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金融监管的内容与范围探讨

农村金融监管的内容与范围探讨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农村金融监管的内容与范围,王志祥、吴敬敷所著的《农业金融经营论》一书辟有专章。对此,王志祥、吴敬敷作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农业金融法规,所以表现政府之农业金融政策;监督农业金融机关,所以促进农业金融政策之实施。”对于农村金融监管概念的准确把握,能为政府的监管行为提供理论依据,进而促进政府职能地有效发挥,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农村金融监管的内容与范围探讨

关于农村金融监管的内容与范围,王志祥、吴敬敷所著的《农业金融经营论》一书辟有专章。他们认为:“就一般情况而论,政府监督包括:设立农业金融机关之认可;营业方法之节制;检查与报告之职权。”具体内容为:①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主要有:设立农业金融机关之最低资本额、积集公积金的方法、股东责任、营业种类及区域、管理方法及内部规章等。主管机关须审核农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是否遵照上述规定,并以新金融机关的设立是否需要作为最后决定的依据[105]。②政府对营业方法的监督主要有营业资金之筹集与放款之方法两个方面。农业资金的筹集主要有吸收存款、发行债券两种。政府对于吸收存款业务的监督,大部分精力都集中于监视金融机关依法提取准备金上;由于农业债券是金融市场的新产物,为博得投资家的信赖,政府对债券发行的全过程都给予严密监督。农业金融机关放款之种类、手续、期限、数额、利率、还债方法等,均有法规详加规定,而政府主管机关则负责监督其实行。政府每年或每半年应派员考察农业金融机关一次,如有违反之处,须随时加以指导[106]。③农业金融机关营业状况,在各国,大多需按时向政府主管机关呈交报告,并受其检查。官厅发现金融机关有违反法规之趋向,随时皆可劝导其负责职员设法改正,而且若想获得较此项报告更详尽的事实,也可派员实地检查[107]。政府可以派员实地检查,也可通过察看报告进行监督,第三项应属于监管的方式,而不是监管的内容。

侯哲葊与杨寿标两位学者在论述法规内容时,也论及上述具体内容的第一项与第二项。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监管内容应与金融法规一致,但他们的论述仅停留在法规制定上,对如何才能切实执行法规,不使其成为“一纸具文”未作进一步研究[108]。对此,王志祥、吴敬敷作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农业金融法规,所以表现政府之农业金融政策;监督农业金融机关,所以促进农业金融政策之实施。”两者都是政府的农业金融设施[109]。他们准确地区分了农业金融法规与农村金融监管,认识到农村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农村金融监督机关对各金融机构依法做出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对于农村金融监管概念的准确把握,能为政府的监管行为提供理论依据,进而促进政府职能地有效发挥,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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