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夏金榷场贸易诸问题
一、作为价值尺度的“绢”与“干姜”
在黑水城出土的这些西夏榷场贸易文献中,多次出现有“绢”、“川绢”、“河北绢”等词。为论述方便,这里先将涉及榷场税收及川绢价值尺度的一些文字检出:
贰(7~8):“川绢价伍拾柒匹半,收税川绢……捌赤,准河北绢壹匹壹拾伍赤……”
陆(8~9):“价壹佰壹拾壹段,收税川绢……准河北绢贰匹柒赤柒寸……”
陆(16~17):“博买川绢价贰……壹匹壹赤玖寸贰分,准河北绢……”
陆(23):“收税川绢叁匹叁拾伍赤柒寸贰分半……”
柒(7~8):“博买川绢价肆拾捌匹半,收……叁拾赤捌分,准河北绢叁拾叁赤玖寸……”
玖(8~10):“博买川绢价叁拾……川绢壹匹贰拾赤捌寸,准……贰拾捌赤肆寸贰分半……”
拾(9~10):“博买川绢价玖拾陆匹,收……贰拾伍赤陆寸,准河北绢壹匹壹拾肆……”
拾贰(2~4):“绢价玖拾玖匹半,收税川绢……壹赤叁寸陆分,准河北……肆赤陆寸柒分……”
拾贰(8~10):“博买川……拾柒匹半,收税川绢壹……河北绢壹匹贰拾陆赤贰……”
拾叁(4~5)“博买到川……绢贰拾陆赤贰寸半……”
在上文所检文书与“绢”、“川绢”有关的内容中,经常出现针对这些物品“博买”而产生的“税”。从中隐约透露出榷场贸易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如果将收税川绢的数量除以博买川绢的数量,其值即为税收比率。以现有资料粗略推算,榷场贸易的税率大致在3%到5%之间。[33]洪皓《松漠纪闻》记载:“[回鹘]多为商贾于燕,载以橐它,过夏地,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者,贾人苦之。”[34]由此可知,西夏对回鹘商人收取的是十分之一的税,而且常常是择其上品而取。这种重税政策使回鹘商人不堪忍受,以至于他们为规避西夏人的掠夺而放弃路途较近且行走便利的河西,而转道青藏高原的河南道与宋交往。而西夏与金榷场贸易的税率仅为3%~5%之间,与过境税相比,榷场贸易的税率是相当低的。
西夏借鉴中原地区先进的纺织技术,发展起自己的织绢业。西夏政府设置织绢院专管织绢事业,与刻字司、作房司、首饰院、铁工院等同为末等司,设2头监管理,1案头辅助。[35]西夏政府为了提高丝绢纺织技术,多次请求宋朝派遣熟悉丝绸纺织的匠人。西夏的纺织品技术进步很快,直逼中原,在黑水城出土的不少西夏文献中,有的就是以绢帛做封面的,其中有蓝色、紫色,也有黄地、绿地染花,显示出西夏绢帛的品种繁多。黑水城和银川附近出土的西夏佛教绘画唐卡所用的画布多数也是绢帛。西夏军事法典中规定西夏在赏赐有功的将士时、除赏赐银两、茶外,还赏绢、衣服。[36]西夏法典规定,政府对任官三年而合格的官员进行赏赐,除擢升职位、赏赐银茶等物外,还赏赐大锦、绢、杂花锦等纺织品。显然,在这里,绢已经成为西夏政府的一种支付手段。
有宋一代,绢帛是具有一定货币职能的,既可作为交换媒介,用于官方籴买、禁榷品交易以及日常生活中以绢代钱,又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税收、官方财政调拨、官员军兵俸禄、朝廷例赐、朝廷赏赐、岁币等,还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刑法计赃、向蕃族买马。[37]西夏作为与宋朝同时代的割据政权,受宋朝影响颇深,经济制度多有与宋朝雷同甚至完全一致之处。绢帛之功用即其一例。
早在西夏正式立国前,就从宋朝取得赐绢,如宋景德二年(1005年),德明袭位,与宋和约,宋封其为西平王,每年赐予金、帛、缗钱各4万,茶2万斤。此外遇事另有赐予。如天圣六年(1028年)德明卒,宋仁宗派使者祭奠,与皇太后各赠绢700匹、布300匹。特别是宋庆历四年(1044年)宋夏和盟,宋朝每年赐给西夏银、绢、茶25万五千:
朝廷岁赐绢十三万匹,银五万两,茶二万斤,进奉乾元节回赐银一万两,绢一万匹,茶五千斤,贺正贡献回赐银五千两,绢五千匹,茶五千斤,仲冬赐时服银五千两,绢五千匹,及赐臣生日礼物银器二千两,细衣着一千匹,杂帛二千匹。[38]
其中绢数量巨大,共15万三千匹。给西夏的岁赐成为宋朝的沉重负担。西夏则从岁赐中得到大量精美的绢帛,获取很大实惠。
从对宋朝绢帛职能的考察,可以发现,我们不能将文书中“博买川绢价”简单地理解为买到多少川绢,而应该理解为购买货物折合成川绢价值是多少,也不能将“收税川绢”理解为收税的实物就是川绢。这里的川绢具有价值尺度的功能,而非用于交换的商品。《金史》卷92《毛硕传》载:“陕右边荒,种艺不过麻、粟、荞麦,赋入甚薄,市井交易惟川绢、干姜。”说明在金朝统治下的陕西东部地区,货币不行,川绢与干姜成为当地通行的商品交易媒介。与宋情况相仿。
此外,执行准价值尺度的还有河北绢。河北绢与川绢的比值,榷场文书未有明确显示,但有两处隐约透露出这方面的信息:
陆(25):“河北绢玖匹,计壹拾捌……”
柒(11):“河北绢贰匹,计肆匹……”
河北绢折合的对象不明缺,但从榷场文书内容分析,应为川绢。文书中频繁出现某某商品多少斤(或匹、条、块等)计多少匹,把所有的单位都换算成了匹,笔者推测,这里的匹指的是川绢数量。如果这一分析不误,那么河北绢与川绢的比值即为1∶2,也就是说,一匹河北绢可换二匹川绢。宋人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6元符二年(1099年)闰九月条引邵伯温题贾炎家传后云:“治平(1064~1067年)之末……川绢二千一匹,河北山东绢差贵三二百。”其中提到河北山东绢比川绢每匹要贵二三百钱。这里的河北山东绢是否即榷场文书中出现的河北绢,不得而知。
如果将“博买川绢价”设为X,某某商品多少斤(或匹、条、块等)计多少匹中的“多少匹”设为N1、N2、N3……Nn,则X=N1+N2+N3+……+Nn,根据数据验证,这个公式接近预想推算。由此可证,川绢执行的就是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对文书进行部分的复原。
根据河北绢与川绢比值为1∶2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将第贰件文书第2行内容“拾陆匹,计叁拾贰匹,小绢子”复原为“河北绢拾陆匹,计叁拾贰匹,小绢子”。
如同金朝一样,干姜在西夏与金朝的交易中也具有价值尺度的作用。从榷场文书看,西夏用于与金贸易的姜可分干姜和生姜两种:
叁(1):“姜叁拾叁斤”。
陆(13):“干姜……”
拾(11):“姜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
拾贰(7):“生姜贰拾伍……”
拾叁(2):“干姜叁斤”。
拾叁(6):“干姜叁拾伍斤,计柒匹”。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拾件文书的第11行出现有“姜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在第拾叁件文书之第4~6行则有“博买到川……绢贰拾陆赤贰寸半……干姜叁拾伍斤,计柒匹”之语。通过换算,可以看出,5斤干姜可换取1匹川绢,说明干姜和川绢一样是具有交换媒介功能的,正与《金史》卷92《毛硕传》所谓陕西东部“市井交易惟川绢、干姜”之载吻合。生姜收缩性较大,不适宜于作为等价物使用,故而可定,第拾件文书第11行所谓“姜叁佰柒拾斤,计柒拾肆匹”,其中的姜应该是干姜。同样是1匹绢可换取5斤干姜,可以肯定,这里的绢亦应为川绢。
西夏统治区内本不生产干姜,也不产绢,隆兴二年(1161年)二月,南宋中书门下说:“西北必用之物,而本处所无,如干姜、绢、布、茶货、丝、麻之类,访闻有商旅私相博易。”[39]而文书中大量出现“川绢”“河北绢”“绢”“干姜”“姜”及“生姜”等词语,结合南宋中枢门下所言,可证当地市场上出售的这些产品都应是从南宋经过贸易而来。以其珍贵价值及善于携带、分割等优点,川绢、河北绢和干姜长期充任西夏与金榷场贸易的等价物。
二、河西的商户
文书涉及的人名有:张师公、王大成、康牛儿、何□□、光□、席智觉、酒五斤[40]等。他们都是西凉府或镇夷郡的住户。“镇夷郡”一名在三件榷场文书中出现过。
陆(2)“排官子,所有镇夷住户何”。
捌(2):子,所有镇夷郡住户”。
拾壹(1):“头子,所有镇夷郡”。
关于镇夷郡,史书上不乏记载。《元史》卷60《地理志三》甘州路条载:
甘州路,上。唐为甘州,又为张掖郡,宋初为西夏所据,改镇夷郡,又立宣化府。元初仍称甘州。
说明镇夷郡由甘州(甘肃张掖市)改名而来,直到明代,仍以“镇夷”指代甘州,《明史》卷42《地理志三》载:“镇夷守御千户所,洪武三十年以甘州卫地置。建文二年罢。永乐元年复置所。”西夏于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占甘州,消灭回鹘政权,以其地民族众多,故改称镇夷郡,升为宣化府。西夏时期所设西院转运司之所在,很可能就在这里。张掖扼控丝绸之路孔道,长期充任丝绸之路东段诸路线的交通枢纽。丝绸之路东段路线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路线有北路、中路和南路3条。北路从长安开始,沿着泾河西北行,经过咸阳、泾川等地到达平凉,越六盘山西行而达张掖。中路从长安出发沿着渭河到达宝鸡东,越大震关,经过秦安、通渭、陇西、渭源、临洮,北达兰州,从河口渡黄河,经过永登,越乌鞘岭,经武威至张掖。南路则从长安出发后沿着中路途径到达临洮后,到达临夏,在炳灵寺附近渡过黄河,再途经青海民和、乐都、西宁等地,翻越祁连山,过扁都口后到达张掖。三路于张掖相汇后再西行而至敦煌。西夏时期,这里仍是东西方货物贸易的重要集散地。
文书中出现“西凉府”凡二次,“本府”凡四次,根据文义,“本府”实指“西凉府”。西凉府(今甘肃武威市)在西夏时期亦称凉州,是南院转运司的所在,地位仅次于兴庆府,为西夏第二大城市,长期充任河西走廊一带之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著名的《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汉文铭文生动地描述了凉州的交通情况:“况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辏交会,日有千数。”[41]每天都有各色人等从四面八方汇集凉州,其中既有行旅、商贾,也有行脚僧人和官吏、使者等,但应以行商之人居多。
若从文书所涉住户经营商品的数量之多来看,似应称之为商户更为恰当、确切。这些商户均为汉姓,其中席智觉可能是一位僧人,康、何二姓则有可能为来自中亚的粟特人。3至8世纪间,亦即魏晋至隋唐时期,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粟特地区的动乱和战争等原因,粟特人沿丝绸之路大批东行,经商贸易,甚至有不少人最终移居中国,一去不复返。尽管自唐末五代以来粟特商人的地位逐渐被回鹘商人所取代,但他们在西域、河西地区的商业活动却从未停止。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多处提到的“大食”商人,即应包括粟特人在内。因为大食国于625年灭波斯国后即攫有了整个中亚地区,粟特人也沦为大食国的属民。西域乃至河西地区分布的康、何之姓,有不少即为来自中亚的粟特人,故此西凉府和镇夷郡的康、何住户有可能即为中亚粟特商人后裔。如果此推测不误,那么他们的名字在榷场贸易文书中的出现就可以表明,虽然这些粟特人已经成为西夏的编户齐民,但仍旧保持着祖先的经商传统。
三、夏金榷场贸易与物色
女真人灭辽和北宋之后,占有淮河以北非常广袤的土地,中原财富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劳动者尽为其掌握,进而取代成为西夏外贸的主要对象,而且双方互补性很强,故而夏金双方都很重视。
西夏与金贡使贸易频繁。《西夏书事》卷38载:“先是,夏使至金,许带货物与富商交易。大定中(1161~1189年),使者辄市禁物。”金尚书省奏请禁止,获准。大定二十年(1181年),西夏国王仁孝“乞使人入界相易用物”,金世宗同意“使副往来,听留都亭贸易”。[42]即同意恢复贡使贸易,但限制在官府的都亭内进行。西夏给金朝的贡物主要是马、海东青、细犬、地方特产,金给西夏的赐物主要有绢帛、衣服、金镀银束带等。西夏为了得到金与西域间贸易的中转利益,努力促进并维护丝绸之路的畅通。[43]《金史·西夏传》记载,西夏国主乾顺的降金誓表中保证:“至如殊方异域朝觐天阙,合经当国道路,亦不阻节”。即保证金国与西北各国的贡使往来与贸易畅通无阻。这不仅有利于金的对外贸易与对外政治关系,对西夏来说也是大有好处的,非但可从中收税获利,各国使节穿梭于西夏境内,也有利于加强西夏与周边政权的政治经济联系。[44]
除了贡使贸易外,夏金间的榷场贸易也很繁荣。原来,辽、宋与西夏的贸易都有固定的榷场,金人占领这些地区后,初因战乱而暂时关闭。金皇统元年(1141年),应西夏仁孝皇帝之请,金熙宗首先在云中(今山西大同市)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坡及天德军(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东北)、云内州(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东南沙尔沁)、银瓮口(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萨拉齐西北)等地设有榷场,与党项人互通有无。随后金朝又相继在东胜州(今内蒙古托克托县)、环州(今甘肃环县)、庆州(今甘肃庆阳市)、兰州(今甘肃兰州市)、绥德州(今陕西绥德县)、保安州(今陕西志丹县)等沿边州军设置了贸易榷场,其中个别是恢复北宋对西夏贸易的旧榷场。金朝对贸易货物的限制曾有所放宽,如契丹在云中西北一带的市场,“铁禁甚严,禁不得夹带交易”,而金时“唯利是视,铁禁遂弛”。[45]金大定十二年(1172年),金朝以“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也”为由,下令关闭保安、兰州两个规模较大的榷场。不久金世宗又以“夏国与陕西边民私相越境,盗窃财畜,奸人托名榷场贸易,得以往来,恐为边患”为由,“复罢绥德榷场,止存东胜、环州而已”。[46]直到金承安二年(1197年)才复置兰州、保安榷场。
双方交易的物品,史籍没有详细记载。《金史·西夏传》有“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之语,说明珠玉和丝帛是两国贸易货物的大宗。《金史·食货志五·榷场》记载:“大定三年(1163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看来,西夏的良马也是金国所需的。而西夏则需要金朝的铁。从黑水城出土的榷场贸易文书看,双方贸易所涉及的物品之种类是相当多的。其中以丝毛织品居多,有粗褐、黄褐、白褐、白缨、绢、小绢(子)、中绢、川绢、河北绢、紫绮、紫押、纱、大纱、生押纱、粗押纱、小绫、中罗缬、(小)晕缬、小絁缬、川缬等,食用品有生姜、干姜、椒、蜜、茶、米等,书写用品笔、墨、连抄(纸)等,归结起来说都是些生活日用品,这与史书的记载是相符的。其中粗褐、黄褐、白褐等为西凉府或镇夷郡商户出售的商品,皆为当地特产。而川绢、河北绢与干姜既可为商品,又可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
河西走廊自古以来畜牧业发达,凉州素有“畜牧甲天下”的美誉,有牧养马、牛、羊、骆驼的传统。甘州“水草丰美,畜牧孳息”,[47]而“瓜、沙诸州素鲜耕稼,专业畜牧为生”。[48]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称:“牦牛在燕支山、贺兰山两地中,燕支山土地好,因是牦牛地,年年利仔为十牛五犊,赔偿死亡时,当偿实牦牛。”[49]燕支山即祁连支脉焉支山,早在秦汉之际匈奴占据河西时就为其依依眷恋的主要牧场,西夏时又成为良种牦牛的主产地。发达的畜牧业使西夏出产大量畜毛,毛织品是党项人传统的手工业产品。西夏文《文海》对“毛布”的解释是“做褐用也”。[50]《番汉合时掌中珠》中有“褐布”当是用毛织成的布,还有“褐衫”应是用毛布做成的衣衫。《宋史》卷186《食货志下》称:西夏所产毛褐成为与中原贸易的出口商品。同样西凉府和镇夷郡商户所出卖的粗褐、黄褐、白褐等毛织品,被西夏政府购买之后,成了与金朝贸易的大宗。
我们再看西凉府和镇夷郡商户所购买的商品,会发现这些商品以丝织品居多,其次是日用百货。诚然,西夏已有能力制造出多种丝织品,但其生产的质量与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
由上叙述可知,本文所讨论的这些榷场文书的年代恰好是金朝向西夏开放沿边榷场之始。金朝输往西夏的主要商品是丝帛,这也与西凉府和镇夷郡商户购买商品以丝织品居多的情况相符合,故而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榷场文书中出现的丝织品来自夏金榷场贸易品。
如果我们再细看这些贸易物色,会发现有些并非金朝所产,如川绢、川缬、茶等,很明显,这些都是金朝从南宋贸易而来的。
“绍兴和议”之后,宋金双方开始了以榷场贸易为主要形式的交换活动。在西起秦州(今甘肃天水市)、东沿淮水之分界线上,南宋于盱眙(今江苏盱眙县)、楚州(今江苏淮安市)之北神镇、杨家寨、淮阴(今江苏淮阴市西南)之磨盘、安丰军(今安徽寿县)之水寨、花靥镇、霍邱县(今安徽霍邱县)之封家渡、信阳军(今河南信阳市南)之齐冒镇及枣阳军(今湖北枣阳市)和光州(今河南潢川县)等开设榷场,而以盱眙为中心榷场。金亦于泗州(今江苏盱眙县西北淮水西岸)、寿州(今安徽凤台县)、颍州(今安徽阜阳市)、蔡州(今河南汝南县)、唐州(今河南唐河县)、邓州(今河南邓州市)、凤翔府(今陕西凤翔县)、秦州(今甘肃天水市)、巩州(今甘肃陇西县)、洮州(今甘肃临潭县)以及密州胶西县(今山东胶州市)等处置榷场,而以泗州为中心榷场。[51]其中南宋向金输出的物品有茶、象牙、犀角、乳香、檀香、生姜、陈皮、绢、丝、木棉、钱币、牛、米、兵器、书籍等,而以茶和米麦为大宗。[52]从文书内容可知,金朝将获得的茶、绢、米等生活用品的一部分又转卖给西夏,从而获取中转贸易的利益。(www.daowen.com)
【注释】
[1][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注:《西夏书事校证》卷11,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86页。
[2]长泽和俊,“五代·宋初にぉける河西地方の中继交易”,《シルク·ロード史研究》,东京:国书刊行会,1979年,第291~304页;李范文主编:《西夏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04~506页;陈炳应、赵萍:《西夏的国内外贸易剖析》,《陇右文博》2007年第2期,第64~73页。
[3]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甚多,举其荦荦大端者有:宫崎市定,“西夏の兴起と青白盐问题”,《东亚经济研究》第18卷2号,1934年,第22~37页;冈崎精郎,“宋初にぉける夏州政权の展开と贸易问题——西夏建国前史の一节として——”,《追手门学院大学文学部纪要》第1号,1967年,第17~30页;杜建录:《宋夏商业贸易初探》,《宁夏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第73~78页;丁柏传:《试论西夏与北宋的经贸往来及其影响》,《首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164页;李华瑞:《宋夏关系史》第九章《宋夏贸易与宋夏战争的关系》,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2~342页。
[4]张慧:《西夏黄河沿岸的榷场经济——兼论西夏与中亚地区的贸易往来》,《内蒙古地方志》1995年第3期;杜建录:《西夏经济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71~272页。
[5]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合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79~286页。
[6]参见佐藤貴保,“ロシァ藏カラホト出土西夏文《大方廣佛華嚴經》經帙文書の研究——西夏榷場使關連漢文文書群を中心に”,《東トルキスタン出土“胡語文書”の綜合調查》,2006年,第61~76页。
[7]许会玲:《黑水城所出西夏汉文榷场文书考释》,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09年5月,第15~18页。
[8]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合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83页。
[9]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页。
[10]参见佐藤貴保,“ロシァ藏カラホト出土西夏文《大方廣佛華嚴經》經帙文書の研究——西夏榷場使關連漢文文書群を中心に”,《東トルキスタン出土“胡語文書”の綜合調查》,2006年,第62~63页。
[11]史金波:《西夏佛教史略》,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6页。参见野村博,“西夏语译经史研究——西夏语文献(盗闻)ょりみた李元昊の译经事业にっぃて——”(I),《仏教史学研究》第19卷2号,1979年,第73页。
[12]风帝,文献中多作“风角城皇帝”,指元昊。参见李范文:《西夏研究论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6~78页。
[13]《开宝藏》原收经1081部,5057卷,分为480帙。参见童玮:《北宋〈开宝大藏经〉雕印考释》,《印度宗教与中国佛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58~173页。
[14]《辽史》卷115《西夏外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23页。
[15]杨积堂:《法典中的西夏文化: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8页。
[16]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页。
[17]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页。
[18]王福君:《辽宋夏金时期宋的榷场贸易考述》,《鞍山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第36~39页。
[19]王晓燕:《官营茶马贸易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58~60页。
[20]冈崎精郎:《タングート古代史研究》,京都:东洋史研究会,1972年,第209~210、427~428页。
[21][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13《海陵炀王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6页。
[22][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13《海陵炀王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6页。
[23]《金史》卷134《西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70页。
[24]井上孝范,“北宋期,陕西路の对外贸易にっぃて——榷场贸易を中心にして——”,《九州共立大学纪要》第10卷2号~第11卷1号合期,1976年,第1~7页。
[25]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155页。
[26]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合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63~371页。
[27]上述转运司位置的确定,请参见刘菊湘:《西夏地理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宁夏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24~27页。
[28]鲁人勇:《西夏监军司考》,《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86~87页。
[29]官黑山,陈炳应译之为“黑函山”,见《贞观玉镜将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页。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则译做“[卧]黑山”,见《圣立义海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页。聂鸿音认为,这里的“官黑山”译法有误,应为《宋史》卷485《夏国传》中的“午腊蒻”,即《元史》中的“兀剌海”“斡罗孩”。见《黑山威福军司补证》,《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67~69页。
[30]《元史》卷60《地理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451页。
[31]汤开建:《西夏监军司驻所辨析》,《党项西夏史探微》,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384页。
[32]鲁人勇:《西夏坚军司考》,《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86~87页。
[33]根据宋代度量衡制度,一匹等于四十尺,一尺等于十寸,而西夏计量单位中的“分”有些特殊,它可以等分匹、尺、寸,即十分可以等于一匹,也可以等于一尺,还可以等于一寸。又文书缺失信息太多,故不能准确推算出榷场税率。
[34][宋]洪皓:《松漠纪闻》卷上,《辽海丛书》第1册,沈阳:辽沈书社,1985年,第204页。
[35]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十“司序行文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64页。
[36]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1~78页。
[37]汪圣铎:《试论宋代绢帛的货币功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139~146页。
[3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2庆历四年(1044年)十月乙丑条。参见《宋史》卷466《张崇贵传》。
[3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九。
[40]《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中有汉僧名“酒智清”(见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0页),而黑水城出土西夏汉文文献《杂字》则明载“酒”为汉族姓氏(见史金波:《西夏汉文本〈杂字〉研究》,《中国民族史研究》第2辑,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170页)。
[41]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8页。
[42]《金史》卷134《西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70页。
[43]关于西夏与丝绸之路的关系,可参见杨富学、陈爱峰:《西夏与丝绸之路的关系——以黑水城出土文献为中心》,沈卫荣、中尾正义、史金波主编:《黑水城人文与环境研究——黑水城人文与环境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69~488页。
[44]陈炳应、赵萍:《西夏的国内外贸易剖析》,《陇右文博》2007年第2期,第67页。
[45][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13《海陵炀王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6页。
[46]《金史》卷134《西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70页。
[47][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注:《西夏书事校证》卷11,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26页。
[48][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注:《西夏书事校证》卷32,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370页。
[49]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9《畜利限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77页。
[50]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83.23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18页。
[51][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绍兴十二年(1145年)五月甲辰条。
[52]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下,东京:东洋文库,1952年,第247~283页;大崎富士夫,“宋金贸易の形态”,《广岛大学文学部纪要》第5号,1954年,第159~182页;张博泉:《金代经济史略》,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9~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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