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夏对丝路贸易的保护-《天盛律令》揭示的西夏周边关系

西夏对丝路贸易的保护-《天盛律令》揭示的西夏周边关系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天盛律令》所见西夏对丝路贸易的保护在黑水城出土文献中,《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一件特别值得重视的文献,现有刻本和数种写本出土,均藏于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写本研究所。对西夏与丝绸之路关系的研究来说也是弥足珍贵的资料。但能从法律条文上读到这条信息,说明西夏对丝绸之路贸易重视程度是多么的高。《天盛律令》的重新修订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

西夏对丝路贸易的保护-《天盛律令》揭示的西夏周边关系

第一节 《天盛律令》所见西夏丝路贸易的保护

在黑水城出土文献中,《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一件特别值得重视的文献,现有刻本和数种写本出土,均藏于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写本研究所。

作为西夏国家法典,《天盛律令》制定并颁布于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全书20卷,分150门,1461条,总计20万言,内容包括刑事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西夏社会历史宗教文化、民族关系及对外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对西夏与丝绸之路关系的研究来说也是弥足珍贵的资料。

《天盛律令》卷7《敕禁门》载:

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人、商人,已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敕禁物法判断。以起行,他人捕举告者当减一等,未起行则当减二等,举告赏亦按已起行、未起行得举告赏法获得。大食、西州国等使人、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此外其余国使人、商人来者,买物已转交,则与已过敌界同样判断。若按买卖法价格已言定,物现未转交者,当比未起行罪减一等。

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买多少,不归时此方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许超额运走。若违律无有谕文,随意买卖,超额运走时,按卖敕禁物法判断。[1]

这些记载明确地告诉我们,大凡大食、西州等国使节和商人来到西夏贸易时,都会享受到较为优厚的待遇,反映了西夏政府对发展与大食、西州等国贸易的重视。大食,即阿拉伯帝国(632~1258年)。西州指的是高昌回鹘王国(848~1283年)。在西夏统治时期,阿拉伯帝国与北宋、南宋的贸易主要通过海上丝绸之路,[2]而与西夏及其他北方政权的贸易则主要通过陆路丝绸之路来进行。而高昌回鹘王国呢,由于地处亚洲腹地,是不可能与偏居东南一隅的南宋王朝展开直接贸易的,但可以与金、西夏进行贸易,而西夏为了与金竞争,必须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同时,西夏与南宋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贸易竞争关系。南宋时期,海上丝绸之路兴盛,西方的大食等国往往通过海路与南宋进行贸易,而西夏经济基础薄弱,经济结构比较单一,无法与南宋相比肩。尽管如此,西夏仍然要制订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大食展开贸易,从历史记载来看,这种政策曾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天盛律令》还记载说:

大食之骆驼数依所成幼仔交纳……大食之骆驼毛绒、酥不须交纳,牧者持之。[3]

我们无法确指律令中“大食之骆驼”的具体含义,推而论之,可能是西夏政府专门为大食使者、商旅准备的骆驼。果若如此,则不难想见西夏政府是何等的重视与大食的贸易。

宋室南迁,金占陕西、甘肃东部,西夏遂与南宋在地域上被隔绝,这就决定了西夏在经济上不得不特别依赖金国,西夏与金的贸易成了重头戏。学界对此多有涉及,这里不再赘述。辽朝末年,西夏与辽朝关系密切,天祚帝为金兵追袭,过着流窜的生活,乾顺遣大臣草价向他问候起居,并馈赠粮饷。从历史渊源上看,西夏应与西辽关系比较密切,双方也必定有经济上的往来,但汉文史籍很难找到有关记载。而《天盛律令》中幸有零星记载,可帮助我们了解这方面的情况。(www.daowen.com)

《天盛律令》记载:“皇城、三司等往汉、契丹卖者,预先有群牧司分给;当养本处,用时驮之。”[4]《天盛律令》又载:“马院所属熟马、生马及所予汉、契丹马等中之患疾病,生癞者,当速告局分处,马工当迁医人视之。”[5]《天盛律令》为天盛年间由旧的法令修改而成,由此我们可知,所谓“汉”、“契丹”应分别指金与西辽。从两则史料中可以看到,皇城、三司有负责向金与西辽进行买卖的职责,并且有专门的机构马院饲养马匹同金与西辽进行贸易。

《天盛律令》卷18《缴买卖税门》的“与敌大使买卖”条曾引起笔者注意。这里“敌”字经反复推敲,认为有“不友好”之意,与敌大使买卖意即“与不友好国家的大使进行买卖,”至于不友好国家指的是哪个或哪些就不得而知了。但能从法律条文上读到这条信息,说明西夏对丝绸之路贸易重视程度是多么的高。这与西夏在北宋时期屡屡掠夺甘州、于阗使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在西夏眼中,甘州与于阗就是“不友好”的代表。

西夏除了直接与他国进行贸易和经营中继贸易之外,往往还通过收取过往商旅的税而致富。洪皓《松漠纪闻》记载:

[回鹘]多为商贾于燕,载以橐它,过夏地,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者,贾人苦之。[6]

由此可知,西夏对回鹘商人收取的是十分之一的税,而且常常是择其上品而取。这种重税政策使回鹘商人叫苦连天,但这一政策只是暂时性的。西夏境内,黄河兰州至天德(今内蒙古包头西),蜿蜒千余里,将两岸切割成若干个地理单元,因此沿河摆渡成为西夏交通运输不可或缺的部分。《天盛律令》载有大小24个渡口,每个渡口设税监、出纳二名,负责征收渡船税。[7]《天盛律令》又载:“河水上置船舶处左右十里以内,不许诸人免税渡船。倘若违律时,当纳税三分,一分当交官,二分由举告者得。”[8]他国商人若想经过西夏进行贸易,肯定要通过若干渡口,这也是西夏获取税收的好机会。

《天盛律令》记载,主管与他国买卖的机构为皇城司、三司,《司序行文门》把皇城司、三司列为次等司,地位仅次于上等司中枢、枢密。此外,监军司有接待与护送他国来使的职责,群牧司负责提供出使他国时所用马匹、骆驼。从《他国买卖门》、《使来往门》以及《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中,可以获得如下信息,即对他国来使,要“好好侍奉”,违者将受到处罚[9];出使他国进行买卖时,官与私货物要分清,私物不能由官驮负载,官物“成色、总数当注册,种种物当记之”。[10]从中可以看出西夏对使者来往与出使他国贸易的规定已经到了细致入微的地步,这一方面反映了西夏对丝路贸易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丝路贸易的繁荣,客观上要求必须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贸易过程中的诸种行为。《天盛律令》的重新修订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

通过贸易,大食的不少物产都传到了西夏境内。西夏汉文文献《杂字·果子部》(编号Дх.2822)中即有“大石瓜”的记载。[11]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收录了15件西夏与金朝榷场贸易有关的汉文文书[12]

榷场贸易是西夏与北宋、辽、金进行贸易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榷场在辽宋夏金时代是各政权间的通商机构,“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两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13]由此可知,设置榷场一方面是为了杜绝私贩,垄断贸易,另一方面可以征收关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14]从上引文献看,西夏政府对榷场贸易是非常重视的,专门设置榷场使负责从各地征收交易的货物。文书所反映的榷场使主要负责西凉府、镇夷郡货物的征收。主要程序是:榷场使携带其部门所开文书,到西凉府交接,然后当地政府派人到各地征收农副产品,并严查违禁物品如酒等,农牧民所生产的“椒”、“白褐”、“黄褐”、“毛罗”等由国家“博买”。农牧民在出售农副产品的同时,还要向国家纳一定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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