新壁垒,我国在加入GPA谈判时,应充分运用修订本中环境保护内容,以控制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度,因此,这也将有利于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工作。

4.2.4 新增的电子采购条款对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和经济安全提出了挑战

为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GPA2006修订本》对1994年版GPA条款进行了适时的更新,增加了电子化手段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反映了未来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修订本在序言中强调了使用和鼓励使用电子化手段(Electronic Means for Procurement)的重要性,电子化采购在第2条“适用范围”中的“协定适用”、第5条“普遍原则”的第3款、第6条“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第7条“公告”、第11条“期限”、第14条“电子投标Electronic Auctions)”和第16条“采购信息透明度”等条款中都有所体现。修订本有关电子手段在政府采购中应用的规定,将对我国政府采购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基础建设落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缺少规范,各地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情况差异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滞后、信息披露渠道少、范围窄,各地之间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等等问题(34)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此外,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政府采购信息在全球领域的开放不仅对我国有关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技术、设备、管理以及人才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还将对我国网络安全、国家信息安全乃至经济安全提出新的挑战。

4.2.5 新增或调整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内容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是对政府行为自我规范的要求,其实质是使政府行为具有明确性、公开性和可预期性。《GPA2006修订本》对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内容的调整力度比以往历次都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

例如,在第6条“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第1款中明确规定信息发布的媒体是“以官方规定的广泛传播易为公众获知的电子或书面媒体”。

再如,新增了发布计划采购公告的规定,要求政府采购信息不仅对供应商公开,同时也要向公众公开,采购计划的公开将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此外,在第7条“公告”的“意向采购公告”中明确指出:“对每一个本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第8条描述的除外,采购机构应在附录三列明的适当的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公布意向采购的公告。此类媒介应当为广泛传播的,公告对于大众应当为容易获知的,至少在公告中说明的期限之前可被获知。”同时还规定了公告应可以采用的电子访问方式。

又如,在第16条“采购信息透明度”中增加了电子化手段应用于采购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规定。并且在该条款中详细列明了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合同授予信息的公布,文件、报告、电子资料的保留以及数据收集和报告等4款内容。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信息和公告的提供和发布形式,公告发布的时限,文件、报告、电子资料的保留时间,以及数据收集和报告应包含的数据时间及报告的提交时间。

总之,GPA修订本新增的有关电子化手段在政府采购中应用的规定,将推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我国政府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也有助于我国透明、稳定的法律环境的建立。但目前我国信息披露还没有提到一个很高的层次上,政府采购相关领域的一些基本体系的建设,包括一些标准的建设,还没有达到GPA的要求。因此,修订本有关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内容的增补和调整对我国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4.2.6 新增的促进异议解决的仲裁程序有助于我国修改GPA涵盖的实体范围

为了便于解决成员修改GPA涵盖实体时出现的分歧,《GPA2006修订本》在第19条“适用范围的修订和变更”中增加了第7款和第8款有关促进异议解决的仲裁程序,其主要含义是指当一成员的政府希望将其某采购实体从其附录一中去除或修改,而其他成员对该实体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存在分歧时,可由仲裁机构决定该成员能否修改GPA涵盖的实体。修订本增加的促进异议解决的仲裁程序有助于建立有效消除政府控制或影响的指标标准,改善修改涵盖范围的流程,而且对于我国的意义尤为重要。目前我国企业正处于转型阶段,很多企业正朝着私有化方向发展,这就意味着现在的国有企业或者是政府控股企业,将来可能会变成非公有性质,那么该企业在我国提交的开放清单中如果被列入,那么随着将来该企业性质由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有企业,则该企业自其企业性质转变时起就理所当然地应从开放清单中去除。但倘若其他缔约方认为政府对该企业的控制和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因而不同意我国的做法,那么此时就会产生争议和分歧。因此,独立的仲裁机构对此做出公正判定以促进争议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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