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代中国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政策的研究

近代中国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政策的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7年之后,时局逼迫,农村金融活动的政策性取向日益显明。当时学术界围绕着农贷业务的目标、方针与具体的农贷行为等方面探讨了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农贷行为与农业政策的关系。罗俊依据中华农学会所拟之农业政策原则,提出土地问题,生产问题和经营制度等三大问题是农业金融应配合进行的几项重要部分。[162]不难看出,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农贷业务的开展,已不限于通

近代中国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政策的研究

时人认为农贷业务对复兴农村至关重要:“农贷业务之不重视,不推进,致农业衰落,农产锐减,而成今日粮食不足之不良现象。今后为复兴农村增加农产计,当自推进农贷业务始,是以农贷已成当务之急,不容再缓。”[151]农村经济的复兴,有赖于农贷业务配合下的农业政策的推行。1937年之后,时局逼迫,农村金融活动的政策性取向日益显明。当时学术界围绕着农贷业务的目标、方针与具体的农贷行为等方面探讨了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农贷行为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一)农贷业务的目标与方针

1.农贷业务的目标

在抗战建国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活动应配合农业政策的推行、以实现农业政策为目标,是当时普遍认同的观念。为数众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这一主张。

罗俊指出:“农业金融有重大使命,今后实施之时,一面固然要政府宽筹资金,支持扶助,同时仍然要以农业政策之趋向为前提,亦即应以实现农业政策为目标。”[152]维焕认为:农业金融应有之适应性在地,农业资金之供需与信用之授受,须配合适当,方能善尽其作用。在抗战之现阶段,决定农业资金或信用之需给数量及关系,非仅以农家自给自足或获利为目的,实应负抗建及发展国民经济之重任,故须从配合下列三方面而决定:①抗建之国策;②国民经济之发展;③农民之需要。[153]林和成认为:“窃以为我国农业政策与农业金融,互相表里,不能分开。”“国家农业政策之实行,非空洞行政机关之所能贯彻,主张必有全国整个农业金融完整之制度,又必使各机关彼此互相联络、资助辅行,而收分工合作之效。”“关于农政之各方面,自试验土壤,改良耕地,栽种下肥,以至于储藏贩卖,抵抗倾销,调节荒旱,无一不于此制度之中,寻求解决之办法。”[154]王世颖也认为:“一切农业政策上的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之分配,耕地之改善,农业经营之改良,以及农家副业农业保险农业劳动等,在在都需有圆滑的金融,始能推行尽利。所以农业金融可以说是贯穿着整个农业政策上诸问题的总枢纽。耕者有其田为三民主义土地政策之一大要纲,而平均地权之精义,一部分亦寓于此。农业金融之措施,是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先决条件。农业商业化与农业工业化都需要农业金融。自七七事变以来,农业金融更担负了新的使命,其重要性益形显著。为要增加生产,调整农产,防止高利贷之发生,处置难民与残废退伍的士兵,均需有农业金融之措施居间策应,而后有效益可言。”[155]

2.农贷业务的方针

农村金融活动富含政策意味,那么,农贷业务应如何配合农业政策的推行,农贷业务的方针如何?对此,近代人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

有学者认为促进农业生产仍是农贷的主要方针。邱正伦主张,农贷方针“应以促进粮食增产为唯一要义,即凡属与粮食增产直接或间接有关系事业所需之资金,各行局均应尽量予以贷放,其他各项,不妨暂时略为紧缩。”[156]巫宝三也建议战时的农贷政策,“应集中于垦殖贷款、农业推广贷款、种植特种作物贷款以及水利贷款等。”[157]他指出战时经济出现了通货膨胀的状况:“因劳力之大量需要,农村剩余劳力得有被利用的机会,农村经济,大为好转。同时因国营企业,日有建树,交通事业,积极扩张,通货乃随之而增加,物价亦随之而高涨。”在这种情形下,除农业生产性贷款之外的农业贷款应该采取紧缩政策,他说:“如不采取紧缩政策,依然大量放出,对于国民经济,有使通货膨胀之程度更为加甚;对于贷款的用途,容易流入消费;对于借款者本人的债务,必致增加。但在战时有几种农产,如粮食、棉花、桐油、茶、丝等,或为军民衣食所关,或为重要输出品,如果增加贷款而可以增加生产者,则此种贷款,不应紧缩。”他进而指出:“久远的农贷政策”,即“参照一般经济情形,就整个农业着想,辅导农民经济为正当发展的方策”,“应特别注意垦殖、水利、肥料、新式农具与改良种子等贷款,并且应尽量用实物贷款方法。此外,尚有一种贷款不可忽视,即佃农购置耕地贷款。”[158]

还有学者认为整理农家负债、救荒等业务是战时经济下农贷活动应有的业务方针。王世颖提出:“农业金融机关之授信方面,除利用已行及原定办法并加强其运用外,仍有开拓新法之必要与可能。下列数种方法,均可为创制新法之参考。”①农业动产抵押信用——此法在实行时,必须有严密的法的规定。②农村负债整理——利用合作组织对农民为旧债之整理。③农业保险制度。④救荒制度。[159]朱通九提到:“中国农民银行除平时贷款与农村合作社以外,如遇水灾旱灾以及匪灾,亦借助于合作社之便利,施行各省救济贷款。”[160]作人也认为:“政府所供给之资金,普通都由国库拨给,系为达到各种特定目的,如办理耕地整理事业,推行农村合作事业,整理农家负债等等。”[161]

除了上述较有针对性的观点之外,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农贷业务的方针问题,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建议。罗俊依据中华农学会所拟之农业政策原则,提出土地问题,生产问题和经营制度等三大问题是农业金融应配合进行的几项重要部分。他论述道:一是土地政策与农贷方针。①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扩大扶植自耕农放款,援助佃农购置耕地……②实行“照价收买”政策,凡地政机关认为地主报价不实,应行收买之土地,可以土地债券收买之,由国家经营农场,或分配农民经营之。③实行“地尽其力”政策,贷款给农场、合作社及其他农民团体机关等,以供兴修水利、开垦荒地、土地重划及土地改良之用。④实行“房屋救济”政策,对于农业仓库厩房及农用房屋设备等,可酌予资金融通。二是生产计划与农贷额度。农业金融机关必须依据每年农业生产计划,拟定其贷款额度,筹措其贷放资金,生产计划亦须视农贷资金力量善为运用之。三是经营制度与贷款对象。现在所有贷款对象,虽以合作组织为主,但其成分仍为小农之结合,贷款并不能改变其个别经营方式,此后农业经营制度,应视各地方自然条件与经营情形等要素,分别经营国营农场,合作农场及个别经营之标准自耕农场。现在农林部正积极推行合作农场联合农场等,贷款对象自应切实转变,一面应以此等农场为主要对象,同时对所有合作组织农民团体之贷款应规定以共同经营为原则,限制分割贷款,个别使用。[162]

不难看出,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农贷业务的开展,已不限于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农村投资奖掖、扶助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这一目标了,土地政策、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农业政策方面的新要求,以至战时经济之下整理农家负债、救荒等政策都是农贷业务所要注意并配合推行的。在政策性目标及方针的牵引下,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农贷行为必然偏离市场化行为,更多地体现政府的意志。

(二)具体的农贷行为

与以农贷业务配合农业政策推进这一主流思想相应的是,近代有关实物放款、抵押担保、贷款期限和贷款数额等信贷行为的看法都体现出了政策性的倾向。

1.关于实物放款(www.daowen.com)

不少学者都建议采用实物放款。秦柳方指出,“国家金融机关为紧缩信用起见,本年农业金融贷款将予以调整。除贷款不再增加外,将试以各种实物贷放,并收取各种农产实物。”实物贷放,可能获致三个优点:①针对促进农业生产目标,贷予实物;②贷款数额,必然增加;③每笔贷借,均有实物可以稽核,任意移用,较易防止。“以上三点倘能注意到,均足协助借款农民,促进农业生产。亦即可能多多发挥农贷之积极意义。”[163]他认为实物放款可收获促进农业生产、增加贷放额和防止移用等优点。

就这三个优点,不少学者的论述都有涉及。关于促进农业生产,张保丰认为:“我们从农贷事业本身上说,为欲确实改进生产统筹购进分配,发挥农贷之实效起见,确有推行实物贷放之急需;再从贷款的农民方面说,为农业经营上实物之不易获得,与农民之实际需要的适应,亦有推行实物贷放的必要。”[164]关于增加贷放额,夏文华指出:“战后物价高涨,法币贬值,区区数十元的贷款数额,农民也不把它看在眼下,甚至因为额小无法运用,突然浪费了,为针对这一个危机,采用部分的实物贷放,未始不可挽救一些。”[165]关于防止移用,费孝通认为:“农村资本既然富于流入作消费品的可能,农贷的款项要用在生产事业上,必然要避免这种流动性。避免流动性的方法之一,就是以资料来代替贷款。”[166]巫宝三也认为:“应尽量用实物贷款方法,使贷款不致被移用于其他方面。此属极为重要,因我国过去农贷大弊之一,即贷款名为生产之用,实际皆用于消费方面。合作社组织之尚未臻于完善,故为此弊端之一大原因,货币贷款方法,也容易开移用之门。”[167]罗俊指出:“农业生产费用中,现金支出的流动资本甚小,大都均为非现金支出。现金的投资甚少,因此,目前农贷如仍以现金方式带给农民必将移作非直接生产之用。所以,今后一定要普遍应用实物贷放方式。”[168]

推行实物贷放,除了有发展农业生产、应对通货膨胀的之意外,还有因对合作组织的发展不满而直接控制贷放之意。但实物放款在推行时却有不少困难,如果这些困难不能克服,就会对农民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秦柳方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实物放款,粗粗估计,其困难亦有多种:第一,农民的需要是多方面的,种籽、肥料、农具、耕畜、食粮等,固可以实物贷放,但还债、购置耕地、雇工以及副业等,或则全部需要款项,或则无法一一贷以实物。第二,贷放实物,到期未必全部可能收回实物,种籽、粮食,固可以谷物偿还,农具、耕畜,农民或则并无是项生产,即有生产,如耕畜亦非半年或一年间可能成长;倘所借原为他项实物,到期尽以谷物偿还,既难求一公允之折算标准,而其利益亦非全在贷款机关,以其可以担忧币值之跌落;第三,实物贷放,如以物值换算,贷额势必提高,因为非此不足以应农民之实际需要,但如此不仅与紧缩农贷之目标相背驰,而其贷额一高,在短期内,农民无力一次偿还;第四,各省放贷机关,并无大量实物可以控制,以之作为贷本,如耕牛需要临时购买,新式农具尚待工厂制造,即有实物可以控制,亦未必完全合用。第五,各贷款机关之农贷工作人员,大半只熟悉组社,会计等技术,即使各项实物,可以临时购办,亦未必均有购置经验,手续上甚难应付。以上种种困难,虽多半从贷放技术上设想,但此等困难,在实物贷放过程中,定会随时发生,而使工作进行,感到棘手。他认为这些困难“要是不能克服,则其结果将变成贷放现款,收取谷物;或贷放谷物,农民以之变现作其他用途,到期再以谷物偿还。如此,不仅其利益全在贷款机关,而农贷亦将与昔日农村中固有的高利贷形态与实质完全一致。”[169]对于实物贷款的困难,费孝通认为这不是农贷机关本身所能解决的,他说:“贷款性质纯系金融问题,各地是一般的。贷料则不然。贷料时一定得顾到各地方的特殊需要。农作物的种类和品种各地都有特定的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绝不是一个纯粹金融机关所能答复的。因之,以金融机关独来担任贷料的工作,事实上是极不易有效的了。”他据此认为解决实物贷款问题的关键在于“农贷机关本身的组织需要扩大”,办理贷料放款“最可行的办法是农贷机关和研究各地方农业及手工业的机关取得联络和合作,或者扩大农贷机关本身的调查工作,务使每一个放入农村中的钱,都能直接成为农村资本,而防止流入消费的巨壑。”[170]

实物放款对贷款调查与事后监督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缺乏有效地调查与监督,单纯的实物放款不仅不能收获预期效果,反而有害于农民。要实现实物放款的预期效果,必然要求农村外生金融组织承担更多的调查与监督工作,其结果必然是农贷机关本身组织的不断扩大。而这些非短时间内能够实现,因此,对于实物放款的真实效果,人们总是存有疑义的。

2.关于抵押担保

在抵押担保方面,不少学者建议有限度地采用。侯哲葊指出:“放款方面应自集资金,以改进农业,增加生产为主,信用放款应从事紧缩。”[171]黄朗如指出:“信用放款用途多是不固定的,我国合作基础是建筑在中农阶级,他们本是可以自给的阶级,也会为利害打算,尤其在抗战时期物价高涨的今日,他们借来的款项,原非有特定的用途,很容易的借款转用于商业,在物资缺乏粮食缺乏的今日,纵令仍然听其庞大贷放,则必然引起两种新的危机:助涨物价,摧残农业。此二端乃笔者之所以主张紧缩无确定用途之信用放款之大要。抵押放款亦需限其用于生产用途。”[172]罗俊指出:“目前信用贷款虽无需抵押,但负无限责任,且须保证人照理,无限责任之信用甚高,当可多于资金融通,但事实上,信用贷款颇零细,信用评定甚低,反不如有限责任及保证责任之有抵押品者。此后,应酌加纠正,无限责任之信用贷款,应增加其信用程度,至抵押贷款方式,亦应合理推行。”[173]

由于“我国合作基础是建筑在中农阶级”,而且信用放款的施行成本较高,信用放款对农业生产的效用不大,因此有推行抵押贷款的必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抵押放款在实行过程中也有弊端。如仁林所说:“农村中土劣猖獗,致新设之合作社为彼等所操纵。当时农业放款,大部采抵押放款方式,但因土地制度紊乱,于是于抵押品挑剔甚严,实际无益于小农,反使巨额资金为操纵合作社之土劣所获得,更增强彼等榨取小农之力量。”[174]可以说,在1937年之后战时经济的背景下,为了推进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抵押放款是银行首选的贷款形式,而无抵押品之贫苦小农必然被排除在贷款对象之外。

另外,当时的学者也将担保提上了议事日程。作人提出:“农业金融之分类,以用途分,往往因农人所需求之资金,颇难辨别其究作何用,而以期限分,亦有不妥之处,究属若干年可称之为长期或短期,故上述二种分类皆未见完善,今若以较为精准的分类,则唯有以农人所提供种之担保为标准,可分为不动产金融、动产金融、对人信用金融。”[175]对此,王世颖认为:“我国农业金融几全为短期对人信用,间有动产信用。若照四联总处新办法(笔者注:《二十九年农贷办法纲要》),则动产信用与不动产信用亦将积极举办。”[176]

3.关于贷款期限

在贷款期限方面,近代学者主张应酌予延长。赵棣华指出:“短期资金供给,实质上仅等于一种救济事业,可以恢复农民的元气,在起始之初,我们需要短期资金的供给。中期农业金融可用之为农具金融,做农具的改良与生产技术的改进,足以促进中国农业进步。最后的目的自然在农业的彻底改良,这可以分成农田的改良和农田的分配问题。在农业的关系上,我们已经经过许多事先的措施,现在我们可用大补的药,来调整整个的农业范畴内许多因子。而长期资金的供给,可以利用农地抵押的办法,达到目的。扶助农民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有长期资金的供给,万不可使农民的经营资本减少,而蹈以前的覆辙。”[177]贷款期限的延长,反映了农村金融的主旨逐步由救助农民生活过渡到生产资本的供给。

4.关于贷款数额

不少近代人士都认为农贷数额应酌情增加。赵之繁认为增加农贷数额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他说:“各农业金融机关办理农贷过于重视本身利益,贷出资金力谋安全,对于每一农户之最高贷款额,均定有限制,且此种限额又多失之过低。农民借到款项后,既不能敷其预定用途,则多用于其他用途者。如此在贷款机关既增加贷款之风险,而在农民方面,亦至感不便。”[178]罗俊也认为贷款数额过低不敷使用,他建议增加放款并通过“共同运用借款”来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他说:“目前信用贷款,每人只能借数百元,当兹物价高涨,区区此数实不能适应用途。今后贷款必须增加,并限制个人年分别使用,应规定共同运用借款,如由合作社购置耕牛农具分配社员公用,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少数资金之最高效能。”[179]林协文则认为贷款数额过低会使合作社限于小额放贷之地,从而减少生产用途的使用,“其放款额过少原因,系辅导机关之过于顾虑资金之安全,故常不能尽量供给社员之资金。因之社员多感失望,每有因借到数额不能如期预期计划,乃转变用途,零星浪费,致失其生产之效用”[180]

为配合农业政策的推行,近代学者大多建议农贷增加实物放款,采行抵押担保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并增加贷款数额。可见,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农贷行为的政策性倾向日趋明朗。这些思想比之1937年以前关于农贷行为的看法要全面而深刻的多,这不仅是形势逼迫的结果,更是对前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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