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放款机关,如乔启明言:“其动机之纷杂,机构虽称散漫,而放款的对象,却一致以合作为主。”[77]农村信用社首当其冲成为农村放款最主要的基层组织。俞光福指出:“如何确立中国农业金融制度?原则之一:以合作社为基本组织。”“倘国内仅有中央及省县农业金融机关,而无基本之组织以推动之,则整个事业,将陷于停顿状态,因此吾人应扩充信用合作社。”[78]郑厚博也认为:“信用事务,应以统一于一所信用合作社为原则,或与合作社相近之组织为原则,故合作社之金融,宜力求普及与扩充。”[79]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职能,近代学者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彭俊羲指出:“合作社在农村中专司农村金融之吐纳,实为农村金融之主要命脉。”[80]其使命约分为:①供给社员低利资金,间接减低一般利率;②供给社员储蓄便利,养成社员节俭美德;③增加社员信用,彼此连带负责保证;④减少负债,免除高利贷;⑤启发社员自助互助精神;⑥增高社员知识,养成自治能力。有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职能比限制利率的农贷效果更佳:“以法律限制其国内契约上的利率,超过此限度者,裁判上认为无效。此种利率限制虽有相当效果,然比之信用合作社互为低利之储蓄,互以低利相贷借,融通低利之资金,避免因利息之负担过重致使资金呆滞之方法,则远有逊色。” [81]
1.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长远意义
不少有识之士从农村内生金融的长远意义立论,认为农村内生金融能发动农民自力、利益农民大众。
严道常认为农民自力是建设农村的根本:“以往的农村建设试验从没有注重农民自动去设法救济过。此种由别人代办的农村建设运动,完全是他力的,蔑视了农民的自力。他力所到的地方或许会改进于一时,有些新现象发现;但这不过是无本的花,无源的泉,他力一去,势必化为乌有。何况在目前的中国,一时也还找不到大量的他力呢?所以今后农村建设运动,宜着动农民的自力。”[82]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着力促进农民合作的内生金融组织是培养农民自力的有效途径。如严格指出:“繁荣农村有两条线路必须同时进行,所谓两条线路即是治本的与治标的方策。治本的方策是:实现农村自治,培养农民的力量,加以严密的组织使他们能守卫农村的治安;增进农民的知识,使他们能改进农业生产上的技能,控制自然环境的灾害,铲除各种恶势力的侵蚀。治标的方策是:以现有的经济力量救济农村金融的枯竭,使农民有所周转,藉以从事农业生产以及促进农村自治的实现。不过这两种方策必须双管齐下,仅用治标的方策无济于事,仅行治本的方策事实上亦属不可能。”他认为:“合作社是农民以经济为中心的团体组织,为组织农民共同守望促进自治的阶梯。”[83]因此,发展农村金融的意义即在促进合作:“金融机关对农村放款的整个的集体,便是合作,农村中缺乏合作,其将来仍然要趋于衰颓,农村放款除本身的使用款项外,若不能发生合作的意义,则连放款制度本身也要陷于没落了。”[84]王志祥、吴敬敷认为内生金融组织具有发动“农民自力”的优势:“公益式农业金融机关普通只知协助农民,供给以低利资金,而不知鼓励农民之自助;企业式农业金融机关,则为资本之结合,出资数额类皆庞大,决非一般小农所能染指;惟合作式农业金融机构,因其纯为人之结合,出资数额极为微小,甚或全不出资,故凡自觉之小农民皆得参加活动,共谋经济地位之向上。”[85]姚公振认为农业合作金融制度“其根本精神,就是在假手于农业资金的融通与繁荣,团结及运用农民的力量,增加农业的生产与建设”。[86]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利农之处,王志祥、吴敬敷谈到:“小农民在融通资金上之主要困难,为其经济能力薄弱,不易取信于放款者,其往来金额较诸中农大农特别零细,不受一般金融机关之欢迎。而合作社式农业金融机关,则最能补救此种困难。合作社成员之信用地位,可由相互保证原则之采用,而提高增大往来之金额,无论如何零细,亦可因其设立目的原在图谋各组织员之利益及便利,而受欢迎。”[87]郑厚博指出:“信用合作社照理论上说,应该对于农村的帮助很大,因为它能使农人免除普通银行的高利、短期、一次偿还、产物抵押等种种的借款苛条,及农村高利贷的剥削,而得到改良农业上所需的资金。”[88]程方认为合作金库深入农村,使农村资金借贷合理化。他说:“我国农民知识浅薄,除供应借贷资金以外,对于借款之如何运用,如何归还,尚须随时加以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社员需要借款的时间不同,为求随时供应起见,金融机关尤须接近农村。而以往金融机关之设立不能接近农民和农村,隔离太远,合作金库之所以要设立就为弥补这个缺陷,合作金库与农民非常接近,往返便利,不负风险,非独时间旅费都得经济,而最大好处,还是社员需要借款,随时可借,有力还款,随时就还,使农村资金的借贷切实化合理化。”[89]
而在银行方面,以逐利为目标,并不适合农村的需要。范苑声指出:“合作社资金问题,算是推行合作事业的一个先决问题了,因为如果金融界不向农村投资,则农村合作事业决没有法子推进。以此合作事业的推行初期,按之商业银行之向农村贷款的情形,不能不算相当的普遍,然而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之放款,是希望利息高而期限短,而农村里面所需要的资金,是希望利息低而期限长,这两者是恰恰相反的。”“在此过渡时期,岂但商业银行的农村放款是如此,就是一般所谓农民银行之零星的农村放款,恐也难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90]
2.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具体效能
有学者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效用:一是低利贷款免除高利贷的剥削,二是便于农民储蓄,养成农民节俭道德风尚与美德。”[91]“依效用言,合作事业救济农村金融的枯竭,使贫农低利获取资金,或给储款以安全保障,充分使用游资充实生产。”[92]农村内生金融组织能很好地阻止农村资金外流并协助城市资金流入。
1)农村信用社的储蓄效能(www.daowen.com)
从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村储蓄的成本来看,宋荣昌认为:“农村缺乏良好的储蓄机关,农民资金又过于零碎,若去城镇将资金储存于邮局或银行,手续麻烦,往返也不便利,因此常使资金死藏在家里,不仅徒伤利息,钱在手边也容易浪费。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区域狭小,事务简单,同时遍布各村庄,经营存款业务,鼓励农民储蓄,当极合宜。”[93]从农民的行为方式来看,张良辰认为:“合作金库是民众自己所组织,且有雄厚的股本,农民或合作社自然信仰它,乐意将剩余的款子低利存进去。”[94]程方也认为,“怎样去吸收民资呢?那就先要培植一个民众自身的金融组织,方才可以使民众有深切的信仰,预备把剩余的资金存放进去,合作金库就有这种力量。因为合作金库的股本最后是民众所有的,自易得到民众的信仰。”[95]由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近代学者认为农村内生金融具有校正经济扭曲因素的两方面特质:由于“事务简单”及“遍布村庄”可以较都市银行为低的交易费用办理农村储蓄;凭借民众信仰可以修正农民因有限理性而窖藏现金的行为偏差并培养农民节俭储蓄的习惯。
2)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效能
由当时的农村经济环境出发,近代人士认为农村内生金融组织所承载的协助资金归农的意义较动员农村储蓄更为重大。有学者指出:“信用合作最大的进步作用,在于沟通都市资本与农村的关系。在小农经营占优势的地方,要使资本流向农村,信用合作是最好的媒介。它使经营规模较小的农场主,也可以得着资金去改良土地,发展生产。”[96]就放款成效而言,有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所能办理信用放款之范围,远较银行为广大。且其偿还之可能性,亦比银行办理时为正确可靠。此不仅于理论上为然,即历来事实上亦能证明其不误。”[97]较早开始农村信贷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其《农业贷款合作部计划大纲》中称,如何让都市银行的资金流入农村,并取得农业的实际进步?“都市中之银行无法可以直接向农村投资,更无法可使农民普遍受金融之辅助,是有赖于农民本身有相当健全组织,可以充分接受。”“整个问题则在于农民有良好之组织,既可充分接受银行辅助之用意,复可实际上参加农业生产之改良,尤可合法保障投资者之安全,此种组织,舍合作社外,别无他法。此本行辅助农业,繁荣农村之办法,惟有从合作社着手也。”[98]
不少学者都认为,农村内生金融组织之所以能协助商业银行对农村放款、沟通都市资本与农村的关系,是因为其具有低信息成本与低监督成本等特性。
首先,在信息成本方面,就银行来说,对农村进行信用调查的成本较高,正如一些学者所说:“银行对农民信用不熟识,至为不便。倘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为媒介机关,由合作社先向银行借入较大款项,然后转借于农民,农民对合作社负责,合作社对银行负责,逐级收放,简而易行。”[99]再如:“试观游资雍塞之上海,各储蓄银行每期决算之公告,除少数银行外,其余所谓资产类者,不外乎存放同业与现金、房地产之定期抵押放款、有价证券之购买及为质之放款及各种储证存折之抵押放款,但视资金流入农村为畏途。前者手续简便,若购入政府公债,顷刻之间可以买进而且担保稳固。若欲贷放于千千万万之农民,则只以调查信用一项而论,亦颇费手续,此各储蓄银行多偏于轻易投资之一途也。”[100]
然而,信用合作社却具备信息优势:“信用合作组织的基础是建立在农村社会中彼此邻近相知的无限责任的关系上,这种组织的目的,主要的是为了要达成发展或增进农业生产的目的而获得信用。”[101]“合作社本以一乡一村之类较小之范围为其根据地,故社员相互之间,原属彼此熟识。而社之当局对于当地农工商业状况,知之素审,对于每一社员之个人情况,亦所素知。”“故在放款时,即使不收其担保物件,而其日后偿还可能性之大小,应可有正确判断。”[102]基于农村信用社的信息优势,有学者曾设想通过农村信用社来调查农村的资金状况,以此来调剂资金余缺:“农家之现金出纳,应委托自村之信用合作社行之,信用合作是成为专属的往来账户。农家手头虽有一分之现金,必以存之信用合作社,一切现金之出纳,全部委托合作社行之,如斯,农家之现金出纳,合作社不啻代为记一明细账,合作社藉此得以明了社员个人之经济情形,而注意改善其收支,及限制其贷借,而为合理的放款。农村住民,应协力一致,树立农村资金计划并实行之。农村应以信用合作社为中心,调查农村资金之剩余与不足,并与农民银行等之金融机关协定,规定每年资金之需求数额与时期,届时由金融机关供给之,资金剩余之时,则以之存入银行,如此方能调剂缓急,不致因急用而屈服于高利贷之下,而剩余资金亦不致浪费矣。”[103]
其次,在监督成本方面,都市银行常常不胜其责,必须依靠农村信用社。马寅初就曾指出:“办理合作社应考虑者尤在农民有健全之组织,有健全之组织,方可从事农业经营之改良,尤可保障放款之安全也。”[104]侯厚培指出:“金融在农村间普遍流通,应当有普遍的效果,并不是随随便便听其自然浪费,一定要有节制的方法,而节制的方法,又非有组织合作社的办法不可。同时普及,应当采用逐渐推广的步骤,不能够一蹴而就。我们要明了放款固需普及,而一盘散沙的农民,在放款以后,其用途是否能管理其正当,即令正当,其所借的款项,又是否能有经济的运用其款项,一元之用途,是否能作二元之运用。这些都是非有有组织的办法不能够收效的。”[105]常文熙指出:“普及农村合作组织,以辅助农村投资,改良农业生产。不藉合作社组织,则农村金融机关,所投放之资金,难保农民不用于消费而履风险,甚或被狡黠之流借去,复以重利盘剥压迫农民。故合作组织对于调剂农村金融之作用不容丝毫忽视之也。”[106]
农村信用社参与监督,可以分担都市银行监督之责,有学者指出:“以今日中国农村经济情形恒之,农民银行之营业基础,最好以合作社为单位,由合作社再转借给农民,如是,则在农民银行方面可以卸却放款责任于合作社,而合作社熟悉一地之情形,及告贷者之生活状况,于农民金融之需要,知之甚详,可监视告贷者之用途,使此少数资金,无浪费之弊。”[107]而且,有的学者注意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优势在于其组织的连带责任对社员的约束较强,能增强社员信用。如:“欲提高农民信用,莫善于鼓励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以社员全体连带责任为金融资金之根据。”[108]再如:“况从社员之地位而言,合作社为其最易取得借款之机关,苟失信用,则无异对于其他社员犯不易之罪。日后在家乡将无立足余地。故社员决不因其为担保而轻易违背契约。此外在社中应有信用检定委员会之设置,调查各社员之信用状况。”[109]
交易成本的差别是评价不同经济制度“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在动员储蓄与配置资金的活动中,农村内生金融组织的交易成本比农村外生金融组织低,应该成为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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