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建乡村文化共享机制
所谓文化共享是一个与文化私有、文化独占相对立的概念,它是指把文化成果传递或传播给他人,让他人共同享有文化进步的成果。世界文化发展史和中华文化变迁史都反复证明,文化共享不仅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是文化发展的常态,也是文化的本质属性。
中华文化内部自古就存在各民族族际之间的文化共享,即汉族文化中有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中有汉族文化,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文化的相互学习、借鉴和共享。由此便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都离不开”的中华族际文化共有共享的文化现象。(19)这种中华文化多元共享的现象,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生产力状况和交通通讯条件下,各民族相互认同、学习和交流文化的过程中自发地形成的,构成为一种自在、自发的共享机制。各少数民族在这种自发的文化共享机制下,保持着本民族和本地域的文化特色,形成一种民族文化传统,并体现在民族生活方式、民族历史记忆和民族风俗习惯中,成为维系民族认同和民族凝聚力的精神纽带。因此,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城乡文化二元结构,消除文化贫困,维护文化公平,保障各民族文化权益,重建文化共享机制,让各族群众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www.daowen.com)
在乡村文化共享机制重建的过程中,我们至少应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谁共享的问题,也就是共享主体的确定问题。毫无疑问,我们所要构建的文化共享机制,必须惠及所有公民,即不分性别、年龄、种族、职业、财产、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都应平等地共享中华文化发展的成果。二是共享什么文化的问题,也就是哪些文化成果必须纳入共享的范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共享机制建设,以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主要的和基础性的共享文化。同时,要满足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职业等各种人群的文化需求,尤其是要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大力开发能体现民族优秀传统的文化资源,发展具有独特文化内涵的民族文化产业,宣传、展示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音乐、绘画、歌谣、传说、风土人情、风俗习惯、节庆仪式等文化内容,让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在国家文化共享体系中占有平等的地位。三是如何顺利实现共享的问题,也就是共享途径问题。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文化服务的职能,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21)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切实提高维护少数民族群众文化共享权益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和监管,加强少数民族乡村文化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少数民族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乡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建设,构建覆盖边远少数民族乡村的公共文化共享网络。同时,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到乡村和谐文化建设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中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共享平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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