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和谐与乡村秩序
对秩序的寻求是人类的本性。自然界有自然界的秩序,人类有人类社会的秩序。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人和社会是同时产生,不可分割的。人是社会的人,人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每一个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没有人可以独居于这个社会之外。而社会的维系要求有一定的社会秩序来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社会得以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对于任何一代人而言,社会秩序都是一种既得的存在和力量,人们只能在社会秩序所预设的社会交往模式中生活。人类的社会生活必须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人们在社会秩序中才能求得生存,“脱离了社会秩序就没有人的存在,人只能通过社会秩序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并通过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0)
秩序是人们为追求一定的社会目标而遵循规则的结果。它是对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反映,客观地体现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必然性。在动物界,秩序的形成是动物之间凭借弱肉强食和动物本性造成的自然结果,从而构成相互关系秩序和生存秩序。在人类社会,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形式,客观地反映了社会运动的必然性。秩序的生成有两条基本途径。人们为实现基本的、一般的社会目标而自觉自愿遵循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所形成的秩序,这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如果人们为实现具体的社会目标,而不得不遵循发自某一种社会权威的有关规则而形成的秩序,那就是“人为设计的秩序”。哈耶克将其概括为“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并认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经过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得的结果,既不是出于人为的设计,也不是人所能够控制的。(11)因此,哈耶克把“建构论理性主义”称为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社会秩序的生成与文化密切相关。韦森在《文化与制序》中认为,“秩序”的生成是一个从个人的习惯到群体的习俗(自发社会秩序)、从习俗到惯例(非正式约束)、从惯例到制度(正式约束)这样内在于社会过程中的动态逻辑发展进程。从而把“制度化”界定为社会或社群内部正式约束规则(尤其是其中的法律规则)的确立与制定过程。(12)传统文化型塑了并维系着传统社会的制序结构,从精神上规定了并支撑着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秩序。(13)丹尼尔·埃通加—曼格尔认为:“文化是体制之母。”(14)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龙应台在题为《如果你为四郎哭泣》的文章中所说的那样:“人本是散落的珠子,随地乱滚,文化就是那根柔弱又强韧的细丝,将珠子串起来成为社会。”(15)文化是社会的观念整合物或观念凝聚核。一个没有文化的社会肯定是不可能存在的。反之,一个没有社会载体的文化也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文化形成制度,制度又强化和反映着文化,即文化观念是制度形成的依据,制度要反映文化的要求。同时,制度对文化观念的巩固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可以从生活在其中的人群对待制度的态度中体现出来。如果人们觉得制度是公正的,就会对制度产生积极的情感和积极的行动,使制度他律变为文化自律。相反,如果人们觉得制度不公正,就会产生消极的情感,在行动中抵制和抗拒制度的规范,从而使社会失序。“文化与制度之间是一种蕴含与互动的关系,文化中蕴含着制度,制度中也体现了文化。没有文化的制度与没有制度的文化都是不可想象的。”(16)(www.daowen.com)
传统文化是瑶族乡村社会秩序生成的现实基础。作为瑶族乡村传统文化主要成分的习俗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习俗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一旦生成,它就能作为人们社会活动与事务中的一种常规性固化习俗本身所覆盖的团体、社群或社会中成员的现象型行为,从而它本身也就作为一种事态、一种情形像一种社会规则那样对成员的行为有一种自我强制性的规约。”(17)习俗存续的时间越长久,其强制性就越凸显,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心理预期就会越强,也就会有更多的人认同和自觉遵从这一习俗,从而让“习俗”演变成为一种“惯例”。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的生成使乡村社会走向有序化。1949年以前的南岭走廊瑶族乡村社会,基本上处于一种家族自治、长老统治的自发秩序的均衡状态。世代传承着一套有关农耕、生育、卫生、教育、丧葬、安全、人际关系、技术、宗教仪式、经济往来、村治管理等的地方性经验、常识和规则,并且早已成熟与普遍化。瑶族成员对此已经是习以为常而且普遍认同。这些地方性经验和规则就构成为瑶族乡村社会的自发秩序。在这种自发社会秩序下,人们满怀信心地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行事,充满预期地与他人有序交往,从而使瑶族乡村社会保持了一种平稳有序、稳定均衡的状态。这种自发秩序实际上是依赖于文化而形成的乡村内生性秩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瑶族乡村社会秩序主要由国家行政权力来整合。1949年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瑶族乡村社会几乎所有的人、物和空间都被纳入到国家行政权力的管辖范围内,对瑶族乡村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实现了对瑶族乡村社会的行政嵌入。国家行政权力承担着调节瑶族乡村一切社会关系、化解一切纠纷、调和一切矛盾的使命,也有效地实现了对瑶族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宣传,相对封闭且一律的传媒,建国后毛泽东等老一辈领袖非凡的个人魅力等”(18)使人民公社时期的瑶族乡村社会秩序维持在一种动态均衡的状态。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瑶族乡村社会全面恢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方式。随着人民公社作为农村政权组织的废止,其作为乡村经济组织的功能也随之结束。在人民公社制度结束的同时,瑶族乡村也取消了大队、生产队的原有建制,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由瑶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其职能主要是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处理村内日常事务,调解民事纠纷,但没有管理村民家庭具体生产事宜的权力。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再构成国家政权的直接组成部分,也就失去了国家行政权力所必不可少的对瑶族乡村社会生活的强制性干预能力。同时,也由于村集体经济的瓦解,村民委员会缺乏保障集体利益的必要物质基础。村集体组织原有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维护瑶族乡村社会秩序的管理功能退化。瑶族乡村文化传统的断裂、传统习俗的规范功能和教化功能的不断弱化,难以担当维护瑶族乡村社会秩序自我生成的使命。“乡村公共生活的内生组织机制被破坏,村落社区出现的权力真空、制度短缺使乡村社会陷入无调控的状态。”(19)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瑶族乡村社会的利益诉求也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瑶族乡村社会已成为广大瑶族群众的共同企盼。
瑶族乡村社会自身固有传统社会控制系统和规范系统的断裂和弱化,难以维护和促成乡村社会秩序的自发生成。瑶族乡村存在的文化冲突进一步加剧了乡村社会的失序。建设乡村和谐文化是瑶族乡村社会秩序重构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文化的和谐要想实现瑶族乡村社会的有序化,是难以成功的。因此,只有通过大力建设瑶族乡村和谐文化,提高瑶族群众对本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发挥瑶族乡村文化的内生性制序功能和规范功能,才能增强瑶族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瑶族乡村社会自发秩序的生成、维护和保障,实现瑶族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与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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