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面临的问题分析:洪灾保险研究须知

面临的问题分析:洪灾保险研究须知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将洪水等巨灾风险从基本责任中剔除,并将洪水风险列为企业财险综合险的承保范围。

面临的问题分析:洪灾保险研究须知

6.3.1 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对洪灾保险的性质和特点认识不足

对洪灾保险的性质和特点的认识、经验的积累和判断是影响中国洪灾保险法律制定的关键。如果对洪灾保险的性质和特点认识不准确,则制定的法律必然会影响、制约、误导洪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洪灾保险的发展。洪灾保险既属于政策险,又属于强制性险种。洪灾保险风险与自然地理状况、气象情况、防洪能力等有关,保险费率相互不一致,保险赔付率较高,因此在洪灾保险的立法上应与通常的保险法在认识上存在差异。

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246]

洪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洪灾保险立法起着关键性作用,这是由洪灾保险法律依赖性强的特点决定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开展洪灾保险较成功的发达国家,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较完善的。中国洪灾保险发展之所以滞后,洪灾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目前关于洪灾保险的法规相对缺乏,没有科学、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保障洪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洪灾保险的经营管理,只是在相关法规中作了简要规定,没有专门的法规。由于中国没有专门的洪灾保险法律、法规对洪灾保险的性质、具体实施作出明确的规定,洪灾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只能根据《保险法》中商业性保险的规定,没有国家财政性补贴资金支持。因而造成洪灾保险业发展难、收费难、理赔难。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将洪水等巨灾风险从基本责任中剔除,并将洪水风险列为企业财险综合险的承保范围。目前中国现行的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险种中都含有因洪水引起的灾害责任,但这些险种都属于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承保。这些险种也没有把洪水灾害与其他自然灾害风险区别对待,而只是作为保险责任的一种,属综合险范畴,且保险费率在不同地区基本相同,容易引起“逆选择”。中国洪灾保险法律问题严重缺失已经制约了中国洪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是洪灾保险的组织体系没有法律的规定,二是洪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没有规定。

三、保险公司对洪灾保险缺乏积极性(www.daowen.com)

由于洪水淹没范围大,导致灾害损失严重,使得保险公司承担洪灾保险的风险很大,加之其危险难以测定,损失难以评估,理赔集中且处理烦琐,保险费收入往往入不敷出。一旦遭遇特大洪水,商业性保险公司有亏损倒闭的可能。因此,保险公司对开办洪灾保险积极性不高。如果在国家不给予补贴的情况下,洪灾保险只能是“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这成为制约中国洪灾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建立一套洪水巨灾超赔再保险体系,只是通过巨灾准备金的积累来对付洪水灾害;所以历年来中国发生水灾时,洪灾赔款巨大,大大影响了洪灾保险巨灾准备金的有效积累,削弱了保险公司应付洪水灾害的能力。

四、洪灾保险技术不够成熟

洪灾保险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洪灾保险所需专业技术的研究是洪灾保险顺利开展的前提。洪灾保险所需的技术包括:洪水风险图的制定、洪灾保险费率的厘定、洪水损失的勘查定损等。目前中国还没有完善的洪灾保险技术体系,定损和核保不专业,保险费率厘定不够科学,也没有完备的洪水风险图,缺乏专门的洪灾保险组织管理和营销技术。

五、洪灾保险的投保群体经济承担能力较低

中国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在收入无法完全满足其全部需求时,大多数人对个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意识要强于对自己所拥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所以针对财产损失提供保障的洪灾保险受关注率较低。对于中国的中小企业由于原始积累和企业发展需占用大量的资金,企业所有人对利润的追求欲望远远大于对风险转嫁的认知度,因此,洪灾保险在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很难被大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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