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之后,隶属于政府的农民银行成为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主体,其资金来源、农贷行为、农贷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政策意味,它实际上已成为政府农业政策的一部分。正如近代学者所总结的:“自二十九年上季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处发动扩大农村贷款后,农贷即转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贷款对象,无论为农民个人,农民团体或与农业有关之机关,依规定均可予以贷款,其贷款手续与贷款标准,亦分别予以划一,力求杜绝分歧,更为适应抗战救国需要起见,对战区边区农贷,尤推行不遗余力,是农贷实以脱离过去纯粹救济性质,为各银行视同消化剩余资金之附庸之地位,确已形成为促进农村生产,巩固经济基础,及沟通政府与民间情感,坚强民族壁垒之战时的主要经济政策。”[193]在此背景之下,1937年后南京政府推动的合作运动中所产生的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对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培育思想也与1937年前各不相同。
1.合作指导思想偏重对合作的行政管理
1)合作行政系统的检讨与建议
1935年3月13—17日,全国经济委员会会同实业部和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南京召开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会议讨论的主题有4个:①合作事业之行政系统;②合作业务之指导,包括账目审查,运销合作及信用合作等;③农村投资及合作资金之增加;④合作组织及监督人员之训练。这4个议题都是围绕着合作行政系统的筹设与合作社业务的管理来展开的。大会讨论的结果认为:当时国内各地“合作运动发展极速,中央政府对于合作行政之统一及合作事业之推广,应积极推进”,应加强政府调控和管理。此外,其他一些学者也都认为合作行政系统的紊乱是1937年前合作推行不力的原因。周仲波谈到:“合作行政的紊乱,这是目前合作事业的一大弊。事实真的由农民自己资金办理的,简直可以说是没有。在如此没有通盘计划的情势下,要以合作事业来做整个中国农村的改进,恐怕并不能得有丝毫的补益,反之,会因为措施的不当,使合作事业在一般群众的心理上起了反感。”[194]路德指出:“中国人民智识低下,不易接受新思想,又因合作运动之推进,常受土豪劣绅,商人及资本家等所施之各种障碍,故中国合作事业之推进,非赖政府之力量不为功,即自上而下之推进合作事业。以往合作事业之推进,乃采用此种方针,国民党定合作运动为七项运动之一,各省实业厅,建设厅,及市政府,社会局等均次第设合作事业主管部分,推进合作事业。全国缺乏一贯的合作行政组织,而对于全国合作事业之各方面,无通盘计划。因而各自为政,意见分歧,与整个的中国合作事业之发展,颇多影响。”[195]林涤非认为:“中国合作行政的特质不在‘管理合作’而在‘指导合作’,中国合作运动是由政府的倡导而以‘指导制度’的推行,不消说中国合作事业的成长,全靠合作指导制度的推动之力,而合作指导制度又是基于合作行政的机构之上,过去以至目前合作事业的畸形发展,便是由于各省合作行政机构的混乱所形成。”[196]
1935年9月实业部增设了合作司,“以谋促进全国合作事业之发展”。其为中央合作行政之最高机关,司长一职聘华洋义赈总会章元善兼任。职掌事项有:关于合作社之监督;合作事业之计划及促进;合作事业之指导及视察;合作资金之调剂;合作人才之训练;合作事业之调查等[197]。这些事务具体又由司下两科分掌:第一科负责总务、登记等缺乏弹性的“业务”事项;第二科掌管计划、促进等富有弹性的“行政”,实质上是把华洋义赈会的“一整套辅导工作接下来,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由于中央所推行的合作行政系统滞后于各地合作事业的发展,因此合作行政管理走的是一条“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198],其中不免暴露许多问题。针对这一状况,不少学者对合作系统的架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程方认为:“合作行政组织系统须一贯的确立起来,以免头绪的纷乱,自中央以至于各省县市地方,均应分别设立合作事业设计委员会,为合作行政设计的机关,集中合作专才,擘划指导一切合作事务。为事实简便起见,若中央在实业部已设合作司,则为划一系统计,各省市县可就建设厅局科内设合作股,亦未始不可负其专责,做事固不在形式之铺张也。”[199]路德认为:“在中央方面,应扩张合作司之权力,而能取得中国合作行政之全权。在省方面,各省于建设厅下,各特别市于社会局下设合作科,主管一省或一市之合作行政。在县方面,仍主张仍设合作指导员,如此则全国合作行政系统,自实业部合作司乃至各省市合作科而至县合作指导员。”他进一步指出:“在省市合作与县合作指导员之间,应设合作督察员,以监督县合作指导员进行工作,并实地考察合作事业进行工作。每督察员之工作范围,自五六县乃至十余县,全视合作事业的发达程度而定。县合作员在县政府之地位,应直属县长,使各方面对合作事业较能重视,而公事来往,又可少经一级,行政效率亦可增加,而且县合作指导员之人数,每县至少须二人以上,以一人为主任,统管一切。”[200]
然而,有学者认为,上述自中央至地方的合作行政系统蚕食了合作指导的独立性:“我们应该保持合作事业机关的独立精神,中国合作运动的展开,固靠合作行政的指导与维护之力,尤须避免‘机关官化’,则合作事业自可步入健全发展之路。四川自从将各县合作指导员办事处裁并为县府设置合作指导室之后,一般主任指导员,为了应付县府的工作环境,大有‘合作官化’及‘工作公文化’之趋势,若再(因为实现新县制)并归建设科之下,前途更有不堪设想者。无论省县合作行政机构,皆不宜属于建设厅及建设科的管辖之下,必须保持合作事业机关的独立精神,庶可充实合作指导的力量,加强合作行政的效率,而期合作运动的展开。”“折衷的办法是将‘合作行政’与‘合作指导’的机构分开,由政府管理合作事业的行政部分,外设的合作指导的技术机关,要负合作指导之责,这与政府颁布整个的国家行政组织系统,既不冲突,又有利于合作事业的推行,则全国合作事业管理局及各省合作委员会或合作事业管理处,皆可免除改组的变动,使之成为一个纯合作事业机关的体系,只于县市政府之下设一合作技士或合作登记官,办理登记手续,以对一切技术指导负责,最好是恢复以前各县合作指导员办事处的独立机关,以专责成,而利事业之推动,这也是一个比较适当的办法。”[201]由政府建立自中央至地方的合作行政体系,统御全国的合作指导工作,“金融机关以不参加指导为原则”[202],这必然使得合作指导工作完全听命于政府,不能按农民的利益办合作。
2)合作指导工作的检讨
时人认为,合作指导机关对于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各种合作社的设立,督促不力,指导不佳,合作指导工作未能注意到提升合作社的品质。王世颖指出,《二十九年农贷办法纲要》中的第四个贷款方针,即“在农民团体尚未健全普遍之区域,行局认为必须时,得协助地方政府辅导农民组织合作社等团体”,“使各行局得先行贷款,补办登记手续,虽可使手续简便,但必须注意保持合作社行政之独立完整,否则一弊未除,他弊随之而生。”[203]邹枋认为,“近来合作社品质的未克改进,一部分是由于指导及金融机关对社的关系未能适当所致,指导机关对社应认清它的地位,凡是不良之社,当设法取缔,或者加以解散或改组,合法之社,应予以保护,使其能得到合法的存立,优良之社,则予以激励。”[204]
合作指导机关对于合作社的指导督促不合规范,和当时合作立法方面的混乱状况不无关系。经济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就曾指出:“我国合作运动之危机,不在其发展迟缓,而在其发展过速。……惟在管理方面,条例方面,事业方面,在在表现冲突与重复。”[205]关于合作立法情形,有论者曾评论道:各地所立的“皆属局部的合作法规,其内容或袭自日本,或互相模拟,类多不能完备。……我国之合作法规竟然如此的零乱分化,各行其是,对于指导上及统驭上各方面都感觉困难,合作事业的前途也就产生了障碍,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事体的重大,遂于二十年五月(1931年5月)由实业部制定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冀其能通行全国,但结果各省与地方遵行的非常之少,且以此项规程系由部令公布,未经过立法院审核通过及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之手续,于立法之程序稍有遗漏,是否具有充分推行之效力,亦属疑问”[206]。1931年正式颁布的《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共计10章80条。各省先前规定的地方性合作法规自行废除,改奉中央法令。其中规定:①合作社设立条件:至少要有社员9人以上,且须遵照此条例规定订立社章,呈请县市政府许可,然后报省主管农政官署备案,方可取得“法人资格”;②社员资格:中华民国人民年满20岁、居住社章所规定之区域者,有正当职业和相当生活能力者。此外,还须经社务委员会和社员大会的同意与认可。除了以上两个主要方面外,规程还对乡村合作社的种类、责任、社股、盈余分配、解散与清算、职员与会议、社务监督等细则相应做出明晰规定。而且该规程在对合作社社内事务做了详细规定的同时,还对社际间成立合作社联合会事项进行明示:“同一目的之合作社,得组织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在区域上发生争执时,应呈请县市政府核定之”,“合作社联合会区域超过一县或一市以上时,由各省主管农政官署直接监督之”。[207]合作组织能否设立,需要“呈请县市政府许可”,合作行政和合作指导混为一谈,难免出现时人所批判的“机关官化”[208],使合作指导工作带有不少随意性,从而忽视了合作社品质的提升。
近代学者不论是关于合作行政系统的主张,还是对提升合作品质工作的指摘,都偏重于政府对合作的行政管理,对通过合作教育启发农民自动的促进机关及其工作少有论述。
1937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强化合作运动的意图已充分显明。1939年1月,中国国民党五中全会通过《加紧推进合作事业》,后第一届国民参议会第四次大会又通过《强化合作运动案》。1939年5月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以统一全国合作行政。1940年8月为配合新县制进行而由行政院颁布的《二十九年八月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规定,“县各级合作组织之推进,以乡(镇)为中心,先就每乡(镇)设乡(镇)合作社并逐渐普及各保合作组织。以达到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为原则。”“各级合作社业务采兼营制,其名称以所在地县乡(镇)保之名名之,但为举办某种合作事业必要时,得成立专营合作社或联合社,另定其业务区域,并于名称上载明其经营之业务”。各级合作社只有在与其他合作社合并、破产或得到解散命令的前提下方可解散。原有合作社之不合此大纲所规定者,于二年内一律改组[209]。对此,近代学者曾评论道:“就行政工作而论,在前实业部之合作司时代,政府对于人民之合作尚采引导与从旁协助之方针,至于合作之实施,仍须人民本自动与自愿之原则进行,政府不加强迫。由二十五年十月实业部所定之合作行政设施原则十五条,即可见当日政策之一斑。惟自二十八年以来,中央对于促进合作之政策,已有转变,由以往之‘引动’政策一变而为‘强动’政策,故促进之方法更为积极。……二十九年八月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颁布,使合作与地方行政密切配合,规定合作社为保证责任与兼营两大原则,限制合作社之解散与社员之出社,并限令原有合作社之不合此大纲所规定者,于二年内一律改组,所谓强化合作运动之精神已充分显明。”[210]
对于“新县制下之合作事业”,有学者指出:“一方面应由农民为改善自己之生活,自动的起而组织合作社,他方面由县政府为谋农民之福利,从旁发动监督,期使合作组织能于最短期内普遍而健全之发展,以改进农村经济,奠立县政建设之基础。”[211]在政府强力推行合作运动的过程中,必然注重对合作社的行政管理而忽视其品质的提升。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已纳入政府控制系统之中,正如有学者所评论的:“现代之法律思想,国家对于私益尤其为经济的私益,不委诸私人之竞争,而由国家加以强制,干涉或助长,并使与政治的机能相配合,此一思想反映于法律体系之上,遂发生私法之公法化的法律现象,而经济法之概念于焉构成,其表现于法人上关系之上,则使有关公益的私益团体(注:合作社),置于国家职能的指导及管制之下,合作团体其基本的一环也。”[212]
在政治控制力量取代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对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主导作用之时,通过教育训练、逐步养成合作组织“‘能动’与‘常动’的知力”[213]的发展思路受到摒弃。
2.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合作监督思想的停滞
这一时期,人们依然认为对于农村贷款的监督必不可少,如黄朗如指出:“举凡土地之改革,水利之改良,种子肥料之购买,耕牛农具之添置,农产品之加工运销,荒地之开垦等均当积极组社贷款,唯需有切实精确之计划与谨慎的监督指导,务求达到生产增加的目的。抵押放款亦需限其用于生产用途。”[214]
在监督与保持合作社独立性的关系上,侯厚培认为:“对于合作社事业之指导,用途之监督,及营业之检查,均应密切注意,应认为辅助合作社发展所经过之必要阶段,而非妨碍合作社之独立。”[215]邹枋认为:“金融机关应抱定‘好社可融通,坏社不可放款’的态度,以保存其资金之安全,组织之健全。在本范围内,应该让合作社有其自由,积聚其自筹资金,如增加社股,充实公积金额,吸收存款,使一旦金融机关,贷款收回,合作社仍能继续存在。”[216]侯哲葊认为应关注贫农所组织的合作社,他说:“仅是贷款,不是真正的成绩,而在办理得宜,尤其要对于社的健全与否多加参考,不是贫农组织的合作社贷款须格外谨慎。”[217]
在监督方法上,有学者对当时一些典型做法提出了异议。邹枋认为普遍采用的通过合作社报告来监督其业务的方式并不有效,他强调派员调查代替报告的3个好处:①在合作社方面,它有困难的时候,便立刻可获得解决。②有些事情,合作社他们自己并不知道,报告中永不会提及也不会发现,调查的人用客观的态度,从旁观察,予以发现。③从纸面的报告,往往不易看到他们的实况,即使发现了,也只知道其结果,而不知道其前因后果。[218]宋荣昌批评了银行监督理事放款的“监放制度”,他认为:“有理事领款到手,秘而不宣,却以之放一月至两月的高利贷。金融机关鉴于此,有采行监放制度者,此法固然可以督促理事立刻放款,但这样干涉到合作社的内部行政,违反了自助自动的合作原则,并且只能作为暂时的补救方法,所以除实行监放以外,宜从合作社之组织上铲除不良的职员,并施以严格的教育,而求根本的解决。”[219]。
与1937年前有关合作组织监督的细致研究相比,这一时期的监督思想显得稀疏而粗糙。这与政府加强对合作的行政控制以及国家银行不具监督的主体地位是密不可分的。
3.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对合作主管机关的配合趋向全面服从
1)农村外生金融组织与合作主管机关配合协作的重要性
当时认为金融组织与合作指导之间的配合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章元善曾指出:“农贷应如何利用机会去求得最速最大的效果,值得研究。农贷是手段不是目的,运用之时,应当顾到全局不可仅守投资的一个立场,而应在此立场之外,要求与改进农业的其他设施,其他因素,谋取密切联络。仅仅放些款子到农人手中去,万万不能把农业推进的。……农贷与合作,二十年前,相因以生。在二十年后之今日,更是唇齿相依,不可分离。农贷不以合作社为其对象,诚属不可思议。此前几年之中,农贷机关,因为健全的合作社为数太少,更因健全合作社的组设费时太多,不耐久待,遂不择手段,规定条款,保障资金,放开手来,对之放款,其健全与否,在所不问;更为发展业务,曲自宽解,对其他组织,大量放款,是否合作组织或与合作组织事业有无妨碍,亦所不问。于是合作促进机关,与办理农贷之金融机关,徒步调不和谐,恶化至完全脱离出轨的局面。”[220]韩德彰也认为:“农业金融机关同农村合作机关步骤一致,过去合作指导工作与农业贷款工作不时彼此脱节,使两种工作都受阻碍,今后应加以调整。”[221]
随着农村金融活动地深入开展,社会各界都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与合作主管机关协作共事的重要性,不少学者都撰文表达了这一观点。马雄才认为:“政府和银行界的力量结合起来,因为只有前者而无后者,等于没有复兴的工具,有后者而无前者,未免减少复兴的力量。”[222]唐临风认为:“政府推行农贷政策的基本原则,不容有所轻于变更,贷款机构在技术上固需银行之协助,但贷款行政概须以执行政府农贷政策为标的,使无所偏倚,俾能把握农贷之中心任务,促进农业生产,以符自力更生之抗战最高国策。”[223]于永滋认为:“合作能否克尽其国民经济建设之任务,则须视其业务发展之程度,但以我国目前合作组织之实况,其业务之发展端赖贷款协助,故合作贷款不啻为推进合作业务之动力,是以贷款方针,必须与新县制之合作政策相配合,齐头并进。”[224]作人指出:“最好以公益式与合作式联络进行,以公益式机关调剂合作社之资金,并负责指导合作社之活动,而以严密之合作社以沟通各地信用,接近农民,惟公益式机关,须视政府财政状况而定,故企业式机关,亦可从旁调剂资金。”[225]他所说的“公益式”机关指如中央农业银行,合作式机关如农村信用社,企业式机关如农工银行。杨寿标认为,改进农业金融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为:“农业金融机关,应与农业行政机关取得密切的联系,农贷政策更应与农业政策完全一致。”[226]
从近代学者关于政府与银行、行政与贷款的见解之中,可以看出,政府及行政的意义与作用在这一阶段备受重视。
2)农村外生金融组织配合合作主管机关的具体方式
这一时期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对合作主管机关的配合不是在权责明确、各司其职之下的有效配合,而是一种无条件的服从,可以从当时学者的观点中看到这一点。
关于银行配合行政的具体方式,林嵘认为农行放款于合作社,其方式有3种:一为直接贷款。合作社请求贷放时,由农行分别考核,与之订立借款合约,贷以款项,到期时,农行自行催取之。二为介绍贷款,农行与合作行政机关共同核放,双方先订立合约,并约定每年贷款总额,合作社请求借款时,由合作行政机关转函农行核放,到期双方共负催取之责。三为委托贷放,农行事先亦与合作行政机关订立合约,并约定贷款总额,但合作社请求借款时,系由合作行政机关函请农行照拨,到期时,由合作行政机关负保证催收责任。他认为“以上三种方式,以第一期为最不经济,耗资既大,信用亦未必确实,而第二三种则最为合理,既省耗费,复能与合作行政机关保持极谐和之关系。故近来农行放款,已由最初的第一种方式逐渐改为第二三种方式矣。”[227]程方认为:“对银行及放款团体方面,关于办理农村合作社贷款,应于事前将放款章程及手续,通知各省地方农村合作设计行政机关,并于事后将贷出及收还社名全额,汇报合作机关备查,一面由合作机关订定合作社贷款利率之最高限度,切实施行,并严密监督。”[228]程乃丰指出:“前以合作行政经费困难,合作事业难期发展,四联总处特订定增加各省合作行政经费办法,规定各行局于合作贷款利息中提出一厘专户存储作为合作经费补助费,为增加合作指导人员训练当地合作社社职员之用,现在该项办法名称虽改为补助各省农村合作指导事业加息动支办法,内容则仍无变动。”[229]
银行除了为合作指导机关支付管理费用外,还完全放弃了战前所强调的“直接贷放权”[230],失去了独立操作放款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政府合作指导机关却未尽指导之责,邹枋就建议合作指导机关“为合作社的福利,应慎重地视其需要,接洽供给金融的机关,利率要适中,期限要确当,切不可溺爱各社,有请必准,无社不放,强迫金融机关,勿问社员,只问放款。苟金融机关,有考虑时,则指为妨碍合作事业之发展,或不肯救济农村,硬迫金融机关成为指导机关之代理处。”[231]侯哲葊也建议合作主管机关应承担相应职责,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对于可靠成分比较小的贷款,应由主管机关采取保证的办法,庶于事业的进行不生阻碍,而银行贷款也能到时收回。”[232]
在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对合作主管机关的配合趋向全面服从的过程中,农村外、内生金融组织的关系已由之前的资金贷放关系退转为隶属附庸关系。“组织是根据一些决定了的制度,协调个人行动关系的系统;组织包括位置和层级,成员根据几乎相同的理念一起行动。”[233]可以认为,农村外、内生金融组织之间,不再是之前学者所认定的“资金贷放关系”,而是政策执行体系下的一种隶属关系,正如近代学者所说:“我国农贷业务大都由合作社经手,所以各类合作社便是农业金融的最下层机构。”[234]有学者提出:“合作金融与农业金融必将合流,因为农业金融的下层机构,以合作组织最为合理,事实上也是通行世界各国的方式,同时合作金融本身力量太薄弱,也需要国家农业金融机关的扶助,所以合作金融的趋势,将与农业金融合流,甚至合而为一,这也是必然的趋势。”[235]
3)合作主管机关对合作事业的主导
合作主管机关已成为促进合作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银行的监管地位下降,逐步沦为合作主管机关的从属机构。银行与合作主管机关之间的联络协作已经转变为一种全面的服从,合作主管机关成为农村信用社等合作组织的主要管理者。合作指导机关地位的上升与合作自上而下的建设方式不无关系。
关于合作的建设方式,近代曾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探讨。合作金融制度的建设方式应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还是上下并举?这是当时理论界争论的一大问题。所谓“自下而上”,“即先有信用合作社,而后信用合作社联合组织挹注之中枢如县或区之中央合作银行,而县或区之中央合作银行又联合组织省或全国之中央合作银行。以农民为基础,根本稳定”;所谓“自上而下”,“即先设中央合作银行总行,而后设分支行于各地,供给信用合作社借贷”[236]。所谓“上下并举”,即上级公营机关与下级合作机关共同出资组建合作社。
近代人士一致认为“自下而上”是最为理想的方式,但迫于当时的情况,不得不采取迂回的方式:在合作金融组织初办时,采用“自上而下”或“上下并举”的方式;待合作社稍有成绩后,再逐步转向“自下而上”的方式。他们的思路一致,只是在初期应采取“自上而下”还是“上下并举”的问题上有所争议。
侯哲葊主张采用“上下并举”的方式。他说:“国家机构和合作组织并存的农业信用制度,最适合我国。”理由是:“理由如下:第一,我国是一个交通不便和地区广大的国家,人口众多,如果要使金融力量达到民间,尤其是普遍的使农民得到贷款,必须有广大的机构伸展到农村中去,才能达到普遍深入的目的,但是这种机构,如果单靠国家机关来设立,那是不可能的事,万一能办到一个村庄或一个市镇有一个机构,可是它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可以想象其大得可怕,何况这种机构是否真正能为农民服务,还是问题,只有利用农民自己的组织——合作社来经营,才能完满的达到这任务,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组织的团体,其本质上优于国家机构的地方很多,所以为了农业金融深入化普遍化起见,就得发展合作组织,如果单靠国家机构,自然不能适宜于中国的环境的。次之,合作组织固然有若干要点,可是单靠它本身的力量来发展,自然也不是妥当的办法;因为在这抗战建国的阶段中,一切都要争取主动,争取时效,那么单靠农民自组合作社,为时太缓,所以应当由政府以相当的力量,来协助农业的发展,为了行使这一政策,就需设立国家的农业金融机关,以补合作组织的不足。再次,如果采用合作组织而受国家奖励的制度,也不是适于我国环境的办法。国家在实施农业政策时,必须配合着金融的力量,如果只居于奖励的地位,本身没有独立的机构,自然不能负起这种责任,何况合作组织,系以合作主义为其精神,因此有独立的途径,并非专为办理农贷而设的团体,那么要一方面能够彻底实行国策,一方面又要普遍深入民间,那自然只有国家机构与合作组织并存为适合了。”[237]刘存良认为,“所设的‘上下并行’法,也不过是理想上的东西。中国的合作运动,即以较发达的江苏而论,尚在幼稚阶段,所谓基本组织的合作社,尚在宣传倡导时期,况各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其数甚微,或竟有等于无,所以合作社在数量上质量上都不能使吾人满意。”不如采用“一贯的由上而下,先由政府创设办理,等到经过相当时日,各地农村合作组织达到相当普遍健全充实之时,在农业金融机关底资本中,再行逐渐加入合作社的股金,一面将原有政府的股金提出,以使农业金融机关成为真正名实相符的农民自己组织。”[238]上述观点的实质相同,都试图采用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达到合作金融“自有自营自享”的理想。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即政府机构参与合作建设的过程,自上而下的合作建设方式无疑强化了合作主管机关的主导作用。
上述有关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信贷来源、信贷行为、信贷方式等方面的思想材料表明,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已在政府的全面掌握之中,以执行政府农贷政策为主旨,在政府的统制下从事农贷活动;有关合作指导的思想观点表明,农村内生金融组织也完全纳入到了政府的行政管理系统之中,以执行政府农贷政策为要义,在政府的管理下转放农贷;有关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合作监督行为的思想主张表明,银行对合作社疏于监督,二者不再是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经济主体。
1937年后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对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援助与培育思想与之前的观点大异其趣,表明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创新能力已大为减退。“创新能力来源于相关的特殊知识,知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传授的知识,另一类是通过实践获得的知识。”[239]1927—1936年间的思想表明,当时的农村外生金融组织一方面以古为镜,认为农村外生金融的目的与方式应为发动农民自力与注重资金再生力;另一方面,结合当时的农贷实践,在农贷方式与对合作社的培养等方面总结出了一些具体而颇有意义的办法建议;1937—1949年间的思想则表明,这一时期的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已不具备创新的技术与知识,主要表现在:通过农村信用社放款的新型方式有所弱化,复归古代政府对小农直接放款的方式;对合作社的培育思想显得单薄粗糙,缺乏指导意义。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创新力的退减?笔者认为,产权主体地位的缺失与政策环境的变化起了很大作用。1927—1936年,南京政府的控制力弱,金融市场基本属于自由市场,商业银行与农民银行是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受到他人权利约束两方面行为特征的完全意义的产权主体,在信息不完备与各种不确定性存在的条件下,他们的创新性得到了激发,而且,这一时期政府颁布的试图控制银行信贷量的《储蓄银行法》,不具效力,没有对外生金融组织的创新性起到压制作用;1937—1949年,情况截然不同,南京政府对经济实行全盘统制,金融市场转变为政府控制型,此时的农民银行已沦为政府的农贷工具,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创新能力受到挫败,而此时期南京政府采行的控制信贷量与强制储蓄的金融政策也使得业务创新难以实现。可见,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信贷行为受到了政策因素的约束。
【注释】
[1]《发刊词》,《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3]胡景舟:《改进银行业务与增加农工生产》,《银行周报》,27卷43、44期,1943年。
[4]钱天鹤:《合作与农村复兴》,《合作月刊》,14-16期,1939年。
[5]仁林:《农贷业务之研究》,《中央经济月刊》,3卷3期,1943年。
[6]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民国25年(1936年)版,第50页。
[7]朱其傅:《非常时期我国农业金融应取途径之商榷》,第7页。
[8]王文钧:《商业银行在农村中之动态》,《银行周报》,19卷48期,1935年。
[9]郑莹:《现阶段农村投资的重要性》,《农行月刊》,4卷3期,1937年。
[10]马寅初:《如何使上海游资及外国余资流入内地以为复兴农村之准备》,《银行周报》,18卷29期,1934年。
[11]王文钧:《商业银行在农村中之动态》,《银行周报》,19卷48期,1935年。
[12]寿景伟:《最近各国农业金融制度概观及我国农业经济改造中所应加努力之方向与步骤》,《银行周报》,16卷35、36号,1932年。
[13]邹枋:《银行办理农村放款的商榷》,《银行周报》,17卷3期,1933年。
[14]张振尧:《都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15]王文钧:《商业银行在农村中之动态》,《银行周报》,19卷48期,1935年。
[16]束捷麟:《合作金融之现阶段》,《银行周报》,19卷12期,1935年。
[17]马寅初:《如何使上海游资及外国余资流入内地以为复兴农村之准备》,《银行周报》,18卷29期,1934年。
[18]卜仁林:《我国农村现状及金融业举办“农产集团抵押运销业务”》,《银行周报》,32卷42期,1948年。
[19]马寅初:《如何使上海游资及外国余资流入内地以为复兴农村之准备》,《银行周报》,18卷29期,1934年。
[20]王文钧:《商业银行在农村中之动态》,《银行周报》,19卷48期,1935年12月。
[21]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政治经济学报》,3卷1期,1934年。
[22]武育宣:《银行业投资农村之检讨》,《中国经济》,3卷5期,1935年。
[23]马寅初:《如何使上海游资及外国余资流入内地以为复兴农村之准备》,《银行周报》,18卷29期,1934年。
[24]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中国农村》,1卷2期,1934年。
[25]张振尧:《中国银行业务之动向及其分析》,《农行月刊》,3卷12期,1936年。
[26]曹锤瑜:《农民银行论》,《农村经济》,3卷4期,1936年。
[27]《本行行员训练班赵总经理之训词》,《农行月刊》,1卷7期,1934年。
[28]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政治经济学报》,3卷1期,1934年。
[29]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续)》,《社会经济月报》,1卷7期,1934年7月。
[30]葛春林:《中国合作运动》,《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34年2月。
[31]吴申淇:《中国农民银行与合作社的现在与将来》,《中国经济》,1卷4期,1934年。
[32]张振尧:《中国银行业务之动向及其分析》,《农行月刊》,3卷12期,1936年。
[33]王维骃:《救济农村应调剂农村金融之商榷》,《银行周报》,18卷22期,1934年6月。
[34]梁庆椿:《农业金融之特质之新探讨》,《中农月刊》,4卷12期,1942年。
[35]陈晖:《中国信用合作社的考察》,(上海)《中国农村》,第1卷第8期,1935年5月。
[36]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农业金融》,(上海)《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3期,1935年9月。
[37]张振尧:《中国银行业务之动向及其分析》,《农行月刊》,3卷12期,1936年。
[38]张振尧:《都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39]张振尧:《都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40]马寅初:《如何使上海游资及外国余资流入内地以为复兴农村之准备》,《银行周报》,18卷29期,1934年7月。
[41]王维骃:《救济农村应调剂农村金融之商榷》,《银行周报》,18卷22期,1934年6月。
[42]邹枋:《农村放款中的几个实际问题》,《银行周报》,19卷5期,1935年2月。
[43]朱其傅:《非常时期我国农业金融应取途径之商榷》,第7页。
[44]《全国合作社统计》,《农情报告》,3卷2期,1935年。
[45]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政治经济学报》,3卷1期,1934年。
[46]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47]萧贤芳:《农民银行放款的期限问题》,《银行周报》,20卷23期,1936年。
[48]张一凡:《中国农村金融病态之论断》,《中国经济》,1卷4期,1934年。
[49]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50](英)甘布尔:《中国合作事业之检讨》,《实业部月刊》,1卷7期,1936年。
[51]萧贤芳:《农民银行放款的期限问题》,《银行周报》,20卷23期,1936年。
[52]每忠:《农村放款呆滞防止策之研究》,《农行月刊》,3卷3期,1936年。
[53]朱其傅:《非常时期我国农业金融应取途径之商榷》,第7页。
[54]赵棣华:《我国农业金融今后之展望》,《农行月刊》,2卷12期,1935年。
[55](英)甘博尔:《考察浙江合作事业后之印象》,《大公报·经济周刊》第163期,1936年4月29日。
[56]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社会经济月报》,1卷6期,1934年6月。
[57]赵棣华:《我国农业金融今后之展望》,《农行月刊》,2卷12期,1935年。
[58]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社会经济月报》,1卷6期,1934年6月。
[59]王文钧:《商业银行在农村中之动态》,《银行周报》,19卷48期,1935年12月。
[60]吴红叶:《我国银行业投资的检讨》,《银行周报》,19卷49期,1935年。
[61]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社会经济月报》,1卷6期,1934年6月。
[62]王蔚文:《银行放款于农村之讨论》,《农行月刊》,1卷3期,1934年。
[63]侯厚培:《流通农村金融与合作事业》,《农行月刊》,1卷1期,1934年。
[6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编第1辑,《财经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57页。
[65]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社会经济月报》,1卷6期,1934年6月。
[66]江苏省农民银行编:《一年来之江苏省农民银行》,编者1929年刊,第33-34页。
[67]武育宣:《银行业投资农村之检讨》,《中国经济》,3卷5期,1935年。
[68]程乃丰:《中国农民银行与合作运动》,《中农月刊》,5卷12期,1944年。
[69]参见忻平、赵泉民:《20世纪20—30年代江苏农村合作运动论略》,《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70]参见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下)》,《社会经济月报》,1卷7期,1934年。
[71]束捷麟:《合作金融之现阶段》,《银行周报》,19卷12期,1935年。
[72]邹枋:《合作社自筹资金上的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73]束捷麟:《合作金融之现阶段》,《银行周报》,19卷12期,1935年。
[74]章元善:《发挥合作的效能》,《实业部月刊》,1卷3期,1936年。
[75]陈颜湘:《怎样才能使合作社不失败?》,《农行月刊》,1卷4期,1934年。
[76]束捷麟:《合作金融之现阶段》,《银行周报》,19卷12期,1935年。
[77]章元善:《合作促进工作之重要性》,《实业部月刊》,1卷4期,1936年。
[78]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政治经济学报》,3卷1期,1934年。
[79]邢必信、吴铎等主编:《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第3编第3章,“经济设施”,北平社会调查所,1932年9月刊印,第129页。
[80]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81]陈颜湘:《怎样才能使合作社不失败?》,《农行月刊》,1卷4期,1934年。
[82]王志莘:《推动江苏合作事业之意见》,《中央日报》(南京),1930年5月27日。
[83]郑厚博:《中国合作社实况之检讨》,《实业部月刊》,1卷7期,1936年。
[84](英)甘布尔:《中国合作事业之检讨》,《实业部月刊》,1卷7期,1936年。
[85]良能:《合作社的开拓与农民银行的投资问题》,《江苏合作》,8期,1936年10月。
[86]邹枋:《有关合作工作人员的四个问题》,《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87]溥荪:《目前合作社的几个基本问题》,《农行月刊》,3卷12期,1936年。
[88]邹树文:《对于农村贷款之意见》,《中农月刊》,1卷3期,1940年。
[89]严恒敬:《中国乡村合作实际问题》,中国合作学社,1933年,第2-3页。
[90]沈桂祥:《昆山县合作事业概况》,《农行月刊》,3卷9期,1936年。
[91]章元善:《合作促进工作之重要性》,《实业部月刊》,1卷4期,1936年。
[92]高家栋:《复兴农村与改善农村金融问题》(下),《银行周报》,17卷35期,1933年。
[93]王志莘:《对于农本局办法大纲之意见》,《银行周报》,20卷18期,1936年。
[94]沈宜荪:《高淳合作事业停顿之原因及其救济方策》,《农行月刊》,3卷9期,1936年。
[95]赵国鸿:《银行贷款农村应有之注意及其责任问题》,《农行月刊》,1卷8期,1934年。
[96]赵国鸿:《银行贷款农村应有之注意及其责任问题》,《农行月刊》,1卷8期,1934年。
[97]良能:《合作社的开拓与农民银行的投资问题》,《江苏合作》,8期,1936年10月。
[98]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99]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100](英)甘布尔:《中国合作事业之检讨》,《实业部月刊》,1卷7期,1936年。
[101]陈颜湘:《怎样才能使合作社不失败?》,《农行月刊》,1卷4期,1934年。
[102]朱其傅:《非常时期我国农业金融应取途径之商榷》,第11页。(www.daowen.com)
[103]赵国鸿:《银行贷款农村应有之注意及其责任问题》,《农行月刊》,1卷8期,1934年。
[104]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105]邹枋:《合作社社股的几个实际问题》,《信托季刊》,2卷4期,1937年。
[106]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107]赵国鸿:《银行贷款农村应有之注意及其责任问题》,《农行月刊》,1卷8期,1934年。
[108]邹枋:《合作社社股的几个实际问题》,《信托季刊》,2卷4期,1937年。
[109]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110]赵国鸿:《银行贷款农村应有之注意及其责任问题》,《农行月刊》,1卷8期,1934年。
[111]朱向日:《关于农村放款之商榷》,《复旦学报》,1935年第1期。
[112]王士勉:《商资流入农村之先河》,《实业部月刊》,1卷5期,1936年。
[113]良能:《合作社的开拓与农民银行的投资问题》,《江苏合作》,8期,1936年10月。
[114]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115]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116]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117]王士勉:《商资流入农村之先河》,《实业部月刊》,1卷5期,1936年。
[118]朱其傅:《非常时期我国农业金融应取途径之商榷》,第12页。
[119]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社会经济月报》,1卷6期,1934年6月。
[120]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通函第801号,1936年11月21日,上档:Q62-3-13。
[121]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农民银行调整合作社放款办法,1936年11月,上档:Q62-3-13。
[122]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123]《关于商资流入农村的四封信》,《银行周报》,19卷11期,1935年。
[124]赵棣华:《我国农业金融今后之展望》,《农行月刊》,2卷12期,1935年。
[125]曹锤瑜:《农民银行论》,《农村经济》,3卷4期,1936年。
[126]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127]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128]林和成:《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建议(一)》,《银行周报》,20卷7期,1936年。
[129]黄肇兴:《中国合作金融之发展》,《新中华》复刊第1卷第3期,1943年3月。
[130]苏农非:《江苏农村与都市间之新金融网》,《中国经济》,4卷7期,1936年。
[131]张振尧:《中国银行业务之动向及其分析》,《农行月刊》,3卷12期,1936年。
[132]孙起煊:《中央合作银行在农业金融上之重要性》,《农行月刊》,4卷6期,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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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宋之英:《一年来农贷问题之时论》,《中农月刊》,3卷12期,1942年。
[137]张振尧:《中国银行业务之动向及其分析》,《农行月刊》,3卷12期,1936年。
[138]寿勉成:《战时经济政策与合作事业》,《银行周报》,21卷47期,1937年。
[139]寿勉成:《战时经济政策与合作事业》,《银行周报》,21卷47期,1937年。
[140]林和成:《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建议(一)》,《银行周报》,20卷7期,1936年。
[141]沈麟:《我国农业金融改进之途径》,《银行周报》,20卷24期,1936年。
[14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编第1辑,《财经经济》(四),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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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顾翊群:《十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4卷4期,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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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李协谦:《农业金融与合作》,商务印书馆,民国34年5月初版,1945年,第160-161页。
[147]韩德彰:《中国农业建设之方针》,《经济建设季刊》,1卷创刊号,1942年。
[148]吴文晖:《中国战后农业金融问题》,《经济建设季刊》,2卷3期,1944年。
[149]李协谦:《农业金融与合作》,商务印书馆,民国34年5月初版,1945年,第160-161页。
[150][美]罗伯特J.巴罗,哈维尔.萨拉伊马丁著,何晖,刘明兴译,《经济增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38-145页。
[151]仁林:《农贷业务之研究》,《中央经济月刊》,3卷3期,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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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维焕:《现阶段农业金融的适应性和应负的使命》,《中国农民》,创刊号,1942年。
[154]林和成:《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建议(一)》,《银行周报》,20卷7期,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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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巫宝三:《论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与贷款政策》,《金融知识》,1卷4期,1942年。
[159]王世颖:《我国农业金融之新猷》,《财政评论》,3卷5期,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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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罗俊:《农业金融配合农业政策之实际问题》,《财政评论》,13卷3期,1945年。
[169]秦柳方:《实物贷放的前途》,《中国农村》,8卷2期,1942年。
[170]费孝通:《农贷方式的检讨》,《中农月刊》,1卷6期,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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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黄朗如:《战时农村合作贷款应有之动向》,《中农月刊》,2卷7期,1941年。
[173]罗俊:《农业金融配合农业政策之实际问题》,《财政评论》,13卷3期,1945年。
[174]仁林:《农贷业务之研究》,《中央经济月刊》,3卷3期,1943年。
[175]作人:《农业金融之检讨》,《中央经济月报》,2卷10期,1942年。
[176]王世颖:《我国农业金融之新猷》,《财政评论》,3卷5期,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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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赵之繁:《论我国今后农贷政策》,《经济汇报》,5卷11期,1942年。
[179]罗俊:《农业金融配合农业政策之实际问题》,《财政评论》,13卷3期,1945年。
[180]林协文:《我国合作金库制度之检讨》,《广东省银行季刊》,第1卷第3季,1941年9月。
[181]乔启明:《我国农业金融之展望》,《中农月刊》,3卷3期,1942年。
[182]张则尧:《四联总处农贷宣传纲要》,《中农月刊》,1卷6期,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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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乔启明:《我国农业金融之展望》,《中农月刊》,3卷3期,1942年。
[185]赵之繁:《论我国今后农贷政策》,《经济汇报》,5卷11期,1942年。
[186]雄鼎盛:《扶植自耕农放款之理论与实务》,《中农月刊》,2卷9-10期,1941年。
[187]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社会经济月报》,1卷6期,1934年。
[188]王世颖:《我国农业金融之新猷》,《财政评论》,3卷5期,1940年。
[189]张觉人:《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财政评论》,8卷1期,1942年。
[190]张保丰:《今后农贷试行实物收放制度之商榷》,《中农月刊》,4卷11期,1943年。
[191]邹树文:《对于农村贷款之意见》,《中农月刊》,1卷3期,1940年。
[192]孟麟:《论〈四联总处二十九年度农贷办法纲要〉以后》,《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193]邱正伦:《当前之农贷问题》,《经济汇报》,4卷2期,1941年。
[194]周仲波:《农村改进与合作事业》,《农村改进》,1卷1期,1937年。
[195]路德:《中国合作行政之回顾与前瞻》,《农村经济》,4卷3-4期,1937年。
[196]林涤非:《中国合作行政的机构问题》,《中农月刊》,1卷8期,1940年。
[19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安徽教育出版社1945年,第241页。
[198]章元善:《华洋义赈会的合作事业》,《文史资料选辑》第80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70-171页。
[199]程方:《中国县政概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398页。
[200]路德:《中国合作行政之回顾与前瞻》,《农村经济》,4卷3-4期,1937年。
[201]林涤非:《中国合作行政的机构问题》,《中农月刊》,1卷8期,1940年。
[202]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203]王世颖:《我国农业金融之新猷》,《财政评论》,3卷5期,1940年。
[204]邹枋:《有关合作工作人员的四个问题》,《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0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经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40、341页。
[206]陈鸿根:《我国合作社法之检讨》,《申报·经济专刊》,第94期,1934年10月15日。
[20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83-292页。
[208]林涤非:《中国合作行政的机构问题》,《中农月刊》,1卷8期,1940年。
[209]林嵘、王世颖:《合作法规》,大东书局,1947年,第22-26页。
[210]张德粹:《我国政府与农业合作》,《中农月刊》,4卷2期,1942年。
[211]石坚白:《新县制下农业建设之展望》,《中农月刊》,3卷10期,1942年。
[212]张则尧:《合作社之法人性质的研究》,《中农月刊》,2卷5期,1941年。
[213]程方:《中国县政概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397页。
[214]黄朗如:《战时农村合作贷款应有之动向》,《中农月刊》,2卷7期,1941年。
[215]侯厚培:《近代农业金融机关之发展及其比较研究》,《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216]邹枋:《有关合作工作人员的四个问题》,《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17]侯哲葊:《如何使贫农加入合作社》,《中农月刊》,1卷6期,1940年。
[218]邹枋:《有关合作工作人员的四个问题》,《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19]宋荣昌:《陕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之质的分析》,《中农月刊》,2卷11期,1941年。
[220]章元善:《农贷何处去?》,《中农月刊》,2卷1期,1941年。
[221]韩德彰:《中国农业建设之方针》,《经济建设季刊》,1卷创刊号,1942年。
[222]马雄才:《国民经济建设声中农村金融问题之检讨》,《事业部月刊》,1卷5期,1936年。
[223]唐临风:《略论目前的农贷和农村高利贷》,《中国农村》,8卷5-6期,1942年。
[224]于永滋:《对县各级合作社贷款之我见》,《中国农村》,8卷7期,1942年。
[225]作人:《农业金融之检讨》,《中央经济月报》,2卷10期,1942年。
[226]杨寿标:《银行专业化与我国农业金融制度》,《财政评论》,8卷4期,1942年。
[227]林嵘:《七年来中国农民银行之农贷》,《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28]程方:《中国县政概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403页。
[229]程乃丰:《中国农民银行与合作运动》,《中农月刊》,5卷12期,1944年。
[230]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231]邹枋:《有关合作工作人员的四个问题》,《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32]侯哲葊:《论今后我国农业金融制度的改进》,《财政评论》,8卷4期,1942年。
[233](美)斯密德著,刘璨,吴水荣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103页。
[234]杨寿标:《银行专业化与我国农业金融制度》,《财政评论》,8卷4期,1942年。
[235]侯哲葊:《合作金融的本质及其发展》,《金融知识》,1卷3期,1942年。
[236]陈振骅:《农业信用》商务印书馆,民国26年(1937年版),第368-369页。
[237]侯哲葊:《论今后我国农业金融制度的改进》,《财政评论》,8卷4期,1942年。
[238]刘存良:《怎样调剂中国农村金融》,《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239]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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