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责任内阁制的确立有限制蒋介石个人权力扩张之意旨,然而,此种制度本身就具备了建立集权政治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蒋介石需要面临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在军事行为开展时如何处理与行政院的关系;其二,通过何种方式形成个人权威。这种集权政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蒋汪分权与军政分立到蒋介石全面掌理党政军大权的过程。
实行责任内阁制不久,1932年初,蒋、汪联手,利用孙科政局危机很快达成了权力分配,蒋介石与汪精卫进行了较好的合作,汪精卫出任国民党中政会主席与行政院院长,掌理国民政府党、政大权;3月7日,蒋介石出任恢复的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负责“剿匪”与“国防”,形式上实行了军政分立。这种权力分配若能得到维护,当为国家政治的一种进步,有利于责任内阁制的形成与政治现代化的推进。
然而,在内忧外患的背景下,国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是拯救国难。蒋介石就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后不久表示,自己应当在非常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强敌压境,人心浮动,余不为中流之砥柱,复有谁哉。”(14)当然,再次上任的蒋介石在集权步伐上冷静了许多,并有过激流勇退的想法。但蒋又认为汪精卫无法担当全责,个人集权的欲望冉冉升起。(15)在蒋汪合作初期,蒋不断充当着政府稳定的主心骨。1932年5月7日,蒋与汪精卫谈话,汪犹疑政局之不安,蒋切嘱“应稳定,勿作杞人之忧”。(16)5月23日,监察院长于右任弹劾汪精卫时,蒋亦为其开脱,“汪院长故多过失,然为内部团结计,不得不煞费苦心以调解是也”。(17)王子壮认为:“蒋利用汪在南京可为其支撑门面,对日折冲,蒋则身居后方,努力充实。”(18)蒋汪之间的合作可见一斑。
尽管蒋介石一定程度上维护着汪精卫行政院长的形象与地位,事实上,有着责任内阁之名分的行政院殊难摆脱军事权力的制约,军事权力逐渐侵入了行政范畴并凌驾于行政之上。有论者认为,在新的行政体制下,行政院的行政权力失去了完整性,“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其威望之高,竟使行政院在权限上充其量只能作一个不重要的副手”。(19)汪精卫掌理的行政院由于受到了军事因素的制约,权力运行出现了无法畅通的困境。在中央,行政院常受到军事委员会的权力侵凌;在地方各省市,行政首长大多由军事人物担任。军事首脑全面介入行政领域,以军事方式推行行政时,标志着基于军事权威的集权政治正式形成。这种集权政治是蒋介石通过军事行为的推行,依靠个人人际脉络与人事制衡方式,建立的个人权威治理模式。(www.daowen.com)
首先,蒋介石自身全面兼职党政军重要职务。(20)蒋介石通过军事行为的开展,兼任了党政军的很多重要职务。胡适认为,蒋介石不能明确自己的权限,喜欢干涉到他的职权以外的事,军事之外,有内政、外交、财政、教育、实业、交通、禁烟、卫生等部,中央和各省的都往往有他个人积极干预的痕迹。(21)
其次,重用亲信,实行人事上的相互牵制。1933年5月,蒋介石两次电行政院长汪精卫,商以刘镇华兼任安徽省政府主席:“刘虽典兵符,而向习法政,治事稳练,条例毕张……如承俯允,即希速定……”(22)“此次陈请雪亚(刘镇华)之主皖,乃用其文,非用其武……然剿匪区内之行政首长,如无权指挥军队,恐曾胡复生亦无能为役耳……”(23)王子壮认为,蒋介石“对于亲信人员,授以权势,予以明器,使其作一方面有组织之活动,除自己作正式的监督外,并使用其他一部分亲信从旁监视之,时时报告其行动,如有自大忘本之处也,总不使一方有过度之发展,有过分之崇信”,“对于非亲信之政治方面人员,只能容许其个人之势力,以此而得赞安,有政治组织之背景者,则绝难与之融洽”。(24)蒋在用人策略上出现如此现象,主要是对制度的规范作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亦是责任内阁制留下了个人权力扩张的空间所致。
1935年底汪精卫遇刺后,蒋介石兼任了行政院长,形成了军人权威的集权模式,充当了行政权力的中枢,树立了政治权威,长期兼任行政院院长。(25)至此,责任内阁制已彻底变形,转向了个人权威掌理政府的集权政治。蒋通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方式完成了权力的集中,并借助各种手段使非制度化获取的权力制度化,通过军事行为的开展及个人人事网络的建立,其个人魅力型权威取得了合法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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