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37年以后有关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的研究中,主张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以筹资的著述较多。这类著述主要涵盖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与合作金库建设两方面内容。
1.有关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的论述
当时认为依据国际上的经验,农村信用社应实现资金的自给自足。如崔永楫所说:“农业短期信用之供给,在原则上讲,应全部或大部来自农民自身。此种自给自足之信用周转方式,在欧洲许多国家已行之甚久,雷发毕式信用合作社即为最显著之例证。”[82]
农村信用社资金的自给自足一般通过筹集合作社股金、公积金与存款实现。但不少学者都认为,农民存款是较信用社股金、公积金更主要的自有资金来源。韦柏雨指出:“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今后亟待确定,过去有一大错误,或尚未注意到一点,是农民有借无存,这实在不合乎融通资金之道,我们要知道农业金融事业既由政府当作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部门来设施,那便不能以之为一种营利事业,也不可视同慈善救济的工作。所以农民应当趁着有钱的时候,合力组织,或投资于金融机关,这么一来,今后的农业建设,或可无需仰给于外来的资金,在政府监督扶植之下,自可逐渐变成农民‘自由自营自享’的最理想的农业金融制度。”[83]叶谦吉认为:“目前信用合作社的最大弱点,在对农贷机关的依赖性;所以要依赖农贷机关即因自身力量的薄弱,也就是说,自有资金的缺乏;所以要如何设法增加信社自有资金,以谋自力更生,实为当前信用合作社的唯一出路,以及巩固信社基础之不二法门。……我们为信用合作社本身着想,为整个合作事业前途着想,更就战时经济政策而言,增加信社自有资金,奠定农业金融基层机构,确属当务之急。”他认为解决办法首当其冲的即为办理储蓄,其次是提高社股与盈余及公积金应作有效积储[84]。不仅学术界认为增加存款对于充实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意义重大,而且政府也出台相关法规肯定了这一点。1943年7月社会部公布的《信用合作推进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信用合作以运用合作方式,推行节约储蓄,吸收社会游资,调剂平民资金,藉谋合作金融基础之建立为目标。”[85]
当时认为,吸收农民存款具有可行性,农民手中有一定的余资可供作储蓄,农村信用社要倡导农民养成储蓄的习惯并积极吸收存款。叶谦吉认为:“在近几年,各地俱告丰收,由于抗战影响,农产运销也较战前高涨,农民手头亦已比较宽裕。”[86]刘存良指出:“农村各年度的收成有丰歉之不同,一年中的农业季节又有宽紧之不同,农民手中的资金,当然有丰缺的时候,并不是任何时间都是赤贫如洗的。而吸收这种农村中的余资,便是农业金融机关应有的责任。”他特别指出:“储蓄及存款金额力求细小。”[87]宋荣昌认为:“尤其在物价上涨,工资提高的今日,有剩余产品出卖的农民收入激增,自由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也渐入佳境,合作社亟应吸收农村游资,养成农民储蓄的习惯,即节俭的美德,同时充实社内通融资金的能力,供给小农贫农必要的生产资本。”[88]由此,不少学者都认为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开展储蓄业务。朱其傅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固以贷放农贷为主要业务,而农民储蓄,亦须同时提倡,以逐渐跻于自建资本之途。人或以为农家已贫无立锥之地,安有余资及此,殊不知农民之中,亦有大贫小贫,乡昔并非绝无储蓄,第泰半皆储于地主富农等私人之处,储于合作社者寥寥无几而已。再从华洋义赈会所办情形观测,未始不可以奇零小数,养成储蓄习惯,故愚言与事实背景亦不无相当根据。”[89]吴文晖也认为:“过去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未臻健全,储蓄业务几等于零,以致农村私人储蓄,未能吸收利用,今后应奖励合作社发展储蓄业务,以吸收游资,用于农业生产。”[90]
2.关于建设合作金库的探讨
为了更好地协助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国民政府多次颁布法令,在全国倡导设立合作金库。1931年,委员长行营颁布《剿匪区各省合作金库组织通则》,标志着国民政府推行合作金库制度的开端。1936年12月国民政府以部令形式颁布了《合作金库章程》(1938年又经经济部修正),要求各地筹设合作金库,以为“调剂合作事业资金”的专门机构。当时的合作金库“大部分都系依照民国二十五年前实业部所颁布,于二十七年经济部修正的合作金库规程所设立。”[91]《合作金库规程》第19条曾规定:“各级合作金库之信用放款,除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及县市合作金库得对于各该区域内之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信用放款外,以对直属合作金库及同级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限。”[92]依据法规,合作金库是专门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组织。姚溥荪就曾指出,据《合作金库规程》条款,“可以知道,合作金库只是信用合作社的一个金融机关。合作金库亦可谓之合作银行。而其规程中对放款业务除信用放款外,均未有详细规定。其放款种类是否有抵押放款、票据贴现等项,其放款对象(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放款)是否只限于已加入为社员之合作社,均无从推测。然据一般合作金库过去营业事实昭示我们,放款业务只有信用放款一种,因之,其业务对象亦只有已经加入金库为股东的信用合作社。其放款方式,似仍以仓库设备不完全,及一般商业信用制度不健全,票据贴现制度无法行使,致消费、生产、供给、运销等业务合作社之贷款,因无安全保障,尚存观望,不敢推进。故合作金库仍保持过去作风,专对信用合作社投资,形成信用合作社之独占金融机关。”他说:“由于我国农民敦厚古朴,迷信观念亦深,所谓‘今生欠债,来世还钱’,深入农民脑海中,故无倒账之虞。合作金库为本身投资之安全起见,专注意信用合作社放款,实亦有其不得已之苦衷。”[93]
1)合作金库的功用
合作金库既然是信用合作社自己的金融组织,那么,它设立的功用何在?当时认为,设立合作金库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存款,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程方就曾指出:“我国幅员辽阔,农村需要资金很多,即用政府财力与商业银行资金同时举贷,对于农村金融,亦不能普遍的调剂,而且最大的缺陷,就是农村资金的周转,要长期仰给于外来资金,殊不足以培养自有自给的基础,故为补救现有的农业金融组织与现有的资金之缺陷,并适应时代社会的需要起见,应进一步策划在适合环境的条件下,试办一种新的金融组织,这种组织就是根据实业部颁布的合作金库。”[94]
关于合作金库吸收储蓄的问题,侯哲葊认为:“合作金库应大量吸收存款。存款或储蓄吸收愈多,即可减少货币流通额,也就可以减少游资的流弊,这当然是战时安定金融政策中极为重要的一件事。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过去许多合作金库吸收不易,考其原因,不外下列各点:一为金库对外信用未孚,老百姓心存观望;二为金库缺乏后盾,存款无处销纳,保管责任太重,定息亦难担负,以致存款业务不易发展。我们如能以金库代理国家银行办理储蓄,挂上代理国家银行的招牌,民众心理自然可以改善,同时国家银行能够为金库后盾,订立特户,提高利息,并予以支取的便利,那么上述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95]陈颖光认为,在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中,应使合作金库“秉赋相当力量,以与一般金融市场往来,而调节全国资金之过与不足,”[96]张良辰认为各银行愿意假金库之手放款:“一方面金库组织单一、信用可靠,各银行投资可保安全;另一方面金库贷款进入数额较大,次数少,手续简单,银行办理也较方便,自然乐意向金库大量投资。”[97](www.daowen.com)
2)合作金库的建设方式
关于建立合作金融系统的提案,早已有之。在1935年3月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之际,曾通过王志莘先生之合作金融系统案,这个提案的大概内容是:“中央及省,则由上而下,县以下则由下而上。甲,中央合作银行的资本,由中央政府筹拨,乙,省合作银行的资本,由中央合作银行及省政府筹拨,丙,县合作银行的资本,以各种合作社及各种合作社联合会,县农仓出资为主体,不足时亦得邀请地方公共及公益团体,农业上共同利益之集团,出资参加。至于推行步骤,由政府指派代表或聘请专家筹备一切。此其提案内容之大略。”[98]侯哲葊也探讨了建立合作金融系统的重要意义。他说:“县的机构,要使农民银行与辅设的合作金库切实联络,同时要使合作金库向下发展,即在一县之内的各乡镇设立合作金融机关,使金融脉络,能够深入农村的每一角落里去,那么才可以逐渐建立真正的合作金融的基础,否则,如目前的金库,大多数与农民隔离的相当的远,是不能作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的。”[99]方显廷以为组织全国合作联合会,亦为促进合作运动之要务。他说:“有此联合会,则全国之合作社,可藉相互观察及函札往还,互通声气,可藉每年之全国大会,交换合作经验。”[100]
关于合作金库的建设方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由银行辅助设立,所谓“上下并举”的方式;另一种主张由政府推动建立,所谓“自上而下”的方式。叶谦吉主张采用“上下并举”的方式。他说:“合作金库在初办时,因合作社资力人力有限,必须由提倡机关予以扶助指导,合作金库股本除先由合作社认购外,不敷之数,再由农本局地方政府农民银行与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团,认购提倡股本来补足。但是,合作社的股本增加时,提倡股本随之减少,直到所有提倡股本完全收回为止。金库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其代表系从认股的提倡机关、合作社推选,各合作社至少有代表一人参加。代表大会选出理监事,分别组织理监事会,总理库务业务,以及检查之责,理监事的推选,虽以认购股额为比例分配,但是合作社不论认股多少,至少需占理监事各一人,以后合作社股增加,则理监事应选人数也增加,提倡股机关所有的理监事,逐渐减少。俟提倡股本完全为合作社收回,则金库理监事完全为社方所推选。如此达到自有自营自享的地步。”[101]侯哲葊指出:“合作金库本来是民众的组织,虽然因缺乏资金不得不吸收提倡股本,但决不可视为附属机关,一切设施都应当保持它的独立性。”[102]实际之中,中国农民银行筹设合作金库的程序即为“上下并举”的方式。其具体内容为:“对于各级合作金库之成立,概取辅导创设之态度。辅设之程序,先自市县库分别着手,至相当数量后,再联系市县库而筹组省库,最后联省市(行政院直辖市)库而筹设中央合作金库。目下则以县库为最多。凡县库成立时,如合作组织所缴之股金不足法定额(国币10万元)时,即由本行拨认‘提倡股本’以补足之,以之转贷各农民所成立之合作组织,随后由合作组织尽先认股收回之,以期逐渐为合作组织自有自营自享,而达预期之目标。其有所需资金超过股本国币10万元时则可由县库以其贷放于合作组织所订立之借据向本行转抵押透支,以资融通。”[103]
然而,大部分学者认为当时只有“自上而下”的方式,即由政府推动设立合作金库,才是行得通的。寿勉成指出:“根据前实业部公布之合作金库规程,合作金库为合作社联合社之一种,应为合作社自有自营自享之组织。因事实上有甚多合作社均产生于合作金库既设之后,系既受金库资金之刺激与放款工作之推动而组成。而合作金库又皆系由中国农民银行及农本局认购提倡股本,辅导成立,合作社本身所加入之资金与主权均微乎其微,既无所谓自有,亦无所谓自营,更无所谓自享。而合作金库在业务方针上,几亦完全以信用合作社为其对象,故至多亦仅能勉强认为信用合作社之联合社。”“以今日合作社之实力而论,欲求每一合作金库十万元股本之能完全自有,已非一般合作社之所能及,若更欲其能自营自享,更非数十年内所能做到。”“其实,合作运动之理想,仅在求社会经济组织之大众化、公平化、系统化、情感化,故政府公营之事业,在相当范围及相当时期以内,不应认为与合作运动之利害相对立,而应认为与合作运动之精神相一致,故合作金融机关并无规定其须采取联合社方式之必要。”[104]刘存良认为:“所设的‘上下并行’法,也不过是理想上的东西。中国的合作运动,即以较发达的江苏而论,尚在幼稚阶段,所谓基本组织的合作社,尚在宣传倡导时期,况各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其数甚微,或竟有等于无,所以合作社在数量上质量上都不能使吾人满意。”不如采用“一贯的由上而下,先由政府创设办理,等到经过相当时日,各地农村合作组织达到相当普遍健全充实之时,在农业金融机关底资本中,再行逐渐加入合作社的股金,一面将原有政府的股金提出,以使农业金融机关成为真正名实相符的农民自己组织。”[105]实践中,“各地之合作金库股金,合作社占绝对少数”[106],合作金库的设立多采用“自上而下”的建设路径。
3)合作金库的管理
合作金库“考其数量,发达甚为迅速”,但在管理上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学者曾指出:“全国合作金库,虽然大部分都系依照民国二十五年前实业部所颁布,于二十七年经济部修正的合作金库规程所设立。但其中如江西等省的合作金库,乃根据行营所颁组织通则而产生。同一实业而有两种法规的存在,实属不妥。且上述两种法规都未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实不足以昭郑重。”而且,“主持办理的机关亦颇复杂,除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外,各省合作委员会、各省省政府及中国银行等,都多多少少在某地方办有合作金库。”[107]法规与主办者的不统一,加之合作行政及金融机关的权限不明确,合作金库的管理十分混乱。
针对合作金库的管理问题,时人提出了不少对策建议。首先,关于合作行政机关对合作金库的管理权限,侯哲葊建议道:“目前合作行政机关对于合作金库的权限,并没有明白的规定。我们主张合作行政机关应当参加提倡股本,至少也应当规定各县合作主任指导员必须参加为县合作金库的理监事,以便随时监督指挥。”[108]其次,关于金融组织对合作金库的管理,人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改进办法。张友三认为银行是合作金库事实上的推动者,应及早为银行正名。他说:“根据合作金库组织规程,它的主管官署是所在地之县市政府。决定业务方针和人事配备的是合库的社员社的代表大会所产生的理事会。但其本身缺乏基础,一切多依赖于辅设之银行,故所有设施,实际上是取决于其辅设之银行。银行在名义上并无管理合作金库的职权,但事实上它是推动合作金库业务的原动力。因为没有正名,合作金库尚无显明的上级机构,地方政府往往视合作金库为自己的附属机关,而执行其不应有的上级机构的命令。有些县府竟以行政长官名义,私人下条子向合作金库借钱。这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固然由于地方长官的头脑太不清楚,而合作金融之未能建立一由县而省而中央的一贯系统,当为主要原因之一。因为这种关系,往往使地方合库人员发生人事应付上的困难。”[109]黄朗如则认为在贷款银行的管理下,合作金库的直接放款迅捷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他指出:“农业生产是有季节性的,贷款自就其人选而论,则县库负责人员,在初创立时,大多由本行遴选委员会充任应无违农时,但目前贷款银行对其划定县区贷款往往有数县或十数县指定某一行处经放,边远县份借款常有经月不达者,影响生产良非浅鲜:即其还款亦因偏远之故,而无法催收,流弊滋生,补救之道,惟有由贷款机关辐设县合作金库,经办贷收款项,以收迅捷切实之效。”[110]《中农月刊》曾刊载文章介绍中国农民银行的合作金库管理办法。该文认为,中国农民银行的管理试图使合作金库逐步达到“自营”的目标,颇具指导意义。“其办理方法之梗概”为:“就其人选而论,则县库负责人员,在初创立时,大多由本行遴选委员会充任。随后,合作组织所认股本较多时,得自行推选。理监事一项,则合作组织可依认股之多而为比例之增加。”[111]最后,侯哲葊从合作金库的长远发展阐述了合作金库的管理方策,他说:“目下办理合作金库的职员,并不是由当地合作社选举出来的。这就是说,合作金库并没有立稳根基。如果这种情形不从早设法,将来就很难转到合作社的掌握中去。我以为第一步应当使合作社代表尽量参加理监事,而且要多召开会议,使他们了解合作金库的内容。第二步要规定各合作金库的业务员或调查员必须就合作社职社员及其子弟中选择优秀分子充当。必如此,才能使合作金库与合作社发生较密切的关系,并训练当地合作金融人才。”[112]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当时学者对吸收存款十分重视,农村信用社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吸收存款,合作金库设立的缘起也在为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吸收存款能解决因个人股金与合作社公积金不敷使用带来的资金瓶颈问题,而且不会损伤合作社的独立性。但是,农民存款与农民交纳的股金所反映的社员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存款体现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金则体现了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所有关系。社员向信用社存款的目的不是为了成为信用社的成员从而获得信用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权利,而是为了获得暂时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社员作为存款人与非社员存款人一样,都是以“外部人”身份而非“内部人”身份出现的,反映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因此,对吸收存款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对农民的合作社所有权的不重视。此外,合作金库是“自上而下”推动建立的,由“中国农民银行及农本局认购提倡股本,辅导成立。”这就表明合作金库的资金主要来自外生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不是来自每个农村信用社的股金与农村信用社成员的储蓄存款,合作金库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对培养合作社的独立性,效用不大。章元善就曾谈到:“政府要农贷负起时代的使命,不惜拨定巨额资金,放给人民。但是办理其事的人,往往感觉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合作金库中最发达最受人民欢迎的业务是汇款不是放款。好像人民已无须向政府借款的了。好像农业已发达到无需增加投资的了。好像土地的利用,已达到饱和点了。这明明是病态,急需疗治的。”[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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