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属于德性伦理学范畴,也叫做品德、德性。按照一般流行的观点,它是指“从个人的行为整体中表现出的比较稳定的、一贯的道德特点和倾向,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行为中的体现,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等因素所构成”。[2]与此不同,对于品质还有另一种与之区别较大的观点。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arete)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常常泛指使存在物成为完美物的规定和特性。他这样说:“每一种德性(virtue)或美德(excellence)都既使具有美德的事物处于良好状态,又使其功能得到更好的施展。”[3]这里存在的重要分歧主要有两点。
其一,品质或德性是一个普适性概念还是一个仅仅属人的特殊性概念。亚里士多德显然把品质看做是一切存在物都具备的,而不仅仅是属人的。我们还能看出,这种观点是基于他的存在论和目的论的。也就是说,事物在德性的范导下,实现了自己功能的“训练”而走向善。西季威克的下面论述能够很好地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训练”。西季威克说,人作为人本身而言,具有适当的职能,而被一切人所追求的福祉(well being)或“做得好”(doing well)实质上就在于对人的适当职能的充分体现。也就是说,在正常的人类生存状态下,能够充分地实现被我们视为人类之显著特性的那种理性灵魂的生活。[4]
其二,与上述分歧相关,品质或德性是一个正价值概念还是一个可以表现为负价值的范畴。也就是说,品质只能用“优良”、“优越”、“卓越”等一类褒义词修饰,还是既可以用褒义词修饰也可以用诸如“恶劣”、“卑鄙”、“低俗”等一类贬义词限定。与第一种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似乎只把品质、德性看做是与完美和善联系在一起的。可以看出,关于品质、德性的两类不同观点,分别赋予了这个词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使得对这个词的使用表现出很大的差异。笔者的认识是,基于汉语“品”、“质”二词本义以及人们的日常用法,“品质”一词的广义指涉含义——对象,即指一切存在物——比仅仅指涉人的狭义指涉更好。但是,如果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仅仅将其看做是正价值的话就会出现很大问题。因此,我们主张将“品质”的指谓看做是中性的,既可以用褒义词加以修饰,也可以用贬义词加以限定,并赋予“品质”指谓以更大灵活性和变化性。比如对某个人给予“品质不良”的评价,实际上是把“品质”当做中性语汇加以运用的。
两种关于“品质”的观点也有相同之处。分析关于“品质”的这两种不同含义的相似之处,我们会在后文看到某些比分析它们彼此之间的相异之处更加重要的问题。(www.daowen.com)
第一,“品质”对于人而言是行为方式的内化,因而它是相对稳定的习得结果。对于存在物而言,虽然它的品质不像人的品质那样是习得的结果,可是,它是存在物在存在中获得的一种与存在休戚相关的稳定特质。王夫之明确地讲:“凡行而有德者,皆可谓之德也。”[5]这种心理收获便是“品质”或“品德”。因为“德者,得也。”而且这种“得”还必须是稳定性的心理、思想和行为取向。所以朱熹说:“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谓也。”[6]与亚里士多德在“品质”问题上的泛化倾向——即将品德看做是任何事物都具有的——相类似,庄子也讲“物得以生谓之德”,品德或品质被看做是由道而来的具体规定性,正是由它构成了事物发展的现实根据。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都把“德”、“品质”看做是“行”或“道”的产物。换言之,品质是行为图式的内化。[7]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德性则由于先做一个一个的简单行为,而后形成的,这和技艺的获得一样。当我们学过一种技艺时,我们愿意去做这种技艺,于是去做。就由于这样去做,而学成了一种技艺。我们由于从事建筑而变成建筑师,由于奏竖琴而变成了竖琴演奏家。同样,由于实行公正,而变为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为节制的、勇敢的人。”[8]而且,正因为这种品性,使事物成其为自身,使事物才得以存在与发展。所以,不难看到,“无论是在古希腊,抑或是中国的先秦,德性或‘德’都既有本体论的内涵,又具有伦理学的意义”[9]。
第二,品质反过来又对道德思维和道德行为发生指导和支配作用。就一般存在论内涵和意义而言,品质是存在物内在本质和规律的表现,因而它是稳定的。就伦理学内涵和意义而言,品质一旦形成,便会凝聚为稳定的精神定势而成为意志和信念。亚里士多德说:“习惯或性格的类型,不但其产生、生长和毁灭的原因与根源相同,而且其实现的范围也相同,这从体力之类事情上可看出来,并且在同样的环境中表现出来。这和体力等显而易见的情形一样。体力生于滋养的充分摄取,但担当艰巨的工作;反过来说,体力强的人也最能摄取滋养,担当最艰苦的事情。德性也是这样,我们由于禁止享乐,可变为有节制的,而我们既变为有节制的以后,又更能禁止享乐。勇敢也是这样,我们若习于蔑视危险而抗拒它,遂变为勇敢;既变为勇敢以后,又更能冒险。”[10]康德哲学强化了品质或德性对于人的生存作用和意义,即一种人格塑造和保有的作用。康德说,人的真正的完美性“并非仿佛是人拥有德行,毋宁说,它所表明的是德性拥有人”[11]。其实这些观点仅仅描述的是一些现象,或者表面的东西。问题是为什么德性或品质具有这种对行为和思维的统摄力量?这显然是一个形上学问题。简单地回答,事物是一个存在,人是一个存在,人或事物都是统一存在物,作为是这个或必是这个人或物的那种要求或力量就是这个事物或人的同语反复。所以说是“德性拥有人”,或者说品质拥有存在物。也仅仅是在这样的十分有限的条件下,我们才可能体会到为什么萨特说“存在先于本质”。[12]就具体存在而言,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对于具体的个体存在而言,他或它被既有的联系或社会关系统摄着,他或它无可选择地被抛置在一个统一场之中。所以,麦金太尔说:“内在于人生的德性具有统一性,理解这一点的前提在于:肯定德性的统一性体现了生活的统一特征,并把生活本身视为并评价为一个整体。”[13]看来,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利益,而缺乏这种品质就会严重地妨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利益。
通过对品质的道德哲学考察,我们可以抽象出关于品质的普遍性观念。首先,品质与存在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这种联系首先表现为二者之间的一种同一性关系。存在正是通过与之对应的品质才获得对于自己的存在,这时品质是存在的规定性,品质是存在的特性。对于物是如此,对于人是如此,对于一种精神存在也是如此。另外,品质与存在之间还有某种冲突和对立,甚至存在着一种二元对冲。这时存在限制着品质,而品质则试图限制着存在。其次,品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在存在的一定限度内的条件改变,并不会导致品质的变化。或者说品质往往并不随境遇的变化而变化,境遇的可变性与品质的相对不变性,从一个方面表现了品质的稳定性趋向。就道德主体而言,他(她)总是展现为一个绽放的历时性过程,可是不管时光如何流逝,主体总是相同的一个“我”,品质表现为人格的绵延和统一。再次,品德背后隐藏着某种客观性力量。这种客观性力量区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种形式。内在的有结构、质料、目的和内在关联等;外在的如环境、外在关联等等。正是这些客观要素和力量使得品质具有客观性力量,而正是这种客观性力量把品质的要求源源不断地配发出来,使得品质的统摄力量绵绵不绝。正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品质似乎超越了人。当然,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这可能是道德律令超越于个体的逻辑延伸,品质本身或多或少呈现为一种超验力量。这里似乎发生了一种紧张的对峙,即品质与(人的)存在的分离。[14]就个人生活而言,如果他想成为一个有德的人,道德品质就会对他(她)施加一种强烈的始终如一的约束,使得他(她)在生活中把一切可能的基于偶然性的缺德诱惑拒之千里。所以,黑格尔说:“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