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内生金融的发展与农村外生金融密切相关,从当时刊载的文章中不难发现这一点。《中农月刊》的《发刊词》中就有一段论述:“中国的合作组织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农村合作社,在农村普遍穷困的情况下,农村合作是需要有系统的合理的农业金融来灌溉,否则无法产生,也无从发展。同时,要调剂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的资金,除了利用合作组织并使它普遍化、健全化以外,也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达到目的。”“所以,中国的合作运动与中国的农业金融制度,是十分密切联系着的。要有合理的金融制度,才能使合作运动健全,要有健全的合作组织,金融才能走入正轨,这是极显明的道理。”[1]邹枋谈了农村外生金融对内生金融的影响,认为:“凡以合作社及互助社为对象之放款,皆可视为合贷,合贷对整个合作事业之发展,至深且巨。既能发动组社于未发达之区,又能接济已组而自筹资金未充实之社,改善其设备,扩大其业务,藉使合作功效,普及于组社之各个分子。”[2]胡景舟认为:“农村放款的初步工作,应着重于农村信用合作及生产合作方面的放款。俾使农村金融得以周转,而逐渐辅导农民树立自有自营自享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机构。”这一工作更在设立农业仓库、农村土地抵押、改良耕耘方法之上[3]。钱天鹤也认为:“信用合作社之任务,原期以社员自有资金,相互借贷,以供同社社员之需要,而免外间一般高利贷之盘剥,中国农民贫困异常,欲求其互通有无,在事实上殊不可能,故暂时不得不由中央及各省合作主管机关或其他热心提倡合作事业之团体,直接贷款与合作社,或商诸农本局、中国、交通、中农三银行,各省省银行,各省合作金库及其他公私金融机关或提倡团体介绍或担保,由各金融机关以低利贷款与合作社,由各合作社再视社员需要分别转贷。”[4]
为数众多的近代人士都赞成由农村外生金融组织来援助、培育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做法。他们围绕着农村外生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农贷行为、农贷方式、对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培育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但随着1937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统制的逐步加深,关于农村外生金融组织对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援助及培育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呈现出了不同特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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