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居延汉简:考古与史学发现

居延汉简:考古与史学发现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延汉简的考古与史学价值金塔县博物馆桂霞居延汉简、敦煌藏经洞文书、殷墟甲骨文和故宫明清档案被称为我国20世纪初的四大考古发现。居延汉简内容丰富,是一部完整而珍贵的汉代编年体档案史。截至目前,已发现的3万余枚居延汉简是国内简牍出土的最大宗,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屈一指的。

居延汉简:考古与史学发现

居延汉简的考古史学价值

金塔县博物馆 桂 霞

居延汉简、敦煌藏经洞文书殷墟甲骨文和故宫明清档案被称为我国20世纪初的四大考古发现。

古代的“居延”泛指今甘肃省金塔县北部至内蒙古额济纳旗的黑河流域,亦称“弱水流沙”。这里因东西两侧有巴丹吉林沙漠北山山脉作天然屏障,自古以来是游牧民族蒙古高原进入河西走廊的交通要道,为“远控天山,近逼酒、张”的战略要地。汉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置居延、休屠”两县,派18万戍卒在这里耕田,并大规模修筑军事设施,进行戍守,这种活动一直延续了近200年,至今在居延地区仍然保留着大量的城障烽塞遗迹以及汉代文献资料——居延简牍。

居延汉简内容丰富,是一部完整而珍贵的汉代编年体档案史。它不仅记录了汉代居延地区屯戍活动的历史,而且还保留了一些从西汉中期到东汉初年,涉及汉代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法律哲学宗教、民族等领域的珍贵资料。特别是完整的簿册,反映的内容丰富而有价值。比如简文中对汉代边塞地区的侯官、部、关三种军事建筑的规模、布局、结构、建筑方法以及军事性能的记载,不仅丰富了古代建筑史和军事建筑学的内容,弥补了正史记载之不足,而且对研究我国古代军事防御工程体系及屯戍活动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一、居延汉简的发掘与考古

1.居延汉简的三次发掘

居延汉简的考古发掘共有3次,分别在1930年、1972—1976年以及1986年。

1930年,前西北科学考察团沿弱水两岸,北起宗间阿玛,南至毛目(今金塔县鼎新、双城一带)约250公里之间以及布肯托尼与博罗松治约60公里之间,发现有汉代的塞墙和障堡亭燧,其间共有3段塞墙、39个烽台、2个城和4个障,在这些最原始的文物故址中获得10200枚汉简。其中在金塔县肩水金关故址共出简850枚,年代集中于公元前82—公元4年,同时出土的还有木、竹、角、陶、铁、芦苇、葫芦等器以及皮革货币、织物。大湾城故址城区及其边沿共出土汉简1500枚,集中于公元前86年—公元2年,最晚的是公元11年,属汉昭帝至王莽时期。据邮程记录,大湾城是肩水都尉府。大湾城出土有很多“口马田官”的记载、田卒名籍、牛籍以及衣物簿等,附近有古代田渠遗迹,据考证这里是一屯田区。

1972年秋,甘肃居延考古队沿黑河,南起金塔县双城子,北至居延海进行了考古勘察,在调查、踏勘的基础上,于1973—1974年夏秋季,对破城子、肩水金关、第四燧三处遗址进行了科学发掘,共获得汉简2万余枚。其中在肩水金关共开探方37个,出土简牍11577枚,其中尚未编号者1426枚,实物1311件。坞西南角烽台和方堡内发现灶台、印章、砚台、木刻偶像和成帝《永始三年诏书》等简册,以及一枚转射和一枚书写“元朔元年”的简牍。肩水金关出土的实物很多,有货币、残刀剑、箭、镞、表、转射、积薪、铁工具、铁农具、竹木器械、各类陶器、木器、竹器、漆器、丝麻、毛、衣服、鞋、帽、鱼网、网梭以及小麦大麦、糜、谷、青稞、麻籽等,还有启信、印章、封泥、笔、砚、尺、木板画和麻纸等。

这次发掘的诸多文物珍品中,有弓一件(其时代在新莽末或汉光武帝建武初),箭二件,三棱铜镞,其中一枚箭的杆上雕刻“雎阳六年□”五字,属西汉昭、宣时期;另一枚残箭杆上雕刻“元凤三年,执金吾护工卒史喜、考工令通、令史奉省……”等语,系由西汉中央政府监造。转射一枚,此器与居延汉简记载的“转射”形制颇吻合,砌在坞顶的堞上,可承托弓弩向坞外左右移动发射,而不为外来箭镞所伤,此外,还可透过斜孔向外观察敌情。尺二件,边缘刻十等分,属昭、宣时期。墨线界格,属西汉晚期。信一件,为21厘米×16厘米大小的红色织物,上方正中缀系,正面墨笔篆书“张掖都都尉信”六字。这封信文字简明,显然属于实用幡信用物,出巡时系于都尉所执的戟上,用以证明都尉身份,或者也可单独使用,实质上是一种威仪礼杖之类的东西。当然,它既是通行关梁的证件,又是高级官吏的一种标志。此外,出土文物珍品中还有麻纸一团,经修复展平,色泽白净,薄而匀称。与纸同一处出土的木简,最晚年代是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似可作为判断该纸年代的重要依据。其出土地层属于汉安帝建平以前。木板画二幅,一幅用墨线勾出一只带翼的虎,作于王莽时或建武初期。另一块属昭、宣时期。画虽不精,系戍卒或下级吏员手笔,但作品古朴,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征和风格。

1986年,甘肃省组织专人对地湾城进行发掘,共出土汉简约2000枚。这些汉简的年代集中于公元前84年—公元24年,属汉昭帝至王莽更始时期。同时出土的器物很多,有木器、竹器、苇草器、角器、料器、陶器、铁器、铜器、皮革和织物等,还发现残笔一枚。根据这里出土的函检与簿检,认定地湾城为肩水侯官所在地。

2.居延汉简的源流

简牍是我国优秀的古文化遗存物,甘肃金塔出土的居延汉简,多年来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居延汉简由新旧两部分组成,人们习惯上将1930年出土的称旧简,1972年至1976年出土的叫新简。新旧简共有3万多枚,大多发掘于金塔县境内肩水金关、大湾城、地湾城等汉代烽燧遗址。

居延旧简是前西北科学考察团团员瑞典人贝格曼于1930年在居延地区的大湾城、地湾城、破城子等处发掘的,共有1万多枚,其中除少量竹简外,大部分为木质简牍。这批汉简现存于中国台湾。

居延新简是由甘肃省博物馆和当地驻军等联合组成的居延考古队于1972—1976年在破城子、肩水金关和甲渠塞第四燧等处发掘的,共获得汉简2万余枚。其中绝大多数是木简,竹简极少。这批汉简现存于甘肃省博物馆。

截至目前,已发现的3万余枚居延汉简是国内简牍出土的最大宗,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屈一指的。这不仅因为其数量最多,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容包括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历史与文化价值。

3.居延汉简的形制与分类

居延汉简就其质地分为竹、木两类,竹质的为简,木质的为牍,一般都称之为简。根据出土木简的材料鉴定,有松杉、白杨、水柳、红柳等。

根据考古分析,戍卒中有分工制简的人力。一般是将简牍材料分散到各烽燧中,让有专长的戍卒制作成简,所以长短、宽窄、厚薄各异。出土的汉简,尺寸最长的有88.2厘米,最短的仅3.8厘米,多数为尺牍(汉代一尺约为今23.3厘米)。根据记载,居延汉简制作程序是,先将原材料剖为木片,然后解为札条,加以刮削,最后刻上文字。观察出土木简,可见其上下两端锯齐后又略为磨平,如锯得不齐再用刀刮削,削痕清晰可见,木简两面,光滑平整,棱角分明,木简横剖面为正角长方形。

居延遗址出土的汉简依其自书名称,有牒、检、板、檄、椠、简、两行、觚、册、符、传、过所、削衣等类别。

牒 即牒书、通关文牒等。

检 是一种书署形式,可分为加封泥印钤者和不加封泥印钤而仅为器物文书标题的。

板 就是上下两板相合,便于保密封检的重要机密文书,这实际上是古代的邮书函信。这类简一般长度为23厘米左右,恰为汉代一尺,所以尺牍指函信是有其渊源的。

檄 即檄书,檄文,长度一般也在23厘米左右,属于尺牍。重要的檄书,还有封泥印钤,目的是为传递保密和引起重视。

两行 即指简牍较宽,可书写两行字。“两行”一词见于简牍自书,而其它历史文献绝少记载。

册 即多枚简牍串编而成册,一般都记录一个基本完整的内容。

符 即凭证或通行证之类的简,如兵符,能证明持符人身份、事由的标记符以及证明记录吏卒巡察烽燧是否到界的符,以及仓库、邸阁值勤的凭证等。

此外,居延汉简按封建等级制度在文牍形式上有具体反映。有中央文书如诏书、制书等,地方文书如府书、应书、爰书等,记事簿籍如记载功名、奏事、吏卒名籍、粮钱帐务、兵械、邮驿等内容的简,这类简在出土汉简中数量比较多。

在居延汉简的简文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符号、习惯语和常用词。符号如□、●、▲等,习惯语除燧名、部名、仓名、人名、职名等外,还有如“不审日”(意思为某一日)、“爰书”(意思即为辩书、证书)、“功令”、“秋射、都试”(意思即每年秋天的骑射会试)等。

二、居延汉简中的军事防御

据考证,汉时居延烽燧线的排列,大体上是“X”形和“工”字形。简文载,“烽燧”,即“烽”、“燧”。简言之,“烽”指信号,如烽火、烽烟;“燧”指施放信号和观察、瞭望的建筑,即烽台。如汉光武帝建武初年(32年)的《塞上烽火品约》简介绍的最为详细。该简共有17枚,主要内容是有关居延都尉甲渠、卅井、殓北三塞临敌报警、燔举烽火的条例。条文规定了在匈奴侵扰下,各塞如何根据侵扰的部位、人数、时间、意图、变动和天气情况等,决定燔举烽火的类别、数量,并说明了如何传递和发生失误如何纠正等。像这样体例完整、规定详尽、注重传递速度和配合,还要求高效率警戒的通讯体系是前所未有的。这对研究我国古代的烽火制度,了解整个居延地区军事系统的组织纪律及运筹指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

居延汉简中的《塞上烽火品约》简册,是汉代候望烽燧系统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示警联防条令。它规定,在殄北塞当发现匈奴人入侵,白天“举二烽,坞上表一,燔一积薪”;晚上则“燔一积薪,举喉上离合苣火”,并要求“毋绝至明”。还规定当“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丞传檄告,人走马驰”。《烽火品约》是由都尉府制定并发布的,上例《塞上烽火品约》是由居延都尉府发布的,只约束其下属的三塞(甲渠、殄北和三十井塞),而从地湾城、肩水金关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零星简是由肩水都尉府发布的,约束所辖的肩水塞等三塞。

《塞上烽火品约》规定,一塞被犯,其余两塞“和如品”。殄北塞地处三塞之北,无论匈奴人“昼入”或“夜入”都要按品约规定的示警信号“举烽”、“燔薪”、“以次”传递到三十井塞上,而三十井、甲渠塞要“燔薪如故”,直达居延都尉府。匈奴入犯三十井或甲渠塞,按《塞上烽火品约》规定,同样传递其它两塞,这就组成了一个机动的三塞联防单位,便于统一指挥,相互驰援。丞、尉、吏甚至县田官都有“示警”“言府”之责,俾能及时将敌情报告都尉府。《塞上烽火品约》的执行是严格的,稍有违犯,将要受到惩罚。居延新获《建武五年甲渠劾侯长王褒》册,记述了侯长王褒“不以时燔举”、“燔举不当”而遭受弹劾。“不以时燔举”指“燔举”失时,贻误戎机,“燔举不当”指燔举信号与敌情不符,示警违例,这按律都是要受到严厉惩办的。

据《塞上烽火品约》前五简规定,匈奴人在白天或晚上来时,根据不同的进入地点,应发出不同信号,可使其它各燧明确判断出匈奴人的进入位置。第二简规定在“天田失亡”时应燔举的信号。“天田”是木栅外的工事,用砂子敷在地面上,以判断敌人的足迹。“天田失亡”即“天田”遭到扰敌破坏。第七简指出匈奴人进入索关内外,应发出的不同信号。“索关”“县索关”、或“三十井县索关”,都是指居延县索关。第八简规定在匈奴人“复入”时,应该发出的信号。匈奴人进入殄北塞后,继续南下寇入甲渠部,再西折进入三十井塞,根据“复入”的不同位置应表示不同的信号。第九简至十六简,规定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发出什么样的信号。如“守亭鄣不得下燔薪者”,“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入塞千骑以上”、“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等,要求依据不同的敌情,发出各种不同的示警信号。第十二、十三、十五简,明确要求在异常情况下除燔举以外,还应采取的其它措施,这就使联防更为完善,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实际价值,它较前期的烽燧示警制度是一个较大的发展和进步。

三、居延汉简中的经济制度

居延移民屯田 古老的居延移民屯田,开历史上西部大开发之先河。关于农垦屯田的记载,在居延汉简中占有较大比例,其学术史料价值不言而喻。概括地讲,其内容涉及屯田组织、农事系统、屯垦劳力、田仓就运、田卒生活、剥削形式和剥削量,以及农具、籽种、水利、耕耘、管理、收藏、内销、外运、粮价、廪给、定量等。汉简反映出居延地区的屯田规模。可以看出,居延屯田孕育了黑河两岸的居延文明。

据考证,汉时居延屯田的劳动力主要是田卒。田卒一般从事着十分繁重的劳动,简文中一般称为“剧作”。这种从事重体力的劳动者,有时一次干活可多达1500人之多。繁重的劳动、残酷的剥削、恶劣的生活条件,往往引起田卒的逃亡。在居延简中屡见捕亡文书,凡捕得逃亡士卒,都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严重的要判以死刑。为了使田卒安心在边塞屯垦,不致大量逃亡,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办法,如久居边塞的田卒,其家属可以按月给口粮。这种由官府支给的粮,都列入“卒家属在署名籍”,每月按名籍发粮。另外,对一部分久居边郡的戍、田卒,可以划出一些田地为其私有,或允许其开垦新地为自己所有,这从居延地区所出土的土地买卖简可以得到证明。土地买卖时要经过乡啬夫、佐等人的验问,买主要能完成更赋。当时居延土地的价钱最贵时每亩可值百文,贱时每亩仅25文左右。

屯田地区设有各级官吏管理屯田事务,自成相对的独立系统,它与主候望、明烽火的正式哨卡队伍有别。就其名称计有屯田校尉、农都尉、护田校尉、守农令、劝农掾、仓长、仓佐、仓曹吏、事田以及战斗在劳动第一线的田卒、河渠卒、什、伍长等。按田官组织的管辖权限,屯田都尉、农都尉分属都护、太守的领导,同时受制于中央的大司农,守农令、护田校尉则听命于农都尉或都尉。

田卒的生产工具、籽种和口粮由官府供给。在居延地区的普查和试掘中,发现了一些汉代的的农业生产工具,有铁锄、铁锨、铁斧、铁锤等。这些铁农具制作得很规格,作用面很锐利,有一定的水平。新获居延简中,有把从南阳郡制造的铁农具运往居延的记载,可以推知,当时西北边塞地区,使用的铁农具多系内郡制造,由大司农统一调拨。

屯田所需籽种也由官府供给。当时居延乃至河西地区,谷物种类有谷、麦(大麦、小麦)、糜、胡麻等,这些农作物种类都是见于简文的。

屯田的全部收获要归仓。居延简中有很多仓名,这些仓分属府、县和都尉府管辖。仓有仓长,辅以仓丞、仓曹、大粮仓保管及粮食出纳事。

汉时居延农作推行代田法。代田法是将一亩田划成三畎三垄,在垄中播种,耨草时锄垄土,用来培壅苗根的方法。畎和垄的位置逐年轮换,藉以轮休而保持地力。

代田法与牛耕是分不开的,屯田所用的耕牛都编有牛籍,牛籍就是对耕牛的登记簿。居延旧简中有关田卒的名籍67条、全部田卒的衣物籍17条以及廪食田卒的两条记录都是大湾城所出,可以肯定大湾城是当时居延屯田的中心。

居延“赀算”与“上计”“ 赀算”是汉代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两汉时的算赋,经文、武、宣、元、成帝数朝,虽时有修改,但总的看来大同小异。赀包括哪些方面,史无详载,但由礼忠简看来,大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不动产指土地、宅第等,动产指奴婢、牛马、车辆等,其他作物用具则不在赀的范畴。计赀以后,便要依赀值向政府交纳算赋。算钱多少,据《汉书·景帝纪》后二年服虔注“赀万钱算百二十七”,那么,礼忠当时为十五算,每算以百二十钱计,礼忠年出算赋一千八百钱。

“上计”是汉代各级官署资产的年报制度。从简文“卅井言,谨核校二年十月以来计量,未能会,会日谒言解”与“阳朔三年九月亥朔壬午,甲渠鄣守侯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可知,汉代资产上报不仅限于一般官府,就是边郡亭燧也不例外。“上计”之制,并不始于汉代,早在战国初期的三晋即已有之,魏国解扁“为东封,上计入两三倍,有司请赏之”。到汉代明确规定“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国众事,谓之计簿”。

四、居延汉简中的科技文化

居延历法 居延纪年简校订、修正了史书之纰漏。居延汉简中,纪年简有二千余枚,这些纪年简,为核定研究两汉时期居延地区的历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甚至可以修正校订史书中的错误记载。

居延汉简记日方法 出土汉简的记日一般在月名与日序之间注明朔旦,不仅日序自明,而且可以核定百年之内的日序,同时也可以确定何月为闰月。

居延记时方法 汉时居延先民如何记时,可从出土汉简考古证实采用“刻漏之制”。即一昼夜为一漏,把一昼夜分为一百刻,把一昼夜的太阳行程分为18个“时称”,以漏刻来计。依次为:“夜半、夜大半、鸡鸣、晨时、平旦、日出、蚤食、食时、东中、日中、酉中、时、下、日入、昏时、夜食、人定、夜少半。”其中“夜半”和“日中”平分日、夜之中。东汉初期民间流行12时记时法,这12时称依次为:“子夜半、丑鸡鸣、寅平旦、卯日出、辰食时、巳禺中、午正中、未日、申涧时、酉日入、戌昏时、亥人定。”

居延简中发现了若干历谱,可谓我国最古老的日历之一。居延历谱,就其形制而言,可分为编册横读式、编册纵读式、横列直书式、单板纵读式和数板纵读式等五种形式。

编册横读式 系一年之历谱用30支简组成,每一简是一日。每简自上而下分为13个横格,第一格写日数,即自一日至三十日,均纵书。第二格至十三格为正月至十二月的干支,均横书,字小于日数,自右至左。干支下记八节诸事纵书,字大于干支。闰月写于简背上端,也有写于正面的。

编册纵读式 一年历谱用12支简组成,每简为一月,闰月就多出一简,每简上端为月名,下列二十九或三十天干支。

横列直书式 一年历谱用12简组成,(有闰月为13简)每简为一月,从右到左横列直书,左边留有空白处可以穿孔。

单板纵读式 一年历谱书写在一个长方形板内,正面为正月至八月,反面为九月至十二月,仅记朔日、月大小,八节、伏腊等。

数板纵读式正板面记七月、十二月建除神杀,背面记闰月建除神杀。这应是由六板组成的一年历谱。

居延医学汉代居延地区,中医、中药已得到普遍应用,不论是望、闻、问、切的诊断方法还是丸、散、丹、剂等治疗药物配剂,都能在出土汉简中查到实例。

居延医简称得上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病历。据考,中医望、闻、问、切之术早在西汉就被先民所掌握和利用。在居延简中,发现有记载患病士卒的症状及医疗过程,是治愈、继续治疗、用了什么药、采取了什么办法还是病死等都有详细记载。居延药方是居延先民的医药治疗处方。

居延汉简中记载所用药物,可分为植物、动物、矿物和其他(如酒等)四大类,药物剂型有汤、丸、膏、散、滴等,以“分”为计量单位。简文中有如何用药,药物用量,以及诊断方法,病情特征等记载。

居延书法与书简抄本 我国使用简牍上起春秋战国,下迄魏晋乃止宋代,长达1000多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简牍书法不断成熟完善,从而形成一种简牍书法体系。

居延汉简书体基本上为隶书章草,从字形上看,有的字形工整,结构严谨,极有东汉史晨之韵;有的轻灵飘逸,烂漫多姿,似为《乙瑛》之教本;有的敦厚朴茂,端庄古雅,颇似后来《张迁》的风格。居延汉简中有不少书简抄本,如《相利善剑刀》,很可能就是汉代《相宝剑刀》的部分抄本。这是一本鉴别刀剑优劣的专著,简中阐述了区分善剑、弊剑及花纹的14条标准,涉及到剑的形态、纹饰、成份、制作技术、发展史等重要问题,对研究古代兵器很有参考价值。出土居延汉简中发现有“九九表”抄本,“九九之术”据推测,起源于春秋时代,《孙子算经》全载为45句。居延“九九表”从“一一如一”到“九九八十一”,也是45句,可以证实,“九九之术”在两汉时期被居延先民广泛应用。另外,还有《算术书》《九九术》《苍颉篇》《急就篇》《论语》等专著简以及各种形式的医药方、历书、干支表等。这些书简抄本字形工整,结构严谨,书法已基本趋于成熟。

五、居延汉简中的汉律与司法

居延汉简中涉及汉代司法程序的事例较多,从中可以看出汉代司法程序大体分为事由、举劾、验问、无以证、送证人、鞫系书、劾、遣书、诏所名捕、狱证、送囚、捕亡、刑名等几大类。

“事由”一类,是指由某种事情而触犯法律者,居延汉简中对这方面的记述较多;所谓“举劾”,即列举罪名加以弹劾;“验问”,取证之意也,“验”者,证也;所谓“无以证”,即提不出证据(汉代一般把供词称“爰书”,“毋(无)以证,不言请,出入”,这是爰书中的常用辞,意思是提不出证据,也不再提出修改供词的要求。当时录定供词可给三天时间改供,如果三日已满,即以供词定罪,不能要求更改);所谓“送证人”,即送证人出庭作证,可见,汉代对罪证不仅要有可信的证词,还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审判程序还是较严格的;所谓“诏所名捕”,即下诏书指名追捕者;“鞫系书”是经审问而得的供词,“鞫”者,审也;所谓“狱证”,简而言之,即判决狱讼的凭证,“狱”者,判决也,“证”者,狱讼之证据也;所谓“送囚”,即送回赦免的囚徒;所谓“捕亡”,即逮捕逃犯,居延汉简中有一捕亡的诏书,其中指出了被捕犯人的籍贯、年龄、长相、身高、肤色以及名、字等,并叙述了“初亡”时的具体情况,犯罪的主要事实、同案犯情况以及追捕的办法和范围,捕后如何处理等,是一个有一定格式的、较完整的法律文书。

汉代的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徙边、罚金、禁锢、赎刑、族刑连坐等八大类。汉简中对汉代的刑罚也有记载,可补正史之不足。汉代的诉讼程序规定,除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强调“以道譬之”,即按封建伦理道德,晓以道理、进行调解外,其他程序均应按《囚律》《捕律》《令》《狱令》执行。

居延汉简中《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共36枚),是汉代民事诉讼案较为完整的记录,较为典型。诉讼案一开始先记录被审问者的姓名、籍贯、年龄等,然后再讲事情的经过及原因,最后备报县廷。第二次审问,法律程序与第一次一样,记录口供与第一次相对无差,三天后上奏都尉府。根据都尉府的批示,县廷再次验问,作好更详细的供词,并提出判决意见,十日内上报都尉府,再由居延县令和守丞签名,宣布审判结果。都尉府审查后按法律规定迅速报张掖太守府,最后审理结案。这一案例从性质上说是军民之间的诉讼。尽管军事人员的案件由军事机关处理较妥当,但在边塞地区,凡触犯法律者,无论军民,都由当地行政部门处理。从时间上说,从接案之日至结案之日,仅用了24天,其间经过了3次“验问”,4次“爰书”,加上“府录”、“写移”等过程,说明当时办案的效率还是很高的。这一案件是军官与一般百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结果军官败诉,这说明在汉代边郡地区执法还是比较认真、公平的,司法审判程序还是比较完备的。它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制史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原文刊载《甘肃史志》2011年第2期)

【注释】

[1]斯坦因所著有SeriMia及Innermo Asia诸书。关于斯氏所获汉晋简牍之考释,法国沙畹著有Les documents chinois decouverts par Aurel Stein dans les sables du Turkestan orental一书。我国罗叔言及王静安先生据以作《流沙坠简考释》,俱可参看。

[2]敦煌石室本《寿昌县地境》卷末题云:“晋天福十一年乙巳岁六月九日州学博士翟上寿昌张县令《地境》一本。”原本今藏敦煌某氏。《地境》全文具见《记敦煌石室出晋天福十年写本(寿昌县地境)》一文,原刊于三十三年十二月国立北平图书馆出版之《图书季刊》新第5卷第4期。见本文集第429页至第442页(指《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一书,三联书店1957年版。——编者注)。

[3]《史记·大宛列传》正义引《括地志》原作:“沙州西南玉门关,在沙州寿昌县西六里。”然同《传》正义又引《括地志》云:“沙州龙勒山在县南百六十五里,玉门关在县西北百一十八里。”不应两歧。孙星衍因谓前引之寿昌县西6里之玉门关当是阳关之误。其说甚是,兹从之。

[4]巴黎藏又一石室本残《沙州图经》,不见各家著录。友人王君重民始发见此卷,残破殊甚。本文所引俱据王君所寄照片。

[5]参看M.A.srein,Innermo Asia V01Ⅲ后附地图,及同书附地图35,38,39诸幅。

[6]王静安先生《流沙坠简·序》曰:“近秀水陶氏《辛卯侍行记》记汉玉门、阳关道路,谓自敦煌西北行160里之大方盘城为汉玉门关故地。又谓其西70里有地名西湖,有边墙遗址及烽墩数十所。斯氏亦于此发见关城二所,一在东经94°以西之小盐湖,一在东经93°30′,相距20余分,与大方盘城及西湖相去70里之说相近。然则当94°稍西者殆即陶记之大方盘城,当93°30′者即陶氏所谓西湖耶?沙畹博士疑94°稍西之废址为太初以前之玉门关,而在其西者乃其后徙处。余谓太初以前玉门关当在酒泉郡玉门县。如在东经94°、北纬40°间,则仍在敦煌西北,与《史记·大宛传》文不合。……当94°稍西之废址实为太初以后之玉门关,而当93°30′者,当为玉门以西之他障塞”云云。案汉玉门关址在今小方盘城。大方盘城,斯坦因据其所得石室本《敦煌录》,谓古名河仓城。石室本《沙州都督府图经》及残《沙州地志》俱有河仓城之名。其距沙州道里,《寰宇记》及石室本《沙州都督府图经》作242里,巴黎藏石室本残《沙州地志》作240里,石室本《敦煌录》作230里。今自敦煌西北行70里碱泉子,40里人头疙瘩,50里大方盘,共160里,与《辛卯侍行记》所记同。又一道自敦煌90里至小塘,70里至人头疙瘩,50里至大方盘,凡210里。唐代沙州城在今敦煌城东南约15里之佛爷庙,故取又一道至大方盘约为220余里,与唐宋故书记载相近。是亦可为大方盘即河仓城之一证也。

[7]关于河西四郡建置先后诸家考证之说,可参看劳干《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卷1。

[8]亦见《流沙坠简·序》。

[9]冥详《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师行状》见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卷《史传部》2页214至220。

[10]参看《辛卯侍行记》卷5。

[11]《乾隆重修肃州新志·柳沟全册》中《古迹》记苦峪城东半里有故刹遗址,断碑没草莱中,《志》唐朝断碑条云:“在寺基内。字画不甚剥落,一面逼真唐体,虽未为唐人之极佳者,而断非唐后之书。因首尾残缺,仅存中段,文义不能联贯。而总系大中时复河湟,张议潮归唐授爵,大兴屯垦,水利疏通,荷锸如云,百亿京坻称功颂德等语。其一面字体流人五代宋初,文意与前大略相仿,似颂曹义金之语。夫张曹二公本治沙州,而瓜州亦其兼统。此处总系瓜州地方,但当日此处地名,碑文缺落无考。”乾隆初常钧著《敦煌杂抄》卷下苦峪城条亦著录苦峪城断碑,文字与《肃州新志》同,当同出于采访册。《西域水道记》卷3及此,则又承《肃州新志》之旧。唯张议潮于大中初收复瓜沙以及伊州,咸通二年收复凉州,咸通八年即归觐长安。十余年间戎马驰驱,曾未少息,诸书亦未有言议潮在瓜州境内兴复水利大事屯垦者。则苦峪城断碑不一定为颂扬议潮功德之作也。案《旧唐书》卷103《张守珪传》(《新唐书》卷133《张守琏传》文略同)云:“(开元)十五年吐蕃寇陷瓜州,王君奠死,河西恂惧。以守硅为瓜州刺史墨离军使。领余众修筑州城,板堞才立,贼又暴至城下。城中人相顾失色,虽相率登陴,略无守御之意。守珪曰:彼众我寡,又创痍之后,不可以矢石相持,须以权道制之也。乃于城上置酒作乐,以会将士,贼疑城中有备,竟不敢攻城而退,守珪纵兵击败之。于是修复廨宇,收合流亡,皆复旧业。守珪以战功加银青光禄大夫。仍以瓜州为都督府,以守珪为都督。瓜州地多沙碛,不宜稼穑,每年少雨,以雪水溉田。至是渠堰尽为贼所毁,既地少林木,难为修葺。守珪设祭祈祷,经宿而山水暴至,大漂材木,塞涧而流,直至城下。守珪使取充堰,于是水道复旧。州人刻石以纪其事。”张守珪在瓜州兴复水利重整屯垦之举,与苦峪城断碑所纪颇相仿佛,则此残碑者或即史书所纪之州人纪事之刻石耳。故疑世称为锁阳城之苦峪城即唐代之瓜州故址也。

[12]《岑嘉州诗集》卷2《玉门关盖将军歌》有云:“玉门关城迥且孤,黄沙万里百草枯(岑诗作“白草枯”。——编者注)。南邻犬戎北接胡,将军到来备不虞。五千甲兵胆力粗,军中无事且欢娱。”唐时之玉门关屯兵五千人,其规模可想而知矣。盖将军为盖庭伦非盖嘉运,说见《清华学报》第8卷第2期闻一多先生《岑嘉州系年考证》肃宗至德元载42岁条。

[13]斯坦因考奘师自瓜州至伊吾行程,具见其所著Serindia,V0l.Ⅲpp.1097、1099、1142、1147。案唐释道宣《释迦方志》卷上《遗迹篇》第4记自唐至印度凡有东道、中道、北道之别。其东道取鄯州入吐蕃以至北印尼婆罗国。中道则“从鄯州东川行百余里,又北出六百余里至凉州。……从凉州西而少北四百七十里至甘州。又西四百里至肃州。又西少北七千(一本作十,疑俱有误)五里至故玉门关,关在南北山间。又西减四百里至瓜州。又(一本无又字)西南入碛三百余里至沙州。又西南入碛七百余里至纳缚波故国,即娄兰地,亦名鄯善”。此所谓中道,约略相当于汉以来之南道。唯自肃州至玉门关,自玉门关至瓜州道里,揆之诸书无一相合者,传讹致误,亦无从校正也。“其北道入印度者,从京师西北行三千三百余里至瓜州。又西北三百余里至莫贺延碛口。又西北八百余里出碛至柔远县。又西南百六十里至伊州”。清乾隆时常钧著《敦煌随笔》卷上哈密条记自嘉峪关以外取道哈密凡有三途,其第三道由安西之自墩子、小红柳园、大泉经马莲井子、博罗砖井、白石头、镜儿泉、北苦水、塔尔纳沁、黄芦冈,以达于哈密,计程810里。夏君作铭谓道宣所云之北道与常钧书之第三道约略相当,由马莲井子至塔尔纳沁,然后西南至哈密。《辛卯侍行记》谓唐柔远即今沁城(塔尔纳沁),两者所记正相符合。道宣北道较之奘师行程似乎稍北云云。夏君之言甚是。道宣所记盖即六朝以来之伊吾路也。明李日华《六研斋笔记》卷2有《西域僧锁喃嚷结传》,谓锁喃嚷结自高昌东行三千里过沙河至五烽,烽各有王云云。其所云略似《慈恩传》,而错乱不可究诘,述玉门关,且迳取《慈恩传》语。疑此是李氏故弄狡狯,虚构此僧,复刺取故书以相渲染。小说家言,不可据为典要也。

[14]关于建安十五六年陇右羌氐之乱,可参看《三国志·魏志》卷30注引鱼豢《魏略·西戎传),延康初酒泉、张掖之乱可参看《魏志》卷2文帝延康元年五月条,又卷18《阎温传》。戊己校尉之置在黄初三年,见《魏志》卷2,又卷18《阎温传》附《张恭传》。

[15]石室本《敦煌录》全文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卷《史传部》。

[16]案乐生为何如人,不可考。《魏书》卷7《高祖纪》记有延兴三年“七月乙亥蠕蠕寇敦煌,镇将乐洛生击破之,事具《蠕蠕传》”之文。然今本《魏书》卷103《蠕蠕传》并无延兴三年七月敦煌镇将乐洛生破蠕蠕事,致乐洛生事迹遂无可考。《魏书》之乐洛生与石碣上之乐生是否一人?所谓泰始,究为晋武帝年号,抑系南朝宋明帝之年号?如为晋武帝,则与北魏高祖孝文皇帝相去二百年,石碣上之乐生与为敦煌镇将之乐洛生自属二人。如为宋明帝,则乐生或即乐洛生。唯以北魏之镇将而又遥奉南朝之正朔,此亦事之不可解者也。又碣作泰始十一年二月廿七日甲辰,泰始十一年如为晋武帝年号,是为咸宁元年,据《二十史朔闰表》是年二月丁亥朔,二十七日癸丑。如为宋明帝年号,十一年乃后废帝元徽三年,二月丙申朔,二十七日壬戌。两都不合。岂以边陲与中原阻隔,历日遂有参差耶?(www.daowen.com)

[17]《魏书》卷99《张骏传》:“分武威、武兴、西平、张掖、酒泉、建康、西海、西郡,湟河、晋兴、广武十一郡为凉州,以长子重华为刺史。金兴、晋城、武始、南安、永晋、大夏,武城、汉中八郡为河州,以其宁戎校尉张瓘为刺史。敦煌、晋昌、高昌、西域都护、戊己校尉、玉门大护军三郡三营为沙州,以西胡校尉杨宣为刺史。”

[18]《晋书》卷122《载记》22《吕光载记》:“坚闻光平西域,以为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玉门已西诸军事,安西将军,西域校尉。”又曰:“光以子覆为使持节镇西将军都督玉门已西诸军事,西域大都护,镇高昌。”

[19]王静安先生《流沙坠简·序》云:“至前凉时西域长史之官始见于史。而《魏书·张骏传》则又称为西域都护。《传》言骏分敦煌、晋昌、高昌三郡西域都护、戊己校尉、玉门大护军三营为沙州,以西胡校尉杨宣为刺史。案张骏时西域有长史无都护,都护二字必长史之误,或以其职掌相同而互称之。斯氏于此地所得一简云:今遣大侯究犁与牛诣营下受试。称长史所居为营下。又斯氏于尼雅北古城所得木简有西域长史营写鸿胪书语,此又《魏书·张骏传》之三营其一当为西域长史之证也。此三营者戊己校尉屯高昌,玉门大护军屯玉门,而西域长史则屯海头,以成鼎足之势。则自魏晋讫凉,海头为西域重地,盖不待言。”静安先生《序》认张骏时玉门关尚在敦煌西北,于其东徙不置一辞。夏君作铭云:“《晋书·凉武昭王传》云:隆安四年暠遣宋繇东伐凉兴,并击玉门以西诸城,皆下之。遂屯玉门、阳关,广田积谷,为东伐之资。似玉门关时已东移。玉门与阳关并列,当为关名无疑。汉时之玉门关在沙碛中,不能广行屯田。其时暠初僭号,未得酒泉,凉兴郡乃段业分敦煌之凉兴、乌泽,晋昌之宜禾三县而成。似玉门在晋昌宜禾县之东酒泉之西,或即在唐时之瓜州境内欤?其所指之玉门,乃在敦煌之东,不独就其文句在东伐之下可证,且若指伐西域而言,则‘玉门以西诸城’一语范围过泛。又下文暠自述功业,谓前遣母弟繇董率云骑,东殄不庭,军之所至,莫不宾下。未提及有西征之举,亦可为旁证。疑此时以前玉门关便已东移,但敦煌西北之玉门关仍保存其旧名,关废名存,诸书记载,因生混淆耳。夏君之言如此,因并著之。

[20]向达译:《斯坦因西域考古记》;沙畹:《斯坦因在东土耳其斯坦沙漠所获中国文书考释》;王国维:《流沙坠简·序》,《观堂集林》卷17;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考古学论文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陈梦家:《玉门关与玉门县》,《考古》1965年第9期;向达:《两关杂考》,《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书店1957年版。以下引文未注出处者皆同此。

[21]《汉书》卷62《司马迁传》注。

[22]参见林梅村等:《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甘肃省博物馆:《敦煌马圈湾汉代烽燧遗址发掘简报》。

[23]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出处见[1]。

[24]吴礽骧:《玉门关与玉门关候》,《文物》1981年第10期。

[25]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出处见[1]。

[26]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出处见[1]。

[27]陈梦家:《玉门关与玉门县》,出处见[1]。

[28]赵永复:《汉代敦煌郡西境和玉门关考》,《历史地理》第二辑。

[29]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

[30]林梅村等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31]陈梦家:《河西四郡的设置年代》,《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

[32]按《史记·大宛列传》载:武帝“发兵令恢佐破奴击破之(楼兰),封恢为浩侯,于是酒泉列亭障至玉门矣。”徐广曰:捕得车师王,元封四年封浩侯,可证元封四年,于是由酒泉列亭障始至玉门。

[33]林梅村等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34]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出处见[1]。

[35]赵永复:《汉代敦煌郡西境和玉门关考》,《历史地理》第二辑。

[36]陈梦家:《西汉都尉考》,《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

[37]马雍:《西汉时期的玉门关和敦煌郡西境》,《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

[38]《汉书》卷28《地理志》。

[39]《汉书》卷94下《匈奴传》。

[40]《汉书》卷69《赵充国传》。

[41]《汉书》卷28《地理志》。

[42]《太平寰宇记》卷152引。

[43]《颜氏家训·杂艺篇》。

[44]《史记》卷20《建元以来诸侯年表》。

[45]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2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46]吴礽骧:《玉门关与玉门关候》,《文物》1981年第10期。

[47]《元和郡县图志》卷40。

[48]《汉书·西域传》卷96上。按此传记二伐大宛功成后,“西域震惧,多遣使来贡献……于是自敦煌西至盐泽往往起亭”,而同书《武帝纪》载,惟天汉二年(前99年)有西域“渠黎六国使来献”,可证即于天汉二年始筑玉门关外西至盐泽(今罗布泊)一带亭障。另按《史记·大宛列传》云:汉已伐宛(事在太初四年),岁余,即天汉二年,“而敦煌置酒泉都尉,西至盐水,往往有亭”。按此今小方盘城以西至罗布泊的汉长城,是在敦煌分置酒泉部都尉,即天汉二年玉门关改属敦煌郡后始建。

[49]吴礽骧:《玉门关与玉门关候》,《文物》1981年第10期。

[50]林梅村等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51]敦煌出土唐五代诸种当地乡土志书皆误作寿昌县“西北(或迳云“北”)一百六十里”,盖将“十”、“八”二字误合为“六”,辗转传抄之间,复在“六”下妄增“十”字,“一百十八里”遂误作“一百六十里”。说详见余著《古本敦煌乡土志(八种)笺证》。

[52]今见《元和郡县图志》诸本,如清武英殿本、金陵本、岱南阁本、畿辅丛书本、戈襄校仿明本、通经楼钞本、陈树华抄本等,皆作“(晋昌)县东二十步”。唯清王琦《李太白集注》之《胡无人》诗注云:“《元和郡县志》玉门关在瓜州晋昌县东二十里”,与诸本不同。疑王琦引文有误。

[53]《西北丛编》为林竞1919年3、4月游历西北记行之作,初刊于1920年,近年收入《西北文献丛编》之《西北民俗文献》第六卷。

[54]前文刊于《文物参考资料》1951年第5期;后文连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4期及1987年第1期。

[55]岑仲勉:《从嘉峪关到南疆西部之明人纪程》,收入《中外史地考证》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638—676页。

[56]向达:《两关杂考》,见《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385页。

[57]敦煌遗书P.2691《沙州归义军经略抄》及《元和郡县图志》、《太平寰宇记》皆载常乐县东去瓜州115里。

[58]《元和郡县图志》卷四十“伊州八到”载:“东南取莫贺延碛路至瓜州九百里。”而瓜州至常乐县115里,故知常乐县距伊州为程785里。

[59]《辛卯侍行记》卷五,十一月初九日注云:“(双塔)堡南十五里冰草沟,又五十五里桥子村。”又于“十一月初八日九”注云:“自桥子南行三十里上达里图,即前明苦峪城也。”上达里图即今锁阳城,唐之瓜州城是也。此载双塔堡抵瓜州城100里。

[60]李并成先生指出:“城址规模是确定城市等第、判定城址性质的重要依据。”又说:“河西汉代县城城廓平面多呈方形或长方形,每边长度多为200~300m,周长一般1000~1400米左右。”见李著:《河西走廊历史地理》(第一卷),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150页。宇接:北朝及隋唐时期河西县城规模亦如此。

[61]“都河”为瓜州灌渠之引水河。此河自瓜州东南53公里疏勒河昌马大坝处引水,沿大崖头及前夹山之北麓西北流。在瓜州城东南次第开四所斗门,分水入各干渠,灌溉瓜州城附近农田。今此河已废,古河道遗址仍历历在目。

[62]以往学者鉴于唐尺仅31.3厘米,步为五尺,300步一里,算得唐里合466.5米,小于今里。但《唐六典》、《通典》新旧《唐书》皆载,唐代度量衡行用大小两制,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用小制之外,其余官私悉用大斤、大升、大尺。程大昌《演繁露》卷七载:“开元九年敕:度,以十寸为尺,尺二寸为大尺。”即大尺为小尺之1尺2寸,合今37.32厘米。量地计里悉用大尺,唐一里为1500大尺,合1800小尺,折今制559.8米,比今里长近60米。以敦煌文献所载唐里验之,皆合。如S.788《沙州志》、P.2691《沙州都督府图经略抄》及《寿昌县地境》皆载寿昌城距沙州城120里。寿昌城即今敦煌市南湖乡西北破城子,沙州即今党河西故城。二城相距今里为135里,较唐里多出15里;又P.3720《莫高窟记》、S.5448《敦煌录》及莫高窟156窟前室北壁咸通年代墨书题记等皆云莫高窟距沙州城25里。今自沙州城往莫高窟,取戈壁捷路,经东湾及鸣沙山二层台直插莫高窟,亦达28里,比唐里多出3里。如上所举,皆表明敦煌唐里大于今里。依余所定唐里为559.8米计算。锁阳城至六工破城子今里129里(129×500米=64500米),折合唐里则为155.2里(64500÷559.8=115.2)与《元和郡县图志》、《沙州归义军图经略抄》及《太平寰宇记》等所载瓜州距常乐县115里之数相合。研究瓜沙历史地理,里值不辨,则失其准绳矣。

[63]程大昌:《考古编》卷八“外国地里书难信”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缩印,按《大唐西域记》卷二(印度总述·疆域)云:“五印度之境,周九万余里。”

[64]陈国灿:《武周瓜沙地区的吐谷浑归朝事迹》,见《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篇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18页。

[65]向达:《两关杂考》,收入《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书店1957年版,384页。

[66]陈国灿:《武周瓜沙地区的吐谷浑归朝事迹》,见《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篇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392页。

[67]“五船”、“呼衍”、“莫贺延”、“拔河帝”互为对音之详说,请参阅拙文《唐瓜州常乐县“拔河帝山”考》。清徐将“五船”,比附为新疆木垒县东南色必口南至哈密市瞭墩路段(当地称“小南路”)上的五座小山。云:“今小南路有小山五,长各半里许,顶上平而首尾截立,或谓是‘五船’也。”(见徐松《汉书西域传补注》卷下“车师后城长国传”注)。此言不足为训。

[68]《大慈恩寺三藏法师(玄奘)传》记玄奘从瓜州往伊吾,行进到第四烽,烽官王伯陇告以“师不须向第五烽,彼人疏率,恐生异图,可于此去百里,有野马泉,更取水。”《传》文接着写道:“从此已去,即莫贺延碛,长八百余里。”《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五十三伊州柔速县条“柳谷水,南流入莫贺延碛。”按,“第四烽”即今安西县红柳园西北之大泉(详见拙撰《古本敦煌乡土志八种笺证》之《沙州都督府图经卷第三·双泉驿》笺证);“柳谷水”,出自哈密北之雪山(即折罗漫山),南流至沁城,亦名塔纳沁河。据此可知,自哈密北雪山以南,抵安西县马莲井之大碛,总名莫贺延碛,所谓“长八百余里”是也。

[69]向达:《两关杂考》,收入《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388页。

[70]陈垣:《史讳举例》,上海书店1998年重印本,第34页。

[71]“部广候官”,敦煌出土汉简作“步广候官”(见《敦煌汉简释文》第1272简),又有步广烽(同上第2195简)、步广亭(同上第1933简)等名。据此,则“步广”二字是。洛阳城古有步广里(见《水经注》卷16谷水注)。敦煌边塞之步广候官或移借其名。

[72]详见拙撰《昆仑障考》,《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

[73]李并成:《瓜沙二州间一块消失了的绿洲》(载(敦煌研究》1994年第3期),对这片古绿洲及其荒废过程作了专题研究,颇多创见。但此文由于误认苦水(今芦草沟)为此古绿洲唯一水源,忽略了籍端水(今疏勒河)为其主要水源,于是导致两点失误:一是判断其荒废过程开始于“安史之乱以后”,未免过迟;二是将其荒废原因归之于“瓜州地区政治军事形势的剧烈变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社会生产的巨大影响和河流改道有关”(宇按,此所谓“河流改道”,仅指疏勒河自昌马口往冥安县境送水干渠——都河,即并成先生称为“冥水”者之“改道”)。而真正的原因却是由于籍端水(今疏勒河)中游上段大量移民开垦,耗水过多,致使居于下段的这片绿洲由缺水而干早,渐至荒废退化,到元代则完全荒废,终成无人区。究其退化之始,当起于十六国之前秦时期。

[74]芦草沟,两汉至隋失载其名,唐名瓠卢河,又名苦水。其水源有二:1.上流来自于疏勒河往冥安县绿洲送水干渠——都河之余水及渗露回归水;2.中游又得榆林河余水及其露头泉水。

[75]洪亮吉《十六国疆域志》以为广夏郡置在广至县境,似未当。不从。

[76]参见李并成《汉敦煌郡广至县城及其有关问题考》所举例,文载(敦煌研究》1991年第4期,第81—88页,又见所著《河西走廊历史地理》,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131页。并成先生先亦赞同陶氏说,近已改变看法。

[77]见叶廷珪:《海录碎事》卷4上“羊马城”条。

[78]悬泉置出土汉简90DXT102号汉简(亦名《河西释置道里簿》载:“乾齐去渊泉五十八里。”今自渊泉故城向东南五十八里,为玉门市属玉门镇东南古城(清代就古城遗址重修)。汉乾齐县城当在此。

[79]李并成:《河西走廊历史地理》,第150页。

[80]安西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安西县志》《行政建置志·乡镇》条载:“踏实,又称踏喜,系突厥语。”

[81]清·王初桐《西域尔雅·释山》载:“石,或谓之‘塔什’,回(维)语。”今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驻地塔什库尔干镇,于维诚著《新疆建置沿革与地名研究》释云:“塔什是石头的意思,库尔干是对已经筑好的城堡的称呼,塔什库尔干即石头城之意。”(见该书,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页)同书又载新疆伊宁市有塔什库勒克乡,库尔勒县有塔什店乡,新和县有塔什力克乡,疏附县有塔什米力克乡。以上乡名中的“塔什”,皆大石之译音。

[82]新疆玛纳斯县有塔西河乡,乡政府驻地曰塔西河村,因塔西河流经村旁,故名。河道及河滩大石累累,所谓“塔西”,亦“大石”之维语译音借词。

[83]如新疆木垒县有大石头乡是也。

[84]《元和郡县志》卷40瓜州晋昌郡,第1027~1028页。

[85]《元和郡县志》卷40瓜州晋昌郡“四至八到”载“南至大雪山二百四十里”(即晋惠帝所置郡)。北魏孝明帝于此郡置瓜州,位在唐瓜州东北40公里。1987年文物普查发现此城。

[86]《通典》卷174《州郡四》“晋昌郡”条,第923页。

[87]《旧唐书·张守珪传》。

[88]《周书·令狐整传》。

[89]《西夏纪》宋景祐二年(西夏广适二年)条。

[90]《明史》肃州关外诸卫。

[91]《天下郡国利病书》若峪卫(正统六年朝命张海筑)。

[92]西北大学文博学院:《城固宝山——一九九八年发掘报告·结语》,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

[93]赵丛苍:《烧烤坑——一种值得解释的考古学文化遗迹》,《中国文物报》待刊。

[94]李水城:《四坝文化研究》,载苏秉琦主编《考古学文化论集》,文物出版社1993年版。

[95]见《肃州志》337页《骆驼城》。

[96]《肃州志》280页岳钟琪。

[97]见《宋书》卷九十八,2413页。

[98]《资治通鉴》卷一百六,3353页。

[99]西汉绥弥故城在州城东70公里,今称新墩子滩故城,地震城毁,东汉迁移,改名安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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