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然灾害不断,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引入洪灾保险机制来分散洪灾风险,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支出的负担,而且能弥补防洪工程措施的不足。从国外实施洪灾保险分散洪灾风险的执行情况来看是可行的,中国许多专家学者及相关工作人员也通过了大量的研究及试点证明在中国实施洪灾保险的可行性及重要性。只是由于洪水灾害常具有巨灾损失的特点,使保险公司在风险规避的情况下,缺乏提供洪灾保险的动力。
洪灾保险具有防范巨灾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可以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迅速恢复生产,保证了农牧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它的受益群体不仅仅限于洪灾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从这个意义看,洪灾保险部分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巨灾保险的致损个体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与保险赖以发展的“大数定律”相悖,对企业的稳定性经营有很大的潜在威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中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实现了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推动社会发展和保证社会的稳定。这些社会责任方面的目标只是企业在实现自身既定发展目标时产生效用溢出在客观效果上起到的作用而已。由于洪灾保险的自身特点和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需要,在当前中国现有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下,发展洪灾保险并不完全同保险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背离,这也是造成中国目前洪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www.daowen.com)
洪灾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保险公司在开发其之前一定要有一整套的竞争策略,而首先考虑的就是目标市场的确定,只有确定了目标市场才能根据这一特定市场进行差别化、个性化的产品设计与开发。保险产品所依赖的“大数定律”要求有“足够多”的投保人,同时洪灾保险的特点——致损个体的较强相关性对这一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因为巨灾一旦发生,同一地区的赔偿损失将迅速积累,必然要求在全国范围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对风险加以分散,否则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巨大冲击。但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这为洪灾保险产品的目标市场界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首先,由于中国国土面积大,东西南北各个地域的气候差异大,可能遭受的灾害种类也有很大差异,这就为设计出能吸引广泛洪灾保险投保人兴趣的产品造成了较大难度。如果不能吸引到足够多的投保人,则洪灾保险产品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其次,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农民的纯货币收入也大不相同,单位区域内的保险价值也不尽相同。如何确定适合于各个地区而又能使洪灾保险保持良性发展的洪灾保险产品价格是保险公司的又一大难题。以上两个方面和其他一些因素共同作用增加了保险公司对目标市场的确定难度,从而影响了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
洪灾保险致损个体的较强相关性是保险公司开展洪灾保险的最大顾虑。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面对巨额的承保损失。传统的洪灾保险是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将一部分风险分保出去,以降低个体风险的暴露程度。再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的管理,通常采取两种契约方式:超额损失契约(Excess Of Loss Contract)及比例分担契约(Quota Share Or Pro Rata Contract)。巨灾风险多采取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方式。实际上,巨灾风险的规避是无法单纯地通过再保险机制加以解决的,因为巨额资本金使得洪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进行巨灾风险分保。同时,再保险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互相依存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构成了完整的“保险体系”。当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再保险市场时,如果再保险市场无法承担这种冲击,造成“崩溃”,必将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将这种冲击再带回给保险市场。当灾难多发期到来时,再保险公司权衡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就会放弃或减少参与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业务,从而使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无法分保出去,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运营风险,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巨灾风险保险业务的萎缩。因此传统的解决途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是某种程度上的“稀释”,风险依旧存在于保险行业内,由保险业来自我消化,这对于保险业抵抗巨灾风险的冲击、增强承保能力和扩大承保范围都是不利的。中国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洪灾保险风险转移渠道,这也是造成保险公司开展洪灾保险顾虑重重的重要原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