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南岭走廊瑶族乡村自我管理政策与文化建设研究

南岭走廊瑶族乡村自我管理政策与文化建设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前,南岭瑶山一直残存着称为“寨老制”的瑶族村落内部管理体制。他们是村寨内部的自然领袖,也是经地方政府批准负责全寨行政事务的头人。富川瑶族村寨的内部管理,基本上是自我管理。在自己本民族寨老或头人的管理下,各瑶族村寨维持着一种自给自足、自我管理、彼此相安的传统农耕生活方式。

南岭走廊瑶族乡村自我管理政策与文化建设研究

九、“自我管理”的村落政治

从唐代开始,中央王朝就在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羁縻制度。“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隶岭南者,为州九十二。”(29)顾颉刚和史念海在《中国疆域沿革史》中评价说:“羁縻州者,虽有州县之名称,而刺史县令皆以其酋长渠魁为之,而其内部之行政,中央殆少加以过问,后世之土司制度仿佛之。”(30)宋代仍然采用羁縻政策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选用民族首领为王朝统治的代理人。“得通蛮情、习险厄、勇智可任者以镇抚之。”(31)民族首领只须向中央王朝“纳土臣服”,听从中央王朝调遣和履行中央王朝规定的各种义务,中央王朝就可以让他享受较大的自治权,悉听其便。被赐封为土官的首领,成了封建中央王朝在民族地区的代理人。宋王朝通过推行羁縻制度,征服了居住在南岭地区的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广西境内,“降诸蛮三十一种,得州二十七,县一百三十五,砦四十,峒一百七十九及一镇,三十二团,皆为羁縻州县”。(32)南宋洪迈《容斋四笔》记瑶人事说:“瑶人男丁从酋长领得耕地,不纳税,只服劳役,有罪受酋长裁判。”(33)瑶族村社成员对于所分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支配权。这种土地“不得典卖,惟自开荒者由己,谓之祖业口分田。”(34)元代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宣抚、招讨、长官诸司和土府、土州、土县两种行政机构,在各级行政机构中参用土酋为官,授予土司土官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又对土司土官承袭、升迁、奖惩作了规定。初步地建立了对土司土官的管理制度。”(35)明代“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治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36)明朝统治者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威德兼施”,“刚柔并济”,“顺者抚之,逆者摧之”。对少数民族首领“怀之以恩,待之以礼”,进行“恩抚感化”。在元朝实行土司土官制度的基础上,明朝对土司的职衔、隶属、信物、授职、承袭、升迁、惩罚、宽贷等作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全面改进和完备了土司制度,让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自治”。清朝初期在广西民族地区“因明制”继续实行土司制度。“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国朝开拓寑广,州县洞五十余所,推其雄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37)清顺治五年(1648年)招降广西“全州、兴安、灌阳”等土州;顺治十六年(1659年),广西已有太平州、安平州等二十家土司归附。(38)清代初期在广西因袭和新设土官共六十九家,对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雍正四年(1726年)起,清政府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到雍正九年(1731年),除少数边远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对广西各土司管辖地区的改土归流。

民国之前各朝代在广西民族地区的统治基本上沿袭了起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但由于土司土官也并不干预少数民族村寨的内部事务,村寨内部基本上是长老统治,具有明显的“自治”性质。民国新桂系统治时期,在广西建立和健全了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国家行政权力的触角第一次直接延伸到了少数民族村寨。1934年,广西全省基本完成乡村组织编制,全省分99个县,204个区,共2 464个乡镇,25 494个村街,260 352甲,2 671 997户。(39)改制后的基层行政组织为县(区)—乡(镇)—村(街)—甲,体系完整。通过编制村甲,有如广西省政府主席黄旭初所言:“整个广西一千三百多万的民众都归到这个系统之下,好似一顶很严密的渔网笼罩着一样。”(40)少数民族村寨内部的长老统治虽逐渐被削弱,但并未完全消失,在偏远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着。(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前,南岭瑶山一直残存着称为“寨老制”的瑶族村落内部管理体制。瑶族村寨内部是一个准军事集团。各村寨都有自己的寨老或头人,也称“瑶头”。“瑶头”一般由懂得本民族传统习惯,有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和斗争经验,能说会道,组织能力强,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并能取得群众信任的人担任。他们是村寨内部的自然领袖,也是经地方政府批准负责全寨行政事务的头人。地方政府摧交赋税皇粮,只问“瑶头”,不问百姓。“瑶头”除负责与政府打交道之外,主要负责村寨的安全与处理本村寨与相邻村寨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村寨内部的各种纠纷等。富川瑶族村寨的寨老以下,全寨各姓宗族还有自己的长老,负责本姓宗族内部的事务。身强力壮的年轻人都被组织起来,有义务参与本村寨的共同防卫和村寨内部的其他公益活动。平地瑶村寨里各宗族都修建有各自的宗祠,有各自的族规,用来管理本宗族的内部事务。全寨设有专门的武器库、公共粮库和相关办事人员。一旦与其他村寨发生矛盾或有官军来犯,全村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组织起来,投入战斗。因为对于一个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瑶族村落来说,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利益必须服从于全村寨的整体利益。年长日久,便形成了一种以村寨集体利益至上的文化传统。瑶族村寨的寨老或头人没有特权,没有报酬,也不脱离生产。如果该寨老没有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不能保护好本村寨的集体利益,或者以权谋私以强凌弱,便随时可以撤换。撤换的程序也十分简单。因为年老或不愿意继续当任寨老,或因为有过失,只要各家族的长老集中共同商议,超过半数的人同意撤换,并选出下一任寨老,就可以立即宣布拆换并公布下一任寨老。富川瑶族村寨的内部管理,基本上是自我管理。只要各村寨不造反、按时交纳瑶粮,地方政府既不关心也不干预各村寨的内部事务。在自己本民族寨老或头人的管理下,各瑶族村寨维持着一种自给自足、自我管理、彼此相安的传统农耕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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