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于供需分析的洪灾保险模式研究成果

基于供需分析的洪灾保险模式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洪灾保险的开展对于增强灾后恢复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对洪灾保险采取慎重态度,风险过大则拒绝承保。淮河行、蓄洪区的洪灾保险试点是一种享有国家补贴的商业性保险。3年累计签发保单12168份,收取保费164.7万元,其中国家补贴120万元。

基于供需分析的洪灾保险模式研究成果

6.1.1 准洪灾保险的模式

一、综合型洪灾保险

中国保险业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恢复以来,水灾损失被纳为承保的范围。洪灾保险的开展对于增强灾后恢复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的主要洪水年有1991年、1996年、1998年、1999年,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水灾的赔付就达26亿、30亿、25亿、16亿。同时,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付的损失,也不断加强防灾防损的力度,千方百计督促企业采取防护与应急转移等措施,以减少政府与个人财产的损失和对人民生命的威胁。主要措施包括:加强与气象水文、防汛指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快速传递各类灾害信息;系统内部建立按流域水系跨行政区域的防洪协作网;与水利部门合作,绘制洪灾风险图,制定防洪预案;加大防汛检查力度,督促投保企业做好防汛准备;制定应急方案,灾中抢险救灾,灾后科学定损及时理赔。这些措施对于减轻灾害损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洪灾风险的空间分布差异很大。由于综合险的保险费率与具体地区的洪灾风险不挂钩,风险大的地方,投保人有积极性,但保险公司不敢保;风险小的地方,保险公司有积极性,但投保人又没有兴趣。由于投保面主要集中在风险较高的区域中,一旦受灾,赔付面所占投保面的比重很高,洪灾保险风险很大。因此,保险公司对洪灾保险采取慎重态度,风险过大则拒绝承保。各国实践表明,以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洪灾保险,若不能得到国家的补助几乎是无利可图。而且,参加的人越多,亏本的可能性就越大,一遇大水灾,甚至可能因之而破产。

二、定向型洪灾保险

中国长江、黄河、海河、淮河4条江河共有主要蓄滞洪区97处,总滞洪面积3.06万平方公里,相当于6个上海市、55个新加坡国。区内共有人口1610万,防洪安全难以单靠工程措施解决。

1986年1月至1988年12月和1992年秋季至1996年秋季,水电部、财政部、民政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两个阶段开展了安徽省淮河行洪保险和蓄洪保险。在保险试点期限内,一旦行洪,农作物直接受淹的损失部分,将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不再拨付农作物直接水淹损失部分的救济费;同时,作为执行保险合同的先决条件,行、滞洪区的围堤堤顶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超高者必须铲除。淮河行、蓄洪区的洪灾保险试点是一种享有国家补贴的商业性保险。因被保险对象限制在特定的行、滞洪区内,并有一定的强制性,称为定向型洪灾保险。

第一次试点历时3年,范围选择为淮河干流南润段行洪区,人口15万左右。投保费用由国家和省财政两级各承担35%,由当地群众承担30%。保险标的为夏秋两季作物。3年累计签发保单12168份,收取保费164.7万元,其中国家补贴120万元。3年试点期满,未发生任何赔款,节余资金47万元返还群众,其余全部并入保险公司大账。(www.daowen.com)

第二次试点持续了5年,总结前期经验,在实施办法上做了许多改进。首先是成立了安徽淮河行蓄洪区防洪基金会,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按1∶2的比例承担。地方部分从淮河堤防保护范围的蚌埠、淮南市等21个市(县)和郊区的企业和农户,按生产经营情况和受益土地面积多少计收;其次是范围扩大到了6个行洪区;再次是标的仅限于秋季作物,保费由基金会承担80%,投保农户承担20%;最后是保险公司对防洪保险资金采用专户保存,在试点的5年期内,因行蓄洪而发生的赔偿,从防洪保险金中支出,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5年后节余部分按余额的70%返还基金会。试点期间的1996年淮河发生夏汛和秋汛,董峰湖行洪区先后两次漫堤行洪,保险公司按全额理赔,共赔偿399万元。

试办农作物行蓄洪保险是中国初次尝试将保险作为政府参与的措施引入治水,为建立类似的防洪经济补偿机制提供了经验。实施农作物行蓄洪保险,减少了行蓄洪区运用的阻力,也提高了农民秋粮生产的积极性,在农民中普及了保险的意识。但是,由于行蓄洪区是相对贫困的地区,这种形式无论是国家还是群众都感到负担加重,因此尚未进入推广的阶段。

三、专业型洪灾保险

中国防洪工程战线长,重大水灾年份的水毁工程必须及时修复,资金缺口大,国家财政负担很重。对防洪工程实施工程保险,是一种专业型洪灾保险。以浙江省实施的海塘保险为例。浙江省沿海海塘全长1596公里,1992年以来,对防御能力达到20年一遇以上标准的海塘实施工程保险。保险费按海塘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费用由水利部、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海塘受益区4家按1∶1∶3∶5的比例分摊。考虑到海塘保险风险大,浙江省投保的由浙江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赔款限额为保费的10倍,理赔数额超过保费5倍时,增收20%的保险费;宁波市则规定,只投保海塘的石方部分,理赔不封顶。当发生理赔时,赔款由宁波市保险公司、宁波市政府、有关县的县保险公司、有关县的县政府按3∶1.5∶3∶2.5的比例分担。

在1992~1997年的6年当中,浙江省有3年共4次出现超海塘防御标准的台风(9216号、9219号、9417号、9711号),保险公司对海塘工程的损失承担了较大的理赔费用。1992~1997年,浙江省合计投保海塘487条,投保额达到62033.4万元,收取保费616.7万元,赔款1887.6万元,保证了海塘及时修复的资金。1994年后,中国保险体制改革,人民保险公司明确为商业性企业,1996年后进一步改为集团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于是对社会效益好、经济风险大的海塘保险就无积极性了。

四、政策型洪灾保险

1985~1993年民政部推行的农村救灾保险是与洪灾保险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全国设立了102个试点县,保险范围涉及房屋、耕畜、劳动力与农作物等,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低赔付和高保面”的“三低一高”原则。试点期间,针对不同区域特点探索出商业性保险模式、借贷保险模式、互保共济模式、储粮储金模式四种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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