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悠久的政府农贷与民间金融活动影响着近代人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也影响着新型农村金融活动的开展。深受中国历史文化浸润的近代学者,在考虑农村问题时,不免以史为镜,试图从中国古代史料中搜寻体现农村金融重要性的依据。如李协谦所指出的:“发展农业金融,就历史论,亦甚重要。汉光武能振恤贫苦,救济农村人民生活,是以一起而推翻王莽,复兴汉室,因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物产丰富,全国之收入,来自农村者占总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故农村经济的荣枯,足以影响国家的安危,凡此皆可说明发展农业金融之重要。”[3]
1.传统政府农贷思想的影响
近代人士认为,中国古代政府农贷的目的与方式对近代影响尤为突出。
首先,从农贷目的来看,古代的政府农贷,是在对农民征税的同时给予的一点补偿,目的在维持农民的纳税能力,对改进农业生产无益。侯哲葊认为,中国古代的农业金融制度,“当然只能适应于闭关时代的农业社会,同时事实上说,它的效用,不能遏制高利贷的剥削。”[4]这一事实的原因有三点:第一,高利贷的产生,与其说是缺乏资金的流通,毋宁说是农民负担太重。举债的人逐渐加多,当然不是上述的农业金融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第二,农民负担一日不减轻,就只有借债还债,对于农业生产改进,自无余力;第三,高利贷之下,必然地造成土地兼并,于是原有的办法,更无以解救农民于倒悬。
近代延续了这一思想,如骆耕漠所说:“政府当局说,推行信用合作社是为了调剂农村金融,使农民一方面可以避免高利贷的剥削,一方面还可购置农具种子,改进并扩大农耕。这确是事实,但是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恢复农民的纳税能力,以挽救当前的财政危机乃至政治危机。”[5](www.daowen.com)
其次,从农贷方式看来,古代的农贷是一种“消极的施惠”。如王世颖所说:“我国农业上通融资金之举所在都有,然以农业商业化之程度不强,事业资金之需要尚不感普遍的急迫,国家又向少一贯的农业政策,故多为消极的施惠如救灾恤贫,而少积极的通融。在我国历史上,楚王荆公的青苗钱制算得是积极的农业金融制度外,可以说只有农业金融之零星策划,而无农业金融的系统制度。”[6]
时至近代,这种“施惠”思想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范苑声指出:“一般把合作事业当作一种慈善事业,以为指导辅助此种事业之推进,不啻向农人施以恩惠”[7]。在政府方面,林涤非指出:“严格说来,无形中的县政重心是基于标榜‘财政’二字的‘税收’工作之上。”“虽有少数县长对于负担经济建设工作之合作事业,热心推行,但他们只把‘合作’当作‘救济’工具,以期增加‘税收’,而忽略了‘经济建设’之合作要义,这自然趋于畸形的发展,而终归失败。”[8]在金融组织方面,狭文华认为:“金融机关常以农贷为对农村放赈的方式,拘于现金的收放,以致容易发现周转浪费,不能全数真正利用在生产上面,更谈不到农业改进。”[9]在农民方面,姚公振指出:古代农业金融是“着重社会救济的措施,是基于慈善思想的作风。因为它是以救一时的灾荒为目的,以消极的赈贷为满足,所以欠缺现代农业金融应备的条件。”“今日国人还大多误认农贷只是消极的救济者,也是由这个不正确的传统观念所形成;一般农民之视农业贷款如偿来之物,借而不还,亦是由于这一个历史传统而来。”[10]可见,政府、金融组织与农民三方都存在把农村金融等同于赈济的看法,这种偏颇的见解不能不说是古代思想的延续。
2.民间合会组织的影响
近代认为民间的合会为“旧式经济合作制度”,富含“合作之精神”,为近代合作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陈公博指出:“合作事业我们更不应该完全仿效他国,应该根据事实有一个中国本位的合作制度。我们在旧时也有合作社的组织,不过不是用合作社的名义,也有许多农民的组织,做着合作社的事情,可是没有合作社的形式,我们应该采取欧美的长处,同时兼顾到本国的特质,建设起来一个新的制度。”[11]朱斯煌提出:“农民之合会,尤具合作之意义。种类繁多,办法不一。但以其未能尽合科学方法。故不克扩大效用。实有取其精神,改其方法之必要,而以发展农民合作金融为鹄的也。合会富含信用放款及储蓄之作用。而出于合作之精神。为近代合作事业之雏形。我国乡人,有此习惯,可证推行合作运动之不难。贵当为创导耳。”[12]曹锤瑜也认为:“合会之法,颇可提倡,因其合作互助,与合作社颇类似,农民银行可以随时为之宣传,使其组织扩大,变为合作社,功效想当能更大。”[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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