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南岭瑶族乡村文化权益保障

南岭瑶族乡村文化权益保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瑶族乡村群众的文化权益保障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加强对瑶族等少数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有利于促进瑶族乡村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发展和创新的文化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

南岭瑶族乡村文化权益保障

四、保障瑶族乡村文化权益

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产权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单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不仅包含其成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平等地享有的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的权利、保护文化作品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的权利,还包括少数民族群体文化认同的权利、文化自主的权利和保持与发展其文化特性或固有生活方式的权利等。(23)

党和政府一贯坚持民族文化平等政策,在六十多年的执政实践中,不仅在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在保障国内各少数民族文化权益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益都做了明确规定。强调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上级国家机关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1975、1978年两个《宪法》修正案,虽然存在许多问题,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还是做了明确规定。1982年修改的《宪法》继续肯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国家帮助各民族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有保持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自由,还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有自主管理本地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相关权利等。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为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除《宪法》之外,《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规定了加速民族地方文化发展、发扬传统文化,有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自由,还规定了相关机关要加强教育、语言文字普及、文化作品创作宣传、保护文化遗产、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提供资金扶助等各种有效措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还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保障民族文化权益的措施。如加强新闻出版、体育、传统医疗、抢救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扶持等。1994年国家民委、中宣部等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发布了《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省各自治区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将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宣示。(www.daowen.com)

法律法规保障情况看,国家层面和自治区级层面对瑶族文化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虽然不少,但离世世代代生活在边远山区的瑶族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还是有较大的距离。在“文化大革命”中,将移风易俗政策极端化和绝对化,使瑶族文化权益受到了伤害。改革开放以来,瑶族乡村在经济上有了长足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但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干部只注意抓经济工作,无暇关注瑶族乡村文化的保护,甚至只看到瑶族传统习俗中的落后成分和负面影响。在大众消费文化和市场化大潮冲击下,瑶族特色传统文化不断流失。有学者预言:“不少民族的服饰、语言、传统民居、歌唱艺术、民族舞蹈、礼仪习俗等民族文化遗产,有可能在20至30年或在更长一些时期内大部分或全部消失。”(24)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关键性政绩考评标准的引导下,基层党政干部对保障瑶族文化权利的认识不到位,瑶族群众的文化权利往往被忽视。随着瑶族民间文化传人的离世和大量瑶族青壮年外出务工,瑶族乡村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局面。瑶族乡村群众的文化权益保障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保护和发展瑶族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障瑶族群众的文化权益,不断增强瑶族乡村的文化软实力,是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瑶族群众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瑶族地区新农村和谐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阶段,我们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法律保障。在认真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保障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加强对瑶族等少数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制《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强化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促进各少数民族成员有效参与本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和创新发展方面的决策,将地方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方面的作为纳入政绩考核。只有将新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才能确保新农村文化建设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开展。二是落实保障政策。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支持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有关政策。对有利于促进瑶族乡村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发展和创新的文化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积极宣传和引导全社会关心瑶族乡村文化的生存状态,支持瑶族乡村文化发展,顺利实现瑶族乡村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大发展与大繁荣。三是强化人才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瑶族乡村传统民间绝技、民间工艺、民间歌手等文化能人的支持和传人的培养,千万不要让瑶族民间技艺在我们这一代失传。加强对民间自发性文学艺术团体的支持,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并对其成员进行免费培训,提高他们的艺术水平,增强他们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让他们以自娱自乐的形式大胆创作,服务瑶族乡村群众。四是基础设施保障。瑶族乡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和陈旧的现状,不利于瑶族民间文化活动的开展。瑶族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抓经济发展的“一手”要硬,抓乡村文化发展的“一手”也不能软。要在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等“村村通”工程的基础上,重点修复一些瑶族乡村群众特别喜爱的传统文化设施或构建新的公共文化空间,切实改善瑶族村寨开展文化活动的硬件问题。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包括瑶族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是有效抵御西方文化垃圾和文化帝国主义侵袭,维护民族文化安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更是消除民族文化隔阂与文化冲突,保障文化权益,增强民族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战略措施。这将对实现中华文化内部各民族之间“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和谐共生理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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