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农村金融改革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体制内改革,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农村外生金融组织是培育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重要力量,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资金援助和监督指导不失为一种培育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重要方式。
当前所进行的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农村金融增量式改革,有意借助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和金融监管来引导农村金融的内生成长。在改革过程中暴露出商业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不大以及监管指导不力等问题,对此,可从历史的经验中寻求借鉴。
第一,通过营造安全有效的投资环境来提升商业银行对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投资兴趣。借鉴近代的经验,商业银行的农村放款以盈利性为目标,应创造安全有效的投资环境来吸引商行投资。一方面,财政机构应该为各类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有效成长创造经济条件,从而为商业银行的投资提供保障。农村中存在富余资金与较高的有效需求是内生性金融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户无钱加入金融组织,有效需求不足,生活性借款占有相当比重,若依靠外部资金设立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则该组织不能维持经营的持续性,必然转变为政策性机构,而脱离与农民的联系。1937—1949年的中国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思想之所以偏离了“内生性”目标,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大部分农户的有效需求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不大,加之南京国民政府为达到政策目标对农村金融市场实现全面管制,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未能顺利进行。因此,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应该通过转移收入或政策性的农村外生金融机构先行解决农民温饱问题与基础设施问题,待有一定的基础后,再行组建农村金融组织。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手中有余资,有效需求较高,农村金融组织有内生形成的基础和维持自身经营的条件,此时,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应该根植于农村的内部资金,而无须农村外生金融的资金支持,可以通过选择有效的金融动员途径,使得有余资的农户都乐意参加农村信用社,满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尤须避免视银行为政策工具的做法,政策的推行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创新的能力与愿望。政府应在提供一套保证充分竞争、分散决策、有效产权与破产约束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并通过政府优势降低其融资成本,而不是干涉它在信用分配与储蓄动员方面的业务行为。在利率制定上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商业银行以适度利率放款,从而提高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农村贷款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商业银行对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在实践过程中,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往往出现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的现象,诸如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严格、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贷款发放与回收行为不够规范、逾期贷款处理方式不够适当、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商业银行是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商业银行的监督指导不力往往导致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目前已建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一部分是由发起金融机构派过去的,这部分员工缺乏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了解,因而不能很好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借鉴历史的经验,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应着力于培养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独立性。有效的组织、有利的外因与保护创新的制度环境是推动金融发展的内在要素。培养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性是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具备创新能力的有效组织的前提。近代倡导合作指导工作应着力引导农民的自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以不干涉合作社内部事务为原则,采取查账与保管合作社公积金等方式,避免过问合作社的放款细数与代理合作社的股金等干涉性方式以及农村外、内生金融组织之间应保持资金贷放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等观点都极具现实意义。此外,农村信用社的有效组织和运转还依赖于自身的内部管理。近代中国的农民缺乏合作知识,合作社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合作社主管是主导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在农村精英不断流失的境况下,合作主管往往由土豪劣绅担任,他们的行为大大背离合作社建立的初衷,把持社务、贪污渎职的例子不胜枚举。外部监督的约束力显得苍白无力,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未能促成农村信用社的内生成长。近代的经验启示我们:人才是提升农村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的关键要素,唯有提升农村金融组织的人员素质、加强内部管理,才能有力地呼应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为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提供一个有效的受体。
只有在有利的政策环境与有效的外部指导之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农村金融组织才会成为具备创新能力的有效组织,逐步发展为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与本土文化良好对接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
【注释】
[1]陆国香:《调整战时农村金融及其积极设施》,《银行周报》,21卷45期,1937年11月;严格:《中国农村金融流通方式的检讨》,《农行月刊》,2卷10期,1935年。
[2]王维骃:《救济农村应调剂农村金融之商榷》,《银行周报》,18卷22期,1934年。
[3]颜大可:《农村信用合作对于目前农村金融的作用》,《农村经济》,2卷8期,1935年。
[4]束捷麟:《合作金融之现阶段》,《银行周报》,19卷12期,1935年。
[5]邹枋:《银行办理农村放款的商榷》,《银行周报》,17卷3期,1933年。
[6]郑莹:《现阶段农村投资的重要性》,《农行月刊》,4卷3期,1937年。
[7]郑莹:《现阶段农村投资的重要性》,《农行月刊》,4卷3期,1937年。
[8]束捷麟:《合作金融之现阶段》,《银行周报》,19卷12期,1935年。
[9]邹枋:《农村放款中的几个实际问题》,《银行周报》,19卷5期,1935年。
[10]沈宜荪:《高淳合作事业停顿之原因及其救济方策》,《农行月刊》,3卷9期,1936年。
[11]王志莘:《对于农本局办法大纲之意见》,《银行周报》,20卷18期,1936年。
[12]胡景周:《改进银行业务于增加农工生产》,《银行周报》,27卷43、44合刊,1943年。
[13]赵国鸿:《银行贷款农村应有之注意及其责任问题》,《农行月刊》,1卷8期,1934年。
[14]邹枋:《农村放款中的几个实际问题》,《银行周报》,19卷5期,1935年。(www.daowen.com)
[15]吴红叶:《我国银行业投资的检讨》,《银行周报》,19卷49期,1935年。
[16]陈颜湘:《怎样才能使合作社不失败?》,《农行月刊》,1卷4期,1934年。
[17]邹枋:《合作社自筹资金上的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18]严恒敬:《中国乡村合作实际问题》,中国合作学社,1933年,第20-21页;邹枋:《合作社自筹资金上的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19]葛春林:《中国合作运动》,《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卷2期,1934年2月。
[20]冯静远:《中国农村信用制度与农村信用合作》,《农行月刊》,1卷3期,1934年;邹枋:《合作社自筹资金上的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颜大可:《农村信用合作对于目前农村金融的作用》,《农村经济》,2卷8期,1935年。
[21]颜大可:《农村信用合作对于目前农村金融的作用》,《农村经济》,2卷8期,1935年。
[22]邹树文:《对于农村贷款之意见》,《中农月刊》,1卷3期,1940年。
[23]顾健生:《信用合作社放款之研究》,《中央银行月报》,7卷11期,1938年。
[24]朱其傅:《非常时期我国农业金融应取途径之商榷》,第12页;叶谦吉:《论信用合作社增加自有资金之重要》,《中农月刊》,3卷4期,1942年。
[25]姚公振:《农业贷款与粮食增产之配合问题》,《中农月刊》,4卷3期,1943年;赵之繁:《论我国今后农贷政策》,《经济汇报》,5卷11期,1942年。
[26]张德粹:《我国政府与农业合作》,《中农月刊》,4卷2期,1942年。
[27]张德粹:《我国政府与农业合作》,《中农月刊》,4卷2期,1942年。
[28]周孟亮、李明贤:《中国农村金融“双线”改革思路:比较与协调》,《经济体制比较》,2011年第4期,76-84页。
[29]周脉伏、徐进前:《信息成本、不完全契约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从农户融资视角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38-43页。
[30]周蓉:《农村金融发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制度变革》,《农村经济》,2007年第6期,52-54页。
[31]李喜梅、黄凤仁:《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信用载体构建分析——兼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55-61页。
[32]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10期。
[33]熊学萍、阮红新、易法海:《农户金融行为、融资需求及其融资制度需求指向研究》,《金融研究》,2007年第8期,167-18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