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内生金融组织运营思想: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

农村内生金融组织运营思想: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运营目标当时认为,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运营目标在“使民苏困”,合作建设必须适合农民的需要。[48]不少近代人士认为,农民的主要需要在摆脱贫困,对改良农业生产的需求不强,农村信用社的作用即为“使民苏困”,还达不到帮助农民改良农业生产的目标。[50]2.农村信用社运营的几个具体问题根据农民的需要,近代学者还讨论了农村信用社运营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农村内生金融组织运营思想: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

1.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运营目标

当时认为,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运营目标在“使民苏困”,合作建设必须适合农民的需要。董汰生指出:“合作运动无论是‘自下而上’也罢,‘自上而下’也罢,其成功的第一条件,必须适合农民的需要,也就是必须适合国情。自下而上的合作运动是民众自动的组织合作社,这不但非必先有合作的需要,更必须多数民众已感觉到此种需要。自上而下的合作运动,是民众智识低下,尚未感觉到合作的需要,而由政府提倡鼓励之,但是先决条件,也必须有合作需要的客观事实存在。政府决不能强迫民众使从事他们所不愿合作甚至不能合作的合作事业。”[47]张久苓指出:“一个联合社的成功与失败,恒视社员的需要以为推断。合作社不发达,业务上还不到需要联合的阶段,所以勉强促成,致使昙花一现。进一步再看它的基础如何?联合社的基础是社员社,社员社办得好,业务发达,有相当资金,一般社职员,认识合作,组织联合社有力量,才能进行。所以在组织联社之先,须要慎重。第一根据事实,做一缜密的调查,第二根据调查,做一精细的统计,第三根据统计做一明确的观察,结果认为有需要,有基础,然后脚踏实地去做,方有把握,否则是投机性质,冒险行为,鲜有不失败者。”[48]

不少近代人士认为,农民的主要需要在摆脱贫困,对改良农业生产的需求不强,农村信用社的作用即为“使民苏困”,还达不到帮助农民改良农业生产的目标。范苑声指出:“农村合作事业之推进,应该按着农村社会中的需要情形以发展的,如果不按着农村社会的需要以发展合作事业,无论其合作事业的发展情形如何,总不会对农民本身有多大好处的。因为中国农民,一方面穷困散漫,一方面智识缺乏,所以合作事业的推进,应该按照他们这种情形,并不是拿什么生产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运销合作等等都可以普遍地同时推行的,总得要按照某个农村社会的需要程度和农民本身的知识能力,逐步推进。目前一般的情况,农民最迫切的是穷困,他们因为穷困所感受到的压迫,是比任何压迫要厉害的,假使我们不先资助他们解除这种经济上最厉害的压迫,徒叫他们组织什么生产合作、消费合作等等好听的表面文章,那是等于隔靴搔痒。”“如果我们现在要运用合作事业,来挽救此破产之农村,就得尽先提倡并组织信用合作社,以大量的资金流通到农村社会,助奄奄一息之农民,使其得以苏困,而从事生产事业,再进而从事于生产技术之改良。”[49]蓝梦九认为:“信用合作社照理论上说,应该对于农村的帮助很大,因为它能使农人免除普通银行的高利、短期、一次偿还、产物抵押等种种的借款苛条,及农村高利贷的剥削,而得到改良农业上所需的资金。但事实上却不然,中国农人向来就没有在普通银行去借过资本来改良农业,普通银行也从来没有打算过要借钱给农人去改良农业。虽然农村常有不少的高利贷在剥削农人,信用合作社可以抵制它们,但是我们调查农人所借的高利贷,大都用在婚丧嫁娶、鬼神迷信、及疾病医药、诉讼灾害等救急上,用于改良农业的,实在绝无仅有。而真正经营农业的自耕农,一般都很节俭勤苦,决不肯向外借款来经营农业,因为他们知道借款来经营无利甚而因天灾人祸还要赔本的农业是绝对不合算的。此外地主只图坐收地租,土地改良,他向来是不管的,因为他不愿投下资本让他的佃户赚取了。至于佃农更是不肯借资本来改良土地。”[50]

2.农村信用社运营的几个具体问题

根据农民的需要,近代学者还讨论了农村信用社运营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1)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盈余分配

在农村信用社盈余分配上,应重视公积金分配,重视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性。冯静远指出:盈余虽少,在原理上仍不得不依照三部分配。一是社员的股息,以年利计算,愈低愈好,最多不过六厘,因为社员的缴纳股款,其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求利,如利息过高,则信用合作社未免成为投资牟利的地方。二是依照社员存款及借款数量的多少,而依照比例的发还给各社员。这是依照普通合作社的原理办理的。三是公积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本有限,唯一发展的希望,便是公积金增加,社务也得以之扩大。所以公积金最为重要。[51]邹枋认为:“公积金于股息分配之先后问题。就实际的情形而论,合作社在最初的几年,应该先提出公积金,而后提出股息,俟公积金到相当的程度,始可先提取股息。如果不这样,往往引起社员的误会,认为加入合作社的目的,在获得高额的股息。”[52]颜大可认为:“要使合作社置于最安全与完美的地位,非增加它的独立性不可,换言之,就是促使公积金的急急增加,公积金达到一笔完正的总数时,合作社的经济就可不依赖其他机关供给了。这时候,社员借款时,能得用更低的利息,同时又增进了运用的机会,而得到更显著的利益。”[53]

2)关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种类

在农村信用社业务种类上,应该简单化。颜大可指出:“信用合作社兼营的业务过繁之后,能使合作社进入危境,因为业务过繁,普通农民的才能,定难明了合作社范围的大小,及内容的变迁,必然地极易使他失去驾驭理事的职权,因此合作社会无形中操纵在少数人的手中,致合作社于不幸,其次,业务既繁,自己的能力有限,不得不依赖旁人——指导员的帮助,根本上,他已失去了自主的能力,假使指导员一旦离别,一切的业务,立刻就会停顿起来,因此,在开始组织的时候,以先规定一种业务为佳,最多只能兼营极小量的供给业务。”[54]英国学者甘布尔考察中国合作社建设后,指出:“现在中国需要的合作形态,是简单而适用的合作社。兼营合作社,开端于日本,实际上不适合中国情形。兼营最大弊病,是社员不知各部办理优劣,及盈亏情形,所以其最适当的办法,就是将各部分开办理,惟普通在农村中,因人才缺乏,司库不易聘请,则可各社理事不妨相兼,或各社合在一处办公,用一个司库兼营各社账目,但须将各社单位及账簿分开,尚须使社员对于各部情形彻底明了,前石德兰先生也不主张兼营,应当分开办理,对予农民较为有益。”[55]程方于1937年著书表达了类似见解,他说:“合作组织不宜复杂,而须简易适用以期不背合作社的自动精神,并确定合作业务以不兼营为原则,使工作不繁复而趋于简单化,易于管理,易收实效。”[56]

3)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放款用途(www.daowen.com)

在农村信用社的放款用途上,不应排斥消费放款。顾健生指出:“在最初之步骤上,必须以生产的用途为第一目标,并努力指导社员趋向此途。然此非消费放款绝对不可之谓。所谓消费的放款者,乃指资金之用途,在乎维持社员之家计也。”“信用合作社虽本以生产放款为其原则,然若缺少后者之放款,则社员将感觉极大之不便。消费放款亦有其存立之理由。”[57]昂觉民也指出:“江苏省农民银行之放款,原限于生产用途,第以营业之初,农村高利贷,仍极普遍,一般农民,备受盘剥,故对借款还债者,亦多予核放,以期减低当地利率,而农民借款,亦以还债者为最多。”[58]邹树文陈述了自己一贯的主张:“农民借了钱去还债也好,借了钱去养生送死也好,只要不因为手头宽裕便增加很多浪费的话,他们在无法借钱的时候,种种不得不尽的人事,也是要勉强去办的,不能因为公家提倡农村贷款,而认为一切应尽的人事为不需要的。农民所作的生产工作,项目很多,部门很多,不是样样都能组织生产合作社贷款指导提倡发展的。在不能特别提倡发展而又不得不让农民去依照他们固有方法去做的生产工作,只有干干脆脆地借几个钱给农民去做经营的资本。这也是组织信用合作社的一种很重要的意义。”[59]

此外,社员借款的用途需要从长远效果进行考察。严恒敬认为社员借款购田的做法值得商榷,他说:“窃查现在各地合作社社员,大抵皆中产农民,平日信用资历,社会一般人,尚信任之。每值凶年,田价低落之际,合作社若假以金钱,购进灾区贫困小农之田地,乘时压价,小农被生计所迫,田产卖尽,势必一变而为佃农,中农得大力——合作社的放款——之援助,田产日益增多,亦将一变而为地主。是不独违反合作社之原理,且为人道所不容者也。且小农信用薄弱,入社不易,借贷无门,自不能坐以待毙。”[60]

4)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放款期限

在农村信用社的放款期限上,“应以社员为本位”。顾健生指出:“按信用合作社之放款期限,与普通银行之放款期限,性质上有不同,不能专以社为本位而规定其短长,应以社员为本位,即视社员之可能的还款时日为其目标,以决定一适当的借款时期。例如借款以为养蚕之用者,须待售丝后始有还款的能力。苟不注意及此,而徒斤斤于三个月六个月之普通的计算方法,不究竟其资金性质之为何如,则有违合作社之宗旨者大矣。”[61]

5)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放款方式

在放款方式上,可以考虑押当方式。顾健生认为:“按信用放款为信用合作社放款业务中最重要之手段。动产担保物件,在社员中持有不多,故此种办法在合作社并不适当。只有押当方式之办法,如以衣物器具之类充担保,则社方若有机房设备,能筹得保管方法者,亦未尝不可。此外农家之农具牛马家畜田中未收获之产物,亦可充担保物件,但为防止滥用起见,应有规定以限制之。不动产之房屋充担保物件时,则应视其市价涨跌趋势情形,出售处分之便否,以定其是否适宜。就一般之情形而论,范围较小之合作社,原则上以小数额简易之信用放款为最适宜,苟社之基础稳固,资金充分者,则放款范围大可扩充,其在农村者,对于开垦、自耕农购买田地等需要资金时,应扶助其金融周转。”[62]

6)关于社股的运用

针对当时出借社股的常见做法,邹枋谈到:“对于出借社股的利息,应该和普通的放款是一般的。认为出借社股的利率稍低,这是不成立的。合作社的利息都是给社用的,余下来是盈余,盈余分配下来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等都是属于社的利益。如果社股的利息较低,也许引起社员浪用的习惯,使社员蒙到不利,同时间接的也不是组织合作社的本意。社股的出借在人的方面,应视其需要的情形。一个社员需款最急,他便有机会借得,他是否职员,则不加过问的。为避免把持的嫌疑,应尽量地让社员们先有着这种机会。”[63]他认为出借社股的利率不能太低,社股出借需按社员的缓急来办,这些都是从农民需求出发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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