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南岭走廊瑶族乡村合作研究

南岭走廊瑶族乡村合作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长期存在男子上门入赘的习俗,在单个瑶族家庭中有多达五六个姓氏者。由于瑶族长期存在招郎上门的习俗,瑶族村寨之间常常有姻亲关系。“招主”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的“抚瑶”担保人,对被招抚的瑶族村寨负有相应的约束、规劝等责任。“招主”在约束瑶民日常的社会行为方面,有采用与瑶族村寨签订合同的形式。

南岭走廊瑶族乡村合作研究

四、“守望相助”的村落关系

瑶族是一个热情好客、文明礼貌,村落意识和族群意识强烈的民族。富川瑶族几乎都是聚族而居,但一个村寨中则少有单一姓氏而居者,一般是数个异姓宗族杂处一寨。由于长期存在男子上门入赘的习俗,在单个瑶族家庭中有多达五六个姓氏者。过山瑶村落一般规模不大,只有几户或十几户人家,人口也不多。平地瑶村落一般较大,有几十户,甚至多达数百户者。由于瑶族人民长期生活在深山大岭之中,主要靠刀耕火种和辅以狩猎为生。现实的生存环境促使他们在村落内部世代保持着友爱互助精神。一家有事,四邻相帮。举办婚娶、还盘王愿等喜庆大事若资财不足,亦可求助于亲友,有钱借钱,有物借物。而且这种借贷无字据,不付利息,借物还物,无规定还期,全凭信用。只要有偿还能力,必会自动偿还。在生产上的互助帮工则更为常见。如砍山、烧荒等需要人手的重活,以及为了赶季节不误农时常常需要相互帮工。只要寄语相请,居住在周边村寨的亲友必按时抵达工地,而且来帮工者都自备膳食,主人既不用招待茶水粥饭,亦不要支付分文工钱。这种友爱互助的美德在瑶族人民中间世代相传。

瑶族群众非常注重与村邻友好相处,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中互助合作,互相尊重。如凤溪瑶族盘姓族谱所订《家规》中劝告族中子弟:“左邻右舍,烟火相毗;亲睦为先,毋为非礼;村邻和好,犹如拾宝;深情固绔,幸勿自扰。”邻里之间特别崇尚互助合作。村寨里哪家有困难,全村寨的人都会毫不犹豫地给予帮助。如果某家有老人过世,或是有年轻人结婚等重大活动,全寨的年轻人不用相请就会自动来帮忙。“每当村寨里有人起房盖屋,村坊叔侄亲友都会自觉主动去帮工,供木匠师傅饭食,以减轻主家之负担。到盖瓦时,主家备办酒席,敬请亲友叔侄。亲友要送礼品,祝贺大厦顺利落成。”(14)村寨里的家庭纠纷一般由父母或长辈协商调解。宗族内部的纠纷则由族中长老负责调解。宗族之间的纠纷则由寨老或头人出面调解。瑶民多怕见官府,不愿与官府来往。因此,村寨内部的矛盾纠纷基本上都由村中长老根据传统和习惯法进行调解和处理。村寨里的矛盾主要是土地、山林、水源纠纷,男女关系道德纠纷,家庭财产纠纷和偷盗等纠纷。在处理纠纷时,根据习惯法,由矛盾双方各自陈述理由,再由村中长老商议断定。谁的道理更符合习惯法规,谁就获胜。输的一方给予赔偿或补偿,并且不得反悔。如果对长老们的调解不服,可以到官府或法院起诉,由官府或法院审判。一村一寨这些纠纷虽偶尔也有发生,但一般不用告到官府或法院,基本上都在村寨里调解处理好了。

寨老或“瑶头”在处理与相邻村寨关系时,也本着和睦共处的原则,息事宁人。由于瑶族长期存在招郎上门的习俗,瑶族村寨之间常常有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为处理寨与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一种便利的解决机制。即上门男子成了沟通上门村寨与父家村寨关系的主要协调人。而且,若一个村寨遇上大事,尤其是在历史上的生存空间争夺中,瑶族的多个村寨之间会联合起来,共同应对。据凤溪瑶寨陈永楣先生所藏《嘉福公杂记》载:“瑶族共总十六源联合安家乐业。茅塘深家洞(属恭城县境)黄天佑手上富川所管钱粮,成化八年,将猺粮移去恭城。嘉靖六年,凤溪沈真孙作乱,朝廷大兵来到凤溪。请起茅塘石口郎叔(黄天贵)来凤溪赶退王兵。凤溪谢下边江杨柳坝田一处,付与茅塘石口郎叔为记管顾。万历三年,凤溪与罗溪罗究争地界,相斗。帮请茅塘石口郎叔黄天贵到凤溪。七月十七日相杀,无赢。八月十五日又打,未分输赢。至九月二十八日,黄天贵大喊三声,将倒旗山唤倒。罗溪罗究人速退回源。西乡李文清熟金木水火土之功。与茅塘石口上洞黄天贵、李总管,下洞奉三七三人杀他不倒,奈他不何。前来凤溪帮请翟廷凤至茅塘把守分水坳,将李文清一刀杀死。茅塘石口郎叔将杨柳坝田退回翟廷凤所管,粮转富川上纳。”(15)这一记载说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族群之间的地界争斗是一种生存空间的争夺。瑶族与周边其他族群相比处于弱势,必须联合起来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各瑶寨之间相互帮助并以田地相酬谢。(www.daowen.com)

富川瑶族大多为“抚瑶”,即因招抚而定居入籍的。在明清时期,招抚流窜滋事的瑶民时,必须由附近汉族地方德高望重的乡绅作为担保人。此担保人被汉族人称为“招主”。“招主”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的“抚瑶”担保人,对被招抚的瑶族村寨负有相应的约束、规劝等责任。抚瑶村寨与相邻的汉族村寨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招主”有责任和义务从中协调解决。瑶族人民对“招主”十分敬重,尊称其为“恩主”。“招主”在约束瑶民日常的社会行为方面,有采用与瑶族村寨签订合同的形式。据凤溪村《岑氏族谱》附录的一份《合同》记述:“立写当神众议合同人:凤溪二九瑶老翟廷凤。地坊翟廷禄、翟廷满、陈孟坤、翟朝罡、杨世宗、梁福宋、李积贵、麦章仔、蒋玄种、李成举等。情因万历三年有二九苏老五、苏启本、麦廷朝,藐法横行,逐日为盗,幸有本县太爷借兵剿杀。可怜翟廷寿急时难逃,无辜杀死,而廷凤走出白砖井头避难逃生。后有恩主林德古,后招瑶人方得归宗。吾等各依恩主嘱咐,自此依復(附),各守王法,勿许非为。当神立议合同,照依原日纺种之业,各管各业,毋得紊乱。至于六十分分(当年接受招抚时的六十兄弟所平均分配的田地。引者注)除下之田,以作当门抵户开土名于后。万历招主林德古林德选(签字)”。(16)

根据清代乾隆年间修篡的《富川县志》记载,明清时期,瑶族和汉族人民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共同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因地制宜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团结协作共同建设了“五田”。所谓“五田”,是指西岭山一带顺溪开渠灌田,称为“冲田”;在丘陵地区的夹谷凹槽处筑塘蓄水开辟良田,称为“塘田”;在高岸地域,筑坝架设竹筒水车,提水灌田,称为“车田”;在石山区,引井水灌田,称为“井田”;在河流上筑坝,引水灌田,称为“坝田”。福利镇螺峰村黄竹山屯的沈姓瑶族,至今保存着清光绪年间关于瑶、汉农田用水的协议文书。其内容是黄竹山沈姓瑶民与留家湾、大坡洞杨姓汉族共同修筑大莲塘蓄水灌田的有关条文与规定。(17)

瑶族村寨与汉族村庄之间物质上的交流,技术上的相互学习,风俗习惯上的相互借鉴,促进了瑶汉族群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少数瑶汉同胞之间为了加深友谊和交往,还以认“老同”(同一年出生的人,如汉族地区的结“同年”)或结拜“兄弟”的形式建立起了友好关系。富川瑶、汉村寨之间平等交换物产,取长补短,友好往来,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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