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代中国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思想研究

近代中国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思想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组织和制度不能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的问题,反映出传统政府农贷的零星施惠与传统民间无组织保障的合作精神对构建农村金融的有机体系助益不大,传统农村金融思想已不能指导现实农村金融的发展,需要推陈出新。[58]不少近代学者以合会为例,探讨了传统农村金融组织形式的优劣。

近代中国农村内生金融建设思想研究

传统的组织和制度不能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的问题,反映出传统政府农贷的零星施惠与传统民间无组织保障的合作精神对构建农村金融的有机体系助益不大,传统农村金融思想已不能指导现实农村金融的发展,需要推陈出新。

随着一些有关西方农业金融理论的原版书籍[47]于20世纪30年代相继引入中国,不少有识之士开始主张以西方农业金融理论为镜,革新古代政府农贷的目的、方式以及传统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和业务经营。吴觉农在牧野辉智(日)著、王世颖译的《农业金融概论》一书的序言中谈到:“世颖先生所译的这册农业金融概论,就是改造中国农业金融机关和医治这农民枯血病的唯一良方。”小平权一(日)著、欧阳瀚存译的《农业金融新论》一书对农业金融的意义有所论述:“信用乃为现在无资金者,以将来必定偿还之条件,由有资金之他人,借入其必要资金之经济行为。”[48]“农业金融之中心,为如何而供给农业资金之问题?故农业金融之中枢,不可不谓为农业信用。”[49]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牧野辉智(日)著、黄枯桐译的《日本的农业金融机关》一书对日本信用合作社的旨趣、业务及其改善进行了描述;小平权一(日)著、欧阳瀚存译的《农业金融新论》一书有专章对农业金融上对人信用机关之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联合会的本质、原则、机能、日本之沿革与现状等进行了考察。

依据这些思想材料,近代学者在农贷目的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对传统政府农贷思想与民间金融思想进行了革新。

1.农贷目的的转变

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的农贷目的与农贷方式不应沿袭古代的“施惠”思想,而应着眼于发动农民自力与培植资金再生力。楼桐孙指出:“我们确信中国目前的农业,绝不是仅由国家金融机关放放款子,或出出‘提倡股’,把一些钱送到少数农民手中去购买耕牛改进的。要改良农业,必须有健全合理的农业金融机构,而农业金融机构的放款又必须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农民组织为依归。”[50]王世颖从政策性金融的视角进行了论述:“农业金融的公营性之强化,是不是便认为农业金融的最后归趣了?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农业金融之公营,我们绝不能认为它是一个终极的办法,因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机构乃至金融机构,必须各能自立,而后始得谓之健全。如果农业金融机关,始终要恃政府法律上资金上乃至课税上的助力,长期地给予法律上的强制,长期地给予低利乃至无利的资金,长期地在课税上给予优待,一业如此,他业亦如此,试问国家将恃何物以支持其存在?人民是国家的细胞,细胞组织不健全,国家又如何健全?所以农业金融之最终理想乃是农民能够自己去活动,国家的助力在将来必减低至最小限度。这当然是一个艰难的工作。达成农业金融的理想境域,简约言之,即为运用合作组织,使能力薄弱的农民,用合作的方式组织起来,逐渐地自己创造出信用来,并且利用农民自有的余裕金,不任其外流而使之还原于农村。一面凭自身信用以开源,一面又提倡储蓄以节流。将来合作组织日益发达,国家财力亦可日益减少,而农业金融之机构,乃由公营而渐趋于合作化,终成为农民自有自享自治的机构,这是农业金融一切措施的归趋。”[51]邹枋则从商业银行的立场阐述了“农村放款的最后目的”:一、就放款来说,应以农民所需的实物代替款项。二、就农村来说,应使它脱离高利贷的束缚。三、就用途来说,应使所放款都用于生产。四、就合作来说应使农民从放款中认识了合作。合作是前三者的总集体,由于此种要素而构成农村放款。[52]还有学者从合作金融的角度阐述了农贷目的,范苑声认为:“其实合作,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之事业,其事业本身,本不需要恃仗外力之辅助,可以自由发展的。至于指导辅助,也不过是为提倡事业之一种初期现象而已。”[53]束捷麟认为:“合作金融在乎调剂农村之相互信用,使舒积困。合作金融并非放赈,而又非放赈之效果所能致也。”[54]

在调动农民自力的目标下,农贷方式自然应关注资金的再生力。对此,姚公振谈到:“农业金融的形式与内容,都不应该是变相地施赈与消极地救济,也不仅是以‘贷出收回’畸形偏枯的农贷可以尽其任务的;它应该是整个民生经济建设的一环,是经营农业的主要法则,是永久的事业。一方面应注重‘资金再生’的原则,奠定完善的农业信用基础;一方面还要使农民善用贷款,改善农业生产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必须认定农业金融的作用在培养农民经济上的自卫能力,我国农民,素来为经济上的弱者。”[55]侯厚培认为:“在高谈农村经济救济的热潮中,我们希望救济的方法,应当有一个彻底的解决。所谓彻底的解决,就是方法实施以后,能够普遍地得到一点结果。金钱流到农村去,是一种自然的性质,而不是救济的性质;是一种积极增加生产的性质,而不是消极仅用金钱去拯救一时。……流通农村金融,不是慈善救济的性质,用慈善救济的方法,只能应用于临时救灾救荒。如果要使农村经济发展,非根据一般经济的原则,作有步骤地进行,使农民本身能够接受外界的扶助,充分利用本身的生产能力不可。”[56]黄豪也指出:“放款资金缺乏再生力,其实效不过等于灾欠时一次的施赈,徒然救了少数并不十分穷的人一时的困危,资金周转的机会不多,对于一地乃至整个的农村金融,何尝获得若干的灵活圆滑?”[57]

2.组织形式与经营方法的革新

1)组织形式的改革

“合会为我国民间之旧式经济合作制度,救济会员相互间金融之组织也。”[58]不少近代学者以合会为例,探讨了传统农村金融组织形式的优劣。有学者认为合会组织已不合潮流,不可改良。叶乐群认为:“合会固有互相扶助,调达资金,奖励贮蓄之效果而近庶民金融机关之良好职能。但此制度及其规模非特狭小而多缺乏活动之能力,且非所可改良统治之农业金融机关。”[59]但不少学者认为合会组织寓有合作精神,值得继承,只是其组织形式弊端甚多,需要改革。吴申淇指出:“合会深合有无相通之合作原则。用意至善,惟沿传迄今,弊端实多,亦有加以改革之必要。但此项任务,宜由民众自负之。”[60]朱其傅则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合会组织形式的弊端:“合会为‘中国千年以前旧式互助社’之团体,由至亲好友纠集之,或醵资以供‘会首’之急用,或希求会员共同或个人之利。”“合会本旨甚善,系感情之结合,道德力与团结力均极强大。但合会动机,大都起自个人,究与合作社不同,团体规模太小,最多不过二十人,效力亦嫌薄弱;会期太长,人事时有变迁,风险较大,偏重情感,向无合法契约,以资保障,即其分期摊还之计算方法,不免有分配不平之处,非如年金之科学化而精审。故吾人认为合会之精神,殊可效法,合会之制度则未尽是耳。”[61](www.daowen.com)

合会组织的改革方向即借助新型而科学的组织形式发扬合作互助之精神。如萧国藩所说:“我国合会制度,流行普遍,印象甚深,不能铲除其潜势力,若能使之受科学的洗礼,示以扩充和改善的法子,使他们理会互助的本质,然后有钱的农民可以得一个稳定储蓄地方,无钱的农民于需款时也有告贷的处所。”[62]这种科学的组织是什么呢?当时一致认为农村信用社系新型而科学的组织,它的主旨和合会最为接近,“乡间旧有各种合会,应设法由合作社改良办理。”[63]王宗培认为“我国之合会,历史悠久,其与合作,性质相同,而仅异其方法。合会为习惯之组织,有一定之年期,限数之会员,故其会费有限,便利仅及于少数份子;范围较狭,办法较滞。而合会作为科学之经营,组织严密,基础稳固,范围甚大,又受法律保障,是以存入借出,非常便利,且可引用团体之信用,吸收会员而外之款项,救济民生,莫善于此。故合会旧法,印象甚深,未能铲除其潜势力,若能使之受科学的洗礼,则其功效或不止此。时人或倡‘提倡合作,改良合会’之议,非出无因。”[64]方显廷认为:“中国原有之农村合作事业,尽系临时组织,无永久性。新式之合作事业,系商业组织之一种,既具永久性,复需以近代商业之原则经营之。”[65]

2)经营方法的改良

中国原有的农村金融组织普遍沦落,无力承担融通农村资金的职责,农村经济每况愈下。对此,有学者从经营方法的角度探讨了原有金融组织失败的原因。萧国藩论述了王安石所主持的“青苗法”的弊端。他认为:“王安石的农田放款失败,其原因是官吏之作弊,及人民用款不得当。政府要贫富各家互相担保,因此常有贫者因债而逃,则担保的富户,逐被迫而付清偿之责,结果贫者远离他方,而富者也贫乏了。”归纳放款失败之原因有下述三种:甲、知竭田之力,不知养田之力。故虽利息不高,农户也无法还款。乙、管理官吏,管理不得当。丙、农民本身没有智识及无调节的能力。[66]

对于各种民间金融组织,颜大可指出:“中国农村原有金融融通的制度,如借贷、钱会、抵押等,都不是安全彻底的融通农村金融的办法,因为他的效能,除增加农民受剥削的负担而使彼等日益贫困外,在农业生产的改良与设备方面,亦永没有进展的希望。他们最显著的共通的缺点,就是不能管理及指导借款的用途,换句话讲,积极不能指导款项用于有效的地方,消极不能减少款项浪费的用途,也就是原有制度最大的缺憾,因此,为真正的谋农村金融融通起见,我们是需要着合适的完善的新制度产生。”[67]朱其傅也认为:“以往吾国农贷业者,昧焉弗查,只知实物抵当,优于一切,担保确实,则偿还可无问题,至于用途,视其为次要者耳。于是申请借款时曰用于生产者,实际却用于非生产者,不为日常家用,辄为偿还宿逋,不为偿还宿逋,甚且婚丧赌博,及其款已在手,贷主无法以监督之,索还之亦但求其届期清偿而已。乃至借主新债换旧,抑债上加债。如此农贷,宁有利益?”[68]

对于传统的绩效不佳的经营方法,近代认为无需矫正,应该建立“合适的完善的新制度”[69]取而代之。此种“新制度”即农村信用社。如朱其傅所说,合作社为救农之本源应切实改进:“今后图谋补救,无须力矫斯弊,先从底层之合作社作起,指导其方法,责成其厉行。以言农业金融,则其基本原子,活动中心,生命寄托所,即农村信用合作社是。”[70]

总之,传统农村金融的目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方法已不合时宜,需要革新。农村金融的出路在于培育新型的农村信用社。近代学者对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充满希望。如颜大可所说:“农村信用合作,对于中国目前农村经济问题,发生了极密切的关系,从他组织的方法和其目的与效果各方面的证实,使我们深信他是足以代替中国农村原有金融融通的制度,毁灭原有制度一切的缺点,而建立一种特色的完美的新制度。使农民得到推行及发展他业务上的资金,为增加农业生产的路径。”[71]

大多数学者认为,能够契合中国乡土文化、实现内生成长的农村信用社,既不能照搬西方成规,也不能因循中国原有金融组织的做法,而应该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在依托科学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发挥“合会之精神”、革新传统的不合潮流的经营方法。这一目标如何实现?当时有学者提出了“救济之策与改良金融组织”的两条标准:一是“如何增加农村通融资金及其供给泉源,俾农民有资金可供通融,尽力生产事业,不至如今日之告贷无门,受高利贷之盘剥”。二是“如何指导农民利用资金,使之现有小额资金利用得宜,直接以之增加生产,间接免除一切浪费。为适应此种条件计,吾人以为在私人方面,应有合作社制度之利用,在政府方面当设立农民银行。”[72]

传统农村金融思想及组织的近代发展,表明农村信用社与农民银行的发展方向在于培育科学的组织形式与培植农民的资金再生力。那么,如何培育科学的农村信用社组织与农民的资金再生力?农村信用社与农民银行的关系如何?农村金融建设方式的内生性与外生性应如何选择?都是近代学者所思考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