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1937年,经历了20世纪20、30年代农村内生金融的建设热潮,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成绩卓著,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为应抗战建国之需,许多有识之士从不同方面考察、检讨了农村内生金融建设的效果。他们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关键问题在于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未建成为农民自己服务的独立组织。
1.农村信用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农村信用社为土豪劣绅所把持,这一点最受诟病。1937年之前就不断有此类批评见诸报端文献。曾指导过浙江省合作事业的罗虔英说道:“一般已经加入农村合作社的农民,为着知识浅薄的原因,对于合作的意义、效能、组织程序和经营方法,有着一知半解的简直是百无一二,贸然只知借款的仍是占着大多数,而少数狡黠之辈乃得假公济私,舞弊中饱。”[66]江苏省农民银行在其年度报告中说:“乡村土著,利 用农民无知,操纵社务,霸占借款,致多数社员,鲜获实惠”;江苏省农民银行高淳县分行对其所指导的县合作社也表达了如此看法:“今考合作社数量之发达如此,而农民之保守性如彼,足证非真正农民所组织,为少数人所把持,即或有少数农民在社,亦不过为彼等之傀儡,做假面具而已。”[67]曾亲自参加过农村信用社筹建的严恒敬谈到,他在南京、镇江、丹阳、武进、宜兴等处的乡间,常听到“好人不承认是社员”的话语,问起一些自动退社的社员的离社原因,他们说:“我们社里某某做事不公平,被那少数几个人把持垄断着,拿我们这些社员做傀儡,我恐怕将来要出危险,所以还是早些脱离,免得大事出了,后悔莫及。”还有的言:“他们(合作社的负责人)做事不公,又不许我们过问,二三个人假合作社之名,包办一切,现在大家意见不合,社里所剩的几个人,不是游手好闲,即是负债累累,亏空得一塌糊涂,像我们这些老实人,跟他们在一起,到后来一定要吃亏,所以不如早点退出为妙啊!”当时“诸如此类的话,不胜枚举”[68]。
1937年后,土豪劣绅把持合作社的现象,在全国各省仍普遍存在,成为中国合作事业发展的一大顽疾。吴文晖指出:“过去农业贷款都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而合作社是土劣把持,贫农难有入社机会,得不到农贷以扩大生产,土劣借到了款项,每每转放高利贷,或作其他非农业的经营。”[69]陈翰笙谈到:“合作社的组织者和职员通常是地主、富农和商人,他们掌握了地方上的政治和经济权力。他们以合作社的名义从银行或政府机构获得资金,他们以同一名义贷款给农民,但这一贷款的利率常常要加倍。”[70]张锡昌也说:“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操作在豪绅的手里,便是为豪绅所假名组织,银行的低利贷款,通过了他们之手转借于农民时,便成为变相的高利贷。”[71]
2.农村信用社不是为农民服务的独立组织(www.daowen.com)
农村信用社为土劣乡绅所把持,必然导致合作社偏离为农民服务的初衷。有学者就曾指出:“目前这种合作事业的成绩,不能供给农村的需要。现在的合作社,似乎只能帮助富农大地主去改良种子肥料和农业机械化,对纯粹以体力图生存的农民是没有什么补益的。”[72]
不少学者都对贫农无力获得入社资格的情况进行了抨击。罗虔英指出:“一般合作事业大都带着极其浓厚的官僚气味和封建色彩。所谓官办式包办式助办式代办式的合作社直到如今还是占着最大多数。并且合作社的组成人员大部分握有现金或担保物的富农、地主及行商,一般贫农不但无力可以入社,并且是被否定有入社的资格。”[73]黄朗说道:“无可讳言的,我国合作事业的基础,目前还是建筑在农村中的中产阶级。……大部分的贫农,便不能不徘徊于‘合作之门’以外!享不到便利贷款的便宜,任其自生自灭!”[74]程方也说:“合作事业之推行,多未符合作的目的,不能救济最低层而最多数的贫苦农民。能够向合作社借款的多数是上等中等农户。”[75]千家驹也曾指出:“加入合作社的分子多不是占农民最大多数的贫农与佃农,而是经济比较富裕或是少有土地的中小地主,有的合作社甚至完全被土豪劣绅与少数人把持。真正贫穷的农民多半没有加入合作社的资格,更享不到什么合作社好处了。”[76]
另一方面,更多的批评指向了农村信用社放款的高利贷之实。杜岩双指出,合作社的群众基础甚为薄弱,因而各地合作社内出现了豪绅滥用职权、包办转借的“通病”,即“乡之强豪,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取利之高,条件之酷,实罕其匹。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77]张锡昌分析道:“银行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为了将本求利,自然不会和信用能力薄弱的贫农来往,必然要和乡村中的豪绅地主相结纳。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操纵在豪绅的手里,便是为豪绅所假名组织,银行的低利贷款,通过他们之手转借给农民是便成为变相的高利贷。”[78]农村信用社反而成为豪绅发放高利贷的工具了。孙晓村指出:“在没有信用合作社以前,高利贷者只能用他们自己的资本剥削农民,现在他们可以自己不费什么力,利用信用合作社向农贷机关借得钱,借公济私,赤手来剥削农民。而且以前用个人名义出借的款项,收回借款比较难,现在利用合作社的名义,不但多了一层保障,必要时还可凭借官厅的权力,加压力于欠债的农民。这就是‘集团高利贷’的好处。”[79]如在无锡农村合作社放款利率为一分,但社外贫农无从直接借款,只好假地主富绅之手,继续承受超出此利率数倍的高利贷的宰割[80]。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特性,于永滋先生说得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两个特质:一是吸收平民小额存款为之生息;一是把吸收平民的小额存款仍放给平民。”[81]但从20世纪20、30年代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状况来看,贫农难以入社、农村信用社放款实乃“变相的高利贷”,农村信用社还未培养成农民自营自享的内生性金融组织,未能有效满足农民,尤其是贫农的需求。为使农村信用社迅速扎根农村、适应抗战建国的需要,越来越多的近代人士开始倾向于借助行政力量来矫正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偏差。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思想在资金来源、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营等方面表现出和1937年之前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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