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夏回鹘贸易政策变革分析

西夏回鹘贸易政策变革分析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种贸易形式往往会受到政治关系的影响,西夏并不是回鹘通往中原的唯一途径。根据规定,西夏政府规定的“敕禁物”不得出售给包括大食、高昌回鹘在内的各国使者和商人,如有违背,则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西夏回鹘贸易政策变革分析

第二节 西夏回鹘贸易政策的更张

北宋与西夏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体,前者要想方设法地遏制后者势力的扩展与强大,而后者试图以武力的形式逼迫前者承认他们的对等地位。矛盾重重,战争不断。反映到丝绸之路贸易上,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由唐代的长途贸易(即西域直接同中原进行商业贸易)变为接力式的中继贸易。西夏正处于传递接力棒的中间位置,回鹘将西域的商品贸易于西夏,然后再由西夏转运至中原;同样的道理,中原的商品亦大量地通过西夏转运到回鹘商人手中。回鹘与西夏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在不断地发生着贸易关系。但这种贸易形式往往会受到政治关系的影响,西夏并不是回鹘通往中原的唯一途径。1127年,北宋灭亡于金,南宋定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市),偏安一隅,北方大片河山为金所有,于是,宋夏两国在地理空间上被分隔开来,历史在转瞬间将宋夏矛盾化为乌有,西夏再也不用担心北宋利用各种手段来限制他与西域诸国的商业往来。在此形势下,西夏通过推行积极的贸易优惠政策来寻求与西域的交往,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即称:

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人、商人,已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敕禁物法判断。以起行,他人捕举告者当减一等,未起行则当减二等,举告赏亦按已起行、未起行得举告赏法获得。大食、西州国等使人、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此外其余国使人、商人来者,买物已转交,则与已过敌界同样判断。若按买卖法价格已言定,物现未转交者,当比未起行罪减一等。

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买多少,不归时此方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许超额运走。若违律无有谕文,随意买卖,超额运走时,按卖敕禁物法判断。[6](www.daowen.com)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在夏仁宗于天盛年间(1149~1169年)颁布的。其中的大食,即阿拉伯帝国(632~1258年)。西州指的是高昌回鹘王国(848~1283年)。从律令的上述记载看,在西夏与周边民族政权的商业往来中,大食与高昌回鹘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故而深受政府的重视。根据规定,西夏政府规定的“敕禁物”不得出售给包括大食、高昌回鹘在内的各国使者和商人,如有违背,则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按照惯例,这些“敕禁物”指的一般是那些与军事有关的物资。

在杜绝“敕禁物”使之不能进入买卖市场的前提下,西夏政府采取了多种鼓励性的优惠政策。其一,当大食、高昌回鹘商人用于运输的骆驼死亡或不够用时,或者所驮货物需要有人看护时,可告知当地政府由其帮助解决;其二,商人来时随身携带的粮食,在吃用不完时可就地出售;当其回还时,可在当地购买所需食粮,但不许“超额运走”,如有违犯,按买卖“敕禁物”论处。

在高昌回鹘西边的喀喇汗王朝,也是西迁回鹘人所建立的政权,虽远离中原,但一直与北宋保持着密切而频繁的交往,贡使往返络绎不绝。据《宋史》和《宋会要辑稿》记载,从北宋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至宣和六年(1124年),喀喇汗王朝向北宋派遣使臣达40余次。与这种境况相反,喀喇汗王朝虽与西夏之间的距离较近,应有密切的交往,但在宋夏矛盾的制约下,双方矛盾较深。据《宋史》卷490《于阗传》载,元丰六年(1083年),西夏“犯兰州,破西关,虏略(掠)和雇运粮于阗人并藳驼”。这里的于阗即指喀喇汗王朝。在此背景下,西夏是不可能允许喀喇汗王朝入贡北宋时路过其境的。然而,随着北宋的灭亡和宋室的南迁,南宋政权将对外贸易的重心全部转向海上,市舶贸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据记载,北宋崇宁元年(1102年)市舶岁收入约110万缗,仅占国家总收入6000余万缗的六十分之一。[7]而到南宋建炎年间(1127~1130年),已跃居国库收入的五分之一。故高宗言称“市舶之利,颇助国用”。[8]职是之故,自高宗以后,历代统治者都努力招徕外国商人从海上入宋贸易。宋与西夏之间在陆路丝绸之路上的敌对与竞争关系大为削弱乃至不复存在,西夏与喀喇汗王朝的矛盾也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西夏及时调整了与喀喇汗王朝之间的关系,开始了不同程度的商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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