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学术界大都反对以农民税收或新发货币作为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曹锤瑜谈到:“现有农民银行的基金,多为田亩捐,仍由农民负担,现在一般农民已苦于横征暴敛,今再加以农民银行基金的附捐,不啻火上浇油,非把农民烧死不可。”[145]李协谦指出:“目前正值抗战紧要关头,军需财政支付浩繁,国家正以全力防止恶性通货膨胀之危机,采取发行新货币,最应积极避免,战时如此,战后亦然。”[146]
当时认为应以储蓄存款作为农民银行的资金后盾。韩德彰指出:“今后农业资金的筹集,要尽量利用社会储蓄,除由农业金融机关发行债券以吸收游资外,还要动员商业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等机构,共同参加农业金融以活动。关于政府低利资金,无论国家财政如何充裕,究竟有一定的限度,倘若超过这一定限度则资金来源不免大部分直接的或间接的来自新货币之发行,则利少而弊多。”[147]吴文晖认为:“严格执行储蓄银行法之规定”与“农业债券的发行”是使“资金充分流入农业界”的两种方式,“政府对于农业债券应予免税之优待,以使其能与高利之债券竞争,而投资家可乐于投资。政府并应鼓励银行、信托公司及保险公司购买农业债券。储蓄银行及兼营储蓄业务银行的农贷方式,不妨即为购买农业金融机关所发行的债券。以上所述充实农资的两种方法,主要目的是在吸收农村以外的资金。”[148]李协谦认为:“发行农业债券和增加服务事项是筹集农贷资金的可能方法,但目前最要者,为利用各行之储蓄存款,至关于储蓄存款的运用方面,首先要彻底实行政府颁布的储蓄银行法,即至少以百分之二十用诸农贷,如此,各银行所有经营储蓄业务,都可将其五分之一储款,通过中国农民银行,集中配备,投资于农业用途,而不必自办农贷业务,既增贷款运用之效能,复省业务经营的开支。”[149](www.daowen.com)
上述观点与1937年前相同的是,都主张以农村外部的资金充作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根据生产性政府服务的公共品模型[150],这是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因为将外部资金而不是农村税收(包括通货膨胀型征税)转放到农村的外生金融活动,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不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与1937年之前观点不同的是,不论是吴文晖所强调的发行农业债券的方式还是李协谦所强调的实行政府已颁布的储蓄银行法的办法,都更加重视政府在储蓄动员方面的作用,希望借助政府实力降低资金筹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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